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峰宇 项荣建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从古至今,住宅状况始终都是关涉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参数,拥有舒适的住宅几乎是千百年来人们的共同梦想。杜甫的诗句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至今为人们吟诵,这所为秋风所破的茅屋不仅是重要的旅游景观,也是理解中国人住宅梦想的重要文化场所。在19世纪中叶的欧洲,城市住宅问题因部分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工厂而凸显,蒲鲁东主义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引起人们的热议,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这种方案的严厉批判者。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正是这种批判的力作,长久以来被视为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的“姊妹篇”,其中蕴涵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力透纸背。随着该文本在中国的出版和传播,马克思主义住宅观念得到深入阐释并获得时代内容,梳理这些版本的流变,确认该文本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探究国内学界研究该文本的角度和立意,分析蒲鲁东主义者改善住宅问题的诸方法之有限性或不可能性,有益于从中获得促进当今中国住宅问题改观的现实启示。
较之《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论住宅问题》传入中国的时间较晚,但一经传入中国便屡屡引来研究者的目光。迄今为止,该文本有周建人和周晔译本、曹葆华和关其侗译本、贾植芳译本、莫斯科中文本、中央编译局译本等多个中译本,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都能看到该文本的全景。下面详细述之。
1.周建人和周晔译本。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论住宅问题》的第一个中译文出现在周建人翻译的《新哲学手册》中。出版于1948年8月的《新哲学手册》是32开的竖排平装本,全书为繁体字,共147页,是周建人根据英国人朋司(E.Burns)选辑的马克思恩格斯哲学著作集翻译的。该书封皮的正中位置竖写“新哲学手册”五个红字,左右两边分别写有“大用图书公司出版”和“英·E·朋司選輯周建人譯”。出现在《新哲学手册》中的《论住宅问题》书名被译为“居住问题”,它是《新哲学手册》7篇译文中的第6篇,位于该书第117-125页。恩格斯被译作“恩格尔斯”。在该译本的开头,译者简略介绍了《居住问题》的写作背景及主旨。译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题目是“蒲鲁东如何解决居住问题”,第二部分题目是“资产阶级如何解决居住问题”。这两部分译出的只是《论住宅问题》第一篇和第二篇的部分段落,主要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文版第3 卷第250-254、264、275-276、280-281、299页的内容。为什么不译全文呢?这可以在附于该书末页的《译者短记》中得到答案:朋司在选辑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主要把可以直接反映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内涵(即“新哲学的道理”)的文字摘录出来,而把直接反驳对方的话删掉了,因而《居住问题》乃至全书呈现的就是这种样貌。周建人认为,这样可以减轻读者的阅读负担,有利于读者明白书中的道理。此外,周建人还在《译者短记》中说明,自己在抗战时期着手翻译《新哲学手册》,之后因为一些事情耽搁下来。后来是由自己的女儿周晔翻译完成了《新哲学手册》的后两篇文章,《居住问题》便是其中的一篇,周建人对译文进行了校订。[1]因而,该文本的第一个中文版的译者是周建人和周晔。
2.曹葆华和关其侗译本。《论住宅问题》的完整中译本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出现的,第一个完整的中译本是由曹葆华和关其侗完成的。1951年8月,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曹葆华、关其侗翻译的书名为《论住宅问题》单行本,该单行本为32开竖排平装本,全书为繁体字,共157页。包括恩格斯的3篇文章及序言,页底有脚注,书尾有译后记。该书主要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俄文本和英文本翻译的,与俄文本、英文本不一致的地方,则参考德文本译出。[2]这个版本的《论住宅问题》在20世纪50年代初曾由人民出版社重印多次,1951年初版是白色封皮,四周印有雕刻效果的黄色花纹,中间空白位置处竖写“論住宅問題”,“論住宅問題”左右两边分别是“人民出版社出版”和“恩格斯著”,一下一上错落竖排。之后,1953年5月第2次印刷,1953年10月第3次印刷的《论住宅问题》则改为白色封皮,封皮中央是红色的五角星,封皮正上方是横排的两行字 “恩格斯”和“論住宅問題”,分别用红色和金黄色印刷。
3.贾植芳译本。1951年11月,贾植芳根据日本岩波文库出版的加田哲二的日译文翻译的《住宅问题》由上海泥土社出版,该书为32开竖排平装本,全书为繁体字,共174页。其中前言6页、正文167页、编后1页,白色封皮,封皮的顶部和底部分别是红底白字的德文 “FRIEDRICH ENGELS”和“ZUR WOHNUNGSFRAGS”,封皮右上角是恩格斯的头像,封皮中间横写“住宅問題”和“恩格斯著賈植芳譯”。该书包括写于1949年8月1日的《译者前言》、恩格斯的原序、恩格斯的3篇正文以及写于1951年10月30日的《出版者言》。译者在《译者前言》中简要介绍了该书的内容及翻译的版本,提到加田哲二是根据 “1887年刊行的订正版第二版,作为社会民主主义文库(Sozial de mokratische Bibliothek)的第13册而出版的本子”[3]翻译的。 据《出版者言》介绍,该书即将出版时,恰逢曹葆华和关其侗的同书译本刚出版不久,本不打算重复出版,但是经过仔细对比发现,两书“颇有出入之处,故仍印行”,[4]以供读者参考。此外,该书正文中第三篇的标题与其他版本的标题略有不同,篇名为《关于蒲鲁东及住宅问题的补遗》,其他版本则多为《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
4.莫斯科中文本。1954年,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出版的繁体横排的红布面精装本《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1卷第526-610页收录了《论住宅问题》,它包括恩格斯的3篇文章以及序言,页底有脚注。此卷由苏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研究院集体编译,由国立政治书籍出版局出版,值得提及的是,谢唯真作了校订工作。1958年1月,人民出版社将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出版、谢唯真校订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重印出版。
5.中央编译局译本。1964年10月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33-321页和1965年9月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72-382页中分别收录了《论住宅问题》的3篇文章和序言,并且在第一篇文章之前附上了该文本的扉页图片。此外,在第18卷卷末有35条相关注释,在第21卷卷末有12条相关注释。这三篇文章及其序言是以《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莫斯科中文版为基础校订而成的。后来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5月版)第2卷第459-550页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6月版)第3卷第131-223页的《论住宅问题》都选自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8卷和第21卷。2009年,《论住宅问题》的3篇文章及序言又载于《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235-334页。而且在第一篇文章之前附加了当时该文本扉页图片,在第二篇文末附加了恩格斯手稿第一页图片,在书后附有22条相关注释。与以前不同的是,这四篇文章译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MEGA2)第一部分第24、31卷,参考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18、21卷以及我国以前的译本,因而更具完整性和权威性。正因为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012年9月版)第3卷第179-273页中收录的《论住宅问题》便来源于2009年12月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不过其注释与《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稍有不同,增加了对文章中出现的某些杂志名称的注释。
可见,《论住宅问题》的上述5种中译本各具特色,[5]通过翻译自不同语言版本如德文版、俄文版、日文版、英文版等译本之间的对比参照,可以更好地把握恩格斯原著的思想精髓。其中,中央编译局最新版的该文本可谓参照以上诸版本之集大成者,并在译文中体现了现代中文的话语特色,尤其具有学术价值。
国内学界专门研究《论住宅问题》的文章尚不多见,全景式地研究《论住宅问题》的文章有两篇代表作,一篇是陈征的《重温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6],该文较细致地梳理了《论住宅问题》的思想脉络,说明其写作背景、主要内容并阐明其理论和现实意义;另一篇是收录在萧灼基主编的《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论著概说》一书中的《〈论住宅问题〉研究》[7],该文对《论住宅问题》的写作动机、历史背景、主要观点和基本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此外,孟氧的《恩格斯传·经济学篇》一书中的《反对蒲鲁东主义》[8]、刘军玲的《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研究》[9]以及包玉泉的《恩格斯住宅问题理论研究》[10]也梳理了该文本的主要内容。其他文章则多是对恩格斯文中一些观点展开论述和引申,以为解决我国住宅问题的策略张本。概言之,上述研究可以被分为以下三个主题:对该文本学术价值的定位;对住宅和租赁的性质及住宅所有权的讨论;该文本对解决我国住宅问题的启示。下面详细述之。
国内学界高度评价《论住宅问题》的学术价值,主要将其视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文献。陈征认为,《论住宅问题》“创造性运用马克思《资本论》中相关商品经济理论来研究住宅问题创建了马克思主义住宅商品经济理论”,“对于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对于发展繁荣社会主义的房地产市场,对于建立当代的房地产经济学,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11]。秦晖认为,该文本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谈论住房与贫民窟问题的最详尽、最富理论性的专著”[12]。蔡德容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住宅问题的理论,主要集中在《论住宅问题》这部著作中”,恩格斯的住宅理论澄清了我国住房改革中的思想混乱,是“我们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13]持近似看法的还有纪尽善,他认为《论住宅问题》是一部批判资产阶级在解决住宅问题上改良主义观点的“光辉著作”,“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阐明的住宅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无论是对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都是普遍适用的”。[14]此外,有文章论及恩格斯“开创性的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并“在资本主义国度里种下了马克思主义的住宅经济理论的种子”,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的住宅观点是在恩格斯的住宅理论基础上继承和发展的。[15]也有学者指出,恩格斯对住宅的性质、住宅租赁关系、地租理论、交换银行等展开了自己的论述,并提出了房屋价值成本理论等一系列住宅理论;同时“证明了资本论的科学性”。但恩格斯的论述有其局限性,他只是在宏观上提出了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而没有进入微观领域,还“不是完整的系统理论”。[16]
近年来,也有从社会学、历史学、哲学和法学角度解读该文本的文章。有学者立足于该文本的思想意旨,从社会学层面探究城市中下层民众的住房消费状况。[17]还有学者将其视为研究19世纪德国历史的重要资料,如丁建弘的《德国通史》就大量化用了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的段落文字,以介绍1871年德国统一后的工业发展情况和社会状况。他认为正是恩格斯分析的农村工人阶级对住房及园圃耕地的拥有降低了劳动力的价值,因而使工人阶级的工资低得惊人从而使德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上获得了竞争力,这是德国统一后使其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18]姜迎春认为该文本探究了住宅问题背后深层次的资本逻辑,而“资本统治是现代住宅问题的根源,解决当代中国的住宅问题同样离不开对资本的有效控制,只采取一些边缘性措施,我们就根本不可能走出房地产困局。”[19]也有些学者讨论该文本涉及的法律起源问题,认为恩格斯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并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当然,恩格斯对法律起源的论述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完成的。[20]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城市化程度的加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恩格斯对住宅的论述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这种讨论围绕住宅和租赁的性质及住宅所有权问题展开,当然与中国人面临的住房现实境况有关。恩格斯在该文本中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住宅是商品,住宅租赁是 “两个公民之间的十分平常的商品交易”,这种交易是按“经济规律进行的”。[21]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的住宅是不是商品以及租赁是否存在呢?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消费资料,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住宅仍然是商品,既可以出卖,又可以出租。出卖时,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出租时,住宅所有权同使用权分离了。如果长期取消房屋自由买卖,不许个人随意租赁,住宅就好像退出流通领域,不再是商品了。[22]恩格斯虽然提出剥夺资本家的住房而以福利的形式分给无产阶级,然而这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大城市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而不是夺取胜利的落后国家要采取的长远措施。作为建筑企业的产品,住宅在中国仍然是商品 。[23]
学界几乎一致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租赁关系。恩格斯指出,“这些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的用益权,至少在过渡时期难以无偿地转让给个人或团体。同样,消灭地产并不是消灭地租,而是把地租——虽然形式发生变化——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决不排除保存租赁关系。”[24]蔡德容认为,住宅商品化,除了包括住宅的出售以外,还包括住宅的出租,而且住宅出租是主要形式。住宅租赁是一种普通商品交易,它存在于商品经济存在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因而也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25]牛西午认为,社会主义并不否认地租的存在。只不过,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归土地资本家所有,社会主义制度下则以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由劳动人民占有。[26]也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租赁关系,应该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的特性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建立租赁关系,企业获得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进行相对独立的经营,然后向国家交付利润。[27]还有学者认为,土地国家所有全社会使用、土地国家所有协作社使用、土地国家所有个人使用,是社会主义土地国家所有制之下三种不同的土地占有使用方式。《论住宅问题》中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地租转交给社会所有的著名论断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一般要先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再经由土地国家所有制,最后发展到共产主义土地无所有制。[28]
住宅是商品与住宅具有商品属性是不是一回事呢?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即使理论上承认住宅是商品,也不等于住宅可以自由买卖和租赁。[29]把住宅福利化看作住宅缺乏的原因并不恰当,住宅商品化更不是解决住宅问题的根本途径。提高房租以促使人们买房也不适当,这恰恰是一种退步。恩格斯明确反对这种做法,并提出“必须剥夺现在的房主”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用计划分配方式租给城市职工的住宅,名义上是商品,实标上是不完全的商品;国家和住房职工之间的关系,既是住宅租赁关系,又是职工享受国家社会福利的关系,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租赁关系性质不同。[30]
工人是否应该拥有住宅所有权呢?有些学者认为,恩格斯反对住宅私有有特定语境和目的,要做全面的历史的理解,不能硬套到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住宅私有妨害工人革命,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已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生产就是为了造福人民。因而工人可以拥有自己的住宅;马克思恩格斯都明确提出过,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公有而消费资料为个人所有,而住宅是个人消费资料。[31]也有学者认为,恩格斯的确批判了蒲鲁东主义者和资产阶级让工人获得住宅所有权的方案,但“我们现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在承租人租房与买房自愿的情况下,国家用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买下已租的房屋,这与扎克斯、米尔柏格等人所主张的工人拥有住宅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做法。其目的意义也丝毫不相同。”[32]还有学者简要综述了1981年之前国内关于住宅问题的论争,列举了驳斥以《论住宅问题》为根据“反对职工自建住房”的三种理由,一是恩格斯反对工人自有住宅目的是为了反对用这种办法取代社会革命;二是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解决工人住宅问题的前提,这在中国已基本实现但中国住宅严重短缺;三是住宅和其他日用消费品一样都是同样性质的商品。因此“职工自建或购买住宅,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职工自建或购买住宅完全不应该被看成是‘房产主’或‘资本家’。 ”[33]学界也有不同观点,例如蒋响元认为住宅私有化的提法有悖于恩格斯、列宁关于住宅问题的论述,客观上也否定了我国几十年住宅公有化的努力。因为恩格斯单独将住宅和工厂、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划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是辩证分析住宅的特性后作出的正确论断。[34]晓亮、戚名琛认为,恩格斯明确主张住宅社会公有,采用直接的分配来满足人们对住宅的需求。但是恩格斯这一主张不合时宜,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尝试纠正了经典作家原先作出的某些不适合社会主义实际生活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35]严涵则从劳动力价值理论出发,认为“从理论上说,既然现有公有住宅是由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态而形成的,那么从原则上,现有公有住宅应当‘物归原主’,‘无偿’分配给过去长期只领取低工资的所有的劳动者才是。当然这种‘无偿’的分配并不是平均的分配,也不是像原苏联或东欧国家的所谓‘私有化’,而应是符合中国特殊的国情的做法。 ”[36]
当代中国住宅问题的现实是学者关注《论住宅问题》的重要出发点,相关论述涉及如何重新解读马克思主义住宅观念以及如何理解中国住宅现状等方面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郭玉坤认为,恩格斯分析的德国住宅问题产生的原因与我国住宅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相似之处。工业化与城市化加速发展造成了住房短缺,由于城市聚集和规模经济的效应,大批农村工人进城,形成对城市土地和住房的巨大需求,而原来的旧城市改造拆迁,高档公寓代替了原有旧的住宅,造成工人住宅严重缺乏,住宅短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产物。而我国的住宅问题也是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凸显的,也存在旧城改造活动等。[37]黄石松指出,恩格斯分析的情况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相似,只不过“今日中国的住宅问题,无论其广度和深度及其波及的方面,都要比一个多世纪前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广泛得多,复杂得多,影响也大得多。”[38]戴念慈则把恩格斯分析的造成住宅问题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资本家的剥削和19世纪西欧工业的迅速发展。他认为后者是直接原因,相比而言,我国住宅短缺的原因主要是工业的发展造成的,因为资本家的剥削在我国已基本消灭。[39]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应该通过推进住宅商品化、发展租赁关系的举措来解决住宅短缺问题。主张推行住宅商品化,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低租金,福利制”的住房制度,通过激活住房市场及租赁市场来解决我国的住宅问题。[40]进入21世纪,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住宅短缺问题并没有因为住宅商品化的推进而缓解反是愈加严重了,于是一些研究者开始“重读”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结合时代条件汲取恩格斯住宅思想的启示,不再片面强调住宅商品化而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有学者看到,“只要我国的现代化脚步不停止,城镇化就不会止步,因而就会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存在旺盛的住房需求。”[41]颜洪平等认为,恩格斯的住宅思想启示我们,在住宅建设中要兼顾住宅的商品性和福利性,实行双轨制。因为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住宅有商品性、租金性、市场性,但恩格斯住宅问题理论中更有公有制、消灭城乡对立、福利等理念。后者恰恰是以前我们所忽视的。[42]也有学者归纳了《论住宅问题》对解决我国住宅问题的几个启示,“一是根据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的商品特性,在全社会倡导‘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住宅消费新理念;二是建立和完善分层次的住宅供应体系,通过向社会提供多样化、差异性的住宅产品满足广大工薪阶层‘居者有其屋’的消费需求;三是在利用资本的同时要注意节制和限制资本;四是缩小城乡差距,合理分配各种优质资源。”[43]
当然,也有学者从坚持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指出,我国现在的住房按揭与蒲鲁东主义者提出的“分期偿付”的方法是相似的。按揭贷款不可能解决我国的住宅问题,因为中低收入居民太穷买不起房。对于资产阶级提出的工厂修建个人住房、工人自助、国家帮助的方法恩格斯曾给予了批判反驳,这几种措施在我国实施的效果也并不理想。恩格斯的论述启示我们不应该总是在增量调整上做文章,而应该重视住房存量,要对现有存量进行优化利用,要降低住房空置率。从长远来看则是要消灭城乡对立,统筹城乡发展。[44]李庆喜也提出类似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动解决住宅问题”,“住房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涉及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为此应“打破房产经济,征收房产税,果断采取措施来降低房价,改善民生。 ”[45]
此外,不乏学者强调恩格斯消除城乡对立的观点的重要意义。胡治艳指出,在恩格斯看来,城乡对立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时期城市住房短缺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住房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造成的城乡对立,目前在我国城市中不能追求人人拥有所住住房的所有权,政府应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46]顾相伟也认为,“房地产问题的解决还涉及到……以及城乡对立的消除,城乡对立的消除或许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假如城乡能够均衡发展,城市房地产就会如釜底抽薪般彻底失去上涨的动力,社会资源也就能合理流动和配置。”中国的城乡对立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长期以来人为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改变这种状况要深入改革。[47]
综上所述,恩格斯对蒲鲁东主义解决住宅问题思路的批判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他对住宅性质与租赁的论述、对住宅问题产生的原因的分析以及消灭城乡对立的思想具有不可忽视的时代意义。梳理《论住宅问题》中文版流传史,研究国内学者对该文本的多角度研究,可以从中获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启示。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住宅问题已经成为关乎人民幸福的重要参数,借鉴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住宅问题的思想资源,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进行具体的理论解读和现实分析,并提出富有哲学远见的解决方案,有益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住宅问题折射的政治经济学论域,进而从“作为平等的正义”层面理解的“居者有其屋”的政治哲学内涵,更好地解决当今中国的住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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