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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京唐港办事处,河北唐山 063611)
我国出口活沙蚕检疫监管对策
李瑞法,范光辉,楚 伟,柳之光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京唐港办事处,河北唐山 063611)
沙蚕俗称“海蜈蚣”,是动物界、环节动物门、多毛纲、沙蚕目、沙蚕科动物的通称,喜栖息于有淡水流入的沿海滩涂、潮间带中区到潮下带的沙泥中,是一种高营养浅海饵料生物,在水产养殖中具有广泛应用[1]。沙蚕作为优质的海钓鱼饵,颇受各国海钓爱好者青睐,国际上活饵商称之为“万能钓饵”。我国沿海滩涂沙蚕资源丰富,年产量达上千吨,约占全球总量的60%~70%,每年向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大量出口钓饵用活沙蚕[2]。由于沙蚕属于钓饵,可以投放入境国水体,因此各进口国对其质量安全要求很高,这在客观上对检疫监管部门的把关提出了严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出口活沙蚕属于鲜活商品,对它的检疫监管又必须考虑其自身的特性。这就要求检疫监管部门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严格、高效便捷的检疫监管措施,既能有效的防范疫情风险,同时又能保证出口活沙蚕贸易的顺畅。
我国沿海有许多口岸检验检疫局都有活沙蚕出口检疫监管业务,从北到南依次有葫芦岛、京唐港、威海、东营、盐城、南通、台州和福建等各分支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承担着检疫监管沙蚕出口至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保加利亚、我国台湾和我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作。各口岸局辖区相关出口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同时,由于海域、地理位置、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差异,各地出产沙蚕的种类也不尽相同。如我国沿海分布广泛、目前对外出口的主要品种之一——双齿围沙蚕,仅分布在潮间带及河口区,在潮下带迄今未采集到;以不同海域的潮下带为例,渤海、黄海沙蚕科的优势种是长须沙蚕;东海的优势种是斑裸沙蚕、多齿沙蚕和游沙蚕;南海的优势种则主要是波斯沙蚕[3]。
目前,我国出口活沙蚕统一的规范性标准是2012年颁布的《出境沙蚕现场检疫监管规程》(SN/T 1021-2012)。在此之前,各地口岸局均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在执行《进出口活沙蚕检验规程》(SN/T 1021-2001)的基础上,制定出了一套适应当地特点的检疫监管措施。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有以下几种[4-8]:(1)对各出口企业登记编号,严格准入审批机制,做好出口前检疫监管工作。(2)将沙门氏菌、副溶血弧菌、霍乱弧菌、创伤弧菌、溶藻弧菌等致病菌列为重点监控项目,对采捕区域进行全年安全监控,根据监控结果,确定安全可捕海域。(3)帮助企业建立SSOP体系(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4)实施严格的现场检验检疫,加强对其加工及包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防疫设施的监督检查,做好重量控制、品种鉴定和活力鉴定,对企业在沙蚕的整理、包装、冷藏及运输的全过程提出具体的防疫要求。(5)加强实验室检疫工作,提高检测效率及准确性。(6)将取样检验结果在一段时间内供同一产地沙蚕出口时参考,既保证出口活沙蚕的质量,又极大的方便出口企业,促进贸易顺畅。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出口活沙蚕依据的统一规范性标准是现行的《出境沙蚕现场检疫监管规程》,该规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检疫监管内容,提出了明确的检疫要求,除原有的双齿围沙蚕,还增加了多齿围沙蚕及日本菏沙蚕的品种鉴别,覆盖面更加全面。针对这些变化,笔者经过深入比较分析当前各地出口活沙蚕检验检疫监管现状,对出口活沙蚕检疫监管思路分析如下:
2.1检验检疫相结合,把关服务相互促进按照2013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活沙蚕(商品编码0308901200)监管条件为P.R/Q.S,即仅需要做动物检疫及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但应该认识到,检疫及食品卫生情况往往与外在品质密切相关,因此,规范的品质检验可以为检疫监管提供必要的辅助,同时有利于提升出口活沙蚕的质量,从长远促进产品的出口,充分体现检验检疫机构把关服务相结合的理念。因而,依据《出境沙蚕现场检疫监管规程》做好外观、活力及成活率检验很有必要。
2.2认清活沙蚕商品特性,整体把握出口流程
活沙蚕种类繁多,用途广泛,对温度、盐度要求较高[9],且由于是鲜活水产,疫情风险较大、出口时限性很强,客观上对检疫监管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目前,出口活沙蚕申报用途基本是做钓饵用,现行标准也是针对饵料用沙蚕,但由于沙蚕用途广泛[9],不排除某些品种出口后做食用、制药等用途,因此结合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做好品种鉴定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行业动态很有必要。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活沙蚕出口的时限性,整体把握出口流程,逐步实现风险管理、关键点控制,在降低疫情风险的同时提高通关效率。目前,有些地区已经实施的产地疫情调查、残留风险监控等措施已取得了成效,值得推广借鉴。
2.3进一步扩大检疫监管工作参与主体检疫监管工作应渗透进活沙蚕出口的各个环节,因此参与主体也不应该只是检验检疫部门一家。应该让相关企业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及自身的责任,才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保障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应进一步密切检验检疫部门与渔业、地方政府等部门间的联系,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良性发展的有利局面。
综合上述分析,结合活沙蚕出口流程(见图1),对新标准的实施提出如下建议,进而更好的贯彻新标准的要求,强化出口活沙蚕的检疫监管,进一步扩大产品出口量。
3.1系统把握,做好风险分析工作活沙蚕出口流程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其检疫监管却是一项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应在充分考虑商品特性、产地、中转包装场、运输过程、进口国检疫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全力做好风险评估、管理和交流工作。充分考虑出口活沙蚕检疫监管工作的特殊性,在确保检疫工作质量的同时,逐步实现将原来以批批检验为主向现场检疫和日常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式转变。同时,严格养殖场、出口企业准入审批,强化有关单证的查验审核,继续做好现场、实验室及运输过程检疫监管工作,严格分级、包装、称重等程序,保证出口沙蚕品质。此外,各相关口岸检验检疫局,特别是出口局与产地局间应加强交流,及时就出口活沙蚕的包装方式、运输方式、封识、标识、证书等问题进行交流沟通,保证信息及时顺畅,努力营造认识统一、过程规范、监管高效到位的良好局面。
3.2针对活沙蚕商品特性,制定全面、高效的检疫监管措施各检验检疫局应充分研究当地环境因素及沙蚕疫病疫情特点,做好沙蚕品种鉴定工作,调查辖区采捕或养殖沙蚕的种类,针对性研究其疫病传播方式及带病状态,以便在检验过程中初步判断沙蚕疫情状况,提高检疫监管效率。同时,应互通有无,及时进行交流,力求掌握的信息全面详实。做好产地疫情调查及现场检疫,加强采捕海域及养殖场附近水域环境、水质监测,建立健全养殖场、中转包装厂的防疫管理措施和档案。此外,突出服务意识,强化管理意识,针对出口鲜活沙蚕时限性强的特点,结合进口国的具体检疫要求,在有效疫情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批批检”模式向“出口监测+重点检测相结合”模式的转变,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在保证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便利,促进活沙蚕出口贸易的顺畅进行。
3.3强化检疫监管主体,发挥部门协同作用
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相关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调动企业在检疫监管工作中的自觉性,促进企业将防疫防病措施贯穿到养殖、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并将此纳入到企业的标准管理体系中。同时,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的合作力度,共同把好出口活沙蚕安全卫生质量关。定期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在水产养殖环境、水质监测、卫生质量监控和安全海域划分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
出口活沙蚕检疫监管是一项系统全面的工作,在兼顾输入国检疫要求及我国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出口沙蚕的商品特点,全力做好现场检疫与关注日常监督管理并重进行以及风险分析工作,在保证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的同时,力求促进我国活沙蚕出口贸易的顺畅。
[1] 孙瑞平,黄猛.沙蚕的养殖与开发[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2] 许星鸿.沙蚕的生物学特性及人工养殖技术[J].内陆水产,2004,29(6):15-16.
[3] 吴宝铃,孙瑞平,杨德渐.中国近海沙蚕科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1.
[4] 迟海英.威海沙蚕出口形势看好[N].中国国门时报,2011.
[5] 万森,高颖.沙蚕出口-滩涂也能产“黄金”[J].中国水产,2010(9):77-78.
[6] 高逢结,顾炳泉.沙蚕出口形势看好[N].中国国门时报,2002.
[7] 高逢结,李建,顾炳泉.出口活沙蚕检疫方法初探[J].中国动物检疫,2001,18(10):37-38.
[8] 王雪梅,刘亚楠.京唐港口岸沙蚕出口额同比增长35%[N].中国国门时报,2010.
[9] 时冬晴,叶建生.沙蚕的养殖方式及其应用开发现状[J].河北渔业,2006(10):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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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02-00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