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麻烦

2013-12-18 11:30
廉政瞭望 2013年21期
关键词:展销会销售者刘先生

商场购物是十分流行的现代生活方式,但在购物过程中也容易产生各种纠纷,甚至人身伤害。当你遇到这些“非常状况”时,应该如何应对?

顾客受伤商场难辞其咎

案例一

王女士和女儿到一家商场购物,进门时女儿被商场侧门的一扇碎玻璃门划破了腿,到医院进行治疗一共花了1000多元。事后王女士找商场要求赔偿,但是商场却称他们已在门上贴上了“此门已坏,小心玻璃”的警示语,所以责任应该由王女士和其女儿自行承担。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作为经营者的商场,仅仅有危险警示是不够的,商场应该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伤人商场亦有责

案例二

刘先生在一家商场挑选了一个电饭锅,刚用了一周,电饭锅竟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爆炸了,刘先生的妻子也因此而受伤。刘先生找到商场,要求赔偿损失,但商场认为,如果是产品质量安全有问题,应该是生产商的责任,商场只是经销商,不应该承担责任。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 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一发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生产商和销售者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该商场应当对刘先生进行赔偿,不得推卸责任。

展销商品出问题该找谁

案例三

小丽在某商场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买了一个翡翠玉坠。事后经权威机构鉴定,该玉坠并不是天然翡翠,而是假货。小丽回商场准备找商家理论,结果展销已经结束,一时找不到商家,小丽只好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赔偿。商场则辩称,他们只是承办展销会,对于展销的商品质量问题不负责任。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该商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对小丽进行赔偿之后,商场有权向展销商家追偿。

猜你喜欢
展销会销售者刘先生
历届科普惠农特色优质农产品展销会
旧事
投 宿
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民法典》删除《侵权责任法》第42条之解读
跟团在景点买到假货 能要求旅行社赔偿吗
山东临朐观赏石展销会隆重开幕
父子间的硝烟
跟团游中买到假货找谁赔
人小鬼大狄仁杰
比较法视野中的销售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