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
摘 要:法律制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而法律之间的界定不应该停留在相互冲突上,而应该是相互配合,每一项条款都必须相互之间起到补充和衔接的作用。研究人员在对我国法律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新出台的新律师法在具体的细则山与刑事诉讼法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和矛盾,其中就包括律师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正是由于这些冲突的存在使得这两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弊病,必须对冲突加以解决,使得两套法律之间有更好的衔接。
关键词:新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会见权;调查取证权
法律制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而法律之间的界定不应该停留在相互冲突上,而应该是相互配合,每一项条款都必须相互之间起到补充和衔接的作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该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在以往律师法的基础上做出了很大的修改。但是在新律师法中与我国现有的刑法有较为明显的冲突和矛盾,下面我们就相关的冲突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两类法律之间的衔接方法。
1 新律师法即刑事诉讼法冲突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以来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律师在执业中对于证据和资料的查阅较为困难,在案件调查的后期,对于证据的取得也提高了很大的难度,这些困难就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得诉讼的难度提高,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相关的业务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阻碍。新律师法在这写条目中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但是修改的内容却与刑法诉讼的规定不相一致,存在很明显的矛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很难开展工作。
1.1 对于律师约见权利的相关规定
律师在接受案件案件后有权利对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约见,在接受的辩护人的委托之后,对于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有约见的权利。但是这里就存在一个现实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所处环境可能有所不同,有被拘留和未被拘留的情况,在未被拘留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约见犯罪嫌疑人,这时律师的约见权就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完全可以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这里就不存在冲突。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现在所处的环境是被羁押管制的状态中,律师在未得到公安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私自约见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里就存在一个很明显的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约见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第三方在场,必要的时候还需要进行监听,但是在新律师法中,对于这一情况就完全不同,律师可以在任意时候约见犯罪嫌疑人,而且无须受到任何的监听,在现实操作中,这两者的冲突就很难形成具体的操作守则,有着明显的矛盾。例外,在法律中还提到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必须征求侦查机关的批准才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联系。而在新的律师法中就没有表明有这些规定,我们就可以认为律师在任何时候,不论任何条件都可以约见犯罪嫌疑人;
1.2 对于调查取证方面规定的冲突
律师在被委托人全权委托的同时,将享有独立的采证权利对于事实的证据采集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对于调查取证的环节尤为重要,也是律师事务所中最为关键的工作之一。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难看出,这与刑事诉讼中规定律师必须争得当事人伙或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意下才可以调阅查找资料相互矛盾。一个是随意调阅一个是要争的许可才能调阅存在很大的出入。同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或其亲近家属在同意后才可以对与本案有段的证据进行收集的工作,而新律师法中未提及这项工作,可以说新律师法中更加提高了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两部法律在这点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冲突。
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确保律师在案件当中行使辩护权,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周所周知,中国的律师在过去的刑事案件中进行的业务流程大多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其中对于取證的难度是最大的,在新律师法律师有约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有权作出不同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打破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新律师法的有效实施过程中,如果没有合理的实施平台,那么新法律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律师的权利也收不到相应的保证,因此对于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必须进行修改,对于不合理的地方要进行有效的衔接。
2 新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互衔接
在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中不难看出,两者是一个新的法律,另外一个使用多年的法律,一般说来,新法的效能要高于旧的法律,新法的规定也是基于旧有法律的基础之上,可以在使用中考虑暂停对于旧的法律的使用,合理的使用并完善新法。当两者出现了冲突的时候,优先使用新的法律准则。
为了消除各方面在对两部法律在一些规定上认识的不同,可以试采取立法的相关解释确认方案。这种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折中的方案,结合两者的优势,再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在使用中避免了很多的漏洞,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最终的判定标准。有效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的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应该通过立法解释来加以解决。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是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只有国家立法机关才有权对两者进行修改和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保证两部法律的正常使用为目的,不断的完善立法和司法的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就某一法律的具体适用与实施过程中可能问题所更全面进一步的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当中一般只涉及某一法律中的具体一个细则的法律问题,不会对新法进行大范围的司法解释。在使用中,如果用司法解释来解决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显然已经超出司法解释的范围,超越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权限。
3 结束语
本文中对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很矛盾提出具体的内容解析,就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做出了相关的讨论。在两部法律在使用中存在冲突的时候可以选择使用司法解释进行衔接,这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明确解决二者之同的冲突。但是,对于原来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新律师法相冲突钓地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后,也应当作出相应的改变,使之与新律师法的规定协调一致。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14):35-37
[2]熊秋红.转变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3(24):139-140
[3]谢佑平.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12):23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