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大伟,张雪莲,王 威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改革进程的加快及体育社会化程度的提升,以非政府性、非赢利性、自治性、群众性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基层群众体育组织蓬勃发展起来。作为我国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主要载体,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在我国大众体育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充实人们业余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体育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发展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以石家庄市内5座公园5个大型广场内选取的30个具有代表性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为调查对象,以问卷调查为主、访谈为辅的方式开展,根据调查数据并结合访谈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资源是一个组织成立、运转、可持续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是自下而上的植根于基层的体育组织。作为社会的边缘组织,其民间性、自愿性、自治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决定了从外界其他组织获取资源尤为重要。与自上而下的体育组织相比,资源获取得不到政府支持,完全取决于市场和社会,其基础在于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民主化和广泛的公民参与[1]。从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负责人的访谈结果(见表1)可以看出:石家庄市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资源严重不足,缺少资金和人才,信息交流与培训机会匮乏及缺少活动场地是影响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表1 石家庄市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面临困难统计表(N=30)
由于民间组织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主要来自社会志愿,人们普遍对民间组织的期望比一般企业组织的期望高的多,因此对民间组织管理要求也较高。然而,调查显示(见表1),石家庄市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中有56.7%的组织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组织管理问题,主要管理问题是没有有效的组织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人事管理。
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作为老百姓身边的贴心组织一直面临着角色定位困难的问题,其存在缺乏合法性。由于体育社团登记手续繁杂,需要提供成立社团的必要性说明、成立条件、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验证、主管单位严格的审查和数万元注册资金。所以,作为以健身娱乐为主要目标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没有精力和经费注册成为真正的社团组织。调查显示(见表1),63.3%的组织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这造成了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客观上缺乏合法性,难以从政府获得支持,其建立社会认同感从而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受到限制。
社会公信度是一个组织发展的社会基础,它是指社会对一个组织的认可程度,即一个组织要对所使用资源的效益和效率、社会期待或满足程度进行真实的交代和承诺,让公众了解该组织的运作、服务和管理等状况。任何类型组织的社会公信度都必须通过法律约束和自律规范来实现[2]。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中国社会化进程的加快,体育组织与公众间的相互依赖与相互联系大大加强,加之大众传播媒介和现代沟通技术的迅速发展,促使体育组织与整个社会连成一片,社会公信程度的高低已成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兴旺或衰退的重要因素。调查发现,石家庄市自发性群众体育中确实存在一些社会公信度较差的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在资金支出方面没有对外公开,社会捐赠人不清楚捐赠资金流向何处。
随着体育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迅速成长,已初步形成自己的组织框架,但组织建设落后、内部规章制度极不完善、缺少自律机制导致组织内部管理松散。调查的30个组织中只有一个组织有简单的人事管理规则制度。此外,个别组织个人意志盛行,直接导致政府、企业及民众对群众体育组织的不信任,进而导致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有限,使组织面临资源严重不足的窘境。从组织负责人访谈的结果(见表2)可看出,认为影响组织发展的因素依次为: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组织影响力小、缺少法律保护及政府不支持。
表2 影响石家庄市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发展的因素(N=30)
对于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而言,社会现象由于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而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现象由于得到承认才具有合法性。如果说一个具有社会合法性的现象得不到法律合法性的承认,必然反映出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目前,我国民间组织法制建设落后,没有科学、全面、专门的民间组织管理法律,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管理只能运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约束。现行法规中的许多规定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发展,它们所带有的控制、限制和繁琐的手续规定及其制度框架在相当长时间里成为制约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发展的瓶颈。
目前,政府对社团的管理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政府要推动社会领域的自治,目的是调动社团的积极性,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又要限制社会领域的自治,只允许社团从事政府所需要的活动,做政府做不了也做不好的事[3]。政府对民间组织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给民间组织设置了高门槛——民间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则无法取得合法身份,造成了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无法获得合法的生存和活动空间,限制了快速发展。
3.1.1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要坚持政府支持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重点支持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以社会兴办为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积极引导群众体育消费,大力培育体育市场,加强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社会氛围。”除政府加大投入以外,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自身也要转变思想,适当开办适合自身发展的互益性实体,依靠自身优势获取社会资助。
3.1.2 加强人才建设体系
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具有多样性、自发性、随意性等特点,活动开展很大程度上依赖组织中的“精英人物”和组织中充当志愿者角色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可以说,他们是组织发展的灵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这类人才体系的建设。例如:建立专业人才档案库或专业人才培训机制,在充分认可他们工作的同时给予他们适时的培训与指导,使他们产生光荣感、成就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促进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3.1.3 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最先提出民间组织也需要管理的观点。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一个组织的存亡。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主要特征为自愿性,只有吸引更多的人参加活动,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才能可持续发展。加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内部管理建设,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如财务制度、锻炼者行为规章制度、活动经费预算及奖惩方法等,提高自身的组织程度,才能实现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3.1.4 加强对外活动能力建设
对于中国的社团来说,必须同时争取两种合法性:“一种是来自政府的承认和信任,即官方合法性;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的承认和信任,即社会合法性。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是社团能否获得真正发展,逐渐走向自立和自治的关键。从长期来看,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才是最根本的”[4]。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应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同社会各领域进行沟通、交流。如可以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联谊活动、为一些商家做免费宣传产品活动,还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对自己进行宣传,在提高自身对外活动能力的同时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力直接获得组织的社会合法性。
3.1.5 加强社会公信度建设
组织的社会公信度反映了社会对这个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组织的社会公信度高,就会获得较多的社会资源,反之,影响社会对组织的态度及行为,也会直接影响到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及志愿者服务的稳定性。加强社会公信度建设最主要是要加强组织自身建设。组织内部管理上去了,组织自律加强了,自然会得到社会更多的认可和支持。
3.2.1 完善扶持政策
政府的扶持政策是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发展的助推器,这些扶持政策主要涉及法律和财政政策。在法律方面,政府应放宽相关政策,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与其他民间组织区别开来,实行宽松的注册管理制度,解决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身份困境问题[5];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可以给予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老百姓身边的群众体育组织财政补贴政策,提高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3.2.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民政部李学举部长指出,民间组织的自律必须与较为宽松的法律和社会环境相适应,与本国的道德、文化传统、伦理观念相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维护自律者尊严,法律促使民间组织自律。因此,我国必须健全民间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民间组织法、民间组织行为规范等,使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1] 汪 流,李 捷.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生存境遇及未来发展[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2).
[2] 邹长城.社会公信力——中国民办高校的核心竞争力[J].船山学刊,2005(2).
[3] 康晓光.权利的转移——转型期中国权利格局的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4] 康晓光.创造希望——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漓江出版社,1997.
[5] 郑碧强.城市社区民间组织问题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