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蓉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 102206)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司法腐败”,另一个则是“执法水平低”,二者都与缺失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有关,其根源在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法律思想观念的承传和新中国建立后长期 “左倾思潮”的影响。社会法治理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偏差,制约和阻滞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1.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政法机关被简单地视为“刀把子”和专政工具,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严重,甚至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在所难免。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随意抓人、捕人。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2.重实体,轻程序。即在执法观念上,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还有很深的影响。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
3.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即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把破案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甚至制定“命案必破”、“末位淘汰”等过激政策,个别地方为完成指标任务居然不惜制造假案。
4.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不愿意接受制约监督,认为是找茬子,过不去,有的检察机关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与一些司法官的执法理念落后有关。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
如何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执法者头脑,让他们在深刻理解、共同感受、真切内化这些法律理念的基础上,引导和自律执法办案行为,应当成为政法队伍建设共同面临、必须正视和认真对待的一项重要而极有现实意义的任务。教育和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彻底摒弃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不符合法治进步要求的思想和观念,牢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人权、文明、廉洁的执法理念,并自觉以之指导执法实践,从根本上改变政法机关的执法状况,提升执法形象,确保类似佘祥林错案不再重演已是当务之急。
在司法实践中,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具体体现为:无罪推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人权;权利本位;制约公权力;司法官独立判断和亲历;依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认定事实等。我们在培养人时需要注重启示司法官自律地将现代司法意识贯穿到自己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当每个人都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加以改进时,必能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1.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司法官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必须认真分清和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
2.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促使政法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培育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司法权的行使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3.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并且从组织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法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保护或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加强刑事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一是要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加大对司法工作中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力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二是要从根本上消除部分执法、司法人员头脑中固存的“有罪推定”观念,防止随意抓人、伤害无辜。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三是要完善健全律师辩护、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限制或剥夺律师履行职责的权利的做法。四是要确立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把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指控犯罪和定案的证据之外。五是要在执法中切实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文明执法,防止出现扰民害民行为。
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必须具备广博的背景知识,这是司法官理性司法观念重树的基本土壤。需要指出的是,学识并不仅仅意味着学历,甚至主要不是指学历,因为司法官的学识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素养,即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指他们在处理法律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一个文化水平低、知识层面窄的检察官,其理解事物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就必然会受到限制,因而他就很难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司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的职责虽然只是打击犯罪、维护公义,但是各种犯罪的客体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现了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交通法、环境保护法、太空法等许多新兴的法律部门,因此,司法官必须针对本职工作的特点,学习和掌握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以适应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需要。例如,在承办涉及环保方面的犯罪案件时,就应该掌握一定的生物、化学和物理知识;在承办涉及税收方面的犯罪案件时,就应该了解税收原理和有关的财会知识;在承办涉及金融方面的犯罪案件时,就应该通晓基本的金融运作知识和相关的会计知识等。
此外,司法官还必须具备科学的思维方式,即逻辑的思维方式。检察官在承办公诉案件后,在对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审查时,首先必须搜集和掌握一切与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关的证据材料。因为要取得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就必须在深入实际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占有大量的感性材料,对之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筛选工作,才能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形成正确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其次,掌握一定量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必然地得出正确的结论,还要运用逻辑思维的知识去分析、判断这些材料。通过逻辑推理和证明来认定案件事实,使之得出正确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形成切合实际的观点和意见,把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建立在科学思维的基础上。再次,当主诉官在法庭上与辩方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时,也需要运用逻辑思维的知识来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