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实施路径与策略研究
周守亮、赵彦志在《教育研究》2014年第5期撰文指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妥的民办教育转制路径应为:完成办学出资过户,划分民办高校资产类型;对现有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办学出资总额重新进行审核、验资,核算民办高校国有资产、捐赠形成资产等;突出“合理回报”是办学奖励的特质,明确提取依据和标准;民办高校进行自愿选择并重新登记,制定新的学校章程。过渡方案可采取:转为非营利性捐资民办高校,转为非营利性不要求合理回报民办高校,转为非营利性要求合理回报民办高校,举办者要求撤资的民办高校转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参与分类管理试点的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对日常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高校数量与规模适中,办学层次完整;高等教育资源充足,公办高校质量较高;社会经济较发达,高等人才需求多样化。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监管政策的历史沿革与特点分析
朱浩、陈娟在《复旦教育论坛》2014年第5期撰文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营利性大学的崛起成为美国高等教育发展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但是联邦政府对其监管政策常因政权的更替而产生变化,进而使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处于不确定和复杂的监管环境。文章将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监管政策的历史分为五个时期,即调整期、发展期、调控期、宽松期和紧缩期等,并指出其营利性高等教育监管政策具有三个特点:(1)对待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管政策受政权更替影响;(2)通过联邦助学金项目建立了一种“公共—私营合作制”的监管方式;(3)在强调教育机会平等的同时,严惩助学贷款违约现象。
义务与授权:民办教育主体行为规范研究——基于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思考
胡劲松在《教育发展研究》2014年第7期撰文指出,现行民办教育立法的行为规范中,义务性规范远多于授权性规范,“作为”规范远多于“不作为”规范,“应当”规范远多于“必须”规范。其中,针对政府的义务性规范最少,针对举办者的强制义务性规范最多,针对国家主体的行为规范则均为权义复合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民办教育主体的自主行为规范,针对国家的授权性规范主要包括设立专项资金等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依法延长受理审批民办学校的时限;针对举办者的授权性规范包括选择出资方式、选择办学形式、办学申请程序和取得合理回报等;针对民办学校的授权性规范包括接受捐赠、资助办学、颁发证书和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综上,应明确对政府的强制义务性规范,弱化对举办者的不作为规范,强化对学校的授权性规范。
公共产品视角下独立学院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于忠华、金蕊在《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年第4期撰文指出,从公共产品理论角度分析,独立学院提供的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对独立学院发展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政府承担独立学院发展责任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一是政府作为高等教育产品提供者,在独立学院发展中成为旁观者和受益者,政府既是主要责任者,也是最大受益者,政府对利益的过度追求导致独立学院发展出现困境;二是政府未能给予独立学院合理的法律地位和平等待遇,未将独立学院的相关定位落到实处,针对独立学院的歧视性政策依然大量存在。在此基础上,提出政府应承担独立学院发展的根本责任,确保独立学院办学的公益性和公平性,主导并建构独立学院多元主体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