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响平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佛山528137)
法律法规翻译研究作为促进法律法规翻译工作发展、提高法律规范翻译质量和推动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直是学者热议的话题,在翻译学术界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律法规翻译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成果,尤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法律法规翻译研究成果喜人,大致可以从法律法规翻译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翻译实践应用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在法律法规翻译理论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法律法规翻译中的文化差异问题、总结法律法规翻译的技巧等角度进行研究探讨;在法律法规翻译实践应用方面,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同时也有大量外国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在法律法规翻译实践应用时,学者们主要从法律法规翻译的语言剖析、对现有法律文本存在的问题评析等角度进行研究探讨。本文笔者试对我国法律法规翻译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回顾和梳理,并提出对我国法律法规翻译的研究启示。
法律法规翻译理论可以指导法律法规翻译实践,起到方法论的作用,在促进法律法规翻译界的联系和交流、提高法律翻译行业的水平、推动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研究进程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近期我国法律法规翻译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在法律法规翻译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主要从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法律法规翻译中的文化差异问题、总结法律法规翻译的技巧等角度进行研究探讨。
对法律翻译原则的探讨研究开始得比较早,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邱贵溪(2000)和杜金榜(2003;2004)。邱贵溪(2000)曾提出法律文件翻译的五项原则,即庄严词语的使用原则、准确性原则、精练性原则、术语一致性原则和专业术语的使用原则。杜金榜(2003)认为,在进行法律交流时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如下三点:语言从法原则、求同存异原则、比照不足原则。在其长期的法律法规翻译实践中,考虑到法律翻译交际过程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的特点,认为法律法规翻译至少要考虑如下四个原则:将法律的表达作为主要的目标、尽量遵从法律英语的表达规范、译者积极参与、重视翻译诸因素及其相互作用(杜金榜等 2004)。
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在法律法规翻译实践中总结了一些法律法规翻译的特殊原则,相对来说更具体。张法连(2009)认为,法律文体翻译不同于其他的文体翻译,传统的翻译原则很难适应法律翻译的实践需要,法律语言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这些特点和规律决定了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即准确严谨、清晰简明、前后一致、语体规范。熊德米等(2011)认为,法律翻译的特殊原则主要体现在专业性、严谨性、准确性和等效性四个方面。法律翻译特殊原则的提出,有利于提高法律翻译质量,亦有助于促进立法机关对法律翻译立法的关注。屈文生(2012)在谈近年来我国法律术语译名规范化问题时也提出译者应遵守以术语译术语、约定俗成、相对的单名单译和系统性翻译的原则。
可以将上述法律法规翻译原则的代表性观点用表格1表示。
表格1代表性学者提出的法律法规翻译原则
文化差异问题一直是源语国和目的语国之间的客观存在,杜金榜等(2004)指出,由于语言变体间、法律体系间、文化传统间均存在着空挡,存在着无法一一对应的概念、观点、价值标准、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差别甚至矛盾,要解决这些差别和矛盾,有时很难找到可以效仿的先例,译员不得不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施展自己的创新能力,在源语和目的语所代表的观念之间寻求结合点,或是在目的语中寻找足以表达源语概念的表达方式。因此,法律法规翻译中的文化差异问题也成了学者们研究的焦点。林巍(2006:58)从“语言符号、法律概念、法律文化及其相互影响”、“中西法律文化的对应及其翻译”、“法律文化融合趋势其法律翻译”三方面加以探讨,提出了比较法律文化对于法律翻译的影响和作用以及在法律翻译中涉及到的诸多比较法律文化学中的问题。张法连(2009)认为,语言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翻译不仅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文化甚至迥异的法律概念,中外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法律翻译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法律翻译应是置于法律文化语境之中的翻译。
译者主体性研究是翻译文化差异研究领域的热点,但对法律法规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研究却比较少,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杜金榜等(2004)和吴咏花(2010)。杜金榜等(2004)认为,法律法规译者处于两种法律文化交际的核心位置,译者对源语作者的文本进行协调、解释,对翻译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作出决策,最后作出翻译。在这一系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译者通过源语和目的语与源语作者及译文接受者进行交流,其翻译过程主要受原文作者、译文接受者、原文承载的法律和译文承载的法律、原文和译文语言四个方面影响和制约,这些影响和制约都在两个法律文化系统的相互影响中对译者产生作用,译者处于系统的交叉点,是原文作者和译文接受者之间沟通的不可缺少的桥梁。吴咏花(2010)从语言、文化、社会政治及法系比较等角度讨论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指出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将对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产生深远影响。
对法律法规翻译的特点进行总结也对法律法规翻译实践有较实在的指导意义,有许多学者进行过相关方面的研究。海云(2005)指出,长期以来,文体可译性研究大多集中于文学文体之上,有关法律文体的研究甚少。他通过实例分析了法律文体的文体符号体系,使法律文体变为可知,并进一步论证了法律文体的可译性及其限度。邱贵溪(2006)从六个方面总结了WTO法律文件英语语言特点,并结合本人的翻译实践和经验,提出了若干建设性的意见。隋桂岚等(2006)分析了海事方面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和翻译时根据这些文体特征所采取的相应翻译策略。赵军峰等(2012:48)对1992年至2012年期间国内出版的43本法律翻译类教材按出版和内容的特点归类,并对归类结果根据实现法律语篇交际功能的要素进行定性分析。按照法律翻译教材的主要内容,将其分成三大类:法律笔译、法律口译和法律翻译理论研究。1992年至今,国内出版的法律翻译著作主要以笔译为主,收集到的35本法律笔译教材中,从内容侧重的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以“法律英语词汇、语法和笔译技巧”为主,第二类以“现代翻译理论为指导的法律笔译技巧、注重法律翻译策略和原则”为主。
关于法律法规翻译实践应用的研究,我国学者主要是对法律法规翻译的词汇句法等特点总结、对现有法律文本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和总结法律法规翻译经验。这些研究往往可以促进法律法规翻译界的联系和交流,提高法律翻译行业的水平,从而推动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进程。关于法律法规翻译经验交流的含义就很广泛了,法律法规翻译的词汇句法等特点总结和对现有法律文本存在的一些问题的评析都可以说是法律法规翻译经验交流。以下具体评述法律法规翻译的词汇句法等特点总结和对现有法律文本存在的一些问题的评析两个方面。
有关法律法规语言方面的研究在法律法规翻译研究领域中一直受到重视。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法律法规语言方面的成果数量占了很大比例。这个事实说明在法律翻译研究领域,有关法律语言特点方面的研究已做得很多也很细致。由于研究成果众多,可以大致分为难译词汇和法律术语两个方面,以下只对一些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加以评述。
难译词汇翻译研究。在做法律法规翻译工作时,译者经常会碰到一些在各类不同法律文本中经常使用的一些词语,但处理比较棘手,一些学者从这个需求出发作了相应的研究。比如,李克兴(2007)对情态动词“shall”、“must”、“may”在法律文本中的功用和译法作了系统探索,并对其合理的用法和译法作了充分论证,为法律文本的作者和译者提供一些作业指引。陈小全等(2011)探讨了法律文本中“shall”的用法,发现其误用和滥用在国内外的法律文本中非常普遍。深刻分析“shall”用法后,他认为,由于法律起草人的盲目使用及法庭的任意解读,shall已经失去了其情态动词的价值,因此,提出将其驱除出法律文本的建议。另外,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模糊语言经常被使用,其翻译常常是衡量译文优劣的一个尺度。关于模糊语言的翻译,熊德米(2008)认为,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译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认定某一法律术语或概念在异域语言中的对等层面和忠实程度,实现双语转换中最大限度的意义对等。法律翻译方法就其活动性质而言,是科学和艺术的高度统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性、对等性、适格性、专业性。
法律术语翻译研究。汉语法律语篇英译的难点之一就是在两种语言中找出对等词语,许多翻译失误均与译者对法律语篇中词语意义界定的模糊有关,而根本原因则是由于译者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或是由于不能处理好两种语言或文化之间的差异。肖云枢(2001)认为,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词汇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文章中,他探讨了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其翻译,提出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除了英汉语文水平外,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对所译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知识,就可以选用最恰当的法律术语(目的语)把源语中的法律术语忠实地表达出来。陈小全(2006)讨论了法律专业术语、专业行话、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以及共同语中的多义词语等的翻译策略。李克兴(2011)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译本为主要语料来源,对与“依法”、“守法”等概念相关的套语词及其翻译展开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李克兴(2012)专门对比研究英文法律条文、合同条款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与“权利”和“权力”有关的各种表述方式,目的是为了让在汉语环境下写作英文法律文本的作者和汉译英的译者能更加准确地掌握这一极其重要的法律概念的表述方式。刘蔚铭(2002)也研究了tying law和law of obviousness法律术语的译名解析。屈文生等(2005)发现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工具书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于是他们探讨了法律条文翻译中“条”、“款”、“项”、“目”等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
一些学者通过对已有的法律法规翻译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归纳,以综述的形式总体评价了现有法律文本存在的问题。金朝武等(2000)将我国法律文本翻译主要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种:拼写和语法错误、省译、增译和望文生义、术语翻译不妥、译文文体不当、对原文理解不透、语言修养欠佳、法律文化差异引起的错误等。杜金榜等(2004)法律法规英译的术语问题、其他词语的翻译问题、语句以及语篇成分的安排问题、法律法规翻译的风格问题、法律法规翻译的统一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原则和策略。金朝武(2009)对汉英法律翻译中存在的形式问题进行了探讨,发现在法律法规翻译中,形式上是否应当对等,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屈文生(2012)研究发现,从宏观层面来看,法律术语英译规范化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重视程度不够,进展太过缓慢;译名规范化历史传承断裂,今人未能有效地继承前人的成果。从中微观层面来看这一问题,又包括以下几点:缺乏专业性,解释性译例过多;缺乏系统性,已译出的法律术语尚不成体系;缺乏高屋建瓴的法律术语翻译原则作指导等。
也有一些学者以某一具体的法律法规翻译文本为研究对象,应用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注重法律法规翻译中的文化差异等问题,从对外翻译的经济简明、功能性等角度出发,总结和归纳了法律法规翻译中的一些代表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傅伟良(200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部分译文为研究对象,探讨了翻译法律文件应注意的语言特点,还对合问法中译英的不同译法作了较详细的解评,提出了法律文件中译英的一些实用的翻译技巧。屈文生(2010)以《汉英外事实用词典》研究对象,发现其中若干法律术语英译值得商榷,择其要者进行了研究探讨。屈文生(2012)通过分析与考证麦都思《英汉字典》、罗存德《英华字典》、《察世俗每月统记传》、《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滑达尔各国律例》以及《万国公法》等19世纪中叶前后的中文作品所载法律词语,考察英文法律词语译入汉语世界时的最初状态。陈建平(2008)从减少信用证语言问题引发的纠纷为出发点,以信用证为研究对象,通过具体实例分析,归纳和总结了信用证的常见误译问题及其翻译基本规律和原则。
通过以上对近些年来法律法规翻译研究的梳理和总结归纳,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研究展望和启示:
第一,关于法律法规翻译理论方面的研究有待加强。近些年来有关法律法规翻译理论方面的研究为数不多,并且都是其他翻译研究领域相对落后的理论。通过对近期我国法律法规翻译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在法律法规翻译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主要从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法律法规翻译中的文化差异问题、总结法律法规翻译的技巧等角度进行研究探讨。法律法规翻译理论可以指导法律法规翻译实践,起到方法论的作用,在促进法律法规翻译界的联系和交流,提高法律翻译行业的水平,推动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进程等方面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注重法律法规翻译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结合。如杜金榜等(2004)所指出,由于语言变体间、法律体系间、文化传统间均存在着空挡,存在着无法一一对应的概念、观点、价值标准、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差别甚至矛盾。因此,做好法律法规翻译实践工作,更应该注重法律法规翻译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结合。长期以来,我国翻译界的实践与研究处于分离状态。为实现法律翻译实践和研究的密切结合,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有关部门应积极地引入法律法规翻译成果;建立法律法规翻译工作部门与翻译研究部门的合作机构;有意识培养法律法规翻译与研究的专门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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