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万宝
完善我军战时刑事侦查程序
贾万宝
我军战时侦查程序是基于规范和保障军队战时刑事侦查的需要,在我国普通刑事侦查程序和我军平时侦查程序基础上构建的一种既具有军事性又具有战时性的特殊侦查程序,这一侦查程序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特殊的适用规定,以及较高的秩序和效率价值等特点。完善战时刑事侦查程序,应该提高特定适用范围和特殊适用规定的立法层次,构建具有较好战时适应性的随机性侦查启动模式。
军事司法 战时刑事侦查 案件侦查 刑事诉讼 特殊程序
作者:贾万宝,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大校
我军战时刑事侦查程序,是我军侦查机构对战时发生的军队刑事诉讼管辖案件,为搜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启动、实行和终止犯罪调查工作和相关强制措施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它是基于规范和保障军队战时刑事侦查的需要,在我国普通刑事侦查程序和我军平时刑事侦查程序基础上构建的一种既具有军事性又具有战时性的特殊刑事侦查程序,其内容主要反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军事刑事诉讼法规中。
我军战时刑事侦查程序,虽然也分为启动程序和实行程序、终止程序,但其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和价值取向等,与我国普通刑事侦查程序和我军平时刑事侦查程序不同。
特定的适用范围。按照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规,我军战时刑事侦查程序的适用时间是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我军战时刑事侦查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参战人员的犯罪案件、战俘和敌方投降人员在我军控制期间所实施的触犯我国刑法的普通犯罪案件、军地互涉犯罪案件。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入战争状态,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宣布。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突然袭击,要有有效的作战准备或作战命令。此处所说的参战人员,包括参战部队所属人员,也包括遂行作战以及配属参战部队执行保障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此处所说的参战人员犯罪案件和相关军地互涉犯罪案件,可能是在作战期间或作战区域发生的,也可能是在准备作战期间或非作战区域发生的。
特殊的适用规定。按照相关的军事刑事诉讼法规,我军战时刑事侦查程序有以下特殊适用规定:
案件管辖上的特殊规定。即对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犯罪案件管辖,按战时职务任免权限确定;对文职人员的犯罪案件管辖,按照聘用审批权限确定;对预备役人员的犯罪案件管辖,分别按照其任免权限、现役士兵案件管辖权限确定;对其他人员的犯罪案件管辖,参照以上方式确定。对参战人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单位犯罪和涉外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限,较平时下调一级。对依照规定办理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其管辖。对有危害军事行动安全行为的地方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按照军地互涉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地方司法机关处理。
侦查启动上的特殊规定。因受战时条件限制难以报案或者报案后侦查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可能造成证据损毁、灭失的,在不影响执行军事任务的情况下,现场指挥员应当组织人员及时、合法地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并尽快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对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所列前5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军队保卫部门因受战时条件限制,来不及采取拘留措施的,部队指挥员应当组织人员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尽快将其送交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侦查实行上的特殊规定。向参战人员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交其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或政治机关指定人员代收。军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立案后因受战时条件限制难以及时进行侦查的,可以委托发案单位保卫部门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军事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经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同意,可以指定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协助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较高的秩序和效率价值要求。战时,由于追诉犯罪的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在维护军事利益与保障人权、实现公正与追求效率发生冲突且难以同时兼顾时,较多的做法是优先军事利益和注重诉讼效率,确保我军战时刑事诉讼和战时军事斗争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夺取军事斗争的胜利。在制定相关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规时,之所以要限定我军战时刑事侦查程序的适用时间和适用对象,其原因就在于这样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公正和人权保障。
如何完善我军战时刑事侦查程序,以使其更加科学、高效、权威,符合未来战场实际,笔者建议:
提高特定适用范围与特殊适用规定的立法层次。基于我军战时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军队战时刑事诉讼个性远大于其与普通刑事诉讼共性的实际,从有利于我国国防和军队的长远建设来看,最理想的选择就是实行类似于我国刑法的做法。即通过设立军队刑事诉讼特别规定专编,将包括特定适用范围与特殊适用规定在内的我军战时刑事诉讼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如此,既能解决其立法层次偏低和随之产生的其他问题,又能完善现行的国家《刑事诉讼法》,同时避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另行专门立法所可能产生的内容重复与冲突。但目前看这已经不现实,因为《刑事诉讼法》刚刚修改,而且包括前述特定适用范围与特殊适用规定在内的我军战时刑事诉讼内容也不尽成熟。而继续沿用军事法规形式,无疑会使现存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基于此,笔者建议:以包括特定适用范围与特殊适用规定在内的我军战时刑事诉讼内容为基础,结合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军队的实际和战时需求,经全国人大授权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制定一个试行的《军队战时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经过一定的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实践完善后,再将其纳入统一的国家《刑事诉讼法》。
实行具有较好战时适应性的随机性侦查启动模式。即不设立一个专门的前置立案程序,而由军队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等,在通过各种渠道获悉战时犯罪信息后,立即决定启动犯罪调查工作和相关强制措施。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刑事侦查启动模式,而且不只限于在军队战时刑事侦查中实行。笔者之所以也建议在我军战时刑事侦查中实行这一模式,就在于它能够避免现行程序性侦查启动模式的缺失,能对战时犯罪做出及时和快速反应,有较好的战时适用性。此外,我军战时刑事侦查的相关法规对每一种犯罪调查工作和相关强制措施,都有严格的启动条件和启动程序规定,这也足以避免实行随机性启动模式所可能导致的侦查启动上的随意性。根据战时需要和部队实际,同时参考外国做法和我国对个别案件实行随机侦查启动的实践,笔者建议:一旦获悉战时犯罪信息(包括已有证据或没有证据但有重大嫌疑的犯罪信息),享有管辖权的侦查部门在通过同级政治机关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后,认为有侦查必要的,可立即展开侦查。与上级联系中断,而案情又特别紧急,以及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先行侦查,事后再行报告。至于具体实施哪一种犯罪调查工作和相关强制措施,享有管辖权的侦查部门一般应当根据办案需要和法律来决定,但对人的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通缉等侦查措施的适用则需要经过政治机关报同级党委事先审批。与上级联系中断,而案情又特别紧急,以及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设保卫部门的团级以上单位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以先行决定适用,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郑 宁)
短 论
以重点项目建设为牵引
开拓具有区域特点的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
山西省柳林县人武部 朱德贵
习主席指出,要进一步做好军民融合式发展这篇大文章,坚持需求牵引、国家主导,努力形成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军民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这对在新形势下创新军民融合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必须不断深化融合发展理念,拓宽融合发展领域,深挖融合发展潜力,特别要结合区域特点,突出融合发展重点,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再上新台阶。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贯彻军民融合重大战略思想,需要把握好以下关键环节:
一是成立重点项目军地共建融合领导小组。着眼有效统筹军地潜力资源、理顺军地各方关系、形成协同共建合力,省市县针对每一个重点项目建设成立由军地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军地共建融合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明确军地双方职责范围,探索形成规范运行模式,实现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统一领导、科学管理。二是找准重点项目军地共建融合点。重点项目建设兼顾国防需求,以实现平时服务经济建设、战时保障打赢的“双应一体”目标为根本出发点,注重发挥重点项目建设的双重效益。例如,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贯彻国防功能;在规模民营企业中建立食品、医药、原材料和通用装备各类动员中心;在高新科技园区建立专家人才库和组建民兵预备役应急力量等。三是发挥重点项目军地共建双方优势。一方面,利用国家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发挥地方政府和规模企业在重大项目建设土地规划和资金保障上的优势,加快项目立项和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利用军事领域高新技术,发挥军队科研院校和行业部门尖端技术研发能力优势,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技术保障和人力支撑,不断提升重大项目建设的规模层次和质量效益。
E26
A
1002-4484(2014)-11-007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