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邮箱

2013-12-29 00:00:00
方圆 2013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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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多人相信

“捞人”的可能性

Q:看了贵刊7月上的杂志《捞人,当心被骗》之后,颇有感触。像“捞人”这种骗局,也很常见。可是在谴责这种诈骗行为的同时,我们的社会也该反思:为什么这么多人相信“捞人”是可以的呢?

追根究底,还是社会风气太差,官场腐败严重。因为有人“捞人”成功了,才有后来者不停地寻找这个途径,才给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捞人现象,治标还当治本。在我看来,杜绝腐败,自然杜绝了这种骗局。

A:小编“深以为然”。现在社会上有个流行语就是“我上头有人”,这些“人”无所不能:找工作、办福利、卖官鬻爵……实际上大多数都是骗子。骗子为什么多?因为有人上当。为什么这些人会上当?因为这些人相信通过这种不正当手段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谓“世风日下”也。

出租车辆出事故,

车辆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Q:我有一辆车长期出租,昨天看新闻说车出事故了车主也有连带责任,我们有合同约定也无效吗,什么样的合同才有效,谢谢。

A:自从出台了摇号政策以后,车辆出租、号牌出租的现象越来越多,纠纷也很多。对此,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你所提及的问题有了具体答案。

按照该司法解释,租赁的汽车所有人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过错责任,即车主对以下几种情形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你们的租赁合同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而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可以在合同里面约定,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合同双方需要先赔付受害人钱财,然后再两人之间按合同分摊。

捕不捕?

律师意见很重要

Q:在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山东诸城检察院近日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培嘉、徐夕卓、陈冲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成为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听取律师意见后依法不予批捕的第6 名犯罪嫌疑人。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要求办案人员将律师提供材料及采纳与否的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并就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专门召开了由公安局、司法局及各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的会议,加强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与律师的信息交流。今年以来,审查逮捕阶段已对5 件7 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对其中5 件6 人作出了不捕决定,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A: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是对抗关系,但在庭下的确都应该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而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