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1996年第一次修改以来,刑诉法迎来了第二次较大幅度的修改,涉及11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条文由225条增至290条,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工作任务和监督职责。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基本原则和任务。
[关键词]刑诉法;检察院;人权;侦查;证据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7-0163-02
1利川市检察院新刑诉法学习和准备
自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以来,基层检察院各部门收集了资料,利用新旧对照版刑事诉讼法条文,认真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注重对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在充分理解法条原意的基础上,把握新标准,转变旧观念,重点把握尊重人权与打击犯罪,执法方式与执法效果,执法标准与群众满意的辩证关系,更好地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本部门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提出的新要求,立足检察工作发展的全局,增强正确执法的自觉性。
本次修改涉及110条,使新刑诉法条文总数达到290条。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法,不仅新增了大量的直接保障人权的条款,而且每增加一项打击犯罪的措施必然辅之以相应的人权保障内容,继2004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后,首次将这一宪法原则写入部门法律,具有重大的宪政意义和诉讼实践意义。此外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证据制度的重建,公诉结构的完备,辩护制度的完善,强制措施的规范,侦查措施的强化,审判制度的改革,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特别程序的增设等几个方面。
2新刑诉法执行期间总结的问题
21证据制度修改完善方面的问题
证据制度涉及8个条款的修改,具体内容涉及证据定义与种类(48条)、证明标准(53条)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50条),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可用(52条),非法证据的排除(54~58条),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62条),证人出庭作证(59~63条)等内容。
这些转变要求检察机关提高收集证据能力。要求检察机关负责办案的干警要对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加以改进、创新、提高。要更多的采用相对间接的侦查方式,启用更多的侦查手段,在证人证言或嫌疑人供述之外寻求其他有价值的证据线索,通过收集其他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还要求检察机关要提高审查证据的能力。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阶段,应该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侦监公诉部门的,干警要提高证据审查能力,能够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侦查部门完善有瑕疵的证据并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因关键证据被排除导致出现错捕、无罪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要对证人进行说服,争取证人自愿出庭并保持证言的真实性。
22辩护制度修改完善方面的问题
根据新刑诉法第33和第3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及时转达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请求;第39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辩护律师申请调取无罪、轻罪证据;第86、第159、第170、第269条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阻碍律师履行职责行为的进行监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辩护制度的完善对检察队伍的侦查能力、诉讼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可能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并且由于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可能会出现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透露案情、通风报信等,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要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理念,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按照职务犯罪构成要件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尤其要充分发挥新刑诉法的规定的技术侦察手段的作用,全面取证,及时调取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用证据说话,靠证据突破案件。
新刑诉法强化了辩护人权利的保障,将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增加了量刑庭审和辩论程序,加上公诉人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将大大增加庭审强度和指控难度,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提高诉讼能力。检察机关的公诉队伍要围绕刑诉法新修订的内容,积极开展以加强公诉人出庭诉讼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公诉人员的辩论水平、应变能力等,确保出庭效果。
23侦查、审判、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方面的问题
侦查程序新增技术侦察方面的条款(148~152条)。技术侦察必须严格限制,加强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机关应该对技术侦察的决定和运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技术侦察的,及时纠正。审判程序的修改包括第208条规定要求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必须出庭,第223条规定了在4种情况下,二审案件必须开庭;第165、第202、第214、第232条规定,将法院一审、二审的期限延长了一倍,对于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没有期限限制;第224条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和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阅卷,阅卷时间为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召集诉讼参与人就回避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执行程序增加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程序(262条),新增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职责。新刑诉法将原来五种监外执行罪犯中的四种纳入了社区矫正范围,检察机关的监外执行检察任务正式转变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管理是否合法到位。
24新增特别程序方面的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新增附条件不起诉条款(271条、272条);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新增277~279条,对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等作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新增280条,要求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符合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依法对人民法院的裁定进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的申请后作出的裁定,人民检察院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抗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新增284、285、289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同时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新增特别程序给检察队伍带来了挑战。要确保这些程序顺利实施,检察队伍首先要适应新规定。要研读法律条文,熟悉相关规定,研究应对方法。这些程序很多新内容,如何实施,还需要检察机关创新。如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如何进行考验、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刑事和解、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如何进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与执行如何监督等,都是检察机关没有经历的,全新的工作,需要检察机关用新的思路、新的方法去执行,也对检察队伍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今后适应新刑诉法的工作建议
31加强学习,提高队伍能力和素质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为全院干警提升业务素质提供各种良好的平台;在全院开展“检察官教检察官”活动,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带年轻检察官办案,全面提升青年干警的实际办案能力。从办案人员主观意识出发,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增强证据收集意识,增强程序正义意识。在实际措施中,转变办案模式,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力度,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察权,全力确保依靠技术侦察手段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加强与证人、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通过与证人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其证言是否可能发生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高关键证据的稳定性,通过与律师的交流,了解律师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知和见解,保证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不发生偏差。
32加强队伍建设,健全配套设施
面对增多的工作量,在充分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潜能以及科学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加强干警力量,合理配置办案人员,吸收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充实侦查监督队伍。对全院干警进行重新调整和分配,实现各内设机构人员配置和全院检察队伍结构的合理化,有效解决因人员配备不均衡、年龄结构偏老导致业务工作不凸显、效率不高的问题。另外要加大基础设施和设备方面的投入,加快信息化装备建设,新建专门的办案用房、技术用房。配备专业的检验、取证设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视频会议室,接待室、会客室、讯问室、监控室等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满足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需求。
33合理分配机构职能,加强业务管理
新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监督,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考验期内的考察等职责,这些新的职责任务要分配给合适的部门,有些职责任务还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承担,以保证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另外要通过规范的制度来管理约束队伍,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案件管理制度。要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修改完善原来案件程序管理方面的制度,消除新刑诉法实施的机制体制障碍;完善错案追究制度。要根据新刑诉法的修改内容,对原有的错案追究制度进行修改,严格错案的责任追究,防止错案发生,促使干警自觉学习,提高素能,规范执法,确保新刑诉法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