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战略中我国企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2013-10-31 06:41刘锡良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导董青马副教授
国际贸易 2013年1期
关键词:走出去企业

刘锡良(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博导) 董青马(副教授)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责任编辑:郭周明)

“走出去”战略中我国企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刘锡良(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博导) 董青马(副教授)

编者按:自从2000年10月11日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五计划”建议中最早将“走出去”战略上升至正式的国家战略以来,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领域不断拓宽,规模稳步扩张,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8万家,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3220亿美元。2012年1-1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3596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5亿美元,同比增长25%。但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日益多元的各类风险,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风险更引起了各国海外投资企业的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同时明确要求,“提高抵御国际经济风险能力”。本文作者从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现状出发,系统评估其在运行过程中的政治经济风险,探讨我国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存在的缺陷,进而结合发达国家经验,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探讨构建 “走出去”战略中我国企业“三位一体”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并据此从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视角提出风险分担的具体政策建议,相信对更好地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在海外开展国际经营过程中提升防范和化解政治经济风险能力有所启发。

一、引言

中国要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担负起历史所赋予的大国责任,成为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力量,就必须更加开放,融入世界经济及全球化一体化进程中。自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随即提出“走出去”战略,之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与对外投资规模随之大幅增加。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从2004年的527亿美元上升到2011年的3642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31.9%。同时,据商务部数据,2012年1-1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3596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5.3亿美元,同比增长25%。2008年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横扫全球的金融风暴,在为全球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一方面受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欧美发达国家实体经济复苏受挫,亟需外部投资来提振实体经济,提高本地就业水平和财税收入,摆脱金融危机与债务危机,中国以世界第一的外汇储备、世界第二的GDP和较高的增长速度,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企业“走出去”受到的海外监管和审查放松,跨国并购的政治障碍和隐性成本得以有效降低;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在客观上降低了发达国家部分企业资产的估值水平,尤其是降低了国内目前紧缺的高科技、资源类产业的价格与壁垒,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进行兼并收购提供了重要历史契机。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新形势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策略具有更深刻的战略意义。第一,“走出去”战略有利于瞄准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转移过剩产能和平衡国际收支失衡。一方面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有利于促进资本流出,这可在一定程度上消化一部分外汇,改变造成双顺差的结构性因素以平衡国际收支;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扩大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外贸企业把商品输出优势转变为资本输出优势,扩大中国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进而绕开当前日益严重的贸易壁垒。第二,耗能型企业可通过“走出去”减轻对国内能源的依赖,从事能源、资源开发的企业可通过“走出去”战略加强对能源的获得,进而有效缓解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与环境约束压力。第三,通过获取先进技术,可以增强跨国企业国际竞争能力。中国企业直接到发达国家投资,雇佣当地的科研与管理人员,有利于我国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学习海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2009年,中国货物出口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2010年度中国GDP又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遗憾的是,中国仍然仅是世界生产和贸易大国,而不是世界投资大国。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走出去”依然处于学习和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阶段,中国的对外投资无论从规模还是从管理经验方面看,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根据MIGA(2009)的调研,其发展仍然面临着两个根本性问题:其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走出去”遇到的第一道难关就是资金不足,包括企业自身的资金问题和融资方面的困难,致使其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心有余而力不足。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偏小,多在300万美元以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平均投资金额为220万美元,其中一半以上在100万美元以下;而发达国家对外投资项目的平均金额在600万美元左右,发展中国家在450万美元左右。其二,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面临巨大的政治与经济风险。一方面,发达经济体经济增长缓慢,中国海外投资需求存在不确定性,海外经营风险急剧增加;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加剧了某些国家的社会和政治动荡,使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更大的社会和政治风险。这种政治经济风险凸显的是中国经济金融的崛起,其必将打破原有的世界经济金融格局,世界利益版图将重新分割,中国崛起过程中的各种利益摩擦也必将会导致我国企业“走出去”道路艰险曲折。

其实,这两个问题的本质均源于“走出去”我国企业战略中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残缺。第一,企业跨国经营的风险不能通过有效方式分散出去,造成了企业的经营困境进而不能有效获得融资支持;第二,我国金融国际化水平较低限制银行承担全球风险的能力,同时融资渠道的单一又致使风险多集中于银行体系;第三,政府、保险等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的弱化使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政治经济风险囿于企业和银行体系中,阻碍了其跨国经营步伐。

二、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中的风险评估

企业国际化及跨国经营较本国运营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及风险。Miller(1992)从经理人员感知的角度将国际化的不确定性分为一般环境、行业及公司的不确定性。Brouthers(1995,1996)将环境不确定性分为六个方面:政府政策、宏观经济、公司所使用的资源和服务、产品市场和需求、竞争和行业技术。后续研究更为关注某种对国际化经营与运作过程产生影响的特定风险,如Yothin(2007)关注跨国经营过程中的宏观经济风险,Christlan(2008)对跨国资产管理中外汇风险的研究等。根据我们关注的焦点内容与各类风险的重要性(详见表1),我们在研究企业“走出去”战略中,将风险分为政治风险(含政策法律风险)与经济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竞争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两大类。

(一)企业“走出去”战略中的政治风险评估

Haendel(1979)将政治风险理解为东道国政府和民众经常对跨国公司的经营进行干预,包括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垄断经营的干预(没收、对资本流出和商业交易的限制等)与部分民众对跨国公司经营的反对(暴力冲突、恐怖主义、罢工等)。据MIGA(2009)对全球300家跨国公司的调查显示,限制跨国公司向新兴市场投资的主要约束条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政治风险,且未来3年其重要性将持续上升(见图1)。为此,我们根据政治风险的不同表现形式,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

1.政局动荡与战乱风险

这是指由于政局不稳,东道国发生革命、内乱、暴动、战争,造成的我国跨国投资项目财产(人员)遭受破坏、损失、丧失、被夺取或被留置的风险。近年来的伊拉克战争、印巴危机、刚果战乱等都使当事国政治动荡,社会治安急剧恶化,经济停滞不前。此外,中亚国家、拉美、东南亚和非洲是政变的多发地,几乎每年都有若干个国家发生政变。最近,最为典型的利比亚战乱更是给我国企业的海外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

2.政策变动与歧视性干预

东道国由于各种目的,可能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改变原有政策,甚至要求外资企业多交税赋或者不让其进入某些行业或项目。具体包括:

(1)没收、征用与国有化。东道国政府无偿或以很小代价占有外国企业的财产,或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令逐步将外国企业收归本国控制。当前,东道国政府以种种措施使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或实际上被取消,从而构成事实上的征用。如2005年,中石油公司和中石化公司共同出资14.2亿美元,收购了加拿大恩卡纳集团的安第斯石油公司,成为厄瓜多尔最大的外资企业,但2007年10月12日,厄瓜多尔突然以总统令形式宣布,征收特别收益金,将外国石油公司额外收入中的99%收归国家所有。2006年年底俄罗斯政府出台整顿批发零售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外来移民就业等有关法规,使近10万华商遭受重大损失。

(2)限制性政策。限制性政策系指东道国允许外资企业保留其投资利益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设置的种种障碍。具体包括:①转移限制,即东道国政府通过外汇管制等措施,使跨国投资企业无法将其所得利润、资产等汇回本国。如,拉美国家在1980年债务危机中宣布冻结一定时期的对外汇款行为。②并购禁止,即东道国政府以特定政令的形式禁止该项并购。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明确授权商务部外国投资委员会,禁止任何有损于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近年来,中石油公司、中铝公司海外并购屡屡受阻,中海油公司并购优尼科公司、华为公司并购三叶公司等并购案以失败告终,近期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华为公司与中兴通讯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称美国政府系统特别是敏感的系统,不应该使用华为公司或中兴通讯公司的设备,即在相当程度上阻断了华为公司、中兴通讯公司在美国市场并购的可能性。③其他非正常干预与限制性政策。如东道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外国产品的地方含量、外国企业的进口进行限制以及外资税收政策、国内劳工待遇等方面的风险。如,欧盟对“螺丝刀经营”要求地方含量为40%,北美自由贸易协议要求来自其成员国汽车的地方含量高达62%。

图1 限制向新兴市场投资的主要约束条件

表1 各进入模式下关键风险的识别(问卷分析结果与专家讨论结果对比)

资料来源:许晖,余娟. 企业国际化经营中关键风险的识别研究. 南开管理评论,2007,10(4):92-97

(3)政府违约或政策变动,即东道国政府违反部分或全部协议条件,导致跨国企业无法按原合同或协议继续执行相关投资约定,并导致跨国企业重大经营损失。如,2002年南非出台新的矿业投资法,要求当地BEE团体必须在矿产合资公司占股比例不能低于25%,且拥有一票决策权,以及公司高层管理职位必须安排当地黑人员工等。

3.文化意识形态引起的骚乱与恐怖袭击

由于社会、文化、意识形态、民族矛盾和宗教因素等原因,引起东道国对跨国企业反感或反对,导致东道国社会、文化强烈波动,最终引起骚乱,甚至发展成为局部性的恐怖袭击,将扰乱中国跨国企业经营秩序,并导致损失。如东南亚地区有严重的反华排华情绪,时常发生示威游行;我国跨国企业在非洲、亚洲已多次遭遇绑架、袭击等。

(二)企业“走出去”战略中的经济风险评估

1.宏观经济风险

近年来,由于次贷危机的影响,各国经济复苏迟缓,我国企业的海外经营面临较大的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如希腊等“欧猪五国”的主权债务危机问题、美国的“财政悬崖”等。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汇率风险、原材料价格风险与商品价格风险等。从2005年汇率改革至今,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加,从单边升值到双边波动特征越来越显著,汇率风险管理将是国内企业“走出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同时,受制于全球货币政策及需求的变化,大宗商品价格也日益呈现金融属性,波动愈发剧烈。

3.文化差异、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引发的跨国经营困境,尤其是跨国并购的失败风险

国际咨询公司数据显示,中国企业60%~70%的合并案例是失败的,其中:3/4收购企业的股价下降20%以上,36%中国企业能维持其收入增长,67%中国企业无法获得交易时被夸大的效益(欧阳明明、华林,2006)。2003—2004年,TCL先后收购汤姆逊公司的电视、DVD影碟机业务及阿尔卡特的手机等业务,由于技术落后与并购整合迟缓,两项交易仅2005年损失就高达22亿港元。

4.经营管理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包括经营决策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交易风险、社会责任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日常经营管理中遭遇的内部问题或外部经营环境问题导致的风险。经营风险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有决策失误造成的,也有经营过程中某一环节出问题的,如原材料成本高,销售价格低,应收账款金额高,资金链断裂等。企业应充分研究经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找出可能出现的风险环节,并且实施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走出去”战略中我国企业的金融风险分担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

前述风险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渠道与发展空间。为此,本部分笔者拟从金融风险分担的视角探讨前述风险为何不能在国民经济各部分进行有效的分担与转移。具体缘由为:一是事前缺乏精准的信息服务,致使不能提前规避各类风险;二是事中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分担机制,致使企业风险不能及时处置;三是事后缺乏有效的全球问责与补偿机制。

(一)金融国际化程度偏低严重制约了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风险分担功能的发挥

其一,银行机构国际化程度低,难以提供有效的融资业务和咨询服务。第一,中资银行“走出去”步伐严重滞后于实体经济。截至2011年年底(银监会年报,2011),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设立6家海外机构,参股2家境外机构;5家大型商业银行设立105家海外机构,收购(或)参股10家境外机构;8家中小商业银行设立14家海外机构,2家中小商业银行收购(或)参股5家境外机构。海外银行机构总资产占比仅在4%左右,参与国际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仍然有限。第二,中资银行在“走出去”过程中普遍业务范围比较窄,经营规模和客户群体比较小,在当地市场的影响力十分有限,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第三,“走出去”的中资银行机构尚未从总行层面与当地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机制,也很少进行深层次的业务合作。

其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服务渠道少,境外融资困难重重。纯内资背景的证券公司极少有参与企业海外经营过程的机会,保险机构的情况就更是如此,除了政策性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国内其他的保险公司如中国财险、平安保险等都很少介入海外业务。

其三,外汇管理和汇兑环节繁琐,如境外投资规模限制以及股东贷款的条件限制等,致使境外融资面临较高审批成本,境内融资业很难用于境外投资需要。

(二)金融市场定价权丧失及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致使我国企业很难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来对冲汇率、利率、商品价格等重要市场风险

近年来,中国企业运用衍生工具来对冲金融风险往往以悲剧而收场,如东航、国航和南航的航油期权,深南电的油价期权等,其中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申请停牌,并于次日正式向市场公告已亏3.9亿美元、潜亏1.6亿美元,并向法院申请债务重组。这些企业的亏损多源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导致的定价权丧失及公司普遍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度不高。

(三)政策性金融及其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欠缺是我国企业“走出去”中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不能有效分担转移的重要根源

一方面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议有密切联系。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有效化解海外经营带来的政治风险问题。自200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海外投资保险获得了较快发展,但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覆盖面相当低。2010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金额为120.6亿美元,责任余额为173亿美元,仅占全国年非金融类海外投资余额的5.68%。第二,相关立法缺位。2009年2月新修订的《保险法》都未涉及海外投资保险,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和监督依据,容易造成其政策性功能的滥用,使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处于一种不透明、不公开的状态。第三,业务范围较为狭窄,具体操作规范不够清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承担的是出口保险,而承保的海外投资业务非常少,主要为采矿和制造行业,而我国海外投资项目却相当广泛,因此大量的行业无法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第四,双边投资保护与多边保护协定的局限性。截至2010年11月1日,我国已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并不是每一个双边投资保护协议都涉及海外投资保险的内容,并且投资保险主要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权制度加以体现。此外,多边保护协定存在对合格海外投资的要求严格且繁琐、对投资东道国的要求不利于我国向发达国家投资、MIGA的担保容量有限、担保申请难度大等问题(王卉,2012)。

另一方面,我国税收、贴息等风险补偿制度较为欠缺。第一,对企业“走出去”的补贴方式和补贴金额非常单一和有限,也未能建立专业完整的“风险补偿基金”制度等,致使商业银行不愿放贷;第二,税收制度偏重“引进来”,对“走出去”的支持力度不够(深圳“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研究课题组,2010),在税收优惠方面,与发达国家促进企业境外投资措施相比,我国既不实行免税,也没有境外投资准备金扣除制度,更没有税收减让政策,无法有力促进和支持企业“走出去”。

四、“走出去”战略中我国企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构建

金融体系的核心功能在于优化风险分担方式,即对风险进行分拆、捆绑、分散与转移,在不同微观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福利。金融风险分担的核心原理为:①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②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的回报大小相匹配;③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依照此原则,我们将企业“走出去”战略中的核心主体分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三大类,分别探讨其风险分担的边界与风险转移方式,进而构建出“三维一体”的立体风险分担模式。

(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顶层设计:“三位一体”的风险分担机制设想

首先,从时间维度看,风险分担可分为事前预防、事中管理和事后退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各行为主体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事前管理的关键是“预防和预警”,主要是建立跨国企业的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并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意风险分担模式,以促进企业风险的转移与融资困境的改善。事中管理的关键是“控制和应对”,主要是风险爆发后的应对和处理,包含识别风险是否发生、风险程度和危害、风险成因和可能传播路径等,隔离风险源、避免风险损害扩大等隔离工作,通过各种政策工具对风险进行分担补偿。事后管理的关键是“退出和恢复”,包括在极端风险状态基本结束的情况下要考虑以适当的时机和形式实现退出,对可能引发的次级灾害进行管理,总结经验教训、消除可以引发风险的深层次隐患等等,尤其注重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其次,从风险爆发的范围维度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我们需针对其影响范围选择不同的风险分担模式。对于全球性风险,我们可能需加强全球外交工作及各类投资保护协定的签订;对于区域性风险,我们需加强风险的分散与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担;对于国别性风险,我们需加强对外投资保险、风险规避等风险分担模式的建立。

再次,从对策维度来看,我们需加强金融风险分担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与工具组合研究。①我们必须建立风险爆发的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而这些机制的有效实现必须以一个职能明确、责权分明、组织健全、运行灵活、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为依托,用法制化的手段明晰各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具体应包括决策系统、咨询系统、运营系统(操作系统)、信息系统。②明确各部门风险分担的重点与边界:政治风险应主要由政府来承担;经营风险应由企业来主要承担;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由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来共同承担。

(二)企业需通过完善跨国经营风险管理制度基础,合理采用各类市场手段来分担化解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经济风险

首先,建立对外投资风险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建立企业的风险预警定位系统。一般而言,企业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管理系统通常包括识别、评估、预警、防范四个组成部分。同时,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还需要组织机构的完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其次,合理运用各类金融衍生品工具和综合贸易手段等来规避汇率等市场风险。第一,企业可以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如利率互换、利率期权、货币互换、外汇资金管理、外汇期权)有效管理汇率风险,通过掉期等衍生产品的交易,对外债进行长期、动态和系统化管理,控制外债成本,规避市场风险。第二,利用综合贸易手段和适宜的财务策略来规避汇率风险,比如差别定价、贸易融资策略、结算策略、内部结算等。

再次,充分利用产业链关系、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风险的分担。与政府相比,商会组织熟悉本行业情况,掌握投资地信息比较快捷,可以协调行业内不同企业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在与投资地政府交涉、沟通、谈判方面也具有优势。同时,我们可以发挥产业链整合的优势,发挥产业协同聚集效应,在行业内部实现风险的共担与利益共享。

最后,通过合资的方式进行海外扩张,不但可将政治风险与东道主国进行分摊,而且也有利于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规避意识形态和文化差异带来的冲击。

(三)金融体系必须加快国际化步伐,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更为广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一方面,提高我国金融服务业尤其是银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为各种类型的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第一,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第二,支持国内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我国企业“走出去”个性化融资需求。如依据“走出去”企业的类型(进出口贸易型、境外投资型、对外工程项目总承包与劳务合作型和区域管理型)为其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进一步开发过桥贷款、发行垃圾债券、各种票据交换技术、杠杆收购技术等金融产品为跨国并购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方案。

另一方面,拓展境外投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第一,推动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引导和支持成立面向海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第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债务与股权融资工具;第三,疏通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资金流通渠道。如,取消境外投资规模限制以及放宽股东贷款的条件限制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四)政府需加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宏观制度构建,为我国企业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提供终极分担方案

首先,合理选择海外保险制度模式,为海外投资提供重要的风险分担机制。迄今为止,全球海外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双边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单边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外交保护模式)和多边模式(以德国为代表)。中国实行的是单边模式,这种制度不以中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缺点是保险机构实现代位求偿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因此,从长期来讲,我国应走向双边保护模式,以有效实现代位权,降低各种风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投资对象国形势各异,需要有针对性的方式来处理不同风险,因此,我们绝不放弃在具体实施层面单边乃至多边的海外投资保险方式。

其次,加强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建立,为各类非商业风险提供更为广泛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借鉴日本做法,设立各类开发公司与投资基金,为企业海外扩张提供风险分担与资金支持。1967年,日本政府成立了“日本石油开发公司”,其作用是由私有公司向其提供海外石油开发方案,然后由该公司根据经济判断为民营海外投资项目提供风险贷款。如果海外石油勘探项目失败,那么经营该项目的私营公司不必还债,以此鼓励民间去海外寻找石油资源。二是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改进扶持中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的思路,加大对拥有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适度的政策倾斜;加大对资源开发型投资的金融支持,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也大,为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资金、专利使用费、其他取得资源开发权所需资金;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所需资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并为企业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

再次,构建海外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为企业境外投资争取更多的税收利益,体现税收的激励作用。加强双边税收政策的完善,包括避免重复征税、消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额外负担、对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给予有选择性、有所侧重的财税优惠鼓励措施,并鼓励企业建立适当的风险补偿基金制度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设立境外投资贴息制度,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优先资助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产能的项目及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投资。

最后,提供一系列金融信息服务与沟通服务,降低金融风险分担的各类交易成本。一是在海外地区建立一些“孵化器”机构,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办公、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研发、生产的场地,外派工作人员签证服务,通讯、网络等信息方面的资源以及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信息服务,包括投资国环境调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和税务服务等多方面内容。二是加强海外民间公关力度,协调包括民众、政府、反政府武装等在内的各方利益,在政治风险和经济利益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责任编辑:郭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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