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风帆,冯 晶,夏园园
(北京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124)
共性技术作为一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竞争前技术,对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都会发挥迅速的带动作用,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技术的应用范围越广,使用者越多,共性技术的特性就越强。共性技术的研发与实践是产业竞争力整体上升的重要基础,对共性技术研发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将极大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系统的完善,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共性技术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20世纪90年代共性技术政策在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政策中确立了地位,发达国家普遍加大对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宏观调控与支持力度,对共性技术的投入逐步规范化、系统化和国家行为化。我国早在1983年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就将支持共性技术研究作为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的科技计划对共性技术进行政策支持,如“863”计划、“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等。其中“八五”科技攻关成果项目的177个项目中,有44个项目可归结为共性技术。“十五”期间,政府科技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强基础研究和高科技研究,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明确提出将发展共性技术作为政府支持科学进步的重要举措。
我国共性技术研发组织逐步形成了政府协调和引导下、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体系。首先,企业、科研机构、高校构成我国共性技术研发的基本主体。其次,依托不同类型的主体建立了一批科研基地,力图形成持续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再次,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建立联合实验室、共建科研实体和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新的组织形式,解决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同时,政府在共性技术研发组织中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涉及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也包括一些具体的产业职能管理部门。
我国共性技术研发组织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渠道:国家科技计划、转制院所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基地、地方供给体系。科技计划包括科技规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863计划等,都重视对共性技术研发的支持。有研究认为“八五”科技攻关成果项目的177个项目中,有44个项目可归结为共性技术[1]。国家863计划“数控车床设计、制造与控制共性关键技术究”的研究成果可广泛应用于其他领域,提升产业发展。
行业性科研院所长期以来在我国共性技术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9年以前,原国家经贸委主管10个国家局直属的242个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务就是从事行业共性技术研究[2]。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着8000多专业科研人员,先进的实验室,几十年的煤炭研究经验和煤炭行业70%的科研成果积淀,是煤炭行业共性技术的重要主力。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一批科研基地。截至2009年底,共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3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80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27个,国家工程实验室75个。科研基地的建设增强了共性技术研发的能力。
部分地区,如北京、广东、陕西、江苏、浙江等地,针对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着手建立地方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成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推进共性技术和产业发展。例如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累计开发几十项服务机器人和核心技术,吸引50多家企业投入该领域,2008年“银星”扫地机器人销售30万台,成为世界第二大机器人厂商。
我国已经逐步形成和完善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体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建立的共性技术科研基地,虽然在数量上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一些科研力量较为分散、分布不均匀,不利于集中科研人员从事共性技术研究活动。由于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是沟通科技和产业的桥梁,数量众多的类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这样的组织纷纷建立起来了,不仅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建立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还有中科院、教育部,以及许多省市地区,都纷纷建立相应层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样,数量多、领域窄、规模小、重复建设,决定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身工程化能力有限,没有较强能力开发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3]。
现在的共性技术科研基地是依托于具体的建设单位而设立的,比如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但由于共性技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研究中具有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具有风险性。共性技术本身很难在短时间内开发出来,随之产生的经济效益在短期内也并不太明显。因此一些共性技术科研基地不太愿意承担共性技术的研究。科研基地对共性技术的独占性也极大地推迟了行业的整体提升。共性技术成果很多不是直接向行业扩散,而是直接通过依托单位进行后续研发,形成商品化产品,偏离了国家组建共性技术科研基地的初衷[4]。
共性技术科研基地考核评价方面,由于所依托的建设单位主要是从事科学研究性质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时,往往会侧重于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的发表,而对于共性技术成果向整个产业供给以及技术辐射的效果并不十分重视[5]。而且对共性技术的行业影响力、技术辐射面、社会影响力的评价体系并不太完善,评估存在一定的难度。
共性技术是竞争前技术,是研发后期向产业链扩散的技术,需要来自产业界人员的参与、配合,需要和企业进行有效沟通。整体而言,共性技术依托的产业界的参与程度并不太高。在规划制定、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等,企业方面参与机会不多。目前没有建立起针对企业所需的共性技术的征询机制[6]。因此,需要尽快在宏观设计和规划中完善相关的机制,解决企业参与的关键性问题。
在具体的运行机制方面,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探索出了多种模式。但实践表明,无论是哪一种模式,研究中心只有面向市场,走与企业相结合的道路,才能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必须有明确的产权界定、责权利明确、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才能走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7]。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现有科研基地的运行管理机制仍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完善。
针对我国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3OM分析模型,认为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发展可以从定位及功能(orientation and function)、组织机制(organization mechanism)、运行机制(operating mechanism)和管理体制(management system)四个维度进行战略提升,如下图所示。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3OM模型将共性技术研发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进行分析,以制定适合组织或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的战略。
图1 共性技术组织发展的3OM模型
1.定位及功能(orientation and function)
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功能定位,也就是要明确其要做什么,体现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总体功能目标及其开展的主要功能内容,体现其与其他研发机构的不同。功能定位是否明确决定了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存在的价值。功能定位是否合理,关系到研发和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对于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来说,应该通过紧密联合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着力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人才培养。定位于为产业发展提供关键、基础共性技术,以弥补科技市场对商业应用性较差、经济收益较少的基础性、共性、关键性、前瞻性等共性技术研发的缺乏,弥补共性技术市场的失灵[8]。
具体来讲,第一,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科研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服务等活动要围绕产业发展和行业的技术进步而展开,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为产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为共性技术的扩散提供支撑。第二,成为创新要素的集聚地。密切联合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官产学研各方资源,促进官产学研合作,实现科技创新人才、技术和信息的有效组合。第三,成为人才培养的摇篮。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9],成为科技人才长短期培养、人才引进、人才转移、人才交换等的基地,为区域及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明晰了定位后,在功能方面,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应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增强科技竞争力,提升整个行业的共性技术水平。具体表现为:促进共性技术人才培养和发展,为区域及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推动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通过促进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通过基础性、共性、关键性、前瞻性的研发,并与应用技术研发有机结合,起到科技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10]。
2.组织机制(organization mechanism)
目前,我国多种形式的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并存。从国内外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建设的实践来看,有项目组织、技术联盟、科研基地、国家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等[11]。共性技术与产业的紧密结合程度是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而影响共性技术与产业实际结合度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产业的需求,二是共性技术的扩散,而这两者集中反映在企业的介入程度与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形式上。
根据共性技术与产业的紧密结合程度,即产业的需求和性技术的扩散的不同,就需要考虑进行相适应的组织机制选择。因此,对于关键、基础性的共性技术研发,我们应当选择产业介入程度高、研发组织结构稳定的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从技术和行业这两个视角来对组织机制进行分析。
从技术的视角来看,共性技术作为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特征明显。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通用性,会产生技术外溢现象,以及研发的风险性,因而理想的共性技术研发模式应该是官产学研合作研发的模式。其次,由于共性技术的基础性,对共性技术的研发投入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和稳定性。此前有人曾对在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领域的投资出现的递减而形成的低谷现象,即科技投入的“死亡谷”进行过研究,然而共性技术就是处于这样一个区域,容易成为企业和政府投入的“盲区”[12]。此外在共性技术研发的过程中,需要企业、科研院所等各方的共同合作参与,应是多部门共同努力协作的结果。
从行业的视角来看,我国行业和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可能很大,在实践中呈现多样化的特征[13]。比如一些石油、电力等垄断性较强和煤炭、纺织等原有的科研力量相对集中的行业,他们在原有的行业科研机构的条件下,可以承担现有的共性技术的研发任务,无须再另设立新的研发机构了。而相对于那些行业集中度不高,科研力量较为分散的行业来说,原有的行业科研机构是无法完成行业所需的共性技术的供给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是可以完善整合现有科研力量或者设立新的行业共性技术研发组织。
对于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来说,首先,要加强与产业的紧密结合程度,把握产业发展趋势,使企业也能够作为合作方参与进来共同从事共性技术科学研究,加大企业的介入程度,反映出整个产业需求,以便企业更好的能够提出产业共性技术需求,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更好地提供技术支持和供给。其次,要加强共性技术的扩散和外溢性,使共性技术不仅在组织体系内存在和扩散,还要面向整个产业来进行共性技术扩散,外溢到需要的地方,使其共享,发挥共性技术的基础性和通用性准公共产品特性。共性技术本身对经济的影响和生产力的提高,只有通过有效地扩散,才能使该共性技术创新的潜在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3.运行机制(operating mechanism)
从核心要素来看,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是依托人才、技术、资本以及物理空间等来创造价值。不同的科研组织应根据自身的地位、功能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合自身的运行机制。然而在具体运作实施时需要考虑资金投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成果转化机制等。
资金投入机制方面,实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包括投资主体多元化及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高校院所、企业,还可以是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资金支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资金来源既包括来自政府部门的各类直接支持补助等非竞争性资金支持,也包括来自产业界及政府的公开竞争性资金。此外还可以采取争取纵横向经费、技术入股、吸引风险投资资本等多种方式获取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运作的可持续性资金支持。
考核评价机制方面,由于共性技术研发组织依托的单位主要是从事科研性质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时,往往会侧重于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的发表,而对于共性技术成果向整个产业供给以及技术辐射的效果并不十分重视[14],这种考评方式很片面。考评方式应以目标任务考核为主,考核评价的重点应为产业界对共性技术研发成果的实际应用状况。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可以像上市公司一样每年定期公布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委托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成果转化机制方面,可通过组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共性技术转移机构等专门的服务部门、孵化器以及投资平台,加速共性技术与企业界、产业界以及金融资本的结合。针对具体研究成果,可以专利等形式确认研发成果,通过专利授权等技术扩散转移到产业界。面向行业个别企业或领先企业,通过技术合作与技术服务,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面向新兴产业领域的前瞻技术研发,通过新技术的关键性突破,培育新的产品、创造新的需求,为投资提供机会,衍生出新的企业。
4.管理体制(management system)
从系统的观念看,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管理体制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其中宏观管理体制涉及共性技术研发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在相应的技术创新系统中的地位,以及构成研发组织主体的各参与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明晰各个主体的责、权、利。微观管理体制则涉及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
(1)宏观组织管理
我国的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比如国家建立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它们大都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地位,要么是依托于企业或转制院所而建,要么是依托高校而建的[15]。现有的这种管理体制不利于融合多方资源开展共性技术研究。而独立事业法人的地位属性可以便于整合政府、科研机构、产业界以及金融界等多个方面的资源,实现产学研用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为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创建提供基础支持,在具体运作中,共性技术研发组织还可以成为政府相关产业政策或振兴计划的参与者和执行者;企业是产业界的代表。大学及科研院所凭借科技研发优势为共性研发组织的运行提供智力支持,所依托机构还可在宏观层面负责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运行管理。
(2)微观组织管理
我国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内部管理主要有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其实这些组织归纳下就是两种类型,一是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做出重要决策;二是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机构的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咨询。
为了更好地管理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其微观管理可以完全借鉴公司化管理的模式,成立类似的机构,比如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理事会相对应于公司的股东大会,作为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权力机构,对共性技术研发组织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所依托大学及科研院所组成;执行委员会相对应于公司的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制定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技术委员会相对应于公司的监事会,对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技术指导工作,可以由科技界、产业界、商业界和知名专家或工程师共同组成。
共性技术是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重要阶段,对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意义重大。我国政府认识到发展共性技术的重要战略意义,已经建立起相应的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然而我国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在发展模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研究首先对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发展情况进行概括,同时从共性技术扩散、考核评价、产业介入等视角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3OM分析方法,将共性技术研发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进行分析,从定位及功能、组织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四个方面来提升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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