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子淇,崔国文,宋 阳
(1.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2.滨州学院 体育系,山东 滨州 256600;3.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体育系,辽宁 沈阳 110179)
体育作为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必然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自建国以来,纵观六十余年,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可谓波澜跌宕,其中直接影响运动员这一职业的薪酬体系也经过数次变革。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国家提倡国民体育。”1950年全国体育总会正式筹备成立,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正式起步。1952年6月成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后称之为第二次代表大会),成立体育学院、集中训练优秀运动员、举办全国运动会等等,同年,中国代表团参加了第十五届赫尔辛基奥运会,认识到自己与世界水平的差距。为迅速改变这一状态,团中央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了《选拔各项运动选手集中培养的通知》,其中指出:“由于中国过去体育基础差,近几年几次出国参加球赛,水平较低,与今天的国家地位极不相称,此种情况亟待改变。因此体育工作如果只有普及而不在适当范围内加以提高,就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要,而必须使普及与适当范围内提高体育技术水平相结合,以取得进一步的发展。”1952年2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决定在足、篮、排球等项目上首先成立“中央体训班”。体训班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专业队的开始,后来,各行政区依据中央体训班模式相继成立了体训班以发展竞技运动。当时的体训班主要是来自不同行业,因此,除了少量训练津贴之外,并未形成统一的工资体系,直至1956年,我国制定出第一个针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制度。这一时期,我国处于百业待兴阶段,无论是物质基础还是制度建设都呈现极其复杂的局面,因此,缺乏统一的工资制度。当时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解放军指战员实施供给制,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由此形成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局面。
1956年,国务院第32次会议作出《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这次改革规定工资标准直接用货币衡量的制度(职务等级工资制),这一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各级工资标准依据本地生活水平与物价指数确定。国家技术人员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共198个工资标准。同时,教育、文化、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
1963年劳动部、内务部、国家体委(1964)根据体育系统具体情况修订了运动员工资标准:“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优秀运动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与国家职工享受同样待遇;以后在分配工作或复学、升学时的生活待遇等,均应根据国家对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政策为运动员工资发放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竞技体育工资体制初步形成。随后的文化大革命使得百业凋敝,体育也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直到文化大革命接近尾声,工资体制才逐步恢复。
此后,1975年、1978年两次提高运动员的定级工资。1981年,调整卫生、教育、体育等3个部门部分职工工资,重新制定了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减少等级、加大级差、扩大升级面等,使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调动了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没有从工资制度方面进行根本改革。
为提高训练的积极性和鼓励运动员勇创佳绩,在1982年11月29日由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提高运动员训练积极性、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1985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侧重于“按劳分配”原则,力图打破大锅饭的平均主义。适当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技术高低、成绩好坏、贡献大小的差别。就此意味着我国三级训练体制下运动员工资制度的正式成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体育事业也日益强盛起来,以往的工资体系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国家体委于1985年制定了《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公布意味着我国运动员工资体系已经日趋成熟,也基本体现了“少劳少得、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和工资与成绩好坏、贡献大小直接挂钩”的原则。同时根据运动员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制,体育津贴原则上是按运动员所获得的运动成绩来评定。运动员办理正式入队手续之后,下一个月开始计发体育津贴,一般定为四等津贴最低档(六类工资区为58元)。运动员现行工资低于运动成绩相应津贴等级的,均可进入相应津贴等级最低档。现行工资指本人现在实际领取的标准工资额,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现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不包括浮动工资(下同)和其他津贴、补贴。如,省运动队运动员A,六类工资区,现行标准工资为运动员十级53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63元。该运动员曾获全国冠军,相应津贴等级为二等,最低档为90元,即套入90元。这一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标志着我国运动员工资逐步制度化、体系化。
直至1992年,当时我国政企不分、人员庞杂的弊病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据统计,那一时期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在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1992年党的十四大上明确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由此,我国体育事业走向逐步分流的道路。
如果将1992年红山口会议作为一个转折点,那么之前的中国竞技体育走的是三级训练体制,凡加入省市有编制的队员均享受国家事业编制工资待遇。尽管当时待遇较低,但是在“不患贫而患不均”的氛围中并未引起人们的诟病,相反,成为很多青少年所渴望的理想职业。究其原因有如下三条:第一,由于城乡隔离,而进入专业队意味着身份由“农村户口”变为“城市人口”,这一政策在当时有着极大的吸引力;第二,运动员退役后政府会采用行政手段予以安置,这一政策使得进入专业队与考取大学享有同等权利,因此成为当时青少年走向社会、实现梦想的重要路径;第三,进入专业队意味着在体坛上可以实现“为国争光”的光荣使命,社会认知度较高,由此带来的精神满足感推动了他们从事竞技体育的热情。
1992年改制之后,部分项目被逐步推向市场,脱离计划经济的约束,在这些项目中由于市场成熟度、人们认可与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运动员收入呈现急剧分化态势,由此,我国形成了专业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两类分流的局面。专业运动员依然由省市体育局或国家体育总局等事业部门负责培养,这些项目一般市场开发度不高,前期投入较大,观赏性较差,却又是我国竞技体育中的主要夺金项目,因此只能由国家代为培养。他们的经济性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训练津贴、成绩津贴、奖金组成。非经济薪酬则包括就业安置、职业能力转换、各类保险、运动伤病保障以及广告权益等,这种薪酬分配主要套用我国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体系。到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中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体人字[2002]411号)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尝试市场化的退役运动员安置途径,根据其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实行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这一变化意味着运动员不再终身享受事业职工待遇,而逐渐转为市场化安置,工资结构也逐步倾向于绩效工资方向发展。
第二类是职业运动员,这类项目最初只有足球、篮球、排球、象棋、围棋等少数的几个项目。职业化运动员按项目类型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俱乐部性质的职业运动员,如足球、篮球等。这类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归属于俱乐部所有,运动员通过集体合作为俱乐部提供比赛,而俱乐部通过门票、电视转播、赞助与广告等收入支付运动员薪酬,薪酬数量与结构根据俱乐部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决定。他们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训练津贴、出场费、奖金和商业广告等。第二种是个体项目,如台球项目,最典型的代表是丁俊晖等。这类职业运动员薪酬主要依靠出场费、比赛奖金和商业广告等组成。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完全依靠市场对运动员实力的评价、收入与他们的竞技能力、职业素养等直接挂钩,完全属于自负盈亏。当然,我国竞技体育正处于转型期,有些项目正由专业逐步走向职业,如乒乓球、羽毛球联赛,俱乐部对运动员这一人力资本具有部分产权,运动员代表俱乐部参与赛事,薪酬由俱乐部支付,而部分权利则由俱乐部与乒协(各专业队利益代表)共享。不难看出,无论是何种项目,运动员薪酬形式市场化趋势已然确定,薪酬分配逐步与绩效挂钩,成为未来运动员收入分配的主要趋势。
我国竞技体育事业从无到有,并逐步发展,回顾这些年所获得的荣誉和成绩,都离不开我国运动员薪酬体系的保障和激励作用。我国运动员薪酬体系在不断的得到完善,同时也逐步引入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为我国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保障。
[1]李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史简编[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
[2]荣高棠.当代中国体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3]邹德新.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0(6):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