□荣晓红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726)
○法治论坛
试论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
□荣晓红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726)
主持人:钱江
为了巩固刑事政策研究和实践的成果,需要对成熟的刑事政策予以法制化。要充分发挥法制化手段在刑事政策法制化进程中的作用。要加强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为全面推进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提供理论支撑,以刑事政策研究推动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促进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不断进步,以刑事政策研究推动执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改革的创新,不断提高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水平,实现刑事政策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作用,保证对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预防,最终有效遏制和减少犯罪。
刑事政策;法制化;司法改革
在我国刑法学界,人们已经认识到“刑法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刑法化”是引领刑法学发展趋势的代表性思潮。这两者实质上指的是同一个过程,只是研究的角度不同而已。前者是从刑法完善的角度,后者则是从刑事政策发展的角度,其核心都在于在刑法中更多地引入刑事政策思想,使刑法更多地保持对犯罪惩治的有效性。[1](P174)而刑事政策法制化与这两者稍有不同,它是立足于刑事政策研究和实践日益发展的现实,同时鉴于刑事政策研究和实践成熟性的成果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影响,需要在对刑事政策研究和实践成果进行体系化、科学化整理之基础上,有计划地、及时地将这些成果转化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规定(包括司法制度和立法规定),从而从法制上保证统一、有效地惩治犯罪。可见,刑事政策法制化更多地是属于制度学的范畴,它是从制度转化上着眼于推动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对司法实践的有效指导。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概括起来,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手段主要包括四种形式:第一,直接将刑事政策运用于司法实践,使之成为司法活动的制度和遵循,用刑事政策代替法律制度规定,这种政策法主要适用于无刑事法制年代;第二,将革命和战争年代我党刑事政策实践中成熟的成果,直接规定为我国刑法总则原则规定,并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形成相应的制度体系;第三,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刑事法律,直接将党中央提出的刑事政策具体体现出来,待司法实践经验成熟后再转化为刑法规定;第四,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工作指导意见,将党中央提出的并在实践中施行的刑事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形成相应的具体的司法制度,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其中,第一种形式是特殊时代的产物,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再使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式是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的主要形式,特别是第三、第四种形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政策转化为司法制度或立法规定的常用手段。第二种形式的法制化程度最高,第三种形式的法制化程度次之,第四种形式的法制化程度最低,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的力度和效果呈阶梯状分布。除了通过这三种形式实现刑事政策法制化外,我国还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刑事政策有待于实现程度不同的法制化的问题。可见,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的空间和潜力还比较大,发展前景比较乐观。
为什么要实现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这是我国刑事政策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需要从我国刑事政策研究和实践的现状、特点和发展等几个方面来认识。
在我国,刑事政策成为一门显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很猛,呈现出参研队伍庞大、研究项目众多、成果数量巨大、研究层次较高等特点;研究方法、手段转型升级较快,出现多角度、多截面、全方位、多层次开展研究的情形;研究成果不仅渗透到司法实践中去,对司法实践产生着重要影响,而且还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着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这是我国刑事政策研究成绩可喜的一面。同时,我国刑事政策研究也存在令人不满意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引领系统研究的专门力量,研究尚未形成体系,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不能做到分期分批地集中连片开发研究;第二,研究成果转化不平衡、不及时,整体上法制化程度较低,待法制化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经过学界和实务界充分讨论、基本成型后,很快就转化为司法制度或立法规定,发挥着刑事政策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促进作用,产生了积极的执法效果;有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经过学界和实务界的热论,意见也基本一致,但就是迟迟不能落实到司法制度或立法规定层面上来,造成刑事政策难以指导、促进司法实践,影响刑事政策指导司法实践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另外,在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实践中,刑事政策中涉及刑法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刑罚执行制度部分转化为刑事法律制度或立法规定的较为普遍,而刑事政策中涉及到社会机制作用、涉及到需要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部分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立法规定的则很少。因此,要促使我国刑事政策科学发展,除了要引领刑事政策体系化、科学化研究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计划地及时地将成熟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关的法律制度或立法规定,全面实现刑事政策法制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事业全面进步,充分发挥我国刑事政策在保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中的积极作用。
就我国刑事政策实践来说,我国刑事政策实践的出现及沿革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政策实践的历程独一无二,出现了罕见的无法制而有政策、以政策代替法制的局面,刑事政策实践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得到了极限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处于崩溃状态,这种政策法虽有积极之功,但终究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我国法制事业的春天,1979年,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使我国刑事政策实践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政策和法制也迈向了恢复正常关系的历史进程,逐渐脱离了过去那种互相替代的关系。既要承认和维护法制的权威,又要承认和坚持政策的指导作用,这逐渐成为我国学界、实务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并且推动着我国刑事政策实践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共同发展。由于我国曾长期缺乏法治传统,使得在推行法制过程中仍旧保持着依赖政策的惯性,20世纪80年代初,针对我国当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猖獗的状况,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方针政策(俗称“两打”刑事政策),并根据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各种犯罪的新情况,进而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进入21世纪后,党中央在总结同犯罪作斗争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着眼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两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党和国家还针对特定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刑事政策和策略,如对少数民族地区犯罪分子实行“少捕、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的“两少一宽”的政策,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在我国刑事政策实践过程中,刑事政策一般以党的领导的讲话、党的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门工作的决定等形式出现,刑事政策法制化的途径一般是通过单行刑事法律或者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或工作指导意见,将抽象的刑事政策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制度或立法规定,真正转化为法律的不多见,刑事政策法制化的力度和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我国刑事政策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就必然要求我们,一方面要针对各类各种形式的犯罪提出科学的刑事政策,针对多发易发的犯罪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还应当将经过单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工作指导意见进行法制化试行的成熟的刑事政策,分门别类地有计划地转化为基本刑事法律规范,提高刑事政策法制化程度,加强刑事政策法制化力度,同时,还要将涉及社会机制作用和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刑事政策及时地转化为相应的法律规定,形成惩治、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保证更加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随着1996年、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全面修订,随着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我国刑事政策实践和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发展阶段,我国刑事法制进一步完善,刑事政策研究和实践空前活跃,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和法制手段的规范作用均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与此同时,人们也发现了我国刑事政策实践和法制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一方面,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导致刑事政策实践大行其道、非常活跃,出现了大量的自下而上、各自为政的刑事政策实践试点活动,各地创设了一些新制度、新做法,严重影响和冲击了法制的统一实施和规范制约;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导致刑事政策实践只能是一种工作理念的指导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从而削弱了刑事政策实践的积极性和进一步发展,使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供给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甚至出现相关法律制度危机,影响着刑事政策指导司法实践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无论就大兴我国刑事政策实践还是就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而言,都亟待加强刑事政策研究,加强刑事政策实践的体系化、科学化,亟待加强我国刑事政策的法制化,通过在立法上建立一系列配套的刑事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制度、刑事诉讼法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非刑事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
如何实现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以什么样的法制化手段将我国刑事政策转化为具体有效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当今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为保证对犯罪进行有效的遏制,法制化手段的作用在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过程中有什么新要求、新作为?如何充分发挥法制化手段的作用?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课题中必须包含的内容。
任何一种犯罪、任何一类犯罪,它产生的原因既各不相同,又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人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自然条件等客观方面的原因,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又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社会机制、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因此,致力于遏制、减少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内容,应当既包括运用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进行个体素质矫正、改良的措施,也包括社会环境整治、自然条件改造方面的措施。在我国,刑事政策的灵活性、政治性特征比较明显,而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规范性特征也比较明显。这就导致在实现刑事政策法制化的进程中,法制化手段的作用总是有限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它同时又是有效的、统一的。要使内容丰富、涉及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刑事政策及时地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同步总结、研究刑事政策研究、实践成果,对这些成果法制化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及时地将成熟的研究、实践成果通过立法途径转化为法律规定、法律制度。而对相对不太成熟的研究、实践成果,则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工作指导意见的形式及时转化为司法制度,进行法制化试行,待成熟后再通过立法途径转化为法律规定、法律制度。要使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内容的刑事政策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发挥它们遏制、减少犯罪的作用,则应当对法制化手段提出新要求,开辟法制化手段作用的新领域,促成法制化手段的体系化、科学化,使法制化手段有新作为。除了运用刑事法制化手段将涉及刑罚执行、刑法制度、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刑事政策转化为刑罚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具体制度外,还应当大量运用非刑事法制化手段,及时地从立法上将涉及社会机制、社会管理方面内容的刑事政策转化为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律制度,并且还要使法制化后的这些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相互协调、形成体系,既不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又遵循和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规律,形成遏制、减少犯罪的合力。
那么,如何充分发挥法制化手段在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中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过程中,法制化手段的作用应秉承人类刑事政策思想的积极成果,应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反映、全面体现我国刑事政策思想、实践的最新成果。
第一,秉承人类刑事政策思想的积极成果。西方刑事政策思想已形成科学体系,尽管各个阶段的思想流派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我们今天看待它们的发展脉络,总应该汲取其科学有益的部分,自觉地在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手段中体现出来,坚持下去。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刑罚的宽和性、及时性、确定性的刑事政策思想,基于心理强制论而提出的犯罪一般预防的刑事政策思想,[2](P16-22)对于我们今天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些刑事政策思想内容的绝大部分,已体现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具体化为我国相关的刑法制度,构成我国刑法制度中的基本遵循。对于这些刑事政策思想,我们在实现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在刑事实证学派中,刑事人类学派强调犯罪的人类学原因、病理学原因,基于此而提出的天生犯罪人学说虽存在严重缺陷,但刑事人类学派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犯罪特殊预防理论、处遇个别化原则、刑罚救治论则有一定的科学性,[3](P23-24)我们很有必要对这些刑事政策思想进行系统研究,并适时体现在我国刑法制度或行刑法律制度中,发挥它们有效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刑事社会学派提出犯罪饱和论、犯罪原因三元论、二元论、目的刑论、刑事政策主体二元论、[4](P24-29)“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5](P13)“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6](P93)这些刑事政策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全面、深入认识犯罪现象、犯罪规律、刑法作用、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刑法的关系,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我们正确把握刑事政策的作用,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科学促成刑事政策的法制化,提供了世界观上的指导,我们应当坚持这些思想成果,实现好它们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的积极作用。虽然社会防卫学派中的激进派完全否定刑法,否定刑法基本概念,过于强调主观主义,容易导致主观归罪,[7](P57-58)为理论界和实践界所不采,但社会防卫学派中的温和派则在主张保留法治原则,维护法治国家传统和正常的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把人视为“法律的主体”,因为人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主张刑罚个别化,对罪犯的人格进行严格“社会、医学和心理学”的检查,主张将刑罚与保安处分合并为刑事制裁的统一体系,使刑罚体系和法定刑内容现代化,主张监狱改革,促使监狱制度更加人道化,减轻监狱的严酷程度,主张对自由刑执行方法实行社会化的改革,保证罪犯能够重返社会,主张运用剥夺自由刑对罪犯进行“重新社会治理”,避免罪犯的监狱化,主张通过非犯罪化限制刑法过于扩张,通过非刑罚化减轻刑罚。[8](P59-63)总之,温和派这种新社会防卫思想的核心是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这种思想以人道主义刑事政策为基础,以科学的、全面的刑事政策思维来指导人们如何思考和设计更有效打击犯罪的反应方式和战略。它主张要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9](P32)显然,新社会防卫论意在突破传统的刑法领域,主张建立一个既综合又分散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并且要使这一刑事政策体系在不断发展中完善。[10](P32)可见,这一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和战略对于我们架构我国刑事政策框架,运用多种法制化手段,及时地对应实现刑事政策法制化,保证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有效遏制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价值。我们要认真借鉴这一刑事政策思想,将它的合理内核进一步拓展,延伸到刑事政策法制化手段作用领域,开拓刑事政策法制化手段的门类,使刑事政策法制化后的法律制度形成体系,并且使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在刑事政策不断发展、法制化不断进步中逐步完善起来。
第二,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反映、全面体现我国刑事政策思想、实践的最新成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政策在刑事领域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代替法律的作用。随着法制逐步完善,我国刑事政策仍然指导着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仍然通过法律化(法制化的表现形式,下同)等形式对刑事司法、执法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学界对刑事政策的研究出现逐渐兴盛之势,但是,学界对刑事政策的研究总体上落后于刑事政策在刑事政策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如今,我国学界普遍认识到刑事政策主体制定的刑事政策及其实践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学界有人指出,“要使国家和社会有组织的反犯罪斗争受到法治原则的严格规制和约束”;[11](P105)还有人提出,“刑事政策及其实施要有法律依据”。[12](P116)这些认识为我们认识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标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我们必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事政策法制化标准的认识,即刑事政策及其实践不仅要符合国家的宪法精神,而且也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法律精神。同时,对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符合我国宪法、基本法律以外其他社会机制、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的,也应予以重视,因为它可以通过其他非刑事法制化手段实现自身的法制化。当然,不符合我国宪法、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其他法律规定的刑事政策,则是无效的,因为它不能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实践发挥指导作用,也不能通过其他法律化等形式对我国公民、单位的行为发挥调整作用。
一句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是实现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的标准。要发挥法制化手段在实现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过程中的作用,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我国刑事政策能否实现法制化、实现什么样的法制化的试金石。此外,由于法律、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滞后性,由于犯罪的相对性、发展性,由于刑事政策的灵活性、前瞻性,对于学界、实务界那些看似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实则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符合犯罪惩治和预防规律的刑事政策理论中的创新思想、刑事政策实践中的创新做法,我们也应及时地全面总结、深入研究,可以先通过法制化程度较低的法制化手段予以法制化试行,即先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相关的工作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将这些刑事政策思想、刑事政策实践做法转化为相应的司法制度,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待实践反复检验、理论深刻论证后,条件成熟了,再通过立法途径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定或法律制度,以更有效地指导同犯罪作斗争。
当前,我国犯罪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我国刑事政策研究和实践也比较活跃,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有效遏制、减少犯罪,我们就要对刑事政策研究、实践的成果进行体系化、科学化整理,并及时地、有计划地将它们转化为不同的法律规定或法律制度,形成惩治、预防犯罪的合力和遏制、减少犯罪的效力。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犯罪学理论和刑事政策学理论研究,为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以刑事政策研究推动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推动执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改革的创新,全面推进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
(一)加强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为全面推进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提供理论支撑。犯罪学是借助不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经验性研究和实证研究的科学,它着重研究犯罪现象的内在联系和活动规律,而刑事政策学则研究国家和社会作为政策主体对犯罪现象的反应方式。犯罪学所提供的有关犯罪现象的经验的实证的真实材料,是刑事政策学分析研究问题的客观依据、进行价值判断的客观基础。近代刑事政策的许多重大进步均直接归功于犯罪学研究的推动。犯罪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将推动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全面进步,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加强,将会全面推进刑事政策实践和刑事政策法制化的进程。如,我国学界有人对有组织犯罪及其立法对策进行了研究,分别从治理有组织犯罪立法策略的改革、治理有组织犯罪具体立法规范的完善两个方面全面提出治理对策,[13](P31-39)从而为从刑法制度、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对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法制化提供了指导,而且会对司法机关有效惩治有组织犯罪提供有力保障。又如,我国实务界有人从犯罪性的变化性和犯罪化的阶段性上阐述了我国自然人一般受贿罪犯罪性的新变化和犯罪化的阶段性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遏制、减少自然人一般受贿罪的刑事政策,[14](P48-54)不仅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而且还从刑法制度完善上为该罪刑事政策法制化提供了重要指导。再如,前几年,有人从犯罪学角度开辟犯罪类型研究新领域,对再次犯罪进行了研究,对再次犯罪原因命题进行了揭示,在对理性主义刑事政策思想不足进行深刻反思后,对再次犯罪科学主义刑事政策进行了建构,[15](P44-48)从刑罚制度完善、建立健全社会机制、突出对再次犯罪人和其他社会成员行为规范性意识的塑造、培育方面,为全面实现我国再次犯罪刑事政策法制化提供了重要参考,对再次犯罪的治理特别是有效预防,必将起到全面有效的促进作用。还有,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有人对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进行了认真的思考,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有效遏制方面提出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16](P22-30)(P60-68)不仅对我国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实践产生推动作用,而且也从刑事立法、惩防机制的协调和社会机制的完善方面为推动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法制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近年来,我国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研究成果还有很多,当务之急是要多切面、多视角、多支点地对犯罪现象进行分析探讨,积极开展刑事政策个性化研究,集中连片地开展类罪、各种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全面、深入地推动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预防,为全面推进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和学术支撑。
(二)以刑事政策研究推动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促进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既是“观察的科学”,又是“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或艺术”,[17](P88)它不同于刑法学。刑法学理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行刑学理论统属于刑事法理论。刑法学理论又包含刑法解释学理论(刑法教义学)和刑法哲学理论。就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而言,刑事政策是关于国家和社会根据犯罪态势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适用的知识体系,而刑法解释则是注释论证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以便正确适用刑法条文的实用技术。罪刑法定是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学的发展过程,导致法治国家绝对法定主义原则的削弱、消亡过程。”[18](P80)随着“刑法刑事政策化”成为各国刑法发展的历史潮流,刑事政策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主义构成了严重的冲击,但这种冲击并未实质地、持久地动摇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这一内核和最重要的价值基础,相反却促使罪刑法定原则发生超越,由早期僵化的、绝对的、形式的罪刑法定发展成当代兼具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相对罪刑法定。今天,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不仅不排斥科学刑事政策的存在,而且要求刑事政策在刑法的界域内对刑法的适用进行主动的调节、对刑法解释进行指导,以便实现形式合理基础上的实质合理。“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照它的目的具体适用法律。”[19](P2)刑事政策研究的深入必然会丰富刑法学理论,使刑法解释不仅能更好地担负起注释刑法规范,而且还较好地反映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刑事政策的期待,不断实现刑事政策法制化。另外,刑法解释还能在刑法规定精神得到实质保持的基础上,及时提炼刑事政策实践中的新做法,及时实现刑事政策的法制化。就刑事政策与刑法哲学而言,刑法哲学是关于刑法规律和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它要超越个别刑法条文和具体刑法规范,对刑法现象作哲学思考,从而建立一种对刑法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运用,当然要以对犯罪、刑罚的理性思考和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刑法哲学为指导,因此,刑事政策与刑法哲学具有契合性。但是,刑法哲学的研究范围限于对刑事实体法的法理和实践的理性思考,而刑事政策则不仅包含对刑法哲学的理性思考,而且还包括对诸如刑事程序法、刑罚执行法这些刑事法的理性思考,同时也包括对非法律的社会预防措施的理性思考和价值判断,更要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提出改善现行的制度、措施,从而提出更为理性、更有实效的反犯罪战略和犯罪防制对策。所以,加强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不仅能全面丰富我国刑事法学理论,而且还能为全面实现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提供理论参考。就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法学而言,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的法规范解释学。随着刑事政策观念的更新,特别是广义刑事政策概念的引入,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刑事诉讼法及其所规制的刑事诉讼实践往往直观地展现了一个国家核心刑事政策的面貌,也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核心刑事政策的方向。刑事政策学因而与刑事诉讼法学发生了密切的关系。但是,刑事政策不以注释、论证刑事诉讼法规范为任务,而是关注刑事诉讼法是否合乎目的和合理地实施和发展,它关注现行刑事诉讼法实定规范的实践效果,致力于对现行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及由此决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构造以及相关体制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的考察与评判,并根据刑事政策的目标要求而探求未来刑事诉讼的理想模式和改革方向。因此,加强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不仅能充实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而且还为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和改革方向的探求、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从而保证顺利实现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就刑事政策与行刑学而言,行刑学是关于行刑规范和行刑效果的知识体系,其研究重点是刑罚的执行特别是自由刑的执行方法以及罪犯的矫正处遇,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也涉及这些问题,但更多地则是从政策层面考察现行行刑制度和处遇方式的利弊得失,探寻更为有效合理的行刑处遇方法。因此,加强刑事政策研究,也会推动行刑学理论的研究,促进行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刑事政策法制化的不断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武装。
(三)以刑事政策研究推动执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改革的创新,不断提高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水平。前些年,我国刑事政策实践中创造性地吸纳西方国家“轻轻重重”、“两极化走向”的刑事政策,推动了执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改革的创新,较为成功的例子是,在刑事司法、执法过程中尝试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做法。比如,不少地方司法实践部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尝试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自诉案件和部分公诉案件采取了刑事和解措施,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制度。这些司法、执法改革措施经过试点、推广,最终通过立法途径转化为我国立法规定或具体制度,实现了法制化。但是,随着刑事政策研究的广泛、深入推进,必将触动我国执法理念的全方位更新和司法改革的不断创新,从而为刑事政策法制化提供活生生的经验材料,进一步促进刑事政策的法制化。例如,随着刑事政策研究中对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强调,我国司法实践中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虽然各地的做法不统一,影响了刑事政策实践的整体效果,但肯定会促进这一刑事政策法制化的进程。再如,随着我国刑事政策研究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研究的不断深入,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处理、附条件不起诉和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扩大、行刑社会化的推行等司法改革创新都会得到大力推进,刑事政策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又会促进相关刑事政策的法制化。有理由相信,随着刑事政策研究的不断深入,必将导致执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和司法改革的不断创新;随着刑事政策实践的不断推进,必将不断地促进人们形成刑事政策法制化的共识,从而不断地推动刑事政策法制化内容的修改、完善,使法制化后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不断地协调、相融、自洽,使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保证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最终有效遏制和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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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国长)
D920.1
A
1674-3040(2014)01-0047-07
2013-12-26
荣晓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员,法学硕士,高级检察官,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