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制订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经2013年8月1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该《办法》共18 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型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药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已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公布。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物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