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琦
张 琦:上海大学美术学博士,江苏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副教授
“公共空间”的概念在不同的学科中所界定的含义是不同的,因为不同专业的研究视野、研究方向和关注点也不同。社会学所关注的公共空间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存在各种不同的交往活动,当这些社会关联具有某种公共性并相对固定下来时,便构成了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人的交往由于方式的不同形成了在空间形态上的区别,这种公共空间由于人员组成上的不同,形成了空间大小、组成方式、组成构件的不同。
哈贝马斯将社会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双层构架划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强调拓展理性的交往方式,恢复批判的精神并重建公共领域,使社会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自由共同体的民主的自我组织”。在他的理论中强调社会的公共性和自由交往而建立起来的生活世界。交往行为要素的形成,可以是对传统文本的理解和反思,也可以是文化意义的创新和继承,它可以是建立在规范基础上正当的人际关系,可以是个人人格的社会化和社会人格的个人化。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哈贝马斯的理论是理想化的状态,就社会学观点的“公共空间”而言,“中国的公共空间并不是与国家相对立的,而是国家权利和民间权利的协调,共同营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个人的交往行为放在社会的评价体系之中,公共领域具有批判精神。在成熟的社会体系之中,公共领域是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而在公共空间环境中,具有政府、自治、自我约束和公共约束多重身份。公共空间从社会学中的公共环境开始,在西方的公共空间或村落自治的发展中,公共领域的拓展是以个人的自由、权利和批判精神为基础的。
在建筑学对公共空间的研究中,同样也引用社会学的概念。由于建筑学在空间环境分类的不同,在社会学的延伸中也进行不同的分类,比如在《场所的丧失与重构——下三伏头村公共空间形态分析》中把这种有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进行的延伸,分为“村落的优良空间、不良空间和混合的空间”,所谓优良空间是指能引导人进行良好互动的场所,不良空间则相反,对社会活动有相反作用。在社会学的延伸中进行建筑学的公共空间解释,主要理解为作为对于公共社会活动的领域,以建筑的方式进行空间环境的固定,并且进行人与环境的交流,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建筑学上的公共空间环境。它具有三维实体功能的空间形态,具有社会功能、美化功能和教育功能等多重身份。那么在美术学研究中是如何来定义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包含了那些要素?艺术设计学研究视野中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本文通过交叉学科的研究来认定其基本的概念。
自从人类进行社会活动并形成一定的“结构”之后,“建筑学”意义上公共空间的作用不可忽视。原始社会中对于神的崇拜和祭祀即是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实体。如英国的斯通亨治遗址说明作为早期人类的活动,社会结构和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对于公共空间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在红山文化遗址中,高高的祭坛处于村落活动的中心,四周分布小房子,而在小房子和小房子之中,又有不同公共活动的空间形态。由于在思想文化发展上和西方的差异性,在公共空间的处理手法和表现形式上是不同的。“阳光广场”(是指在古希腊时期形成的自由辩论的场所,西方形成了社会活动的个人化和个人化的社会活动)是在公共活动的场所中大家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在中国传统的村落中,建筑三维实体的空间环境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最重要的来源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天人合一思想,作为公共空间在中国传统村落中有不同的“分级”(所谓分级,主要是指村落作为一个整体的环境,由于活动场合不同而形成的空间大小的不同,而这些大小不同的空间承担了不同的功能),而这些分级在一定文化的区域内是具有稳定的因素,比如在祭祀或活动中,宗庙作为重要的场所是集家族活动、宗教、教育功能的场所,而在家庭中“堂”进行的活动,具有更小的范围。其次是阴阳有序思想,所谓阴阳有序主要是指在建筑或在村落公共空间的处理上遵循自然规律。山为阴,水为阳,背山面水。传统的丽江古城和宏村有大体相同的水系,人们在水系的处理中所进行的社会活动具有了公共领域性质。最后是传统文化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释、道对文化的形成是重要的,从而影响到艺术设计领域公共空间的处理,长幼尊卑和等级制度在公共空间中同样有所体现,在整体的院落处理中,“堂”屋和“偏”房、前后的关系、“阶”数的处理都形成了“公共空间”的等级制度。因此,在东西方由建筑实体构成的三维公共空间中,所承载的不仅仅是作为合理性的活动场所,而且赋予它更多的文化含义。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艺术设计”一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古代一直是以“师徒”关系而存在的,具体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并不快,然而在历代论述之中,无论是“术”或“工”,无一例外的都强调在其身上的其他功能,民间美术更是放在“民间技艺”之列。设计的活动在近代与社会活动是分不开的,与政治、经济有密切联系。在80年代初期,国内外活动交流的加强,国外非二维形式对国内的创作产生很大的冲击,装置艺术、大地艺术、波普艺术、行为艺术、观念艺术等等由“Fine arts”延伸的大美术概念有了进一步的阐释。因此在国内美术教育中,逐渐由原来的国、油、版、雕发展到有社会功能与意义的相关领域,如在美术学院设立的建筑系,由建筑延伸的室内和室外环境设计,可以把他们归在大美术的门类。在美术学院设立综合艺术系,综合艺术系结合平面、三维、不同材料的表现形式。在国内举行的第一、二届高校手工艺展览中可以看出,现在高等院校的研究领域中,美术更多的是大美术概念,包含了多种表现形式,并且在研究项目、课程设置、选题方面也越来越广泛。
由此看来,当代艺术设计领域的学科交叉,并非只是与本学科的临近领域,而是与社会学、美术学、建筑学等相关学科的综合交叉,这种研究对艺术设计领域如何对公共空间的界定带来新的课题。
自1973年德国的布莱梅明确提出“公共空间艺术”( public space arts)以来,这个概念逐渐被大家所认同,明确了西方政府对公共艺术家的支持方向。公共艺术即在公共场所长期放置的艺术作品,首先公共艺术作品是放置在公共空间之中,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关注一个问题即放置公共艺术作品的场所和周围的环境是什么样的关系?作为社会学和建筑学的公共空间和艺术设计学所研究的公共空间有什么不同呢?放置艺术作品的公共空间有什么特征呢?空间中又包含什么的空间要素呢?我们可以回到我们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公共空间的含义是什么?通过对绘画、雕塑、建筑、工艺美术及设计艺术作品也可以包括书法及摄影的功能与作用、基本特征、形式、结构、语言、风格及其中的审美规律和思想活动来揭示它的普遍特点与规律。因此,公共艺术的评价方式与纯粹的艺术家个人的意志是不同的。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公众的地位在艺术界倍受重视,公众在艺术活动中也不是一再被动,而是积极地参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共艺术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艺术范畴,而且成为一种环境设计,主旨不再是表彰名人,而是更接近平民百姓,作为好的公共空间中的艺术项目,为当地树立了良好人文精神的空间形象。
既然公共艺术和公众要发生最直接的关系,我们就有必要搞清楚公众和公共艺术的关系,从艺术设计学来讲,公众的理解和关心程度也是一个公共艺术作品存在的价值大小的问题关键,虽然社会公众的理解不一定能和艺术家思想同步,但一个公共艺术作品,公众的评判是很重要的因素。如在纽约曼哈顿区联邦办公广场塞拉的作品《倾斜之弧》,因为让部分观众感到不愉快而要求把它撤走,在公众中要求撤走的122人,希望保留的58人,最后在1989年被拆除。是否可以说从事公共艺术的艺术家有权利把自己的观念和价值观强加给公众?公众是在一定的社会传统中成长的,公众的价值观是具有多种载体的价值体系。
公共艺术和公共空间之间的关系,从艺术设计学上来讲,是处于空间中的空间艺术。公众欣赏的公共艺术具有二维、三维或四维概念,而公众所处的空间是更大空间中的空间,这就是上面所说的命题:空间中的空间艺术。比如在中国传统村落临潼姜寨遗址中,中间“大房子”是村落中大型活动的场所,是村落的宗族活动场所(有人认为这种活动空间不属于公共空间,因为在公共空间中人是具有其公共的活动和社会功能的,祭祀场所是被主宰的活动空间,因此不是公共空间。但是这种以公共活动为目的的场所中即属于公共空间)。在这种空间活动中,公共空间是一个更大的范围,包含了社会学、建筑学和美术学概念下的空间概念,包含了人们的心理,人们所处的具有三维实体概念的空间,包含了含有艺术作品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面,含有艺术作品的空间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在实体的三维空间中是由一个个实体组成的,如建筑、建筑构件、园林及附属物、具有文化属性的日常用品,在这个空间中具有艺术性质的构件等等,这些实体同时也是艺术设计学研究的范围,扩大来讲,这些实体又是更大空间的作品符号。我们理解的实体公共空间的构成可以这样认为:在公共空间中存在艺术作品,并不一定只有艺术家来创造,公共空间所构成的构件可能是在更大空间中的艺术作品,公共空间可以包含公共艺术作品,这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艺术作品中是具有多种属性的。
在这种更大的公共空间中,尤其是传统文化概念的空间中具有三个基本的功能:首先是社会功能,在这种由具体的实体形式构成的空间中,社会性是体现于社会活动与空间实体构件之中。其次是审美教育功能,在空间构成的实体中,由传承文化构成的构件(如建筑、手工艺品等)是在继承和审美教育中发展的。最后是情感体验功能,在空间构成的构件中赋予一定的符号意义,人们从这种符号中体会到其赋予的情感。艺术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反映社会生活方面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它很强调社会功能,艺术对社会能够有一定的促进或促退功能。由此我们可以理解设计艺术和公共空间的关系,在这种能引导艺术功能的空间中,公共空间如果从更深层次理解则会产生深远的意义,公共空间中的“艺术作品”同样具有符号一样的魅力,这种符号让受众具有对其文化内涵的理解,带有归属感的认同心理,对空间场所中的社会活动和传统文化意义的传承具有美育功能。
对公共空间理解的变化和研究的变化、由它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变化、与社会公众的变化、公共艺术和公共空间之间的关系的变化来看,进一步理解社会公众、公共艺术、公共空间和艺术设计学之间的关系,更容易让我们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艺术设计学领域对公共空间的研究。当代公共艺术的实施,不只是政府或文化精英及专业艺术家单独决策和完成的事情,而是作为调动市民大众关注自身文化建设和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方式,培养民众关注自身的生活品质和人格素养的教育手段。这种公众参与的公共艺术活动,应在一定的公共空间来进行,也可以是作为个人活动完成后在公共空间进行展示,但同样具有了公众的性质,在三维的实体公共空间之中,这种空间实际上由更大的空间所包括,在这个子空间的公共空间原来的拓展因素变成了更大空间的符号象征。公众的社会活动对艺术品起到由于感受人群不同而进行的不同的阐释,这种阐释是社会公众和艺术品之间的互动,公共空间在这种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们为什么从艺术设计学的角度对公共空间的含义进行阐释的动因所在。
从以上的论证来看,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理解作为艺术设计学研究视野中公共空间的含义,这种公共空间具有艺术、设计的功能和价值要求,是一个具有多重功能的实体和非实体的空间,它既具有虚拟和非虚拟的特点,又具有文化的价值和意义,它对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具有反馈,它存在于空间包围的空间之中,具有符号与象征意味,视觉艺术的表现形式对公共艺术产生一定的互动作用,对社会公众有联系纽带的作用。我们理解艺术设计学研究背景下的公共空间,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设计的公共性,理解公众在公共空间中的作用,理解人在什么形式的公共空间中与何种形式的艺术所产生的互动作用,理解在具体的公共空间形象与符号的表现方式。对存在公共艺术的公共空间的理解,有助于我们从源头纵横比较我们在现代意义上的空间环境艺术作品,理解不同的风格、流派、主义、主张和地域文化,正如贡布里希所说:“我们要求知,是因为我们想了解世界上所发生的事。在人类的早期,先民们通过神话来回答‘为什么’的问题。世界各民族都有这类似试图说明生与死、节气与天象的神话故事。一旦人们对神话提供的说明不满,力图弄清真相,这便诞生了我们所谓的科学,即说明我们在世界上种种经验的各项成果”,探讨艺术设计学研究视野中公共空间与公共艺术的关系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注释:
[1][3] 吕红医:《场所的丧失与重构-下三伏头村公共空间形态分析》,载于《新建筑》2004年第6期。
[2] 转引自赵凌云:《拓展公共空间——我们缺乏何种理念》,载《社会》2003年。
[4] 由于传统村落社会功能的传承性和实用功能,这里的“分级”主要指由于人的交往活动而形成的实体空间,美术学重点研究实体空间中由于社会生活形成的美术形态——作者注。
[5] 易英:《公共艺术与公共性》,载于《文艺研究》2004年第5期。
[6] 程大利:《走近当代的美术学》。
[7] 潘耀昌:《外国美术简史》,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页。
[8] 实体空间的视觉艺术符号主要针对大美术研究框架而言,建筑形式、雕塑、绘画、工艺美术作为公共空间的视觉语言,对美术学研究中公共空间的要素与视觉形式的分析有重要作用。
[9] 王宏建:《美术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85页。
[10] 翁剑青:《公共艺术的观念与取向——当代公共艺术的文化及价值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11] 对于艺术设计学研究视野中公共空间含义的总结,是一个在大艺术框架下的造型艺术的概括,主要是从实体和精神分析与视觉文化的角度,由艺术设计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来界定的。
[12] Ernst H . Gombrich.The story of art. Phaidon Press Limited London,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