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罚闯黄”

2013-12-29 00:00:00
财经 2013年2期

新年伊始,公安部重罚“闯黄灯”的新交通规定执行了仅仅六天,便在汹涌的反对声中宣布暂停。然而,令相关部门意外的是:这一迅速顺应民意之举,赢得的嘘声却比掌声还多。何以如此?

因为随着社会的成熟、民智的提升,公众已经不满足于一条不恰当法规的实施中止,更会追问这一法规出台背后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缺失。“罚闯黄”交规的迅速出台和迅速中止,均说明相关行政部门的决策机制和专业水准存在重大缺陷。

按其立法本意,“罚闯黄”是为了遏制司机遇黄灯加速抢行,这是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一系列修订之一,目的是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安全,动机良好。一些国家也有类似交通法规,并得到较为严格的执行,民众亦基本接受。

但这一交规在中国的普遍适用性,显然大有疑问。首先,遇黄灯可通行,是全国人大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明确规定,也是中国司机们经年的驾驶习惯。突然之间,由不违规变成违规,而且闯一次黄灯即扣6分,一旦扣12分,违章司机就得花7天进学习班重学交规并重新考试,如此违规成本,令许多司机一时无法适应。

中国是一个交通大国,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有1.86亿名司机,若行政部门充分考虑到“罚闯黄”规定变化之大、影响面之广,理应慎重决策、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经听证会等程序之后,方可决策是否写入部门规章变成法条。若非要正式施行,则须对相关交通设施进行必要配套改造,对司机们进行充分教育引导,并设置合理过渡期,留足适应空间,相应处罚也应避免矫枉过正。

遗憾的是,以上法规调整的必要程序,在本次修订交规的过程中基本付诸阙如。也许有关部门认为,公众参与会越议越乱,令交规迟迟无法修订,面对全国交通事故的不断上升,理应快刀斩乱麻,重典治混乱。

但官方不给公众充分参与机会,并不意味着公众没有发言平台。尤其是在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每个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手段,因此从新交规宣布施行起,微博等社交媒体上的意见领袖们,纷纷高调反对重罚闯黄灯。

不出所料,新交规开始执行的第一天,全国各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交通混乱:因为对重罚“闯黄”的忌惮,司机们在路口见黄灯频频急刹车,导致追尾事故上升。受此刺激,社交媒体上的反对声音更炙,公安部不得不一再出面解释,步步后退。

但越是解释,越引发争议。1月7日,公安部宣布暂停处罚“闯黄灯”。公众在欢迎这一更正举措的同时,也提出了更多质疑:“罚闯黄”源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这是公安部令的部门规章,如此朝令夕改,法律的严肃性何在?早知如此,为何不在立法或修法时考虑周全?

事实上,中国的交规并非第一次修订。2004年那一轮修订,就曾因“行人与机动车间发生事故时机动车负全责”的传闻,引发广泛争议。最终,因为新交规在媒体上进行了深入讨论,公众也有表达意见的渠道,并且进行了公开听证,因此各地其后围绕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均得以顺利实施。

此次交规修订,公安部为何不能援引上述成功先例呢?唯一的解释可能是,部门规章的制定或修订似乎是部门的“私事”,征询公众意见,召集听证会等程序的有或无,取决于决策者的偏好和习惯。

这种立法和修法程序上的缺失,赋予了公共政策制定者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专业能力强的政策制定者,可通过自身的专业性弥补法定程序的不足,但专业能力弱的政策制定者,又会放大法定程序的不足。这次“罚闯黄”的朝令夕改,显然属于后者,是一次典型的机制缺陷和专业能力不足所导致的好心办坏事。

法治是成熟现代社会的标志,法治的前提是以“良法”治理。而“良法”的产生,有赖于代表公众立法的立法者有足够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尤其是要遵循立法程序。非此,所立之法就可能成为维护小众利益的工具,或有失公允,或不合实情,不仅难以执行,更是对法治的戕害。

因此,建立并遵循完善的立法程序非常重要。程序的作用是保证利益相关方的交叉参与,从而确保出台的法规是充分反映了多数人意愿和利益的“良法”。按程序办事可能耗时,短期看会牺牲效率,但因为降低了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长期而言,整个法治进程反而会大大提升效率。

窥一斑而见全豹,新交规“罚闯黄”的反复,在现阶段的中国绝非偶然现象。相关部门倾听民意毕竟是进步的前提,接下来相应的法律修订,尤其要从程序上不断改进,充分听取民意,考虑实际情况,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立法,让法律具有可执行性。推而广之,我们更希望各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都能以此为鉴,把最高决策层“依法治国”的号召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