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本峰:16年后的辩护

2013-12-29 00:00:00唐姗姗
方圆 2013年15期

【√】 “萧山5人劫杀案”疑似真凶出现,辛本峰又重返工作岗位,他翻出卷宗,为16年前的当事人再次站到辩护席上

萧山5人劫杀案

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浙江杭州萧山相继发生两起抢劫杀人案,出租车司机徐彩华、陈金江分别被人杀害、抛尸路边,财物被劫。公安认定这两起命案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所为。1997年7月11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二审时改判死刑为死刑缓期执行。17年后,由于劫杀案真凶项生源现身,有关部门启动案件复查。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后判决5人无罪。

7月2日,时隔16年,“萧山5人劫杀案”再审开庭宣判之日。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皆为见证沉冤得雪。

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浙江杭州萧山相继发生两起抢劫杀人案,出租车司机徐彩华、陈金江分别被人杀害、抛尸路边,财物被劫。公安认定这两起命案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所为。1997年7月11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峰回路转。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生源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萧山的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今年5月23日,项生源开庭受审时当庭认罪。5月30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陈建阳、田伟冬等人终于洗脱了一起杀人罪名,得到再审机会。

在辩护席上,一位65岁的老人看上去神情紧张。当听到检察意见称“3·20”抢劫杀人案原审判定系错误判决,应予纠正;“8·12”抢劫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应予纠正”时,他大大松了一口气。最终,5人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老人也缓缓走下辩护席,他就是第二被告田伟冬的辩护律师辛本峰,从“萧山5人劫杀案”疑似真凶出现开始,辛本峰就重返工作岗位,他翻出卷宗,为16年前的当事人再次站到辩护席上。

一审有疑点,二审我来做

其实,“萧山5人劫杀案”一审就得到辛本峰的注意,那时他还不是田伟冬的辩护律师,但这起案子以一个特别的形式进入了他的视野。一审庭审期间,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做的都是罪轻辩护,但第一被告人陈建阳的律师凌伟健却坚定地做了无罪辩护,并当庭表示“希望法院慎重判决。如果硬是这样判下来,坚信此案以后一定是要翻案的,历史终究会证明这一点。”

“可能判处死刑的,律师一般会做罪轻辩护。但在可能判处死刑的前提下,第一被告人的律师却选择地做无罪辩护,而且如此笃定,这说明案情一定出现了重大疑点。”辛本峰分析。

1997年夏天,当田伟冬家属托人询问“萧山5人劫杀案可能有疑点,你接还是不接?辩还是不能辩?”时,辛本峰心里已经有了准备,为慎重起见,他表示,他要再看看案卷。

翻阅卷宗后,辛本峰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有很大问题,“根本没有证据,甚至也没有证人。”

没有证据,是说指纹、血迹未做鉴定。

卷宗材料显示,在“3·20”徐彩华的出租车上,萧山警方从车内及车引擎盖上提取到10余枚指纹。“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侦破中,警方曾在现场获取到了18枚指纹证据。但在一审中,警方并未提供任何指纹比对的证据出现。

此外,法庭认定“3·20”被害司机徐彩华系被石块猛击头部,致其死亡,但原审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一块石头,大小不但同讯问笔录中不一致,而且既没有对石头上的血迹与死者做同一鉴定,也没有用石头与陈建阳等人之间的手印或体味做同一鉴定。

同样,在“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中也没有直接证据指向被告人。

没有证人,也就是说举报人存在遭质疑。

在“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中,曾经出现过1名叫“朱富娟”的举报人,该名举报人以听他人说的方式,指证了陈建阳、王建平等人于1995年8月的某一晚上在某地杀害了1名男司机情况,该证据在原判中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定。但“朱富娟”此人的来历去向无从查证,公安局也没有提供过任何此人存在的证据。同时,其他涉案的34名证人也无一人出庭。

为慎重起见,辛本峰找到凌伟建探讨过几次案情,两人意见基本一致。辛本峰全盘推翻了田伟冬一审律师有罪辩护的思路,“无罪,二审辩护我来做。”

租辆车,我们来再现犯罪

辛本峰的思路和凌伟健如出一辙,但鉴于一审律师的辩护被驳回,辛本峰在二审中的策略是,将辩护细化一点,再细化一点,寻找一切与“法定事实”相背离的证据。他逐条研究判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做了一件当时在中国还很时髦的事情—“再现犯罪”。

在“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中,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田伟冬、田孝平致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而后,由被告人陈建阳驾驶该出租车逃离现场……途经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时,因该出租车左侧车轮卡入铁板槽内而未能继续行驶,便将该车随同被害人的尸体丢弃在桥上而仓皇逃离。”

于是,辛本峰租借了一辆当时在国内很贵的 “普桑”车,沿着当事人供述的作案路线走了一遍。在车行驶之后,他按照审判书上认定的路线,怎么走怎么别扭,“走过后一个很深的印象就是,被控在萧山郊区作案的几个人,作案后没有往适合藏尸的郊区逃跑,反而往城区跑,还要拉着一具尸体,不符合常识。”

在“3·20”徐彩华被劫杀案中,这辆“普桑”同样发挥了作用。“按照法庭认定的行车路线,在案发的加油站附近田伟冬等人用石头打死了徐彩华,可按照石头的大小和嫌疑人的着装,他们无法事先准备好石头带上车,而加油站附近根本没有这样的石头,反而是远离作案路线桥下的河堤上才有这种石头 。”

另外,在“普桑”里模拟的格斗场面也十分有说服力,驾驶室里的空间极为狭小,被害人徐彩华又穿着两层很厚的裤子,其中一条还是棉裤,如何行动也无法出现“将右侧小腿举起,从左侧踢出,将左侧车门玻璃踢碎”的情况。

……

除了与凌伟健的辩护意见相互支持,辛本峰同时提出了这些更为细化的疑点作为佐证。同时,他写了一份长长的《关于田伟冬被控参与两次抢劫分别致两人死亡和参与一次盗窃一案的情况反映》,逐层递交,从二审的审判员、审判长,一直递交到了时任浙江省高院常务副院长胜寿年的手中。

他相信,二审虽然是书面审理,但足以让田伟冬“疑罪从无”。

案子可以定,不能杀

针对田伟冬等4人提起的上诉,浙江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将田伟冬等3人从死刑改为死缓。

据二审判决书称,浙江省高院对该案的认定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浙江高院认为陈建阳、田伟冬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分别结伙采用持械威胁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

浙江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称,杭州中院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所犯抢劫罪的量刑不当,“对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尚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应予改判。

判决书没有说明改判的具体原因,只是提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不过辛本峰在16年后得知,该案在浙江高院审理期间,内部曾引起不小争议。今年再审,他在阅卷时看到了当时浙江省高院刑庭庭长王育君写的一万多字的阅卷材料,“大概意思是这个案子有疑,但只在字里行间能揣摩出来,还是不大敢表态。”

“证据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过来的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法制日报》引述了一位法官的说法,正是因为该案存在着诸多疑点,浙江高院遵循了“疑罪从轻”原则,改判死缓。

为何不坚持“疑罪从无”?辛本峰认为,当年正是严打,要求“命案必结”,是否结案关系着公安人员的薪金、晋升,事情已经走到法院,很难再有回转。“这也是为何当年四名被告的一审辩护律师,明知道案情有疑点,依然做了罪轻辩护——不图清白,只求保命。”

《中国青年报》报道截取了浙江高院参与萧山案二审的审判长张德宝回忆,当年面对这样两起命案,涉及改判,下级法院又是杭州中院,难度和压力都非常大。

“承办法官、刑庭还有院里的主要领导都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最终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院长也只是一票。三名死刑犯都被改判为死缓,这个案子也只能到这个程度了,只能在量刑上留有余地。这个案子稍微左一点,三个人肯定杀掉了。”张德宝说。

“一句话总结,案子可以定,不能杀。”辛本峰说。

再审,我们想要一个道歉

在二审以后,辛本峰将这起案件的辩护词、判决书等搜集起来,装订成一个厚厚的册子,仔细存放起来。

在心里,他从未放弃。

2011年底真凶出现,辛本峰听闻后特别高兴,在田伟冬的家属时隔16年再找到他辩护的时候,他第一时间拿出了当年的所有材料。“最快,最全!”他骄傲地说。

随着媒体的持续关注,辛本峰等律师们却也引来了一些人的质疑,“真凶已经找到了,律师还能辩什么,走个过场吧?”对此,辛本峰非常反对,“我们律师来做什么,我们来还原当年案情的真相。不是说真凶找到了,这件案子就可以糊里糊涂地放人了事而得不到纠正。我们来辩护,包括法院公开宣判,都是告诉社会,这起错案是个打在所有人脸上的教训,我们要记住这个教训,在法制中国里,不要再出现这样的教训。”

辛本峰没有拿着16年前的辩护词偷懒出战,他根据2010年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地位,重新确立了新的辩护思路。

从一审开始,田伟冬等人就强调自己遭到刑讯逼供,田伟冬更不忍折磨,咬掉了自己的舌尖,至今仍影响说话,但在当时,这并不能成为他们“翻供”的证据。而在今天,一切都改变了。

辛本峰拿出了自己最新的辩护词和1997年的辩护词,对比解释说“当年我们的力度用在对案件事实的辩护上,而现在,我们的辩护更注重法律程序和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在当年的一审、二审中,田伟冬等人都称受到过刑讯逼供,但我们当时无法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而现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我们又多了程序认定这一途径,这在当年是无法想象的。”

“我们时隔16年站在法庭上,案子赢了,一点都不得意,心情很沉重。”辛本峰说。

毕竟,现在的重审以胜诉告终,而5名嫌疑人的青春已经一去不回。虽然财产上的损失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索赔,然而心灵上的伤害,已无法弥补。

“浙江省高法、公安厅等机构都表示过歉意,但他们代表的是一个机构,而非当年的办案人员。田伟冬希望追究18年前办案人员责任,这个愿望很难实现。这个判决,不是办案人员的个人决策。这里面涉及公安机关盲目追求办案效率、当年命案必破的硬性指示、个别人权力和意志的强加……”辛本峰说,“但是,我还是希望田伟冬能得到哪怕一个当年办案人员的道歉,不谈当时的客观环境,不谈受到的种种压力,只是对自己当时没能坚守心中的公正与善意而道歉。”

给人家帮忙看看案子

“萧山5人劫杀案”重审胜诉后,辛本峰发现,自己好像又重回工作岗位了,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找到他,请他来辩护,连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都打乱了以前按姓氏首字母的排序,把他的名字放在了律师名单中的第一位。

“案子赢了,不能算是我的胜利,我也不可能因为这个案子,水平就突然提高了,或是被公检法高看一眼了。当法律人还是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辛本峰说。

事实上,辛本峰认为这起错案能得到司法部门主动纠错,是中国的司法环境逐步改善的结果。执业几十年间,检法两家开始逐步重视程序,从“实体不错就行”,发展到批捕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聘请律师、开庭前法院开庭前会等听取律师意见,公诉人在庭审前也会和律师交换意见,一改以往隐匿关键证据,在庭上突然抛出的“突袭战术”……

不过,好多人拿着判决书来找他,让他看看判得是否合理,他还是愿意帮忙的,但提前说好,“我只能看到判决书,调不了卷,所以得出的结论只基于判决书。”

辛本峰说,现在的判决书,只要证据链条基本都能连起来,大致上都没有问题。有些确实判重了,他就原原本本告诉人家,到底是哪儿判重了,要找哪个辩点;更多的是判得合理,他也劝人家息诉,“别听别人怎么煽动你,让你申诉的不是不懂法,就是有所图。你把钱、时间、精力都折腾进去了,有更轻结果的面儿也小。”

虽然被戏称,在65岁迎来了事业的第二春,辛本峰并不打算重新返回律所工作,他觉得,自己工作的黄金期已经过去了,“毕竟上了年纪,法律工作需要更多的年轻人。”

他是这样定位自己现在的生活的,“事业第二春?谈不上。给人家帮忙看看案子,我还行。”

人物名片

辛本峰: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1986年从事法律工作,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现已退休。在1995年发生的“萧山5人劫杀案”中,担任第二被告田伟冬的二审辩护律师。2012年,劫杀案真凶在指纹比对中出现,引发对当年已判决案件的再审,辛本峰再次作为田伟冬的辩护律师出庭,引起媒体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