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现场分析的合理性
——一起入室抢劫案现场勘查失误的原因分析

2013-11-30 06:58:42胡江华陈广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作案人血迹周某

胡江华,陈广旭

(重庆市公安局 刑警总队,重庆400021)

2012年10月30日,重庆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入室抢劫案。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结束后,立即锁定了吸毒人员周某,但抓获后经审查,发现其没有作案时间。通过缜密侦查,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樊某,其交代的作案过程与我们最初的现场分析出现了明显差异,但却解释了现场分析中的众多疑点。从本案现场勘查的失误中总结教训,我们体会到重视现场分析的合理性对于现场勘查至关重要。

一、简要案情

2012年10月30日晚8时许,重庆市某小区的居民在该小区人行道上发现一具尸体,立即报警。

经勘查,确认非第一现场,并查明死者为储某,男,37岁,住该单元5楼,独居,有吸、贩毒史。

打开储某住处的大门后,发现室内有大量血迹,主卧室窗户正对楼下尸体位置。经走访得知:29日凌晨2时左右,多名邻居听到了储某的呼救声。30日晚6时许,有人路过尸体位置时并未看到尸体。

二、现场情况及物证检验

储某住处为两室一厅,室内简陋、脏乱。大门关闭,未反锁,门锁完好。客厅内靠近厨房门口的地面上有大面积血泊(已凝固)和一处血迹拖痕,拖痕延伸至主卧室内,宽度与人体相符。厨房的一个墙角有一处新鲜喷溅血迹。厨房内有菜板,无菜刀。客厅血泊周围和厨房地面上分布着两种血鞋印,一种较多、较完整;另一种较少、较残缺。客厅阳台的地面上有一团血纸巾,条状,弯曲弧度与手指相符。

主卧室门关闭,外侧锁扣用衣架的挂钩锁住。室内空间狭小,地面上散落着衣服、杂物、一个抽屉(内有一处粪便)和若干新鲜的桔子皮。清理开门口区域后发现了血迹拖痕的终点,该血迹旁边是一张床,床上的被褥和枕头粘满血迹,床头有一个被咬过一口的柿子。窗户(飘窗)关闭,紧靠窗台的一块玻璃被卸下,形成一个65×45厘米的窗口,该玻璃置于窗台上,布满灰尘。在窗口斜上方的窗玻璃上提取到指纹。靠窗有一张桌子,抽屉缺失。

各房间的墙角、缝隙和窗台等处均有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室内有一块手机电池正在充电,没有正常使用的手机。没有现金。没有适合外出的鞋。在墙壁和被翻动物品上有多处血手套印。

室外人行道上的尸体呈仰卧状,头颈部有多处大型锐器创,穿着的棉睡衣、裤上均粘有血迹和少量粪便,血迹形态与室内血迹拖痕不相符,赤足,足底粘有血迹和灰尘。尸体与楼体外墙呈垂直状,脚距外墙90厘米。尸体周围散落着两只鞋(破旧、无穿着迹象、不是一双)、一支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半块桔子、一个摔碎的抽屉等。地面无明显血迹。

勘查结束后,列为重点痕迹物证的血纸巾(客厅阳台上提取)和指纹(主卧室窗户上提取)通过检验,立即比中了同一吸毒人员周某。

三、现场分析与破案证实(见下表)

推断项目 现场分析 破案证实作案人数 可能两人(依据两种血鞋印);可能一人(推断作案人穿走了储某的鞋并带走了自己的鞋)樊某一人,作案后穿走了储某的鞋并带走了自己的鞋。作案工具 厨房内的菜刀,且被作案人带走了。作案时间 29日凌晨2时左右 同左同左可能是厨房内的菜刀,且可能被作案人带走了。作案过程 和平入室,在厨房内袭击储某,后扭打至客厅并将其制服,又拖入主卧室,再翻找财物。离开前用衣架钩锁住主卧室门。被害人在主卧室内的情况除分析的活动情况外,还有自内撬主卧室门、多次向楼下抛物等求生行为。死亡时间 距发现时间24小时(依据尸检)有一定活动能力,表现为床上翻滚、换棉睡衣、吃水果、排便等。距发现时间1小时(依据进一步病理检验)室外现场形成原因(主卧室窗台上有一窗式空调正对卸下玻璃的窗口并垫有两只鞋)空调被储某推下后于29日中午12时许被人捡走,后扔下一暖水瓶,还应有撬门工具等,后被清扫。30日又扔下抽屉和垫空调的鞋等,但仍未被注意,晚7时左右,生前从该窗口高坠。作案人离开时间30日晚7时左右,作案人从主卧室内被卸下玻璃的窗口处抛尸。疑点:1.抛尸及抛尸后锁主卧室门不合常理。2.抛尸为何将抽屉推下?3.室外两只鞋来自何处?4.主卧室窗户的一块玻璃为何被拆卸?抛尸后离开。从打斗到抛尸约41小时内可能中途离开过现场。作案后立即离开现场。作案人情况与储某有来往的吸毒人员。戴手套作案。打斗中手指受伤。同左。但樊某的手指在打斗中受伤后并未用纸巾包扎,推断正确属巧合。嫌疑对象 周某(依据血纸巾和指纹的检验结果与分析中作案人的受伤情形和抛尸位置相吻合)排除周某(血纸巾是前几天他注射毒品后,包扎手指又弃于阳台的;指纹为推主卧室窗户时所留)案件性质 入室抢劫杀人 入室抢劫

四、现场勘查失误的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分析内容与破案证实情况的对比,不难看出,两者的核心差别在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前者为“死后抛尸”,后者为“生前高坠”。表面上看,是错误的死亡时间扭曲了整个现场分析,使现场变得难以理解,而本质上,却是由于没有对现场分析的合理性给予足够重视,才导致勘查出现了严重失误。

在现场分析的内容中有几个疑点。其中,最主要的是“死后抛尸”这一作案人主动暴露的行为和“抛尸后锁门”这一明显多余的动作,然而这两个不合常理的推断却有死亡时间的支撑。对于室外尸体现场的形成和“主卧室门被锁”的现象,如果要合理解释的话,可以推断为“被害人生前被困主卧室后,从窗口高坠死亡”,但却与死亡时间相矛盾。我们虽产生过怀疑,但却没有在这一大胆假设的基础上有目的、有方向地去寻找相关证据并展开推理论证。

勘查受到死亡时间的影响,不自觉地沿着“死后抛尸”的错误方向去寻找证据。同时,由于现场特别是室外现场的形成时间长、破坏程度大,也给关键痕迹物证的发现和理解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最终导致对一些关键痕迹物证视而不见,错过了发现重要情节的机会。沿着“死后抛尸”的错误方向,快速地比中了吸毒人员周某,使侦查人员增加了对这一判断的信心,也进一步忽视了它的不合理性,最终在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

在本案现场的复勘中,我们找到了不少“生前高坠”的证据。例如:主卧室门内侧的撬压痕迹是新鲜的,而初勘中由于主卧室内和室外现场均无适合工具,被盲目地视为陈旧的;室外现场尸体下方地面上的细微印痕应是空调坠落所致,墙角处的红色提手应为暖水瓶坠落后遗留,而初勘中均被看作无关的痕迹。通过复勘,证实了被害人被困主卧室后,曾尝试过撬门和多次抛物等求生方式,且存活时间远长于分析中的18小时。通过对尸体的进一步病理检验,也证实了被害人为“生前高坠”。

从本案现场勘查的失误中总结教训,我们体会到:现场呈现和发掘的各种信息往往错综复杂,有与犯罪有关的证据,也有与犯罪无关的干扰因素;有正确的认识,也会有错误的判断,还可能遗漏重要情况,各种信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甚至相互矛盾。对错综复杂的信息进行梳理、重组、串联尤为重要,对梳理中发现的不合理因素,必须仔细查找原因,必要时应当大胆假设、寻找证据、科学论证。只有正视不合理因素,不被假象所迷惑,不存侥幸,才能及时推翻错误、排除干扰,才能对现场的形成作出正确的解释。重视现场分析的合理性,对于现场勘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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