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江泽民曾经说过:“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高中语文教学就应该把创新放在首要位置。创新法教育提出了“最差即最优”的平等教育理念,即“优生”与“差生”之间具有相同的发展潜能。在语文学习上学生是没有好差之分的,因此在创新法教育模式下教师就不会出现优待“好学生”孤立“坏学生”的现象,避免了国家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学习平台。
关键词:高中语文;创新;改革
什么是“创新法教育”?“创新法教育”到底能给语文教学带来什么样的效果呢?是以另一个角度考问题的“拯救天才”式教育还是根本就是不可能实现的无稽之谈?值得肯定的是“创新法教育”验证了一个原理:“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潜在的自然属性。”
一、创新法教育的含义
创新法教育创立人为中国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新课程理念下的创意法教育》主持人郭成志。创新法教育的根本问题是:在教育的过程中,不要在乎给了学生什么,而是不要剥夺学生什么。从起跑线上就不要剥夺学生,零起点进行教育,把“最差生”的创意思维“展示”,把“一般生”的创意思维“修复”,把“最优生”的创意思维“激活”。让每个学生都受到平等的教育。创新法教育表达了对学生的关怀。“最优”的学生是“最差”的学生,“最差”的学生也是“最优”的学生。既然这样,那么所有的学生将成为人才,势必会让学生们感到一种真正的关怀。创新法教育有着它的两面性,既传承了传统教育的方法,同时还具有特殊的教学方法。它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为每个学生量身打造,让学生个个都有能力得到发展获得成功。而如何在新课程体系的高中语文教学中做好创新法教学呢?
二、创新法教育的学习兴趣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这句话充分说明只有学生喜欢学习,才会自觉学习。所以激发学生学习高中语文的兴趣是提高他们语文水平的重要因素。传统的语文教学一般都是默写或者背诵上一堂课的必知知识、根据书本讲解书中内容,学生学起来十分的枯燥,学习的内容也十分有限,大多数学生尤其是男生对语文提不起兴趣。而创新法教学提出了让语文融入生活,在课堂上可以开展一些趣味语文演讲或者让学生模拟现实生活情境分角色模拟语文课程中的不同人物,使语文不再枯燥。例如,针对课文内容开展辩论赛,可以让学生自己选择课程中他们支持的一方进行互相辩论。这样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语文的兴趣,还能让他们在实践中思考。
三、让学生之间进行合作教学
俗话说:“伸出的五指有长短。”由于学生语文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学生在作文方面比较差,但是可能在阅读理解这一方面很好。“优生”带“差生”有利于高中语文教学的组织和开展,而且还能培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平台,让学生平等地发展。通过对学生的了解,老师要从“最差”的学生身上找出发光点,使“最差”的学生变成“最好”的学生。根据学生的语文水平分成“优生”和“差生”,根据各自的特征帮他们“拉线”成为学习上的合作的伙伴,取长补短,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让“最差”变成“最好”,让“最好”继续“最好”。
四、给予学生适当的表扬、鼓励
德国教育学家第斯多克曾经说过:“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想要把“最差”的学生变成“最好”的学生,就要找到学生的闪光点。对学生适当的表扬,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学生的成就感,就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尤其是对那些学习成绩不太好的学生,只要在适当的时候给予表扬,我想肯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学生在学习语文的过程中,总会有不明白不理解的地方,如果他们不提出来,一天一个问题积累下来就会有很多很多的问题不明白。因此在上课的时候一定要鼓励学生多提问题,无论多简单的问题,老师也会耐心讲解。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学生学习语文的劲头,而且能使他们变得积极主动,这对学生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
五、创新法教育对学生的评价
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学校及其教师甚至学生自己都把语文各类考试看作是学习成长的关键,他们认为学习语文只是为了通过考试,拿到毕业证。教师们甚至把考试的通过率放在首要位置。总之分数对于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创新法教育提出的“最差”的学生就是“最好”的学生,意思就是不能单纯用分数来衡量学生的能力,或者说不要用一个学生在某一个阶段的成绩来衡量。也许这个人在小学是“差生”,在初中是“差生”,但是到了高中,在大学,在社会,也许他就是“优生”。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处理考试和教学的关系,回归考试的本来目的,千万不要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这样只会适得其反。
总之,创新法教育的宗旨就是把“最差”的学生变成“最好”的学生,把“最好”的学生变成“更好”的学生。给学生一个公平的教育平台,使他们人人都有成功的开始。这也是我国新课程体系下高中语文的改革之路。
参考文献:
[1]杨慧莲.高中语文教师课程意识的现状与对策[J],2011(8).
[2]于桂俊.浅谈高中语文教学中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J],2012(13).
(作者单位 广东省化州市第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