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选择:选择性教育的需求引导与服务

2014-01-21 20:28陶西平
关键词:选择性机构发展

陶西平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北京 1001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在全会精神的鼓舞下,我国民办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民办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必将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笔者想谈四点意见:一是民办教育的重要任务是提供选择性教育;二是选择性教育一定要以育人为本;三是选择性教育一定要提供可供选择的优质产品;四是选择性教育必须坚持教育创新。

一、民办教育的重要任务是提供选择性教育

人民满意的教育应该考虑三个方面:公平的教育机会,优良的教育品质,同时满足教育的选择需求。合理的教育结构,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公办教育以提供公平的公共服务为主,民办教育以提供选择性教育为主。

选择性教育是一种合理的教育需求,群众的选择需求从总体上看是为了提高生存与生活的品质。比如,适应不同家庭对子女的期望,适应不同学生的个性发展,适应社会对不同人才的需要,适应市场变化影响下的就业形势,适应转岗能力的培训,适应提升文化生活质量,等等。所以,这种教育需求是合理的需求,是民生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背景下,这种需求就变得越来越强烈、越来越迫切。而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公办教育应当主要提供公平的教育公共服务,因此,选择性教育就需要由民办教育来承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是完善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决定,也是办让人民满意教育的战略决策,是改革更加注重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的具体体现。民办教育的发展本身有利于公办教育推进公平的教育公共服务,因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扩大了教育资源总量,公共财政就可以更好地用于促进教育公平,更多地向落后地区、薄弱学校和困难群体倾斜,也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创造了条件。

如同购买其他商品一样,群众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购买教育服务,是一种教育消费,当然就其作用而言,也是家庭的一种教育投资。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需要高度重视启动内需,但是很少把教育消费看成是内需的组成部分;虽然民生问题受到高度关注,但是很少把教育选择看成是民生的组成部分。其实,最容易启动的内需之一是教育消费,最需要关注的民生之一是教育选择。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国民收入的水平都决定一部分人既有选择教育的需求,也有选择教育的能力。因此,社会上已经出现了追求选择性教育消费的态势,比如优质特色民办学校吸引力的增强、教育培训业的多元兴旺发展以及出国学习需求的涌动等。

从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看,它满足两种需求——补充性需求和选择性需求。补充性需求主要是数量补充,现在除了局部地区(如外来流动人口比例过大的地区)和局部领域(如学前教育领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需要普惠性的民办教育满足教育的基本需求(包括政府通过扶持和购买服务来实现)外,其他领域从总体上看,补充性需求的作用已经不大。随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广泛性的选择需求也会适度缓解,但对优质和特色教育的选择性需求仍会十分强烈。在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相对宽松的环境下,民办教育的优质和特色发展,可以逐步满足人民对于教育的选择性需求。因此,也可以说社会最为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之一的公办学校的择校问题,最终需要通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优质民办教育提供选择的协同来得以缓解。可见,发展以育人为导向的民办教育事业,引导合理的教育消费,是实现教育公益性质和产业发展属性相统一的途径。

政府加大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制度性和政策性保障,应当成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而迫切的任务。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制度性建设和政策性建设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期,相关法律正在酝酿修订,相关政策正在反复论证,不同方案正在各地试行,其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民办教育机构的关系,使民办教育界有了前所未有的期待。在这一过渡期,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出现了地区间民办教育发展态势差异加大、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外部环境不尽相同、部分社会出资力量与民办教育机构犹豫彷徨、并购与转让呈现加快趋势以及社会资金进入与退出民办教育领域情况复杂等现象。在政府正努力消除对民办教育政策性歧视的同时,民办教育界希望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特别希望能进一步明确重大的政策问题。比如:试行分类管理后两类民办教育的具体政策问题;民办教育的产权如何合理界定问题;政府扶持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的投入性质以及由此对产权结构的影响问题;民办教育的办学自主权问题;民办教育教师队伍的政策问题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三中全会决定”还指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我国正在提消除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性歧视,希望能够切实落实,也希望媒体能够公正地对待民办教育,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防止在鼓励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对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新歧视。对政府政策最重要的检验,就是是否真正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最终达到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热情与积极性,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目的。

总而言之,人民满意的教育不能一概地提“人民教育人民办”,也不能一概地提“人民教育政府办”,因为我国如此大的教育规模和不同的教育需求不可能完全由政府包揽。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补充、相互借鉴、相互促进,这样的格局会给整个教育事业带来更多的生机和活力。

二、坚持育人为本是选择性教育的根本

教育消费也和许多其他类型的消费一样,虽然总体来说是合理的,但也会有不合理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引导教育消费的方向。一个行业、一家企业、一所民办学校、一个培训教育机构要想持续发展,就得既能够服务于群众的消费需求,又能够引导群众合理的消费需求。

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根本属性都应以育人为本。如果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也只是举办方式的不同。群众选择学校的标准是性价比合理、高质量、有特色,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之间既不是收费多少的差别,也不是水平高低的标志,对是否能办成让人民满意的民办学校并无决定性的意义。因此,两类学校的办学宗旨应该是一样的,都应该以育人为目的,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既有公办医院,也有民办医院,但不能说民办医院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它还是要以治病救人为目的,即使它可以营利。选择性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应当成为所有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目标。

教育是一把双刃剑,陶行知先生早就说过:好教育教人变好,坏教育教人变坏,活教育教人变活,死教育教人变死,教人不变的不是教育。①《陶行知言论选录》,2011-01-22,http://www.jyqz.net/cache/article/4987.html。这就说明教育有好教育与坏教育之分,这是判断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好坏的关键所在。因此,不能认为只要是受教育就一定好。所有民办教育机构都不应该一切以营利为目的,不要进入办学误区,违背教育的根本宗旨。中国的民办教育机构,包括被划分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一定都要坚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育人为目的,在这个问题上不要有丝毫的动摇。

三、可供选择的优质产品是选择性教育的关键

选择性教育提供教育产品供教育消费者选择,因此其产品必须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必须提供优质的教育产品。

优质的教育产品至少应该具备这样一些条件:一是需求的适应性。民办教育机构的产品必须适应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需求,一定要睁开面向市场的那只“眼睛”。二是理念的先进性。产品的教育理念应该是先进的,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教育科学规律和时代特点,特别要善于将教育科学研究以及其他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教育。三是技术的超越性。教学过程的技术和教学工具的使用应该超越目前的常规范式,力求高于目前学校一般的教学水平。四是过程的愉悦性。优质的教育产品能够给孩子和学员带来快乐,能够使学生、成年人将参与学习作为一种享受。五是效果的显著性。这个效果不在于广告宣传,在于实际的教育成果。从发展上看,不单纯在于个别尖子水平的表现,而在于所有学习者发展水平的提高。六是性价的合理性。这是指教育质量与收费价格相对合理,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强化社会责任、增强对社会公益的贡献度。

形成一个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教育品牌,是教育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选择性教育必须依法办学,取信于民。民办教育机构要想让人民选择,就必须取信于人民。如果说当年的竞争是机构之间的竞争,甚至于不惜在网上损毁他人、抬高自己,那么现在每个机构的举动都牵动到行业的整体发展。一个民办教育机构出事,整个行业的信誉都会受损。因此,今天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想获得生存与发展,归根结底是要保证守法、守信的底线。

政府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是选择性教育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民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确实也出现了一些乱象,甚至有些机构收费以后找不到举办者,影响了行业信誉,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应当推出一批示范性的民办教育机构,从教育水平、守法水平和守信水平上为行业树立典范。另外,政府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实际上是为选择性教育的有序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条件。当然,这种规范本身的合理性也需要逐步地加以完善。再者,优胜劣汰是选择性教育发展的规律,教育市场的成熟,必然会反复经历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

四、坚持教育创新是选择性教育的活力

办好优质的民办教育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是新时期民办教育存在的价值。民办教育机构和所有的企业一样,没有永恒的品牌,只有不断的创新。民办教育机构应坚持整体创新与局部创新并行。笔者很认同英国对“创新”一词的定义——“新思想的成功应用”。对于民办教育来说,需要有新思想的成功应用,需要有创新。创新有理论创新,也有制度创新,更不能忽略“微创新”。比如苹果手机,从iPhone发展到iPhone5,手机系统不变,每次只是改进一点技术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微创新就是生产力,可以使产品不断地增值,不断地占领市场。目前,民办教育机构在教学管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方面都遇到一些新情况、新技术与新需求,社会也有一些新意见,因此要结合这些情况、技术、需求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让今天比昨天好。

民办教育的创新,实际上是一个过程,从新思想的产生,到社会效益的实现,应该形成一个创新链,每个环节都可以创新,但关键在于最后能不能成功地应用并产生效益。因此,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有整个体系的创新,也可以有局部的创新。

政府政策的调整、学生和家长严苛的要求、金融市场的困扰、人力资源市场的动荡以及机构竞争的激烈程度等因素,都使得民办教育机构面临巨大的压力。压力可以变成动力,动力可以产生创新的激情,激情是创新的精神内涵,而富有激情才能不断创新,才能把困难变成机遇,也才能实现持续发展。目前,墨守成规吃“老本”是民办教育同质化现状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而“老本”目前已经没多少可吃了。因此,有创新的激情,并将资本运作和业务创新紧密地结合起来,民办教育机构才可能真正得到发展。

要把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民办教育的顶层设计大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需要制度和政策创新,这在各地进行的改革试验中已经取得不小的进展。对于整个民办教育的发展来说,这是关键性因素。另一部分是指民办教育机构自身的系统改变。目前社会舆论对于民办教育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虽然政策的顶层设计可以改变民办教育的生存环境,但并不能改变每个民办教育机构在市场中的水平。即使在宽松的发展环境下,也会有某些机构垮台,这只能说明这些民办教育机构自身的发展能力不行。因此,民办教育机构只有在自身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加以创新,才能推动发展,形成特色,创立品牌,增强竞争力。

民办教育应当形成一个高效的创新网络。只有开放才能创新,如果一个机构对于自己的“绝招”秘而不宣,就很难打开创新的思路。而目前民办教育行业的故步自封,就在于各机构的相对封闭。创新主体不仅取决于某个机构或者个人,更取决于各个行为主体之间是否有高效的信息流动、技术流动甚至资金流动。因此,民办教育机构之间不应互相为敌,而应互相为友,加强信息沟通、技术沟通甚至资金沟通,才能更快地产生新产品。这当中,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各级民办教育协会应当成为教育创新的网络平台,发挥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的枢纽作用,并且成为在民办教育及其他教育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候选者。

我们期待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会有更多品质优良的民办教育机构出现,也期待着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兴办教育的行列,更期待着民办教育为完善中国的教育体系作出更大的贡献。民办教育的豪迈追求应该是:用我们的创造,让人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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