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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装备公司山西大同037003)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居多),使得关联交易成为了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而在市场发展历史上,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利用关联交易大肆转移或者“制造”利润的现象,曾经达到了泛滥的地步。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采取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成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这种特有的模式便产生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特有的现状:关联方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交易把大量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粉饰业绩;或者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资信取得贷款;或者替上市公司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等等。而最终的受害者却是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特点。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之间。近几年来,关联交易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多样,愈演愈烈。其具有以下特点:
1.粉饰业绩现象明显。利润是企业扩大再生产以及与同行竞争的关键因素,其每年盈利状况如何,不仅有利于企业主要目标的实现,而且概括了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作为债权人,其目的是能够按时收到本金及利息,其投资目的考虑的肯定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在同行业的竞争能力。公司的赢利能力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正常评价,影响到公司的价值、股票的价格等。因此,公司管理当局常用各种手段粉饰会计报表,如根据企业盈利状况随意调整固定资产年限,经营欠佳时,有意减少每年的折旧额,可以提高盈余,虽然当期会立即产生影响,但必将损害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
2.大量收入来自关联方,大量资金也流向关联方。一些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所得收入已成为他们的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在这之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就存在许多不正当的交易。如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用不开发票的手段来逃税。在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关键要素,它是衡量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主要判别标准。有些关联交易价格不透明,导致很多不公平交易逃脱法律制裁。
3.资金占用与担保现象突出。大股东占款问题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痼疾,占款现象在监管部门的三令五申中并未得到有效控制。2011年年报显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依旧严重。一方面是占款绝对总额下降速度缓慢,另一方面是部分公司2011年年末对大股东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余额同比增加。
4.关联交易的行业特征明显。关联交易主要出现在一些资本密集型、集团化的企业,由于其资产规模庞大以及子分公司众多,尤其是子分公司为产品供应商上下游的情况下,企业更倾向于关联交易,从而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
一般来说,关联交易有利有弊,但是其自身隐藏着众多的问题,通过定价、资产置换等交易事项,关联方人为操纵利润,粉饰业绩,对股票市场、投资者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一)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当供应商为上下游的关系,且购买方主要是关联方时,往往会使企业的经营业绩受到严重影响。第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在资金担保合同和贷款中,企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的数量远远大于关联方向其提供的担保额和贷款额。在关联方不能到期还款时,企业往往承担较大的财务风险,甚至面临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第三,企业通过制定较低的交易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对供货方来说,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业绩,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亏损的关联方,企业经营业绩提高,会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决策。
(二)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影响。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对关联交易事先作出安排,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牺牲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以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
(三)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对市场的不利影响。第一,从市场监管机构的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本相互抵消,造成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和经营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不仅损害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会对我国的股票市场产生影响。第二,从市场中介机构的角度看,由于中介机构常常会介入关联交易,负担有关交易的评估、审计、法律等职责,如果关联交易过于复杂、隐蔽,或交易双方有意欺诈,其结果不仅会导致中介机构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也为其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第三,从市场自身的角度看,市场的发展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虚假关联交易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我国市场的发展,而且对金融业的发展会带来沉重打击。
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企业逐步实现产业化、集团化,下属子分公司也愈来愈多,导致不正当关联交易更加频繁。影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体制方面的因素。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时期,存在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双轨制,严重影响了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首先,企业的改制导致国有资本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其行政影响力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其次,计划经济的观念在管理者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往往是多年以前的内部交易价格在关联交易中仍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几乎不受时间的考验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三,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还不成熟以及信息传递的缓慢性,企业经常会用一种“超市场”的支配力量对企业的关联交易作出事前安排。
(二)立法因素。立法滞后,使不正当关联交易失去了相应的法律制约。我国未能充分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对关联交易治理的先进经验,加之对其研究及发展方向预测的滞后性,导致了立法滞后性。另外,虽然我国已经零散的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新的关联交易方法和手段层出不穷,变化多样,相关立法工作不能及时作出反应。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细化关联交易。1999年以来,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严格分开的规范措施》,对于避免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过多而缺乏独立性,以及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操纵上市公司利润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现象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该项措施出台之后上市的几十家上市公司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都能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运作,但由于各种原因,不正当关联交易问题依然存在。本文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1.关联方的明确定义。关联方的界定是鉴别关联交易的关键因素,应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其规范,避免各种人为因素主观判断的干扰。2.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范围也应该从法律法规层面加以明确规定。3.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充分与否,对投资者等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具有重要作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信息的披露应充分说明形成的原因、结果以及影响。4.关联方以及各方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关联方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关联交易具有市场公平性;另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对其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5.关联交易的监管。应成立关联交易监管部门,对企业违背市场原则、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二)关联方的范围界定应更明确、更广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的“关联方”的定义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可视为“关联方”,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关联方定义基本相同。有区别的是:第一,我国会计准则中未将受主要投资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则视其为关联方;第二,我国会计准则仅将同受某一个企业或同受某一个人直接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将受一个人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就视为关联方。
这种与国际间微小的差别,却使得关联交易的伸缩性很大,导致交易过程、交易的公平性等都存在很大的缺陷,我国应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明确细化,尤其更应该明确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严格限制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我国监管机构曾发布通知限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但规定公布后仍有一些公司股东不遵守规定致使金融市场混乱,加大了出现不公平交易的可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加强对这些大股东的监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
(四)严格加强披露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关联交易必须具有足够的透明度,使少数股东和投资者能够予以监督。为此,需要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充分的说明和披露。表现在以下方面:1.企业经营性质或类型、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交易事项及所占比例。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对于定价政策的披露,企业必须依据当前的经济政策以及市场的变化,充分、合理的说明定价的形成机制和依据。当然,毕竟信息披露制度属于提前防范,往往滞后于层出不穷的关联交易。比如说近年来,关联交易出现了非关联化的趋势,也就是说,表面看来,交易方不是关联方,但由于利益的驱动,却促使了非关联方变成了关联方。因此,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上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披露原则。
由于上市公司对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防止其出现不公平的交易就成了关键。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稳定整个证券市场意义重大。只有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准则,规范关联交易才能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经济环境中站稳脚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生存空间和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