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雪,徐彦超
(1.北京体育大学 思政部,北京 100084;2.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061000)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后奥运时代,在中国迈向体育强国的进程中,社会法治构成体育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必然要求中国体育人的法治理念要与时俱进,适应和跟上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
现代法治理念,立足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系统地反映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对现代法治形成了更加紧密的制度依赖。现代法治在推动我国迈向体育强国的进程中,既是体育事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体育发展的根本保障。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和体育运动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体育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体育需要并渴求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保障,实行体育法治化;而法治社会也要求把体育纳入自身的视野范围内。现代奥运会按照法治社会的架构模式,建立起严密的组织制度系统,实行严格规范的程序操作,并按照现代民主法治要求逐步进行组织运作和制度规则的自我调整,在维护权益、组织决策、解决纠纷、惩治腐败等方面不断地与法治衔接[1]。现代奥运会自始至终都贯穿着法治和规则意识,奥运会的申办和举行等过程都有一套极其严格的规则和准则。这些都为中国体育人提供了法治理念的现实模范,也是法治对现代体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在“依法治体”的时代背景下,体育人的现代法治理念问题成为必要且重要的研究课题。本研究将对体育人的现代法治理念进行现实问题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体育人现代法治理念作出法理上的解析。
现代法治理念以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为基础,是现代公民对法律的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认识、评价、情感和信仰等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现代法治理念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要建设体育强国,应当树立先进的治理理念,即“依法治体”理念[2]。在现实生活中,体育人的现代法治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3 个方面:
体育人的规则意识,是指体育运动的参赛人员、裁判员、组织者和管理者等体育人发自内心的,以体育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和遵守准则的良好态度与习惯。体育运动或源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如射箭、游泳等;或源于人们的游戏活动,如足球、高尔夫球等;亦或源于人们的创造,如篮球等。究其本源,任何体育运动都离不开规则。没有体育规则,就没有体育运动。各种各样的体育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都是体育项目开展和体育运动秩序的重要保证。而体育人如果没有规则意识,就无法顺利进行体育运动,更无法彰显体育运动追求公平竞争的精神和魅力。体育人的良好规则意识应蕴含了基本的体育道德素养和体育精神。
权利意识是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其观点的社会评价。公民权利意识是现代公民应具有的素质。在社会实践中,我国体育人的权利意识逐渐凸显。在实体权利方面,体育人开始了解和重视自身各方面的权利。在程序权利方面,尤其是处罚纠纷的权利救济,体育人开始寻求体育行业外部机构(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救济,如谢晖因俱乐部拖欠工资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维护其劳动报酬权[3],姚明、刘翔等体育明星因肖像权被非法商用而提起侵权之诉等。虽然,我国一些体育组织强调“体育行业自治”规则,明确其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限制司法介入体育领域解决纠纷,但体育人的权利意识已经成为我国体育发展中势不可挡的一股法治力量。
在理想的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应纳入法治的轨道,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是法律至上的体现。所谓体育人的法律至上观念,是指体育人在主观心理上对法律至高无上及其所蕴含价值的综合认识,表现为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进而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和实践法治。体育人法律至上观念的遵循,体现了追寻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同时也反映了体育领域中法律权威的维护。
当前,我国体育改革的进程不可阻挡,社会利益多元化背景下的体育行政权力如何监督和控制,体育管理体制如何改革,体育运动员的独立人格权利如何体现等等,成为体育人关注和探讨的重要课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体育人的现代法治理念在日益增强。但体育人坚守现代法治理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体育人的规则意识还是比较强的。运动员自觉遵守规则参赛,裁判员严格尊章执裁,体育赛事运营日趋规范化、专业化和权威化。但与此形成反差的是,我国体育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尊重、不遵守规则的突出问题,如运动员不尊重体育裁判结果,裁判员存在程序正义问题等。
此外,近年来,在体育赛事中对体育规则的合理或不合理利用也成了争议的热门话题。2012 年伦敦奥运会上因不合理利用规则而遭受处罚的现象也是时有见诸报端。而这背后恰恰反映了体育人的规则意识问题。规则毕竟是人制定的,难免有其瑕疵之处。但不完美的规则不应成为体育人违背体育道德底线和体育精神的理由。
在体育领域,因为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体育组织历来就存在“自律”的传统,有一定的“体育行业自治”规则。一旦出现体育不正当行为,如体育暴力、“假赌黑”、兴奋剂等问题,体育人往往启动体育纪律处罚规则,运用内部“审判”机制对体育不正当行为进行处罚,一些国家还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制对体育纠纷进行程序救济。这种司法有限介入体育领域的现象,又给体育人现代法治理念的坚守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在体育法学理论界,司法是否应该审查体育组织的决定目前仍然存在争议。在没有司法或其他管理手段介入的情况下,体育组织是否能够很好地保护社会利益呢?“司法介入派”认为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因为体育组织相对于运动员有垄断性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而“容忍理论派”认为体育应该用比赛规则解决纠纷,而不是司法介入,不论在某一案件中有多么不公平,这种牺牲是相对人参与体育的代价。学者韩勇认为,在体育行业,司法审查应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即在程序上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和在审查范围上尊重事实认定原则[4]。
的确,“体育行业自治”规则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有限性。但“体育行业自治”规则应该是在国家法律范畴内的自律,它不能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甚至替代国家法律,否则无效。2009 年年底我国足坛开展了“反赌反腐”风暴。对于这些严重有悖体育规则和法制的行为,只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我国足坛,实行依法治球,用法制化规范足球联赛,已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层面加大对足球联赛的规范,特别是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统一、严格的法制规章,以规范各项制度,保证联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良好的足球环境[5]。这是体育人的现代法治理念在法理层面的一种价值追求。在体育规则穷尽救济的情况下,司法介入体育领域为体育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第三方的救济渠道和最后防线,更为体育人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提供了公正的实践支撑。
法治是一定法律文化参与的精神活动和实践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一定的法律文化基础与背景。历史上,我国社会法治理念一直处于缺位状态,人们的法律文化观念也较淡薄。近年来,我国体育领域中出现“以权代法”、体育法律法规面临执行难和适用难等现象,其原因之一就是体育法律文化的缺失问题。因此,有学者指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不但要加强法治建设的制度载体和实践环节,还必须着眼于体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创造体育法治的精神文化氛围,用先进的法治文化引领体育法治实践的发展,塑造体育队伍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素质,立足于人的体育法治素养的提高[6]。
在体育领域,良好而完备的体育法律制度是现代体育法治化的前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更重要的是要有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社团组织等相关单位和体育人的践行。体育人在现代体育的发展和改革中发挥着主体作用,思想指引行动,体育人的法治理念就具有先决和基础的作用。笔者以为,从法理上看,体育人的现代法治理念主要反映在以下3 个层面:
4.1.1 了解体育规则的知识
不同体育运动项目有不同的体育规则。认识和理解体育规则,是体育人规则意识的基本职业要求。体育竞赛运动员首先必须学习和熟悉相应体育运动项目的规则,按照体育规则进行比赛,在体育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利用体育规则,发挥技战术,争取比赛的胜利。同样,裁判员也应熟悉和理解相应体育运动项目的规则,提高比赛执法能力,准确运用体育规则界定比赛行为,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断结果,实现真正有效地执行体育规则,服务于精彩的体育比赛。因此,了解和熟悉体育规则的程度是衡量体育人职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4.1.2 遵守体育规则的意识
懂得体育规则的知识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体育规则适用于体育运动项目。正如我国明代思想家王守仁所倡导的“知行统一”观。因此,比学习体育规则更重要的,是体育人遵守体育规则的意识,自觉遵守体育规则的愿望和习惯。而这也是体育人规则意识的实践要求。应该说,有体育比赛就有规则;有规则就应该有裁判;有裁判,就有争议。但是,无论对裁判有着多大的异议,体育比赛进程中运动员首先都必须要尊重裁判结果,维护体育运动的顺利进行,这是体育人良好规则意识的一种体现。当然,在强调运动员尊重裁判结果的同时,对裁判员公正执法的业务能力也应有明确的管理规则和职业要求。而针对不公正处罚,运动员事后应享有通过一定的救济渠道进行申诉的权利。这是体育人良好规则意识的另一种体现。遵守体育规则的意识,体现了体育运动中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而从社会公共利益和体育秩序、体育发展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体现体育的公平精神。
4.1.3 将遵守体育规则内化为体育人的素质修养
这是体育人规则意识的最高道德境界,即将外在的体育规则内化为体育人的道德品质,将遵循体育规则作为体育人自觉的行为习惯。这时,体育规则不仅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规范要求,而且是体育人的主观意识和做人规则的融合。体育人在认同体育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普遍遵守体育规则所获得的程序正义和结果公正的实践积累,将遵守体育规则的自觉训练和修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孔子所言:“从心所欲不逾矩”。这种境界也是体育人自觉地以体育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最高职业素养。一名优秀体育人应以此境界为其职业理想的追寻目标。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的民众意识,是公民个体从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出发,对其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对法制原则等的认知、观念和心理活动的总称。现代法治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权利的行使和权力的运作最终以人为终极目的。当代中国的体育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但在“依法治体”的根本价值目的上是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且在建设主体上必须坚持公民的广泛参与,因此,体育人的公民权利意识是培育体育法治人格和建立体育法治秩序的关键要素。
从内涵上看,体育人的公民权利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4.2.1 体育人独立的主体意识 体育人独立的主体意识,即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体育人对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地位的一种自觉的观念和认知水平,也就是作为现代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它包括体育人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如参政议政、监督公权力等主体意识。
4.2.2 体育人的权利意识 权利是法律价值层面的核心。体育人的权利意识,主要表现为体育人对依法所享有的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宗教信仰以及其他各项法律所赋予权利的认知,并主动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认同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等观念。
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制观念的最高境界。它遵循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并寻求一定的法律机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体育人法律至上的观念并不强。这主要有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如我国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观念等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而淡化法律蕴含的内在价值,“依法治体”进程中重视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不完善等等。
体育人法律至上的观念,能促进现代社会体育法治精神的形成,进而加快“依法治体”的发展历程。从应然的角度上分析,体育人法律至上的观念表现为:在体育行业里,当体育违法行为出现时,体育人一方面首先想到的应该是选择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想方设法地利用“体育行业自治”规则或找关系托人情请求行政权力的介入,排斥或干扰法律渠道的程序救济;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序启动后,体育人应秉承司法公平、正义、合法的信念,尊重裁判程序和结果,而不是寻求枉法裁判的结果。
总之,体育人的现代公民意识如何,体育人坚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如何,体育人是否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体育人是否遵循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等等,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体育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从体育人的角度来看,增强体育人的现代法治理念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重要条件,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对体育人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
[1]于善旭.北京奥运会与中国体育法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34(3):2.
[2]曹彧.访总局政法司司长张剑:牢固树立依法治体理念[N].中国体育报,2011-06-07.
[3]莫石.维权斗争超现实结尾 谢晖与力帆七十万私了[N].体坛周报,2004-09-01.
[4]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488 ~489.
[5]任雪,杜晓.中国足球如何从人治走向法治[N].法制日报,2010-04-23.
[6]于善旭.我国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进路[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24(2):103.
[7]何文胜,石龙.我国人文体育现状综述[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1,(1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