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的探索性研究

2014-01-20 20:13王云华
会计之友 2014年1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特色化中外合作办学

王云华

【摘 要】 较之我国公、私立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融资多元化程度相对较低。文章基于对中美双方公、私立院校经费收入情况的对比,在总结我国公、民办高校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参考美国高校在融资多元化方面的经验,结合国内中外合作办学的情况,从“争取外援,谋求政府和社会慷慨资助”,“内部挖潜,寻求单位员工资金支持”和“面向市场,吸引社会和个人投资”三个宏观层面,以及“政府财政资助”、“社会捐赠”、“内部集资”、“组建股份制实体”、“科技转化”、“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和“教育债券”八个微观层面着手,探索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 中外合作办学; 特色化; 资产证券化; 多元融资模式

一、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高校融资已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传统观念中,高等教育被看作为公共产品,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支持。目前,这一传统的观念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高校服务更多地被视为教育产品,应当借助学费、创收等手段谋求发展。不过,尽管我国高等院校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已基本形成,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起步晚,所以相比之下,其融资模式的多元化程度相对较低,合作双方的共同投资以及收取的学费仍然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费的主体部分。另外,从研究情况看,虽然国内涉及高等院校融资多元化问题的研究很多,但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多元化融资的研究几乎没有。鉴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融资途径兼具国外高校和国内高校融资模式的特点,本文在分析中美公、私立院校融资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公、民办院校的融资经验,探索适宜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

二、中美高等院校融资渠道对比

从融资情况看,尽管类似于美国院校的多元化融资模式已在我国高等院校初步形成,但在具体运作上却有诸多不同之处。详见表1和表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公、私立院校在融资多元化方面丝毫不亚于美国同类院校。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高校融资模式的多元化程度似乎更高,资金来源似乎更广。由于国情不同,双方在融资方面的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从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看,双方公立院校获得的财政拨款均在各自总收入的一半左右,且均高于各方的私立院校。不过,美国公立院校的学费收入所占的比例很小,仅为18.4%,而我国公立院校的学费收入却高出对方三分之一左右。此外,美国公立院校在科技转化、产业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捐赠等方面的收益高达31.7%,而我国公立院校在这方面的收入仅有1%,远远低于对方院校。在私立院校方面,虽然美国私立院校获得政府财政拨款的数量很小,但它们通过科技转化、产业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捐赠等渠道所获得的收入却相当庞大,甚至高于美国公立院校。相比之下,我国私立院校在这些方面的收入却微乎其微,比例仅有0.5%。我国私立院校的经费主要来自学费收入,学费收入占其全部收入的83.3%。

可见,与美国院校相比,我国公立院校依赖政府财政拨款、私立院校依靠学费收入的特征十分明显。而无论是公立院校,还是私立院校,它们在科技转化、产业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捐赠等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融资多元化程度明显不高。

三、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建构

(一)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的迫切性

根据2009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我国民办院校本科学生的学费人均在一万元以上,其中独立学院人均一万两千元。从目前情况看,对外合作办学本科学生学费每年为一万两千元左右,个别专业(如艺术、音乐)每年一万四千元左右,双学位项目人均学费每年一万八千元到两万元左右不等。这就是说,与中外合作其他项目一样,中外合作双学位项目的正常运作在更大程度上也是靠学费收入予以保障的。那么,受市场经济机制的影响,在中外合作双学位教育模式的发展中,不断提升学费就会是办学者自然而然的选择。但从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乃至民办院校寻求学费上涨的希望已经不大,单纯依靠学费以学养学的做法已没有多大的潜力可言。详见表3和表4。

数据显示,若不考虑家庭存款,消费后城镇家庭的年收入虽有剩余,但仅能勉强支付民办院校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学费(不包括杂费和生活费)。与城市家庭相比,农村家庭的情况则令人担忧。消费后,农村家庭的年剩余额几乎为零,已根本没有能力额外承担高昂的学费。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单纯依靠学费以学养学的做法,必须立足自身优势,采取措施开辟新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融入国际教育的一种举措,中外合作办学本身可谓市场经济和教育国际化的产物。因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涉及合作学校、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母体乃至各级政府,这样主体本身的多元化特征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融资渠道的多元性和开放性,而这一多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与市场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在本质上又是契合的。为此,中外合作办学必须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充分发挥自身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谋求融资模式的多元化。同时,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既具公、私立院校的特点又具自身的特殊性,其多元化融资模式只有特色化,才能实现融资的高效性。而这一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的形成只有立足我国国情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充分发挥我国公民办院校的自身优势,借鉴美国高校在融资多元化方面的经验才能真正实现。这就意味着,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化融资模式的建构必须从以下视角入手。

1.争取外援,谋求政府和社会慷慨资助

(1)政府财政资助

中外合作办学在满足我国公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培养市场所需人才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缓解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压力,对社会做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从国外发达国家的融资方法看,政府拨款仍然是主体部分。而且,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本身就决定了政府对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予以财政支持是责无旁贷的。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特色性多元融资模式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为此,对外合作办学机构应与各级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积极争取政府的财政资助。就政府资助而言,各级政府可从两个层面发挥作用:一是通过拨款直接资助。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自身的实力,或一视同仁逐校(项)资助,或依据评估结果有选择地对一些实力强、效益高的机构或项目予以资助。二是通过优惠措施、政策倾斜等手段间接予以资助和扶持。endprint

(2)社会捐赠

在美国,社会捐赠十分流行、普遍。很多名校(如哈佛、斯坦福、耶鲁等)就是以主要捐赠者的名字命名的。美国税法规定,向非营利私立学校捐赠者,其捐赠依法享受调整后毛所得50%的税金扣除额优惠,公司法人捐赠享受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优惠。得益于良好的捐赠风气和优惠政策,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高校经费中来自基金组织、宗教组织、公司、校友等社会机构和个人的捐赠越来越多,比例越来越大,募捐由此为美国大学的一项中心工作。例如,纽约大学专门设立发展部,下辖基金会和个人集资处,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募捐活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甚至在东京雇佣兼职筹款人,在香港、韩国、日本、台湾和泰国等地建立校友会。

近年来,我国社会捐赠虽有所发展,但总量不高,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很低,而且捐赠主要用于修缮、更新校舍、实验仪器以及设立奖助学金等。在捐赠税收政策优惠方面,我国个人和企业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限额为30%和3%,而美国为50%和10%。尽管2004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这一规定尚属政策层面的东西,远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为此,政府机关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社会关注高等教育、捐资助学。与此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充分借鉴美国高校的经验,建立健全筹资机制和筹资机构,积极开展社会捐资活动,要充分发挥校友会的作用,密切与校友的联系,提升校友捐资母校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捐资助学氛围。不过,在捐资助学方面发起人一定要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和透明的管理机制,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障捐赠使用合理合法、捐款应用实事求是。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不同形式大力弘扬捐助之举,大兴捐赠之风,以吸引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捐赠活动。

2.内部挖潜,寻求单位员工资金支持

内部挖潜中公认的得力之举是内部集资。内部集资通常是企业在生产资金短缺时在单位职工中以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一种借贷行为。从作用上看,一方面内部集资有助于缓解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的紧张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与职工间的这一借贷行为可以提高员工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不过,为了避免内部集资演变为非法的集资行为,发起者必须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定位:一是集资对象仅限单位内部员工,遵循自愿原则,力戒硬性摊派。二是集资收益的使用只限于企业自身的业务发展和扩大经营。三是利率必须约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利率过高,企业会面临还贷风险,甚至出现无能力还贷的局面。四是还款期限必须明确,到期按时付本还息。五是集资必须由合法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否则属违法行为。

此外,除内部集资外,亦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委托贷款是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方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这种方式既避免了员工借款意图被刻意曲解的问题,又能形成合理的纳税和筹资方式,可为一种理想的筹资方法。

3.面向市场,吸引社会和个人投资

(1)组建股份制实体

股份制实体即教育集团公司,即由多个投资主体以股份制方式联合投资办学。股份制常见的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二是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三是由若干个人共同出资。第一种为“公”、“民”结合股份制,主要有政府股、法人股和自然股三股;第二、三种是“民”、“民”结合股份制,主要是法人股和自然股。私立华联大学的股份制就属于“民民合股”模式,很具借鉴意义。其具体做法是,把股权结构分为法人基金股、创办人股和普通股(即社会股)三大类,比例分别为30%、25%、45%。基金股明确了华联大学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创办人股肯定了创办人知识、智力投入的价值,社会股肯定了私人集资入股的重要性。整体看,股份制的优势是双重的。一方面,由于股份制明确了股东之间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且股份不能退出只能转让,这就充分保证了教育发展资金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股份制有助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真正实现由校董合一向校董分离的转化,有利于董事会和校长各司其职,使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2)致力于科技转化

美国相关的教育法案规定,高等学校的功能为教学、科研与推广,所以在美国高校与企业合作相当广泛,合作形式有与企业协作建立科技园、与企业合作成立研究中心、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大学具有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为此,借鉴美国高校经验,依靠自身优势发展校办产业、扩大社会服务是中外合作办学值得尝试和不断开拓的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

科技转化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学校内部自主转化,即单独投资创办校办产业,把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企业生产,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直接转化具有效率高、回报大等优点,但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方面往往耗资巨大,这无疑会进一步加重学校经费的负担。二是学校与外部企业合作,即由学校提供技术,企业投入资金,实现互惠双赢。在这一模式中,学校通过出售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外部交易方式进行资本经营,使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价值化、资本化,甚至产业化,形成产、学、研结合模式。借助自身科技优势与企业展开合作,一方面使企业获得了生产所需要技术和人才,使其可持续发展具备了强大的后劲,另一方面使学校获得了资金支持,实现了融资渠道多元化,同时也拓宽了毕业生的就业渠道,进一步提升了自身的社会知名度。近年来,我国公立院校在科技转化方面已有不少成功的范例,如中国高科、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清华紫光等等。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校办产业三者并驾齐驱,已成为一种极具潜力的发展趋势。

相比较而言,中外合作办学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力度远远不够。因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谋求双边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的科研水平,走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创新之路。在与企业合作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立足自身的科技优势,寻找最佳的契合点,如与企业共建科学园区、联合公司,参与产业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医院、旅游、餐饮、旅馆的投资经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人员培训、远程教育服务等等。endprint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即由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出资购入承租方需要的资产,然后租给承租方使用(使用期满后所有权一般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可以在现有设施和待建设施两个层面上进行。

现有设施租赁的一般做法是,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设施,如教室、实验室、实验设备、学生宿舍、学校商店、食堂、旅馆以及房地产等,通过招商租赁形式把其出租给使用者,收取租金,增加收入。待建设置租赁类似于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转让),原为一种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模式。这种租赁方式通常由政府或某公共部门作为招标人,为项目(主要为大型基础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协议作为融资的基础,由项目公司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并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该项目,通过合理收取费收回成本、获得利润,期满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相关公共部门。参照BOT模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把机构中一些待建的且投资较大的项目(如公寓、食堂等)委托给开发商,由其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期满后交回设施所有权。从一定意义上讲,融资租赁可谓“借鸡生蛋”。在缺少建设资金的情况下,这一融资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办学机构如期完成既定的大型设施建设计划。

(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金融创新”,现已成为一种主流的融资技术。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作为一种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并通过必要的信用增级,进而创造出适合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具有不同风险、期限和收益组合的收入凭证,其本质是用将来的现金流换取现在的现金流。这是一种不同于贷款和股权融资的新型的融资方式,它为发起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融资手段。

资产证券化的要件有两个:(1)缺乏流动性,流动性的资产不需要证券化;(2)该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可以带来现金流。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过程会涉及以下主体:1)卖方,即原始权益人,也叫发起人(Originator);2)资产证券化公司,又称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负责资产的证券化,在国外一般是投资银行;3)证券化资产的买方,一般是银行和其它个人投资者。其过程通常为:发起人把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不包括不良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集合,然后卖给SPV,SPV以购买保险的方式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这些证券通过金融市场被卖给不同的买主,最终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从高校资产方面将,应当说高校存量资产普遍存在体制性、行业性和资产性浪费现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也同样存在大量缺乏流动性但又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优质资产,如学费、贷款等。由于中外合作办学自开始就以企业化的管理和经营理念为指导思想,所以象企业一样借助经营和资本融通提高资产的利用率、活化存量资本也自然具有独特的优势。

(5)教育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手段、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发行高等教育债券由此具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发行教育债券是一种兼顾或依靠财政和社会两个方面,解决教育经费短缺的良好策略”。从形式上看,针对高等教育而发行的教育债券可分为国债性质债券和企业性质债券两种。前者是由国家教育部面向社会发行的用于高等教育支出的专项债券。发行国债性质债券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重大经济基础建设项目筹措资金。这类性质的债券在我国已有发行的先例,如“三峡债券”、“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国家电力建设债券”等均属此类。以上谈到,高等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属于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的范畴。因此,在政府财政困难、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借助发行专项教育债券拓宽高校经费来源,可谓开拓创新、利国利校之举。与国债性质的债券不同,企业性质的教育债券可由高校发行。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任何一所院校都可以发行此类债券。企业性质的教育债券是“以信誉和偿还能力做担保,面向社会发行的专项债券,所以它对发行者的实力和资格有一定的要求,发行者必须有较强的科技实力和偿还能力。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而言,只要它是产权明晰的合法主体,具有科技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具有稳定的资金收入,那么它就具备发行债券的基本能力和资格。

从外部环境看,发行教育债券已具备良好条件,时机相当成熟。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居民的年存款余额数字惊人,公民中蕴含着巨大的购买力,为教育债券的发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优越的条件(见表5)。

因此,借助社会这一最大受众,通过发行专项教育债卷拓展融资渠道也应该是中外合作办学值得为之努力的方向。

四、结语

中外合作办学主体的多样性以及高等教育的公平性和准产品性质决定了中外合作办学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其兼顾中外公、私立院校融资特点的个性特征又决定了其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必须特色化。事实上,也只有形成特色化的多元融资模式,中外合作办学多元化的融资模式才能高效,其可持续健康发展才会在资金方面得到有力的保障。衷心希望以上成果能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带来助益。●

【参考文献】

[1] Digest of Education Statistics: 2011 [EB/OL]. http://nces.ed.gov/programs/digest/d11/figures.asp,2012-05-01/2012-12-14.

[2] 教育部财政司,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 2010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M].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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