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区企业案件执行的几点思考

2013-12-10 03:40万琴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3年11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开发区法院

万琴

【摘 要】近年来,受欧洲债务危机、国内经济转型等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有一部分开发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停产歇业,继而引发大量经济纠纷案件。

【关键词】开发区企业案件;执行

笔者调研后发现,涉开发区企业类案件执行难主要特点有三个方面:

一是案件类型较为特定。未执结案件以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与企业运行资金密切相关的案件居多,占所有案件纠纷类型的92%左右。

二是有的被执行企业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有的企业涉及建设工程、银行借贷等纠纷,申请执行的自然人百余人且还有银行、担保公司等集中申请执行,但其可供执行财产不多,矛盾集中,案件执行难度较大。

三是有的难执行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有的企业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有的企业设立时间短,资产不够充足,偿还能力有限。

笔者认为,执行难问题有着许多共通之处,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细胞,涉开发区企业案件执行难有着其特殊的原因:

一是部分企业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受廉价的土地、税收政策所吸引,有的企业未考虑自身现状,盲目扩张,无法及时投产或是即使投产但效益不佳,可供执行财产少。

二是有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有的企业通过注销企业、转账、资金体外循环、将部分公司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等手段规避执行;有的股东利用空壳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逃避执行。

三是部分企业确实是无财产可供执行。部分企业长期缺乏经济效益,处于停产或待产状态,除厂房、生产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产设备老化,拍卖款项亦无法使标的全部执结到位。

四是强制措施实施在运用中有些难度。目前,执行企业要考虑到多方利益群体,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涉及到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债权人利益等等,所以,在采用执行强制措施时难度更大。

针对开发区企业执行案件的上述特点,要求我们的执行法官必须坚持以“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为根本宗旨,大胆探索,创造性的开展执行工作,不断提高执行能力。为此,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客观状况,提出如下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与大家共勉。

一、“执行监督、放水养鱼”

如果被执行的开发区企业因受宏观经济影响,暂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后劲非常良好,执行法官可召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会议,客观、公开介绍企业的实际状况,力求申请执行人的心理认同,同时,在申请执行人中推选一至二名人员与执行法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执行监督组,执行监督组对执行法院负责,给予企业一至两年的执行缓冲期,在执行缓冲期内,根据企业的效益状况,最大限度的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需求,如果企业经营状况明显恶化,执行法院可立即变更执行方式予以执行。

二、 “优先执行、平稳过渡”

有的开发区企业因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刚刚组建即发生资金断裂,主要表现为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集访。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执行法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树立“民生优先、司法为民”的执行工作新思路,通过设立执行款发放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优先、快速执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 “约谈执行、综合治理”

针对开发区企业一般均系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而来,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身份和背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许多企业根本就不予理睬,认为法院不会、不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执行法官要有一定的执行智慧,及时向领导汇报,必要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报告,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采取“联合约谈、综合治理”的方式,告诫被执行人放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四、“腾笼换鸟、和谐执行”

开发区是由政府划定适当的区域,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兴办一两项产业,同时是给予相应的扶植和优惠待遇,使该区域的经济得以迅速发展。政府对进入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有一定的标准和限制,因此,对开发区企业的执行,法院应当与政府管理部门充分沟通,了解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并积极争取政府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一般不轻易对开发区企业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而是在政府管理部门的引导下采取“腾笼换鸟”的方式进行整体转让,努力构建和谐执行的法治环境。

五、“规范执行、案结事了”

如果被执行的开发区企业,通过上述执行方式仍无法达到执行目的,执行法官应当对债权人进行认真登记和梳理,确定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然后,根据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行使释明权,被执行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告知债权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均不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96条之规定,规范执行,做到案结事了。

考虑到开发区企业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好涉及企业、民生案件执行工作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完善执行和解机制。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要依法和谐执行,通过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关切、照顾、处理好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在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实现债权的执行诉求的前提下,切实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发展或正常生活。

(二)建立执行工作预判预警机制。法院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因经济形势变化对执行工作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准确判断,总结经验,提高对各类敏感、复杂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切实做好对相关问题和纠纷出现苗头的防范和预案。

(三)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对涉及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款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有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时掌握并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争取重视和支持,落实有效解决措施。

(四)建立执行大要案报告机制。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启动执行申请的案件、群体性执行案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涉案法院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从而便于将各种苗头性问题纳人监控范围,及时加以防范和化解。

(五)建立执行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本区域内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所遇到的困难,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对案件执行中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动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沟通协调,努力为案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为社会和企业稳定提供有利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 胡家强、宿宝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建议.《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 于瑶:破解执行难的对策.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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