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龙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旅行社管理系,山西 太原 030032)
目前,旅游已经逐渐大众化,成为人们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因此若想把旅游业培育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就必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而在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诸多因素中,导游最为直接。但是伴随着产业的发展壮大,社会对于导游人员的评判出现了褒贬不一的意见,多数学者是从保护旅游者的单一角度去分析目前我国旅游业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途径,而忽略了现实生活中,导游人员各项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日常生活存在后顾之忧,他们较低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明显的属于社会上“弱势群体”[1]的这一问题,因此,对于导游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导游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高低,职业技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导游服务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2]。所谓的业务素质,就是导游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所用到的各方面理论知识,而职业技能则是导游人员工作的技巧和从业过程中的经验积累。曾经有位导游带团去世界文化遗产“云冈石窟”参观游览,有客人问什么是犍陀罗佛教艺术,当他详细讲出“犍陀罗是古印度的文化艺术汇合地,现在巴基斯坦境内,当时的佛教艺术、希腊艺术和波斯艺术在那里融合而成为犍陀罗佛教艺术。从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起,犍陀罗艺术同时传入,在云冈石窟的佛像上有明显的痕迹,鼻子高挺,头上有肉髻,衣纹贴体,衣饰也较为印度化。”游客顿时就爆发出热烈的掌声,那是发自内心的一种敬佩。出于这种敬佩,游客们非常配合导游的工作,客观上维护了导游的权益。因此,导游人员要抓住一切机会来提高自身业务技能。
以山西省为例,导游人员的学历普遍偏低(见表1)。总体上,导游队伍以大专学历者为主,连续三年约占一半的比例,且有逐年上升趋势;但高中、中专、中职学历者占近35%;本科以上学历者只占15%左右,上升趋势缓慢。高学历导游人才只占0.3%,提高的空间很大。
表1 山西省导游人员学历百分比(%)结构表
从导游人员等级结构看,山西省连续三年初级导游都构成导游队伍的主体,占96%,中级以上导游只占了3%(见表2)。
全国正式导游人员中,中级占总数的4%,特级导游27 人,高级和特级只占导游总数的0.2%,其余均为初级导游。中高级导游比例太小,严重影响了等级制度的影响和作用,近年来,随着等级考试的恢复,导游人员应当努力提升自己的学历层次和等级。
表2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结构表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应建立“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带团补贴为补充的导游人员薪酬制度”,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旅行社给成为自己企业正式员工的导游发工资目前已经基本做到,但是给社会上的兼职导游发工资就很难落实,因为数量巨大(占总数70%以上),又不是企业员工。
国家旅游局《导游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中提出旅行社应该在旅游产品的报价中单独规定导游服务费并足额支付给导游,并要求将导游带团补贴的项目内容和标准制度化,比如差旅补贴、通讯补贴等,除此以外,导游收入中还应该包括小费和佣金。
目前,我国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四个等级主要是把导游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实行等级管理制度,也是旨在激励导游员不断进取,但事实上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很简单:因为导游员的这四个等级与其他行业的等级对于自身的意义截然不同。从物质上来说,级别不同的导游在带团工作后,工资与福利待遇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高级导游员和初级、中级导游人员的带团所得是一样的。
其实,服务行业的其他职业,如会计、文秘以及各种技工等都纳入了我国职称评定行列,旅游星级饭店服务人员如客房、餐厅、前厅的服务人员在大奖赛取得名次后也能很顺利地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其的相应待遇,而导游人员则没有这种待遇。导游工作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于一体,且劳动强度较大。作为新兴且发展潜力巨大的导游行业,却不能和职称制度挂钩。而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大国,培养一支高素质、有竞争力的职业导游队伍是关键,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将导游员等级制度纳入我国职称评定范围之内。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规范和调整好各种法律关系,切实保护好导游人员的各项权益。
导游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证,只能说明持证人有从业的资质,导游经过继续培训才能胜任岗位职责。
目前,国家旅游局对全国导游培训工作所做的探索已有很大的进步,也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规定。如岗前培训、年审培训、启动“名导进课堂”工程,以建设高素质导游队伍。但在网络培训方面,中国导游网虽然开通,但作为官方网站,只是政府发言或许可发言的平台,一线导游并不能通过网站为自身队伍建设建言献策。网上课程的开设是件好事,仍需继续完善补充。
旅行社欠缺对导游的有效培训。旅行社在选拔出具有良好潜质的导游员后,并不等于他们能在岗位上做出良好的工作业绩。旅行社需要对新聘导游员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实施培训。在导游员熟悉旅行社熟悉岗位职责后,还需要旅行社不断地加强日常业务培训,不断开发其潜力。然而在实际中,有许多旅行社对导游的管理非常松散,有团时电话把导游叫来,无业务时导游则不见踪影,培训导游成为一句空话。
同时,应该明确导游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由所在的企业负担,这样就可以减轻导游人员经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多数旅行社只是与一部分优秀导游员签订了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其他导游则被推向导游服务公司,这部分导游人员被称为社会导游,这支队伍在不断壮大着,在山西省“社会导游”已占到导游总数的53%,全国约占70%。
导游服务公司在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扮演劳务中介的角色。导游人员不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导游服务公司也就没有义务为导游人员发放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而导游人员通过导游服务公司的介绍为旅行社工作时,旅行社也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不是劳动关系,旅行社也没有义务为导游人员发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只是付给导游带团补助。如果发生权益纠纷,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或就没有约定,结果会导致导游人员劳而无功,还可能受到投诉。
导游人员是旅游业的灵魂,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导游人员的整体服务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给导游人员营造一个愉快的工作环境,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其能够安心工作,完善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3]。
[1]钱再见,高晓霞.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6).
[2]赵利民.旅游法律法规[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9.
[3]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旅游学系本科生科研创新小组.对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职业机制问题的探讨[J].旅游学刊,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