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军,张白玲
(集美大学 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6)
2007年,吉林大学爆出负债30亿的消息,引发了公众对高校债务危机的高度关注。2009年,教育部将“开展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其后,各省相继出台了化解高校债务的相关措施,在政府的主导下,公办高校化解债务危机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民办高校的债务问题并没有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缺少财政资金的支持,受融资难问题困扰,面临更大的债务危机,甚至有倒闭的风险。随着生源的减少,民办高校正遭遇一场生死劫,因此,探讨民办高校的债务问题,研究如何化解民办高校的债务危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民办高校的财务透明度不高,加之受到融资体制的影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负债情况,外界很难掌握。为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通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396所民办高校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截至2012年4月30日,民办高校的债务余额情况见表1[1]。
表1 民办高校债务余额分布情况
通过上表可以发现,民办高校债务平均余额不到1亿元,其中债务余额在0.5亿元以下的民办高校占到了49.2%,这说明我国高校债务风险总体是可控的。另外,胡卫等就浙江、福建等地民办学校债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其中对48所民办高校的资产负债情况的调查结果见表2[2]。
表2 48所民办高校2009~2011年校均资产负债变化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48所民办高校总体负债率在30%~40%,而且负债总额有小幅度下降,也说明了我国民办高校的总体债务风险是可控的。但是,教育部调查显示,有52所高校债务余额超过2亿元(见表1),特别是27所本科院校债务余额平均达到3.9亿元,说明部分高校面临巨大的债务风险。
民办高校因债务问题而导致债务危机,甚至倒闭,已屡见不鲜,如2010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因其投资方大昌集团资金链紧张等因素突然宣告停止办学,与此同时,浙江另一知名民办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则因政府的帮助才避免了倒闭的厄运[3]。因此,尽管我国民办高校总体债务风险可控,但对于部分民办高校而言,化解债务危机是其必须解决的难题;对政府而言,对债务风险高的民办高校进行必要的监控,帮助这些高校化解债务危机,避免或减少民办高校倒闭带来的危害,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1.扩大招生规模和应对高校评估是导致民办高校负债上升的主要原因
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起点低,许多民办高校在“一无资金、二无校舍、三无教师队伍”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我国民办高校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而不是捐资办学,举办者先期投入以后,民办高校要依靠学费收入维系其生存和发展,这种“以学养学”的模式客观要求民办高校迅速取得开展学历教育的资格,迅速扩大招生规模,以获取稳定的学杂费收入来实现其原始积累。实践证明,凡是取得开展学历教育的资格,较早进行和完成规模扩张的民办高校,几乎都走上了成功之路,而没有取得开展学历教育的资格,未及早完成规模扩张的民办高校,几乎都面临财政困难,生存艰难。[4]但是,民办高校要获得开展学历教育的资格和扩大招生规模,就必须满足《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办学条件,并按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民办高校为了通过评估,不得不投入巨额资金开展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没有政府财政补助且举办者投入资金有限的背景下,民办高校只能依靠贷款来筹集资金,从而背上巨额债务包袱。还有部分民办学校,为了追求规模,热衷于升本,为了满足升本的要求,大肆通过举债进行建设,一旦未能如期实现升本,就很容易爆发债务危机。
2.民办高校融资难,债务隐秘性强
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均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被归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民办高校的非营利组织定位使其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服务。另外,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均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民办高校的担保、反担保能力都受到制约,这使得民办高校融资异常困难。[5]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其举办者往往需要将自身资产抵押,为民办高校贷款,甚至通过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如厦门华天学院因负债1.5亿元而爆发债务危机,其中有五六千万元就属于民间借贷。[6]这不仅导致民办高校的债务隐秘性强,而且也导致民办高校与其举办者之间的产权界限不明确,财务管理不规范。
3.民办高校投资期限与债务期限不匹配,风险大
民办高校的借款,主要用于基础的教学设施建设,这些基础设施投入的回收周期非常漫长。而我国的银行贷款,主要以短期贷款,或者3到5年的中长期贷款为主,民办高校的贷款期限与资金回收期限严重不匹配,一旦贷款到期以后不能获得新的贷款,民办高校不可能变卖教学资产偿还债务,除非挪用学生的学费,否则是无法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本金。仍以厦门华天学院为例,其1.5亿元的债务均为短期债务,债务集中到期引爆了债务危机。民办高校这种以短期借款为主的融资模式,决定了其需要不停地借新债还旧债,或者需要举办者新的投入,因而风险极大,一旦举办者资金链断裂,就只能挪用学生的学费,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危害极大。
4.未来的学杂费收入是民办高校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负债需要还本付息,但高校不同于企业,其偿债资金的来源极其有限。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收入呈现出对学杂费收入的高度依赖性。据有关调查统计,各类民办高校的学杂费收入占经费收入总额的比例平均为87%,其中独立学院、民办本科和民办高职分别占比82%、91%和92%,民办高校还未形成完善的社会筹资渠道,社会服务收入和捐赠收入在其收入比重中仅占5%。[7]民办高校的这种收入结构,决定了民办高校的未来学杂费收入是其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民办高校向学生收取学杂费,需要在其后向学生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而提供教育服务需要支出办学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投入的折旧成本和日常教学活动的运行成本,因此,理论上来讲,学杂费扣除办学支出后结余部分,才能用来偿还债务。近年来我国高校的办学成本越来越高,但民办高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并没有大幅度上涨,使得民办高校仅靠学费收入维持正常运转已经异常艰难,遑论通过办学结余去偿还债务本息了。更为严重的是,民办高校生源下滑导致学费收入减少,在沉重的债务压力下,一方面民办高校只得开展招生大战,甚至发动学校的全体教师和在校学生四处招揽生源,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另一方面,为了降低办学成本,只得压低教职工工资收入,减少教学投入,有的高校甚至让学生以实习的名义减少教学,让学生为学校赚钱,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8]
1.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保障民办高校创办者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虽然《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举办高等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也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说明民办高校举办者获取合理回报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也是符合我国民办高校投资办学的客观实践的。可是,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合理回报”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教育管理部门在管理中也将民办高校视为“非营利组织”,民办高校的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实际上是得不到保障的。正因为如此,民办高校的举办者采取了观望态度,具体表现就是办学的原始投资不足,民办高校只得通过举债方式来维持。笔者认为,民办高校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导致民办高校出现债务危机的根本原因。
负债办学,是高校发展过程中的无奈之举,公办高校可以在政府的帮助下化解债务危机,但民办高校只能依靠自己。目前民办高校依靠学杂费收入偿还债务之路是行不通的,这是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特征所决定的,另外,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要实现大规模的捐资办学来化解债务危机也不具备可行性。要化解民办高校的债务危机,根本出路在于举办者增加投资。但是,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如果无法获取回报,是不可能吸引投资的,因此,保障民办高校的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是民办高校吸引投资的客观要求。
高等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与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实际上,一定的赢利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潘懋元等提出了民办高校发展的第三条道路,将民办高校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捐资办学的非盈利性民办高校,第二类是营利性的民办高校(主要开展非学历教育),第三类是民办事业类高校,即投资举办但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校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又不是盈利性的民办高校。[9]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有利于化解高等教育公益性和举办者营利需求之间的矛盾,在对我国民办高校进行这样的分类以后,能为民办高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预留足够的政策空间,吸引新的民间资本投资民办高校,可以有效化解民办高校的债务危机。
2.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对民办高校提供必要的财政补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并要求各地在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10]目前,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旺盛,公办高校无法完全满足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民办高校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为国民提供了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但是,相对于公办高校来说,民办高校完全依靠民间资本投资,民办高校的学生也必须全部承担其受教育的成本,是不公平的。将民办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给民办高校一定程度的财政补助,不仅有利于增加民办高校的收入,降低债务风险,也有利于社会的公平。
3.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控,建立债务危机预警机制
要防范民办高校的债务风险,一方面,民办高校自身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增加收入,严控支出,合理调整债务水平和结构,以降低债务风险;另一方面,民办教育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民办高校的教职工和学生的利益,教育管理部门应该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控,建立债务危机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民办高校的债务风险,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规避债务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笔者认为,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控,最重要的是应该使民办高校能够接受社会的监督,督促民办高校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十分有效的措施之一。
4.消除法律障碍,拓宽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
受制于民办高校教学设施不能用于抵押,民办高校债权融资困难,物权法和担保法做出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的规定主要出于公益目的考虑,担心这些设施一旦用于抵债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将教育设施用于抵押,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以这些设施偿还债务,并不意味着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抵押偿债以后,只要这些设施仍用于教育用途,与学校破产相比,其实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对相关法律进行适当修改,消除法律障碍,允许民办高校的教育设施用于抵押获得贷款(当然,可以设置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处置抵押物以后仍应用于教育用途),以拓宽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
虽然我国民办高校总体债务风险是可控的,但是部分民办高校债务风险大,存在爆发债务危机的可能,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处理好民办高校的债务问题,防控民办高校的债务风险,不仅关系到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化解民办高校的债务危机,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更需要制度的创新。希望本文的研究,对化解民办高校的债务危机有所启迪。
[1]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研究院.中国民办学校债务情况调查分析报告[EB/OL].http://www.cnhei.com.cn/News/20130618/201306180920485043.html.
[2]胡 卫,董圣足,方建锋.民办学校资金来源及债务情况调查[J].教育发展研究,2012,(Z1):14-19.
[3]21世纪网.民办高校如何度过危机[EB/OL].http://www.21so.com/HTML/21cbhnews/2010/6-10-46431.html.
[4]邬大光.我国民办教育的特殊性和基本特征[J].教育研究,2007,(1):3-8.
[5]陈汉辞.民办高校遇融资生源双重困局,未来3年迎破产高峰[N].第一财经日报,2013-04-10.
[6]倪立婧.华天学院老师3个月没领工资[N].厦门商报,2012-03-08(A06).
[7]鲍 威.中国民办高校财务运作与办学行为的实证研究[J].复旦教育论坛,2011,(3):70-76.
[8]臧旭平.民办高校遭遇生存危机[N].青岛早报,2011-07-25(8-9).
[9]潘懋元,邬大光,别敦荣.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第三条道路[J].高等教育研究,2012,(4):49-51.
[10]国务院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N].中国青年报,2013-0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