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内容变化的原因分析

2014-01-30 22:36牛志鹏李海林
中国水土保持 2014年2期
关键词:土石方工程量水土保持

牛志鹏,江 涛,杨 娟,李海林

(1.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土保持局,河南 郑州450003;2.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310014;3.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450003)

(责任编辑 孙占锋)

近年来,随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深入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已基本健全,相关规定已明确将建设过程中的征占地范围、土石方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水土保持设施投资、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标情况等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实践表明,若验收工作中的某项内容发生变化,则会引起与其相关内容的变化,尤其是对于水土流失集中的弃土(渣)场,若弃土(渣)场涉及复杂的地形地貌和土壤侵蚀类型,不仅会增加治理措施的技术标准和实施难度,还有可能加大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1],也就证明了将弃土(渣)场作为验收主要内容的必要性。目前,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单位日趋增多,技术评估单位和技术人员因诸多原因,从设计或技术规定方面分析水土保持设施主要验收内容变化因素的能力良莠不齐。因此,笔者结合近年来参与的一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从满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各阶段设计要求的角度,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内容变化原因进行分析,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工作能否满足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出客观、准确、合理的评价意见。

1 征占地范围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工程征占地范围,在后续的建设过程中基本上都会调整。征占地面积的变化,会引起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挖填量、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及相应投资等变化。征占地范围变化的主要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主体工程的局部建筑物因位置或施工工艺调整而需调整施工布局的,会引起征占地面积的变化。如进厂道路的路基边坡由斜坡式改为直立式,不仅道路占地面积会发生变化,而且路基边坡的护坡和截(排)水措施也会相应调整;电厂循环水取水泵房由靠近水域调整为紧邻水域位置后,一般会引起取水泵房和供水管道扰动范围的调整,若取水泵房和供水管道区需扩大开挖原地貌范围,就会增加边坡防护、截(排)水、场地整治和地表绿化等措施。

(2)项目核准(审批)部门在批准工程立项或批复各设计阶段内容时,若个别工程某个组成对象的建设方式调整,则会引起征占地面积的变化。近些年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其储灰场在规划阶段是按长期储放的要求设置的,一般占地面积较大,经常会在核准文件中调整为设置事故灰场或改造利用已有储灰场,这样一来,储灰场的占地面积就会明显减少,规划储灰场的水土保持设施就随之取消,调整后的储灰场水土保持设施就属增加内容;公路项目沿线设置的服务区或收费站,若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阶段发生增加、取消或转由其他工程建设情况的,均会引起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内的征占地范围调整,势必引起水土保持设施实施范围、工程量和投资的变化。

(3)线型工程各组成对象所占比例调整,会引起工程永久征地及与其配套的临时设施用地的调整,水土流失防治需采取的措施会相应变化。如交通项目的路基、桥梁、隧道比例调整,会引起土石方量的变化,随之配套的取土(料)场、弃土(渣)场、新建施工便道等会发生变化[2];地下管线工程穿越山区、丘陵区的走向或长度调整,会引起山区、丘陵区施工作业带范围及配套的新建施工便道、地表林草植被损坏面积等的变化;输变电线路穿越山区、丘陵区塔基数量的调整[3],会引起占用山区、丘陵区面积、新建施工便道长度、土石方挖填量和地表林草植被损坏面积等的变化。

(4)可研阶段确定的临时占地,实际上多受政策等影响,规划的位置、面积等在施工阶段均会不同程度地调整。尤其是作为重点验收对象的取土(料)场、弃土(渣)场位置调整后,会涉及选址合理性、防护措施的等级与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变化与重新确定。

2 土石方量

工程征占地面积变化、项目组成局部调整、设计高程调整等均会引起土石方量的变化,土石方量变化若超出一定比例,则会涉及水土保持重大变更,甚至会引起重点验收对象取土(料)场、弃土(渣)场数量、位置和规模的变化。应从以下方面分析土石方量变化的原因:

(1)点状工程厂址区的设计高程调整会直接影响到土石方挖方量和填方量的变化,若填方利用挖方量中的可利用量后仍存在不足,便会发生设置自采取土(料)场、商购或外借其他工程开挖土石方等情况。山区设置的机场,若飞行区高程稍有调整,则会引起航站区及飞行影响区高程的调整,由此引起的土石方量变化相当明显。若为临海域的点状工程,则可能涉及使用海域和吹填沙造地的情况。

(2)线型工程中以土石方量较大的交通项目为例,土石方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工程分标段施工、局部线路调整、综合利用量变化等引起。①关于分标段施工引起土石方量变化,主要因可研阶段按全线平衡土石方,而采用分标段施工后,各标段之间因施工内容或进度的差异,难以实现全线的土石方调配,就会出现取土(料)场、弃土(渣)场的数量或规模变化。②局部路段因特殊地质条件或用地指标制约,会对线路走向或主线形式进行微调,如路基调整为桥梁、路基由分离式调整为整体式、沿线服务设施(服务区、停车区、站场)取消或增加,势必引起土石方量的变化。③目前还存在地方利用工程自身开挖土石方量的情况,若引起工程开挖的土石方不能满足工程自身使用的情况,就需外借。

3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可通过查阅监测工作积累的技术成果和影像资料,全面了解工程施工扰动范围及施工产生的土壤侵蚀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程度,最终确定评估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4]。若未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则可认定工程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中的直接影响区未发生;若监测成果记录有对周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事件,则应在调查核实后确定到直接影响区中。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滞后的项目就缺少能够全面反映施工扰动情况及土壤侵蚀状况的技术资料。针对这类项目,就需广泛向参建单位、周边公众、行业主管部门等调查了解。如有条件,可利用技术手段,如可通过解译施工期不同时间点的卫星影像来获取施工扰动范围和土壤侵蚀情况。

4 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

对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是反映工程是否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重要指标。要对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的变化情况进行准确评价,就需核实工程是否已按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合同及相关的设计变更中确定的实施任务完成[5]。只有在实施任务完成的基础上,才能分项统计工程计量支付结算资料中相应的工程量数据,最终与水土保持方案中对应的工程量数据比对。应从以下方面对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1)随着主体工程设计的深入,水土保持设施随其所属主体工程设计的调整而变化,如挖填边坡的护坡形式调整,会引起具体防护措施的形式和工程量变化。

(2)因主体工程局部组成内容的增加或取消,如交通项目局部地段的桥梁调整为路基,燃煤电厂的储灰场调整,均会引起与之相对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变化。

(3)因分标段或区块施工,引起重点验收对象如取土(料)场、弃土(渣)场等位置及规模调整,相应引起重要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的变化。

(4)确因当地生产生活建设需要,如有临时用地随其地表上的附属设施移交地方或其他工程使用、临时用地进行复耕复垦等情况,引起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植物措施无法实施的情况。

(5)要注意与各防治分区征占地范围、土石方量变化相关性的变化。如防治分区征占地面积变化引起场地整治和植物措施工程量变化;取土(料)量变化引起取土(料)场的数量或规模变化,相应的工程防护和后期整治措施工程量均会变化。

(6)要特别注意因水土保持重大变更引起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的变化。

5 水土保持设施投资

对水土保持设施投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是工程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资金的充分体现。

(1)单项措施在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单价与结算单价基本接近的情况下,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的变化是引起投资变化的主要因素。

(2)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单项措施的单价差异是引起投资变化的主要因素。

(3)如同时存在工程量和单价差异的情况,则应分别考虑工程量和单价变化引起的综合因素。

(4)要特别注意因水土保持重大变更引起水土保持投资的变化。

6 林草覆盖率

验收时,水土流失防治六项指标中,林草覆盖率往往难以达标。实践表明,无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区实施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后的林草覆盖率均能满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规定或达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目标。但是,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就应考虑其行业自身特点,如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国土资发〔2008〕24 号),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安排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1-2007)规定港区绿化面积不应小于可绿化面积的8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绿地率不宜低于25%;《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SH 3008—2000)规定位于一般地区的厂区绿化用地系数不应小于12%,位于沙漠、戈壁、盐碱地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不做硬性要求等。

[1]陈晓安,谢颂华,张磊,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综合评价[J].水土保持通报,2012,32(5):286-295.

[2]杨文姬,李一为.高速公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水土保持应用技术,2011(4):47-49.

[3]史小栋,操昌碧,朱永刚,等.浅谈输电线路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J].四川环境,2010(4):78-79.

[4]李莉,杨二,陈丽,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问题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10(7):22-24.

[5]姜德文,曹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和方法[J].中国水土保持,2003(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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