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3年国家生猪养殖宏观调控政策

2014-01-26 17:09
中国猪业 2014年1期
关键词:处方药兽用兽药

本刊记者 彭 华

盘点2013年国家生猪养殖宏观调控政策

本刊记者 彭 华

1 畜禽污染防治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2013年11月2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6章44条,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各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产业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和激励措施等一系列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拥有了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2014年1月6日,法制办、环保部和农业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宣贯落实条例作出部署。

2013年9月,农业部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方案要求,年出栏10 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必须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猪做无害化处理。而年出栏5 000~10 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建设一座存放病死猪的小型冷库;年出栏1 000~5 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备一台存放病死猪的低温冰柜;乡镇或村根据生猪饲养情况设立一个或几个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建设冷库,购置冰柜以及短途运输设备等,作为生猪散养户病死猪的临时存放点。

试点时间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农业部在大中城市、养殖密集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重点水域周边选择了19个省份的212个县开展试点,并于9月底印发试点方案,召开启动会。截至2014年1月,各地工作已相继展开,山东、浙江等地陆续建设一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江苏、重庆拟选择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厂,交由社会力量运行维护。其他非试点地区也在积极谋划、调研论证,推进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2013年10月农业部制定印发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该《规范》分适用范围、引用规范和标准、术语和定义、无害化处理方法、收集运输要求、其他要求六部分。

2 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食药两部门负责,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统计,负责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013年11月2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明确了农业部在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同时,将商务部机关4名行政编制划给农业部,在农业部兽医局加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技术支撑力量,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牌子。

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着重强调了做好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同时,为做好新增职能和旧有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求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好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屠宰检疫、品质检验监管、卫生检验监管以及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职责,强化巡查和抽检,抓紧研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

2013年12月16日,商务部与农业部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为依法履行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农业部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2月31日就修订草案研究征求意见。

截至2014年1月,在地方层面,河北、吉林、湖北、辽宁、重庆等地省级层面已完成职责划转,但市县层面还在研究协调中。其中,河北、吉林两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由商务部门整体划转到农牧部门,湖北、辽宁两省在农牧部门成立单独处室,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此前,生猪饲养、屠宰、肉品流通和质量监管等分属商务、卫生、农业、工商、食品、质量等多个部门管理,责任不清,执行力分散,此次调整或有助于类似“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顽疾的解决。

3 兽药分类管理

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发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办法共设计了五项制度。一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二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处方药、非处方药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三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四是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兽医处方笺要保存2年。五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

2013年9月30日发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兽药分类管理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出发,实事求是地稳步推进。因此,第一批处方药目录以加强对养殖者自我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引发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管理为重点。随着制度逐步实施,相关部门将不断对已批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兽药分类管理制度。

为加强兽药产品说明书管理,保障安全用药,农业部组织编制了《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收载品种的说明书范本,并编纂为《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一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二册)》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三册)》(以下简称《范本》),2013年10月14日农业部对范本予以发布。

农业部在短时间内集中发布兽药分类管理相关办法和公告,可见国家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的决心。

4 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

2007年,财政部印发《能繁母猪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在中西部地区建立能繁母猪的保费补贴制度,标致着我国生猪保险体系建设开始启动,但仅将能繁母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2009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提出推进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各地可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在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2013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保险的扶持力度,扩大了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和比例。财政部先后发布《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两个通知,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福建、河南、广东、广西、新疆、大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地方财政补贴比例由至少10%上升到至少30%,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10%上升到对中西部地区50%、对东部地区40%、对中央单位80%。这就意味着,生猪养殖户只需承担不足30%的保费就能保障养猪带来的风险。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的省(区)也在2012年的四川、内蒙古、安徽、江苏4省(区)基础上增加了山西、黑龙江、江苏、湖北、湖南、海南6个省(区),并鼓励其他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试点。

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一些保险机构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从自然风险保障向市场风险保障进一步拓展。如北京市安华保险公司2013年5月在北京推出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以及2013年8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四川推出“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二者以育肥猪或生猪的价格为保险标的,以“猪粮比”为参照。在保险期间内,生猪或育肥猪价格指数低于保险责任约定价格指数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 猪肉进出口管理

2013年国家共出台了两项政策对猪肉进出口进行调控。

一是取消猪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13年8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2013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决定自9月1日起取消130项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涵盖猪肉、牛肉、羊肉、鸡肉等非机电商品。猪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取消意味着外贸企业将获得更加宽松、便利的经营环境,进口猪肉的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将进一步减少。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当月,我国有猪肉进口记录的企业共158家,比2012年同期增加33家。

二是由第三方确认自美国进口的猪肉不含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目前,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允许在饲料中添加莱克多巴胺,促进瘦肉生长,联合国同意适量使用“瘦肉精”。但欧盟、俄罗斯和中国禁止使用“瘦肉精”。海关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进口美国鲜、冷、冻猪肉的量为186 983.02吨,为强化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通告,要求自2013年3月1日起,肉类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报检进口美国猪肉时,应当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无莱克多巴胺残留的检测报告。

6 饲料管理

2008年底,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历时3年,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于2011年11月由国务院正式颁布。随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修改,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开始修订并陆续发布,饲料行业新的法律框架逐渐形成。

2013年4月1日,农业部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之后农业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和行业协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2013年12月19日,农业部发布公告,决定将大豆磷脂油粉等8种饲料原料增补进《饲料原料目录》,对豆饼等8种原料的名称或特征描述进行修订,将酿酒酵母培养物等3种产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饲料原料目录》。

2013年12月30日,农业部公布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增加了部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来源);删除了缩二脲和叶黄素;将麦芽糊精、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4个品种移至《饲料原料目录》;对部分品种的适用范围以及部分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进行了修订;将20个保护期满的新产品品种正式纳入《附录一》,将《目录(2008)》发布之后获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的7个产品纳入《附录二》。本目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同时废止。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要求,“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项目自2013年11月8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为落实审批下放工作,2013年12月10日,农业部下发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下放工作的通知》,对审批下放工作做出要求,即完善制度依法行政、加强审批监督和企业监管、做好行政许可审核衔接工作、规范许可证书编号、落实证书打印和许可信息管理相关要求。

2013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饲料标签》(GB10648-2013),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饲料标签》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了与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协调,在技术内容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和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委托加工产品、定制产品、进口产品和转基因产品的特殊标示规定;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规定了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规定了标签不得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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