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社评
近日网络热传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主任年薪高达80多万。就在舆论一片哗然之时,这则传言居然被证实了。据桐乡市审计局一份审计报告显示,这家公证处2010年度收入合计766.07万元,净利润69.19万元,员工15名。其中三名公证员(事业编制)的年收入分别为83.22万、62.33万和63.02万。
面对舆论质疑,2011年11月份才从桐乡市司法局局长位置上退下来的原领导给出了一个解释,称这三名公证员的年收入“是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的”。2007年,桐乡市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三个部门联合发文 《关于调整桐乡市公证处工效挂钩方案的意见》,确定公证员效益工资按年业务收费提取,200万的指标基数内按20%,超额部分是按28%提取。
这一解释令人惊讶,公证员居然还有效益工资?这效益又来自哪里呢?依《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如果桐乡市公证处没有“治外法权”的话,也应该是一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
作为一项行业惯例,公证不按件收费、也不按公证的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收费,而是按受益额收费。比如,江苏省司法厅与江苏省住建厅就曾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馈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且按受益额的2%缴纳公证费。也就是说,若继承的房产价值100万元,继承人就必须先花2万元进行公证才能申请房屋登记。
这种公证收费模式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且不说行政强制公证的是与非,就公证收费而言,为一座50万元的房产继承进行公证,和为一座500万元的房产继承进行公证,“成本”其实相差无几。但按受益额来收费,后者要缴纳的公证费就比前者多出9万!如此唯利是图,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完全被抛到了九霄云外。
而就例证中的那种强制公证而言,公证员于公证业务的拓展并无尺寸之功,却能享受高额的“效益工资”。这也算是奇闻了。按此逻辑,难道某税务局今年征得的税款增加了,某财政局今年的财政收入增加了,也要按一定的比例来给局长们分发“效益工资”?
公证机构的“效益”应首先体现在社会效益上,而不是体现在公证员的经济效益上。公证是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遵守公证法是最基本的守信。若连公证法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都抛弃了,这样的公证处也就没什么公信了。现在要问的是,桐乡市公证处的高效益是不是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