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瀚文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贸易规模日益扩大。TRIPS协定就是在全球一体化、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创制出来的,我国作为新型的出口导向型国家,产品的资本和技术要素不断增加,在出口中也遭遇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在后TRIPS时代,世界各国纷纷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显露出欲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的趋势。中国有效可行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完善体系;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研究。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贸易;Trips协议;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46-02
据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大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在知识型经济中推动创新及增长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各个国家都企图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当中,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已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手段之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这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世界经济贸易的大环境中。为了完善符合WTO要求的法律体系,我国共整合了三千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这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几年中,不仅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经济运行的方式及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同时加速了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关系更为深刻、广泛的变化。
一、背景简述——中美知识产权交锋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发起的猛烈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确实难免引起中国企业的紧张,中国在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十几年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其中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最为典型。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摩擦由来已久,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名单,甚至在1990年被美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及不断的经济崛起,交锋大有升级的趋势。虽然在1999年3月12日双方曾第三次达成和解,并正式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但是2005年4月29日,美国公布2005年度“特殊301”报告,中国再次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同时,美国基于其《关税法》第337节,即著名的“337条款”,多次对我国的企业发动“337调查”。
2000年爆发的DVD“专利池”案最先引起了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之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WTO这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异常激烈,近几年,美国每一次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都会引起激烈讨论,比如2010年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部分喷墨打印机墨盒及其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其中有6家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企业被列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以及ITC于2013年1月31日宣布的对华为、中兴、HTC和三星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致使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美国市场再遭挫折。
二、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原因分析
(一)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从“特别301条款”到“337条款”
我们不难发现,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相辅相成。作为出口大国,同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中国来说面临的挑战十分艰巨。
“特别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置于一般301条款之下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别条款,其核心是通过贸易制裁以及双边谈判的方式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特殊照顾,并准许美国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特别301条款”的实质其实是具有域外效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求其他国家都要对美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给予同等级的保护。态度上是比较强硬的,尤其是不需要任何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作为依托,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的过程中引发了很多矛盾。
“337条款”则来自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ITC根据该项条款的规定进行的调查则被称为“337调查”。“337”调查对于被诉企业往往杀伤力极大,有发布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三种制裁方式。迄今为止,ITC所提出的“337调查”案件基本都是围绕知识产权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展开的,在对外贸易中已经将其上升到行政制裁手段的高度。
两条款相较,它们都是使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的特例。从程序规范的角度来看,相比较“301条款”调查,申请“337条款”程序历时较短,立案也较为容易,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一般起诉方都是有备而来,证据准备充足,应诉方往往是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很难充分准备应诉材料,所以起诉方一般胜率较大,容易引发贸易冲突。
(二)我国在中美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调查的国内原因反思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健全,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协定不接轨、不相容。中国虽然是出口导向型国家,但是由于发展过于注重速度,上层建筑保障做得不够好,虽然曾一度创造世界贸易的神话,但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模式不能完全肯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具有足够的规范性和保护性,所以造成了在实施TRIPS协定时仍有不足。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日益高涨,隐蔽性更强,对于制度不够健全的新兴国家是很大的挑战。
第二,中国企业的维权意识欠缺和中国政府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打击方式欠佳也是造成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缺乏维权意识主要来自于国内没有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氛围,从政府到厂商本身,都不具有专业知识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国内各项产业往往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品知识产权含量较少,甚至经常被忽略不计,忽视其重要性更增加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的概率,同时又缺乏相应的预警和保护体系,更加剧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能性。
三、中国在TRIPS协定体制下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商讨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同时也成为TRIPS协定的成员。此后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框架的构建,为使其与TRIPS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完成了相关法律的修改。
(一)完善体系,紧随TRIPS协定的步伐
中国在法制上相对比较落后,法律制度多来自对先进法律制度的模仿,但由于过于盲目,往往忽略了自身的特殊性和程序的可操作性,具体的表现就是法律体系性的缺乏。TRIPS协定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条约中第一次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项权利融为一体,并首次完整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为了保证该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可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在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章;对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重点在于对知识产权行为滥用的规制;参考国际经验,标准化、明确化立法。社会的文明源于制度的文明,这样才能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中潜移默化地形成知识产权意识。
(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TRIPS协定
WTO的规则与制度多为在国际层面上的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框架,各成员国还要根据各国的情况在该法律框架内具体实施。我们应当充分研究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寻求其与中国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相契合的部分,有效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在TRIPS协定中有一些弹性条款,意在各个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决定。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在合法范围内有效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空间。比如TRIPS协定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平行进口”问题,以及其在第6条规定的“专利权利用尽”的原则都赋予成员国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中,我们可以强调中、美同是TRIPS协定的成员,尽量引导将纠纷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而避免美国“301调查”和“337条款”的调查和制裁。
(三)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
我国长期运用刑事救济的方法来防止知识产权侵害,造成了诉讼权利被滥用的消极后果。在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薄弱的实际情况下,我们应当意识到大量公共资金被投入刑事司法体系中,往往会阻碍合法竞争。我们更加鼓励的应当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入到改进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体系的建立中,确保最大限度地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程序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现实中,针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往往实力悬殊,对方多为发达国家的商业巨头,并且有强大的专业团队支持,中国企业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们有必要依靠行业组织寻求集体应对。相比较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更了解行业状况,有助于更直接、准确地表达企业的意见,可以组织科研部门与其进行协作,多咨询专家意见共同应对。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研究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学科跨度广,问题复杂,我们应当鼓励不同领域的学术交流,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接近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科学认识。知识产权壁垒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外国企业合法,而我国企业以非法的方式对其构成侵权。第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第三,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问题造成的贸易壁垒,而双方企业并没有实际侵权,比如美国依据“337条款”所启动的调查和制裁。
四、结论
不难发现,在知识与创新的新时代潮流下,当今国际竞争已经很大程度上转向了制度的竞争。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拉近了现实的距离,不同国情和文化背景的激烈冲突必然导致矛盾的激增,但这却是世界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国家需要做的是从制度上给予本国厂商充分保护;从企业角度出发,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才是本质;从这个社会来看,我们需要加强不同领域的交流,即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还要将出口贸易和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形成一张严密的防护网。要保证企业能够及时有效地找到最可靠的救济,建立起民众对于制度的信任感,虽然缺陷仍然存在,但是我们要不断努力对其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提升民众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积极抵御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和制裁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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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