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10-22 06:14北京海鹰科技情报研究所李萍马曙辉王蒙
航天工业管理 2013年11期
关键词:国防科技服务平台科技成果

◎北京海鹰科技情报研究所 李萍 马曙辉 王蒙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产生了大量的高新技术,而国防科技成果的扩散、转移和产业化,对带动武器装备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俄罗斯、英国等世界主要军事强国,高度重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因此,如何使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为军队战斗力与现实生产力,发展军工经济,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已成为当前国防科技工作的关键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世界发达国家50%~60%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率相比,我国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率非常低。通过调研发现,我国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针对成果推广转化的政策

国防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大部分以国防专利和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科研项目中大约有5%的项目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中仅有10%~20%最终转化到商业生产,另外的80%~90%被束之高阁。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一般在《国家保密法》的范畴内进行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科研单位并不清楚哪些可以申请普通专利、哪些可以转化、怎么解密与降密等,国家顶层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各单位不敢触碰保密红线,直接导致推广转化工作无法开展。虽然《国防专利条例》对于国防专利有一些解密和降密政策,但国防科技成果除国防专利外还有大量的技术秘密,而且缺乏一个对国家安全利益影响进行评估的指标体系和权威机构,国防知识产权拥有方也不敢擅自对专利解密或降密,从而阻碍了推广转化工作。

2.缺乏专业化的成果转化机制与模式

国防科研单位十分重视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但是现有机制束缚了推广转化工作的有效进行。一方面,各单位的运行机制还在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技术拥有方还未成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的主体,技术与市场结合也不紧密;另一方面,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分析和专利策划至关重要,目前各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种“行政推动”的格局,而不是“创新驱动”,且多数单位在完成报奖后就放弃了对专利的维持。

另外,科研单位承接了少量的可以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再研发项目,但是还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推广转化模式与流程,推广转化工作一般都是伴随着项目研发的结束而结束,还未实现价值最大化。国防科研单位普遍还未建立技术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技术推广转化利益分配机制,从而不能很好地激励科研人员开展推广转化工作。

3.成果推广转化信息流通不畅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主要由技术成果、技术输出主体、技术接受主体、信息资源服务平台4个要素构成。技术成果从输出主体流出,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实现各种信息和资源的交换,被接受主体吸收消化,在适合的领域得到应用。尽管目前已存在一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平台,但是现有平台从搭建至今已有15年,还未取得显著成效,也未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服务模式的长效机制。这其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由于行业壁垒、单位之间利益分配、保密规范等问题,使得在整个国防科技工业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很难,各单位并不积极上报国防科技成果和国防科研生产需求;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数据库的建设不够科学,缺少对科技成果的梳理与分类,缺少对每项技术应用前景的分析,并未明确每项国防科技成果的可转化程度;三是现有服务平台基本上只是起到了展示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的作用,并未贯穿于整个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

4.缺乏成果推广转化的专业服务机构

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推广转化等服务,包括了专利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场营销和知识产权交易等内容。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对象往往都是科研单位本身不擅长的行业领域,每一个行业对同一项技术有着不同的需求和侧重点,因此,急需专业的进行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以及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的服务机构。

5.成果转化工作缺乏资金支持

我国国防与武器装备建设一直处于创新链条的投入中,研发部分的投入很大,而在形成国防知识产权后、投入市场前,则存在断层。这一断层缺少国家扶持和资金投入。由于这个断层的存在,使得国防科技成果只停留在国防知识产权层面,没有实现经济价值,致使创新链条前端的投入变成了“沉没成本”,国家大量的研发投入得不到回报。

二、适合成果转化的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急需与现有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实现有机融合;另一方面是充分与国际接轨,并考虑中国国情、军工企业和国防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建立国际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推广转化模式。其推广转化工作内容、作用如图1所示。

充分考虑国内外成功案例的实施方案与我国军工企业、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现状,笔者提出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设计如图2所示。专业化的全过程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是从发明披露到成功转化,借助已有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和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并快速建立商业模式。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对整理出来的技术发明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专业化服务,具体的工作流程根据适用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发明/专利评估。国防知识产权的梳理、评估和解密的整个管理实施流程如图3所示。

发明/专利增值培育。指导技术拥有方如何更好地保护其发明和提高专利质量,帮助技术拥有方设计合理的试验,增加技术发明的价值(仅限未申请专利的新发明)或发掘出新的有价值的发明(针对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最终产生高质量的国际专利。

专利全过程管理。为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技术发明提供专利申请及维护的全过程管理(从专利撰写直至专利授权、撤回申请或驳回申请为止),为技术拥有方尽力争取获得有潜在商业价值的专利授权。

图1 推广转化工作的内容及作用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国防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为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技术发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推广,寻找合适的企业及投资人作为发明受让方,积极促进企业技术发明的转化。开展与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技术发明转化相关的其它工作,包括许可转让可行性评估、价值评估、交易谈判以及各类合同的谈判、修改、审批、制作和履行的管理等;审核专利申请和维护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维护技术拥有方的权益。

图2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流程

图3 国防专利和技术秘密管理流程

利益分配机制。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以许可和技术入股形式为主。最好的技术推广转让收益分配方式是技术拥有方与服务机构签署《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业务委托服务协议》,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实现技术推广转化成功后的利益分配。具体包括技术委托服务费用、技术转让收益和政府资助经费三方面。

技术拥有方将约定好数量的技术发明委托给服务机构,并支付服务运行费。发明项目的专利申请、资产评估、法律顾问、文件翻译等专项业务费用由技术拥有方另行支付给相应的服务提供者。

由服务机构帮助技术拥有方签署的每项技术发明许可与转让合同,其合同收入均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和股份)在扣除已实际支出的专利费用后,15%~25%归服务机构,剩余归技术拥有方。

政府专利资助经费100%归技术拥有方所有。由于服务机构的转化工作成绩优异而获得的政府转化奖励经费由双方平分。

三、促进成果转化的建议

1.完善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

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进行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在《国防法》中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专门的规定,使得国防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有法可依,可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国防知识产权权属;二是增强对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监督;三是明确职责与义务,加强业绩考核;四是制定推广转化的优惠政策,在《国防专利条例》中针对国防保密与解密、转让实施等制定更为细致的配套规章。

2.搭建成果的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国防科技成果的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作为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急需解决信息难以流通、知识产权管理分散、与产业需求不易对接等问题。

以军工企业、大学院校为主体建立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支撑服务平台,有效消除行业壁垒、保密规范等问题,增强创新资源的可操作性,实现对国防科技成果的科学化集中管理。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平台的内容应主要包含科学的转化应用数据库,形成具有实际操纵性的支撑服务工具与长效的推广转化机制,对转化运行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并进行反馈,最终使之贯穿于整个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转化平台,以达到展示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的目的,最大程度地促进国防知识产权推广转化。

3.完善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应包含构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专业服务网络,如在军工企业、大学院校建立国防科技成果内部技术转移网络,加强与总装备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局、商务部、地方政府等的合作;培养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专业复合型人才队伍;加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资金保障,更好的创造国防科技成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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