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社创建重在规范发展

2014-01-27 15:26师高康农业部经营管理司
中国畜牧业 2014年19期
关键词:支农农业部管护

文│师高康(农业部经营管理司)

示范社是农民合作社的“旗舰社”和“领头羊”。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如雨后春笋般,势头十分迅猛,正由数量扩张向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重的方向转变,由注重生产联合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达116.9万个。作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农民合作社,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是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工作,其目的在于强化合作社内部管理,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的要求,农业部等十部委适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示范社是农民合作社的“旗舰社”和“领头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随后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明确了示范社部门联合评定机制、分级管理制度和政策扶持重点,将规范发展与政策扶持有机结合,构建了示范社建设的长效机制。可以说,中央“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是一个明确、有力地支持示范社的信号。

按照政策规定,中央、省、市、县都要构建多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工作机制,完善创建标准,制定评审程序,明确发布方式,建立示范社名录,开展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2011年,经各地培育推荐,有关部门联合评选认定了6663家合作社为首批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发布了名录。目前,各省(区市)、市、县级评定的示范社已经突破10万家。全国第二批国家级示范社评定工作正在加紧有序进行。

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国家有着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扶持措施。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就是要通过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合作社广泛对接,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让财政支农项目更直接、更有效地投入农业和农村,更好地达到财政支农项目的目标,叫农民合作社得到更多的“真金白银”。这里讲的“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说直白些,具体的指向就是合作社示范社。目前一些地方在项目投资中重建设轻管理,影响到项目设施持久发挥作用。基于此,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这是中央第一次对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明确由合作社管理和维护。对国家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合作社,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社,这部分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护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对于管护费用,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进行筹集。一是对经营性资产,合作社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二是对合作社成员发展生产共同受益的资产,合作社应向成员以外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该项资产的管护经费和折旧费用;三是对农村纯公益性资产,管护资金可采取村集体出一点、合作社拿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的方式进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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