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丁 岩
信用卡是银行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居民使用最广泛的电子支付工具之一,在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信用卡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信用卡业务创新发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
在我国,专门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较少,一般将信用卡业务纳入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一并规范。
(一)基础制度日益健全。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和调整银行卡业务的部门规章。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发布,将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框架。2011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从业务准入、发卡和收单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规范。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继发布实施,对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基础。这些基础制度的出台,对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信用卡受理市场,推动信用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监管制度持续强化。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如何规范信用卡发卡和受理行为进行了强调。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并配套下发了有关贯彻实施意见,对银行卡发卡、受理和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有效促进了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信用卡业务安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的提高。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卡发卡和收单环节要求,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
(三)配套司法解释不断完善。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进一步提高了信用卡犯罪刑罚标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和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完善,提高了信用卡业务犯罪成本,增强了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
(一)发卡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3年末,全国累计发行信用卡3.91亿张①,较2012年末增长18.03%,信用卡发卡量持续平稳增长。信用卡人均持卡量为0.29 张,较2012年末增加0.04 张。全国仅北京和上海的人均信用卡持卡量超过1张,分别为1.63 张和1.30 张。信用卡发卡量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经济发达地区信用卡发卡市场活跃。从行别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仍然是信用卡发卡市场的主力军。
(二)受理环境持续改善。截至2013年末,全国联网POS和ATM分别为1063.21万台和52.00万台,较2012年末分别增长49.37%和25.12%。每台POS和ATM 对应的信用卡数量分别为37 张和752 张,较2012年末分别减少10 张和45 张。信用卡受理环境持续完善,信用卡应用商户数量不断扩大。截至2013年末,全国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商户763.47万户,较2012年末增长57.98%,涉及范围除宾馆、酒店外,还包括日用百货、超市、加油站、旅游景点等民生支付领域。
(三)信用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3年末,全国信用卡授信总额和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分别为45723.56亿元和18423.61亿元,较2012年末分别增长31.17%和61.80%。卡均授信额度为1.17万元,较2012年末增长11.43%;信用卡授信使用率为40.29%,较2012年末上升7.62个百分点。从行别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信用卡授信使用率较高;从地区看,福建、广东授信使用率较高。
(一)信用卡业务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截至目前,信用卡业务主要监管部门尚未明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履行信用卡业务监管职责。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行政资源浪费与监管真空并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卡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一方面,两部门都在开展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但对部分业务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的看法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率和监管权威。另一方面,双头监管格局难以实现对信用卡所有业务环节的无缝监管,可能造成对部分风险点的监管真空,也在一定程度上延滞了相关法规制度的出台和完善。
(二)信用卡业务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信用卡普及率不断攀升,信用卡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现象,但我国尚未颁布实施专门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级次较高的部门规章中,《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由于制订年份较早,很多内容已与目前业务实际不相匹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未形成涵盖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银行卡跨行清算机构等信用卡业务主体的监管规则体系。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高,缺乏相应的罚则,对信用卡市场参与主体的约束力较小,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加大了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在国内信用卡犯罪日趋突出的背景下,未解决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全部问题,特别是信用卡新型诈骗问题。
(三)信用卡业务经营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作为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和消费结算中间业务的工具,是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和信用信贷业务的重要载体,但我国相当一部分信用卡经营机构尚未培育形成具有本机构特色的经营模式,信用卡信用支付功能未充分发挥。信用卡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各发卡行在进行信用卡产品研发和营销时,往往以产品为中心,缺乏对目标客户的深入细致分析,未能充分把握客户需求发展趋势,导致一些细分产品的吸引力无法长期保持。同时,由于缺乏对信用卡专有品牌的持续宣传和维护,客户黏度和忠诚度普遍较低。
(四)信用卡业务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等风险案件呈高发态势,信用卡业务安全管理形势严峻。一方面,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违背根据持卡人信用情况确定授信额度的原则,重复授信严重。超出持卡人偿还能力的风险授信,不但造成了信贷资源的浪费,也加大了银行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在越来越多的支付机构进入收单市场,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部分收单机构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审核要求,导致风险事件频发。此外,随着快捷支付需求的增长,信用卡支付呈现出“无卡化”趋势,传统的面对面有磁有密支付模式逐步向非面对面无磁无密支付模式转变,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理顺信用卡业务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法定职责,在支付清算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在信用卡业务创新和发展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也在实质上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信用卡业务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宜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等零售支付的监管主体地位及相应监管职能,同时细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用卡的具体监管职责,从制度上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全流程无缝监管的实现。
(二)完善信用卡业务法律体系。从信用卡市场发展成熟的国家看,信用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密不可分。以美国为例,美国关于银行卡管理的基本法律比较多,包括《诚实信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对规范授信、平等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些法律构建了美国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的法律环境。建议借鉴美国等信用卡业务发展成熟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银行卡条例》出台,提升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法律层级。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信用卡新型诈骗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基于信用卡账户的非面对面欺诈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提出规范授信、平等授信的要求,明确非法套现行为特别是新技术手段下的信用卡套现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完善单位触犯信用卡犯罪刑罚规定,加大对信用卡套现和信用卡诈骗的威慑、打击力度。
(三)营造推进信用卡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韩国通过政府施行全面干预,实现了信用卡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可以借鉴韩国经验,大力发展和推广公务卡,拓展银行卡受理区域和行业范围,加大银行卡受理机具布放力度,加快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同时,政府出台相关财政税收政策,进行税收减免和返还,将信用卡产业节约的社会交易成本所创造的价值,提供给参与各方共享,鼓励刷卡消费,促进信用卡产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此外,持续推进农村支付服务市场建设,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逐步激发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服务需求,推动金融机积极开发和推广符合“三农”需求和特点的信用卡产品,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农村地区受理市场建设,促进农村地区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
(四)创新信用卡业务经营模式。信用卡业务能否长远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卡业务的收益能力。推动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需要提升信用卡业务的收益能力。一是鼓励循环业务与分期业务结合,实现对不同持卡人的灵活定价。对客户需求进行细分,提供不同功能和价格机制的信用卡产品,既满足低风险偏好客户的信贷需求,又使银行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形成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匹配。二是灵活设置信用卡透支期限,满足持卡人个性化需要和财务安排。例如可从交易日次日起按照消费贷款利息计息,避免客户因未在免息还款期内还款而承担较高的罚息。三是积极推动信用卡服务创新,为客户提供各项消费数据分析、刷卡定制、移动支付等增值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消费者刷卡体验,实现持卡人、商户、银行和相关产业链多方共赢。
(五)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安全是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应高度重视信用卡发卡环节的账户实名审核和收单环节的商户实名制审核,采取亲访亲签等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申请卡片或POS 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密切跟踪、关注新兴信用卡业务,秉持“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相统一”的原则,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鼓励信用卡业务创新,给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安全、便捷的支付服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金融、公安、工商、税务、交通、海关、法院等各部门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力防范和打击信用卡违法行为。此外,持续加强信用卡安全使用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持卡人增强安全用卡意识和能力,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支付权益。
注释:
①除特殊说明外,本文数据均来源于《支付业务季报.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4。
1.欧阳卫民.2011.支付与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
2.彭小军.2010.转型时期中国信用卡发展路径探索.中国信用卡,1。
3.魏鹏.2011.从国外银行卡产业发展看中国信用卡业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银行卡研究资讯,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