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歌手吴虹飞被警方刑事拘留。有人认为她确实涉嫌犯罪,有人认为她不过是说了句气话,未超过言论自由的范畴。
吴虹飞口无遮拦但过错并不是罪过
杨涛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3_07/29/28019711_0.shtml
在我看来,吴虹飞在微博上宣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之类言论,其行为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是恰当的。但这样的过错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却值得商榷。
吴虹飞在微博上一向口无遮拦,玩世不恭,经常无厘头。其申请经济适用房在建委受挫,扬言想炸建委,不过是想发泄不满,明眼人一看就是一句气话。但是,她的这种言论显然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照此条,对吴虹飞处以治安处罚的比较恰当的。
但是,警方却认为她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这一罪名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请注意,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也是应当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罚的区别。因为,刑罚具有谦抑性,是其他的法律手段无法震慑和惩罚的最后手段,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才能施以刑罚,仅仅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只能处以治安处罚。
从吴虹飞的那条微博言论看,虽有一定危害,但确实算不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她还发过另一条微博,“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为自己不当言论作补救。如果不是警方对她的刑拘,她的这条微博根本就没有多大的知晓度,进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吴虹飞被拘是法治社会的试金石
时言平
http://news.sina.com.cn/pl/2013-07-26/103627778300.shtml
在法治社会里,吴虹飞因此番言论被警方拘留,一点都不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事之所以还引发争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吴虹飞被拘到底是被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二是不少人认为,在微博上以极端言论泄愤的不在少数,为什么只拘吴虹飞?
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争议,主要还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所致。歌手吴虹飞不少时候都扮演着公共意见者的角色,也算是公共人物,她因为发布不恰当言论被拘,自然会引起不少公众关注,警方理应及时信息公开,避免公众议论和猜测。如果只是以“扰乱公共秩序”拘留吴,并不存在争议;而如果是刑事拘留,那恐怕要议一议了:虽然吴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里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是,她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实际恐惧后果呢?有关部门应该尊重事实,公正客观地考量罪责。
至于所谓“法不责众”的看法,背后法律意识的淡漠,不但是可悲的,更是可怜的。殊不知,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守护,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法律,这是言论和行为自由的底线。吴虹飞的言论,显然扰乱了公共秩序,且作为公众人物,很容易扩大影响制造惶恐。尽管微博上充斥着不少这样暴戾的话语当事人,他们并未全部得到法律惩处,那只能说明是相关部门的失职,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的合理合法性,更不能以此证明吴虹飞是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