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铭聪
喜庆迎国庆廉能如清流
文/陈铭聪
逢年过节欣逢喜事,送礼、收礼本为人情往来的常情,可对于公务员操守却是一大考验,涉及利益冲突回避或贿赂渎职等犯罪问题。谈到送礼、收礼,一般会想到贿赂罪,让人在送收礼时不得不考虑到违法性,笔者就这一点略为探讨。
送礼和收礼如何构成贿赂,有违背职务与不违背职务受贿两种,似乎不管怎样均构成犯罪,这就要看有无影响职务执行之公正性与廉洁。根据刑法受贿罪规定,有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收礼、送礼是否构成违法,要看刑法规范本类情形之构成要件,即“要求、期约或收受”。送礼如系相对人提出,或出于两方约定,即属要求或期约,其情节涉及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均构成贿赂罪;如果系主动送礼,非出于要求或期约,也可能陷对方于受贿罪,故送礼不能不谨慎。所谓收受,指行为人直接或间接收取或接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行为人收受动机是出于不法,即构成贿赂罪。至于如何证明动机不法?事实说明一切,发现馈赠收受对于职务有影响是事实,只须说明影响执行公务程度,举证责任当移转由行为人自行举证说明。收礼人应注意收礼行为之合法性,因此,公务员遇有承包厂商邀宴,除拒绝参加外,还需要哪些保护自己的做法?建议签报长官并知会政风单位,这些做法可以保护公务员。当拒绝邀宴后,却有人指称其有参加餐宴,签报与知会程序可提供公务员实时澄清事实之管道,避免日后遭人构陷、检举或滋生弊端时,出现无法证明清白之窘境。
笔者认为,端正政风行动方案,公务员不得接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之财物或其他利益。有职务利害关系者,指与本机关或所属机关有承揽、买卖或其他契约关系、受本机关或所属机关补助费用、业务执行关系。无职务利害关系者,价值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应于受赠之日起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机构;有职务利害关系者,借由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第三人名义接受馈赠而转达本人者。公务员不得接受与职务有利害关系之饮宴应酬,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身份、职务不相宜之饮宴应酬。公务人员如因涉足色情场所,导致有损公务人员声誉或形象情事时,应视其情节从严议处。
遵守公务人员规范,节日不收礼、不送礼、不接受招待邀宴,欢喜过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