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祥明 王厉霞
2011年以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已起诉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13件13人,案件涉及大邮公路风貌改造、原大足县路灯工程和迎春灯饰亮化工程、原大足县龙水镇城区风貌改造工程、原双桥区人行道改造工程、原双桥区巴岳大道绿化工程、大足县万古镇市政设施采购等工程,项目资金达8000余万元。深入开展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长效机制刻不容缓。
一、犯罪特点
1.涉案罪名集中,作案次数多、时间长。在查办的13件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案件中,均系贪污贿赂犯罪,其中12人涉嫌受贿犯罪,而且均是现金交易。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长期从事领导工作,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如原大足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调研员吴某在担任原双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原双桥区城区道路零星维修、车城大道修树池、巴岳大道绿化等工程进行时,从2008年至2012年,先后16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累计达116万元。又如原潼南县建委主任蒋某,在潼南县进行滨江路、涪江人行桥工程及滨江片区城市开发工作中,利用其担任滨江片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便利,从2009年1月至2011年7月先后6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38万元。
2.涉案人员多居领导岗位。在查办13人中,均系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其中,正处级干部3人,副处级干部6人,正科级干部4人。如原大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陈某,在分管原大足县宝邮公路风貌改造工程中,收受工程油漆(外墙)提供商贿赂5万元;原大足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路灯管理所所长杨某,在负责原大足县路灯改造工程中,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5.5万元;原大足区龙水镇人大主席赵某,在负责原大足县宝邮路风貌改造(龙水段)和原大足县龙水镇城区风貌改造工程中,收受工程外墙油漆供应商贿赂5万元。
3.招投标等三个环节成为贿赂犯罪的重灾区。一是招投标环节,建筑单位、承包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靠的不是优质的工程质量、诚实信用的经营手段取得市场优势,而是以贿赂开路,继而拿到市政建设工程。部分领导经不住诱惑,收受贿赂而发案。如原大足区万古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旷某在分管万古镇市政管理工作期间,代表万古镇政府与重庆市宇洁环卫设施有限公司洽谈购买垃圾车和垃圾箱事宜时,收受该公司回扣3万元。二是工程款拨付环节,一些建筑公司、承包商承接到了工程后,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能尽快拿到工程款而向相关领导行贿。如双桥区原市政局局长吴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市政园林工作之便,多名工程承包商为了在建设工程中得到关照和拨付款项及时,累计向吴某行贿116万元。又如原大足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杨某,在原大足县路灯安装工程中,工程承包商为了能及时收到工程款,而向其行贿5万元。三是工程建设及验收环节,一些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验收时,为了得到关照,而向主管工程的负责人行贿。如原潼南县城乡建委勘察设计科科长兼潼南县滨江区建设指挥部工程科科长张某,在2009至2012年间,多次收受潼南县滨江片区部分工程承包商的贿赂5.8万余元,并在工程验收及管理上给予承包商关照。
二、发案原因
1.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竞争日益激烈。据了解,目前我区存在大批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另外还有临时组成的工程队、联营队等零散建筑队伍,形成了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他们尽管在规模、资质、管理、技术等方面参差不齐,但追求利润的目的是一致的,所以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就各显神通,不惜以重金拉拢腐蚀领导干部。
2.缺乏有效监督,查处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和惩治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等诸多监督主体,但这些监督主体都游离于关键性决策之外,缺乏对招投标决定性环节的监督,比如检察机关对招投标环节所进行的监督,只是对编制标底和唱标、评标的过程进行监督,但有些工程在公开招投标会议之前,建设单位及代理机构、关系投标人就已经串通好了,虽然从编制标底到评标过程都由监督组全程监督,看似程序公正,不可能有什么问题,但中标的结果却是早就定好的,使得监督组的监督形同虚设。等到问题发生后,情况搞清楚,已变成了事后监督,有些损失已无法挽回,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
三、招投标环节的预防对策
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招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的同步预防监督,做到“关口前移”,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监督。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建议成立以区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领导下的,由建设、业主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职务犯罪预防指导委员会,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三位一体的预防监督格局,从而强化组织监督的力量,保证监督的实效性。
2.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责任。建议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权力,彻底改变招投标活动中多头管理的无序管理现状,逐步建立由政府统一规范管理的招投标监督机制。同时,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确保招投标制度和法规得到全面落实,减少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3.积极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并推广在建工程告知制、工程管理双签制、廉政合同督查制等制度。实行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负责人均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一定的信誉分,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永久性不得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建筑市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等等。
4.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首先要健全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对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其职责、岗位和权限,制定严格的岗位纪律和工作制度,明确处罚原则。其次要充分发挥信誉档案的良性作用,督促相关机关将本区所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评标专家、委员的信誉情况全部录入,以信誉档案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评标专家的行为,促使市场各方主体和专家评委切实严格依法办事。最后要加大对违法招标、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旦查证属实要及时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