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希
(南京大学 金陵学院 外国语学院 阿拉伯语系,江苏 南京 210089)
“血亲和姻亲是人类亲属分类的两项最基本的标准。”①所以人类的亲属关系分为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使得人类之间的亲属称谓也分为血亲称谓和姻亲称谓。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与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直系血亲和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相对直系血亲而定,是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堂(表)兄弟姐妹、侄甥等。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亲属,具体包括三类:(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伯母、姑父等;(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笔者收集整理了汉民族中100种较常见的亲属关系,分别以汉、阿两种语言表达,并根据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进行了分表。经过统计对比,笔者发现,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1%和59%,由此可见,姻亲关系在亲属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亲属称谓系统的社会内涵十分复杂,通常是与婚姻、家庭、地位、权利、义务等内容联系在一起”。②因此,阿、汉亲属称谓系统中的诸多差异从根本上而言是文化的差异,两者在姻亲称谓上所采用的不同表达方式,体现了阿、汉两个民族不同的婚姻观,特别在对待婚姻与个人、宗族的关系上,两个民族的观念有所不同。
笔者通过对阿、汉姻亲称谓表的研究发现,这59种常见姻亲关系在汉语中有与之对应的59个姻亲称谓,而在阿语中则采用两种方式予以表达:一种是采用4个专门词汇表达6种姻亲关系,即表示夫妻关系的“(夫)”、“(妻)③”和表示配偶血亲关系的“(公公、岳父)”、“(婆婆、岳母)”。另一种是采用34个解释性词汇表达53种姻亲关系,由此可见,汉语的姻亲称谓系统极为严谨,且男女有别,长幼有序,内外分明,清楚显示了汉民族传统宗族、血缘、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的内部构成与特点;相比之下,阿语的姻亲称谓系统较为粗疏、简洁和笼统,如父系、母系亲属称谓区别不明显,无“外”、“堂”、“表”之分,同辈兄弟姐妹间无长幼之分等。
在阿语姻亲称谓系统中,笔者发现,除上述4个专用词语所表示的6种姻亲关系外,其余姻亲关系绝大多数采用“()...”,即“某某之夫(妻)”的形式以表示;而汉语除用“嫂”、“媳”、“婿”等一些专门词汇表达外,还采用了一些血亲称谓,像加上了“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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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发现,汉语中的绝大多数姻亲称谓与血亲称谓相结合,从而拉近了姻亲与血亲的关系;而阿语中的绝大多数姻亲称谓采用解释性的表达方式,特别是以“……之夫(妻)”的形式强调对方的姻亲关系和个人身份,由此反映了汉阿两个民族的不同婚姻观。这方面的差异从符号学角度分析更清楚。索绪尔曾说:“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④人际称谓系统特别是亲属称谓系统,“都是口语和书面语的能指符号,用来表示与每一个个体人的身份相对应的概念。它们能够反映人在家庭中的位置和地位。”⑤法国著名符号学家罗兰·巴特认为:“符号的被表示成分——‘所指’和表示成分‘能指’是符号分析的基本条件和手段。‘被表示成分’(所指)不是‘一个事物’,而是这个‘事物’的内在表现。在符号学中,表示成分(能指)也可以被一种特定的事物所传达:这就是词汇。”⑥从这方面分析,对于同一个“所指”如姻亲身份的“父亲兄长的妻子”,汉语和阿语采用了不同的能指符号——“伯母”和“(伯伯的妻子)”来表示,这就反映出该“所指”在汉阿家庭中的不同位置和地位,表达出汉阿两个民族的不同观念。“母亲”这个能指符号所指代的是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女性长辈,尽管“所指”(父亲兄长的妻子)实际上与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但通过这种称谓能拉近她的血缘亲属关系,使她产生身为本家族一份子的意识,确定了她在家族中的身份和地位;而“(妻子)”这个符号所指代的只是一个具有配偶身份的女性,与家族没有血缘关系,在本家族中和其他家族成员有一定的距离。由此笔者认为:汉民族更重视姻亲的家族身份,所以才会将姻亲称谓与血亲称谓相结合;相比之下,阿拉伯民族对姻亲的家族身份不太重视,所以才采用能直接体现姻亲关系的解释性的表达方式。
造成阿、汉在姻亲称谓上采用不同的表达,即汉语将姻亲称谓与血亲称谓相结合,而阿语采用能直接体现姻亲关系的解释性表达,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对待婚姻、个人和宗族的关系上,两个民族有着不同的观念。
汉民族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定则长达数千年之久,早在西周,《诗经》中的《国风·齐风·南山》就提道:“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说苑》中道:“若无媒而嫁娶,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唐律甚至规定:‘嫁娶有媒,买卖有保。’如果胆敢自作主张,按照唐宋法律,将受到‘杖一百’的惩处。”⑦这些都体现了古代汉民族漠视个人意愿的婚姻定则。而且“中华民族一个重要传统心态:家族就是一切,一切为了家族”,⑧使得中国的封建婚姻被染上了浓厚的宗族色彩,男女个人的情爱被消弭于宗族的利益之中。《礼仪·昏仪》也清楚地描述了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即:“昏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就是说,所谓的婚姻并没有被看做是婚姻主体的终身大事,而是关系两个家族的事情,“是两姓两家间的经济交易行为和政治勾结行为”。⑨为祭祀祖先而结婚,为传宗接代而结婚,婚姻成了家族间的媒介和纽带,成了替宗族生育子孙的工具,成了家族得以扩大和延续的手段。从姻亲称谓上也可清楚探知,通过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被赋予了拥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身份,表示原属于外族的姻亲在本族内有了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表明两族已经融合,有利于宗族的扩大和延续。虽然发展至今,婚姻已脱离宗族制的束缚而成为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但传统宗族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被加上血亲称谓的姻亲称谓也被保留了下来,这也传达着汉民族宗族大家庭的思想。
但阿拉伯民族却有着不同的观念。受伊斯兰文化的影响,对于他们来说,“婚姻是一种神圣、崇高的行为,是缔结婚姻双方之间以及双方对真主、对主的使者的一项庄严承诺,也是对生命本身、对家庭、对社会的一项庄严承诺。在这些承诺中,人们会得到生理上、情感上、精神上、伦理道德上的满足,会获得一种人生的价值。通过婚姻,不仅能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精神上也能给人莫大的快慰;同时还可以生儿育女,完成种的繁衍,促进人类的发展与进步。”⑩伊斯兰婚姻法规定,穆斯林男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11]下,都可以自主自愿地选择配偶,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干涉和限制,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妇女的自主选择权。年龄尚小的儿女婚姻,父母有权为其做主,但应征求其意见。穆圣指出:“监护人强迫成年的处女与人结婚,是非法举动;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处女,任何人不经她的同意,不能依法为其订婚。”[12]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区穆斯林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被忽略,包办婚姻仍较盛行,但理论上说,伊斯兰教充分尊重婚姻双方的个人择偶自主权。因此,总体而言,阿拉伯民族的婚姻与汉民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定则依然有较大区别。至于在择偶标准上,各民族都大同小异,不外乎门第(社会地位)、容貌、素质、修养、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方面,“门当户对”、“郎才女貌”等都是这些标准的反映。但相对于汉民族“宗族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伊斯兰教要求人们更关注对方个人身上更持久的东西,如信仰与修养等。穆圣强调:“为图谋荣誉娶妻者,真主只给他增加贫穷;为希冀门第显赫娶妻者,真主只给他增加卑贱;为维护道德,防止淫乱娶妻者,真主祝福他俩永远幸福。”[1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阿拉伯民族的婚姻相对而言更倾向于个人而非宗族,更重视个人身份而非家族身份,因此在姻亲称谓中的反映也更具个人独立性。
通过研究,笔者得出如下结论:汉民族把姻亲称谓与血亲称谓相结合,拉近了原为外族人的姻亲与本族内的血亲之间的关系,突出了姻亲的家族身份,这是由汉民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漠视个人意愿的婚姻定则和“一切为了宗族”的传统心态所造成的,反映了传统的汉民族婚姻观以宗族为中心;相比之下,阿拉伯民族受到伊斯兰文化的影响,家族观念相对淡漠,在择偶标准上更重视对方的信仰和修养,所以在姻亲称谓中更多采用“……之夫(妻)”的表达方式,反映了阿拉伯民族的婚姻观更倾向于个人而非宗族。
阿、汉称谓语中所蕴含的文化内涵远不止于此,笔者的研究只是冰山一角。将语言研究与文化研究相结合,对于外语学习者而言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因为这不仅能让他们认识和了解目的语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对目的语文化的解读更能推动他们对所学外语具有更深层的认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掌握所学外语,从而推动跨文化的国际交流。对于阿拉伯语教学来说也是如此。国少华教授曾指出:“我们是在与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差异很大的中国学习阿拉伯语,没有相应的地理人文环境,缺少必要的文化氛围与交际条件。如果在外语教学中再忽视了目的语的民族文化导入,那么,我们所学到的仅仅是这种语言的形式和规则,舍弃了它的内涵和精髓。”[14]因此,笔者认为,在整个语言学研究,尤其是外语教学研究中,从文化角度分析语言现象十分有益。
注释:
①田惠刚.中西人际称谓系统.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4:104.
②田惠刚.对外汉语教学中的东西方文化背景.外语教学,1993,2.
④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0.
⑤田惠刚.中西人际称谓系统.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4:6-7.
⑥[法]罗兰·巴特.符号学美学(中译本).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8,38,43.
⑦孙文福.浅谈中国封建宗族婚姻.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22.
⑧孙文福.浅谈中国封建宗族婚姻.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Vol22,2.
⑨孙文福.浅谈中国封建宗族婚姻.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Vol22,2.
⑩马明良.伊斯兰文化新论(修订本).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5:173-174.
[11]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婚姻的两个前提条件:1.男女双方都是一神信仰者.穆斯林男子可以娶犹太教、基督教的女子,因为伊斯兰教承认所有天启宗教都是合法的信仰;2.没有直系血缘关系和直接姻亲关系.根据《古兰经》规定,在伊斯兰的合法婚姻中,既没有近亲婚姻,也没有任何背离人性和人之尊严的因素.——努尔曼·马贤,伊卜拉欣·马效智.伊斯兰伦理学.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10:213-215.
[12]马明良.伊斯兰文化新论(修订本).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5:178.
[13]马明良.伊斯兰文化新论(修订本).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5:177.
[14]北京外国语大学科研处编.庆祝北外建校60周年学术论文集(上).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2001:189.
阿拉伯语文献:
中文文献:
[1]北京外国语大学科研处编.庆祝北外建校60周年学术论文集(上).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2001.
[2][法]罗兰·巴特.符号学美学(中译本).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
[3]马明良.伊斯兰文化新论(修订本).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5.
[4]努尔曼·马贤,伊卜拉欣·马效智.伊斯兰伦理学.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10.
[5]孙文福.浅谈中国封建宗族婚姻.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Vol22,2.
[6]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0.
[7]田惠刚.中西人际称谓系统.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4.
[8]田惠刚.对外汉语教学中的东西方文化背景.外语教学,1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