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清
(大同大学 文史学院,山西 大同 036007 )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大陆学者开始将语义指向作为一种分析句法的手段。语义指向的研究范围存在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以陆剑明、王红旗等人为代表,认为:“所谓语义指向就是指句子中某一成分跟句子或句外的一个或几个成分在语义上有直接的联系”,[1]“不是所有的句法成分都有必要去考察它的语义指向。”[1]“语义指向主要考虑句法上非直接成分之间所发生的语义上的直接联系。”[2](P35)二是以詹人凤为代表,认为“任何一个语言单位都必须在语流中出现,同时跟处于同一语段中的其他单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语法语义组合关系,跟什么单位发生关系就指向该单位,这就是语义指向问题”。[3](P308)我们采用前一种狭义的语义指向观点分析述补结构的语义指向。根据述补结构是否带“tom”(得)或tiˀ(地),把岩帅话述补结构分为粘合式述补结构(不含tom或tiˀ)和组合式述补结构(含tom或tiˀ)两种类型。
佤语布饶克方言岩帅话粘合式述补结构中,一般由动词或可以作谓语的形容词来充当述语,能做补语的有动词、形容词、副词以及数量短语。
粘合式述补结构,补语的语义指向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马真、陆剑明在其论文《形容词作补语情况考察》(一)中指出:“在所有可以作补语的形容词中,迟、久、紧、快、慢、猛、偏、巧、轻、熟、透、晚、严、早、重、准、充分、合理、熟练、周到、周密、仔细等词在语义上能够指向述语动词本身。”[3](P5)这一类形容词之所以语义指向述语谓词本身,原因在于它们的语义范畴。“迟、久、晚、早、巧”表示时间;“快、慢”表示速度;“猛、重、紧”表示力度、强度;“偏、准”表示准确度;“熟、熟练”表示熟练度;“充分、合理”表示完善度;“严、周到、周密、仔细”表示严密性。这些形容词作补语时语义范畴均是符合动作本身属性的要求。例如:
王红旗将这类作补语的形容词归为“评价补语”,“评价补语”是表示动作或动作的受事、结果的评价。例 5、例 6、例 7 中的“phai(快)、ʨu(早)、kaɯˀ(紧、牢)”几个形容词作补语,分别表示对动作的速度、时间和力度的评价。只有这种表示人对动作本身所要求的某种属性做出的评价,补语的语义指向前面的述语谓词。
与动词之间具有强制性语义关系的动元②分为主事、客事、与事、补事等四类。主事是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活动、变化、性质、状态、关系等的主体,可以分为施事、系事、经事、起事四类;客事是动作所联系着的客体,即主事作用于动词后所支配的客体,可以分为受事、成事、使事、涉事、位事、止事等六类;与事指跟动词所支配着的主事一块参与动作或状态的参与者,具体细分为当事、向事、对事、替事、共事、比事等六类;补事指补充说明动作作用于客体后所发生或出现的内容。另外与动词联系不紧密的成分还包括动作的凭借者——工具、材料、方式、依据、原因、目的、处所、时间、范围、条件等。布饶克方言的补语指向上述体词成分主要有以下方面:
1.指向述语动词的施事
施事是指动作的发出者,例如:
例8、例9中的sak(饱)、haiŋ (醒)是sɔm (吃)、it(睡)的结果,从语义上看它们与施事关联。
2.指向述语动词的受事
受事指动作的承受者,是施事发出动作所直接相关的客体。受事常常充当宾语。例如:
3.指向述语动词的当事
当事指施事的交接对象,事件的参与者。例如:
组合式述补结构指的是“P得C”的语法形式。P表示述语谓词,C表示补语。例如:
上述几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P得C”句式比较复杂,可以细化为两种语法形式:A: (N)+P得C,
B: N1+ P得+N2+ C
下面分别讨论这两种语法形式中补语的语义指向。
1.指向述语谓词本身
李临定在《带“得”字的补语句》中认为:“很、荒、厉害、要命、要死、不行、不成、不得了、了不得、可以等词中除了‘很’是无疑的副词外,其余的都只能作补语,不能作状语。”[4]
在佤语岩帅话中,“很”不作补语,如果要表达“好得很”的意思时用下面的表达方式:
“要命、要死”在佤语里为同一种表达方式,用“ʑum ”或者“saŋ ʑum”表示。例如:
“厉害”这个词在佤语岩帅话中依据各种语境表示方式各不相同,如:
例23用“laɯŋ teŋ ”(疯)来表示厉害的意思,例24用“kah ma kah tɛˀ”(天翻地覆)来表示厉害的程度。
佤语岩帅话中没有“不得了”的说法,与此意思相对应的表达也各不相同,例如:
作补语的“daɯˀ ŋin tiˀ”(自己的胆里)表示高兴的程度极深。也可以用“aŋ lai qiˀ”(不行了)或(不再忘记)来对应表达“不得了”,例如:
“慌、不行”在佤语岩帅话中存在,并可以作补语,如:
以上这些词放在“ tɔm”(得)的后面,主要表示述语的强烈程度,是对前面述语程度进行说明与解释。这些词作补语时,语义上直接指向述语谓词本身。除了“、saŋ(要死)、aŋ lai qiˀ(不行)”等少数词可以放在“ tɔm(得)”的后面作补语语义指向述语谓词本身外,还有许多形容词作补语语义指向述语的。例如:
2.指向体词成分
补语指向体词成分时,主要表示前一事件的动作、状态影响到某人或某物,使其产生新的动作或状态的变化。这一类补语属于状态补语。
(1)指向述语动词的施事
(2)指向述语动词的受事
(3)指向述语动词的当事
(4)指向述语动词的处所
(5)指向述语动词的工具
工具指动作发出者实行某动作或行为时所凭借的器具。例如:
这一类组合式述补结构比较复杂,在汉语研究中存在争议,如汪惠迪、李临定等人认为C属于补语,齐荣、华景年等人认为N2+C 组合在一起作补语,孙玄常、朱德熙、丁恒顺等人认为此述补结构中,部分句子是N2+C一起作补语,部分句子是C作补语。无论谁作补语,我们主要讨论一下C的语义指向如何。
1.语义指向述语谓词
当整个句子是描述一件事情,补语是对动作、状态等做出主观的评价,那么,补语的语义指向述语谓词。例如:
2.语义指向N
N为体词性成分,在N1+V得+N2+C结构中有N1、N2两个体词性成分。例如:
陆剑明曾指出“除带程度补语的述补结构外,都是由两重结构缩略而成的”,[5](P3)这类句式中都有两个事件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构成。如例44中,“她哭”和“两眼像红枣”是两个事件,二者之间是因果关系组合在一起的。两个事件缩略成一个简单的表达句子,使语义关系上呈现出复杂的特征,C的语义指向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就是复杂性的表现之一。有时C的语义指向体词N1,有时C的语义指向体词N2。
(1)C → N1
请看例子:
例子中的动词“等、爱”等词语是施事“我”发出的动作行为,不能对“你、他”进行动作行为的施加,因此,行为产生的影响或结果要由动作的发出者来承受,即C的语义是指向动作行为的发出者N1的。此时的N2与C无语义上的直接联系。
(2)C → N2
上述例子中,N1是谓词V的配价成分,剩下的N2便与C建立起直接联系的语义关系,C表示N1的动作行为造成N2产生某种反应或结果的语法意义。当N2为受事时,C的语义直接指向N2,例如:
动词“tap(打)”表示的是动作行为对受事施加影响,受事受该动作行为而产生了某种变化。例52中,他发出“打”的动作,使受事“我”承受动作行为而产生“满脸是血”的变化,C就是该结果,因此其语义直接指向动作承受者N2。
综上所述,当谓语动词作用于N1,C的语义指向N1;当谓语动词作用于N2时,C语义上指向N2。
陆剑明先生曾指出,形式和意义的结合“指的是形式与意义要相互渗透、互相验证,具体说,我们可以从意义入手,也可以从形式入手,但无论从哪一方面入手,都应力求从另一方面得到验证。就是说,从意义入手,要力求在形式上得到验证,找到形式上的表现,从形式入手,要力求在意义上得到验证,找到意义上的依据,这种形式与意义上的相互渗透、互相验证,有时要反复进行”。[6](P61)我们已经从语义的角度对布饶克方言岩帅话述补结构中补语的语义指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那么,总结补语的语义指向规律,发现NC形式能够验证补语的语义指向。
NC形式是适合验证粘合式述补结构的语义指向,C的语义是指向述语谓词还是体词性成分,就取决于是否适合NC形式。例如:
上述例子中,例53的体词性成分可以与补语组成NC形式,C指向N,例54中则不符合NC形式,所以C的语义指向述语谓词本身。
NC形式还可以验证“N+V得C”组合式述补结构。例如:
当“N+V得C”句式中的体词性成分与补语能结合成NC形式,C指向N,否则C指向述语谓词V。
那么对于N1+V得+N2+C这样复杂的组合式述补结构进行补语语义指向验证时,NC形式同样适用,只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限制来分析,关键在于N1与N2的关系。如果N1与N2为领属关系,就可以组成N1N2C形式,C的语义便指向N2;当既不能组成N1C,也不能组成N2C形式时,C的语义指向述语谓词本身。例如:
布饶克方言岩帅话述补结构根据是否带“tom(得)”或“tiˀ(地)”而分为粘合式述补结构(不含tom或tiˀ)和组合式述补结构(含tom或tiˀ)两种类型,组合式述补结构又分为(N)+P得C与N1 +P得 +N2 +C两种形式。在粘合式述补结构和(N)+P得C组合述补结构中,当补语为形容词且形容词的语义范畴符合动作本身属性的要求时,语义指向述语谓词,其他情况指向述语动词的施事、受事、当事、处所、工具等体词成分。在N1 + P得 +N2+C中,当补语为形容词且符合动作本身属性的要求时,语义也指向述语谓词,其他情况要考虑指向N1还是N2。所有补语语义指向的分析是否正确,可以用NC形式来验证。
注释:
①文章语料来源于云南沧源县的岩帅镇岩帅村的述补结构的调查。
②动元:动核所联系的论元,也称为“行动元”。
③*标注的句子表示不合乎汉语语法规范要求,不存在此种说法或情况。
[1]周刚.语义指向分析刍议[J].语文研究,1998(3):27-34.
[2]陆剑明.关于语义指向分析[C]//黄正德.中国语言学论丛(第一辑).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5.
[3]詹人凤.语义指向与语法关系[C]//中国语文杂志社.语法研究与探索(九).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马真,陆剑明.形容词作补语情况考察(一)[J].汉语学习,1997(1):3-7.
[5]陆剑明.现代汉语补语研究资料[M].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
[6]陆剑明.80年代中国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