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生态工程决策的博弈分析

2013-10-20 08:52苗泽华薛永基
统计与决策 2013年1期
关键词:合谋规制概率

苗泽华,薛永基

(1.石家庄经济学院商学院,石家庄 050031;2.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0 引言

企业实施企业生态工程的决策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还是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以及有良知的政府谋求企业、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共处、健康发展的要求。为什么企业实施生态工程的动力不足呢?其原因是工业企业和政府在规制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2]近几年来,尽管政府从宏观层面出台了一些列有关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与法规,在作为操作层面的工业企业追逐利润是其经营的主要目的。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既缺少规制者,又缺少具有有效的激励性规制措施。因此,为促进工业企业在决策中顾及生态方面和社会方面,政府需要选择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规制者,并通过规制者对工业企业的决策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实现政府对工业企业决策行为有效规制需要正确的理论指导。而激励性规制理论在有效实现政府引导工业企业生态工程决策方面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1 规制必要性的博弈分析

工业企业是否实施生态工程,表面上看是一种企业行为,实质是企业与政府等不通过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为了简化博弈矩阵,并进行博弈分析,特做以下假设:

(1)假设工业企业与政府都是生态工程博弈局中人,双方的博弈策略集为:工业企业实施生态工程,不实施生态工程;政府管制,不管制。

(2)政府、企业都是理性人,在博弈中都追求利益最大化。

(3)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完全了解政府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等,但政府不完全了解企业生态工程方面的信息。

由此,可得出表1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

表1 工业企业是否实施生态工程的博弈矩阵

工业企业决定是否实施生态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将(1)式对P求导,可得:

其中,具体参数意义设置如下:

R:企业利润;C:企业实施生态工程的成本;C1:政府对不实施生态工程企业的处罚;H:政府对企业监督管制的成本;V:企业生产带来的社会效益,L:企业不实施生态工程造成的社会损失,M:政府政绩(指地方政府获取上级政府对财政收入的肯定)损失。

根据博弈支付矩阵,假设企业实施生态工程的概率为P,则不实施生态工程的概率为1-P;假设政府对企业是否实施生态工程进行管制的概率为Q,则不管制的概率为1-Q。

工业企业的期望盈利函数为:

政府的期望盈利函数为:

政府为实现综合效益(包括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最大,只需将(2)式对Q求导,可得,令其为,可得 P=(H+2M)/C1。

通过对P进行分析可知,当工业企业不实施生态工程的概率与政府的监督成本H成正比,而政府又不进行管制时,工业企业多选择不实施生态工程;而当工业企业不实施生态工程的概率与政府对不实施生态工程而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处罚C1成反比,即政府对不实施生态工程的企业处罚力度更大时,企业则倾向于实施生态工程。

通过对Q进行分析可知,当政府管制概率与企业实施生态工程的C成正比时,企业选择不实施生态工程的倾向较大;而当政府管制概率与政府对不实施生态工程企业的处罚C1成反比时,即对企业处罚越重,企业就会选择实施生态工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政府应该对工业企业的生态工程实施规制,以促使工业企业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顾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由于工业企业数量庞大,政府一般无力具体实施规制。对此,本文提出,应引入第三者——规制机构。

2 三层次规制博弈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政府部门往往不具备直接规制工业企业生态工程决策所需要的技术和时间精力。为此,政府部门可以委托一些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实施规制,而在现实中这种模式也已经在一些地区正在尝试。

为建立理论模型的需要,笔者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1):工业企业复合生态决策的主体是企业,规制的主体是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而规制者是政府委托的诸如企业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等第三方组织。

假设(2):基于理性人假设,工业企业没有主动实施生态和社会贡献行为的主观动机;而政府没有充足的技术和时间精力完成数量庞大的检查和规制工作。因此,政府委托第三方实施规制行为。

2.1 博弈关系及其策略选择

在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政府、规制者和工业企业形成了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其博弈关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工业企业复合生态系统基本博弈关系结构图

2.1.1 企业的策略选择

出于理性人考虑,企业会在寻租和不寻租之间进行选择,即企业的策略空间为[寻租,不寻租]。如果企业选择不寻租而选择按既定的文件实施生态和社会决策,企业则没有寻租的收益,自然也不存在寻租成本。如果企业选择向规制者寻租,则会面临两种结局,即规制者接受工业企业的寻租,并按其意愿行事,或者规制者拒绝企业的寻租,甚至为此惩罚企业。显然,在博弈的整个过程中,企业是否将寻租动机转化为实际的寻租行动,取决于其寻租收益和寻租成本之间的比较。如果企业在寻租中的获益大于其寻租成本,企业将按照理性人要求进行寻租。如果企业在寻租中的获益小于其寻租成本,企业按照理性人要求不进行寻租。

2.1.2 规制者的策略选择

规制者可以选择与企业合谋欺骗政府从而在生态和社会规制上给企业更多方便,它也可以选择不与企业合谋并如实向政府汇报。显然,作为理性人的规制者是否与工业企业合谋取决于政府的检查力度。如果政府不进行监督查处,他可以与企业合谋也可以拒绝与工业企业合谋。如果政府进行监督查处,规制者与企业合谋虽然得到企业的“报酬”、佣金的好处,但可能被政府发现而被吊销规制资格,甚至遭受严厉的惩罚。当然,此时若不与企业合谋则没有佣金收入且同时也不会得到惩罚。综上所述,规制者的策略选择结果为[合谋,不合谋]。与企业类似,规制者的行为仍然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大小。

此时,规制者的收益主要是“报酬”和佣金。规制者的成本主要是被寻租收买而与之合谋的心理成本、掩饰成本以及一旦被发现后被惩罚的损失等。

2.1.3 政府的策略选择

政府在接受并实施三层次规制机制时,需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和不进行监督之间做出选择,即政府的策略选择结果为[监督,不监督]。在监督的情况下,政府直接抽取一定的样本去检查政策的执行情况,得到一定的真实信息。同时,政府也可以不去监督,直接听取规制者的书面或口头汇报。如果政府选择监督并发现规制者与企业合谋,则对其进行惩罚,甚至吊销其规制资格。当然,如果政府选择不监督,政府可能因规制者与企业之间的合谋而得到错误信息,并最终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

2.1.4 策略选择的比较

在三层次规制机制中存在着复杂的博弈关系结构,影响着政府、规制者和企业的决策。按照本节给出的政府、规制者和企业基本博弈关系,本文得到六种博弈结果,从企业、规制者到政府的顺序依次是:(1)寻租,合谋,监督;(2)寻租,不合谋,监督;(3)寻租,合谋,不监督;(4)寻租,不合谋,不监督;(5)不寻租,不合谋,监督;(6)不寻租,不合谋,监督。本文对这6种结果进行比较可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1:若企业、规制者、政府三方均选择方案(5)[不寻租,不合谋,监督],则社会福利最大,但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相悖,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才可能出现;

结论2:若企业、规制者、政府三方均选择方案(1)[寻租,合谋,监督],则社会损失最大,企业、规制者和政府均需为此付出成本,这必然浪费社会资源及大量人力物力;

结论3:若企业、规制者、政府三方均选择方案(6)[不寻租,不合谋,监督],则是现实的最优设计,在这种策略组合中,由于政府监督的存在,规制者担心其被惩罚而在合谋中得不偿失,故选择不合谋。由于企业在谋求寻租的过程中觉察到规制者的不合谋选择而选择不寻租。这样,相应的政策效果便实现了。

2.2 规制中的博弈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策略选择(5)[不寻租,不合谋,监督]的理想情况往往很难实现。现实的情况是,由于经济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很难不进行寻租。由于自身利益的存在,规制者很难不进行不合谋。由于技术和时间精力的劣势,政府很难监督到位。为此,需要分别分析企业、规制者和政府的行为,从而在机制设计上达到遏制企业寻租行为的目的。

2.2.1 工业企业寻租博弈分析

如果工业企业选择向规制者进行寻租,则其博弈基本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工业企业选择寻租的博弈基本关系

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若寻租成功,企业获得生态和社会决策上的不作为,则企业取得额外收益为R;

假设(2):C为企业支付给规制者的“报酬”或佣金,包括物质和情感投资,为企业的寻租成本;

假设(3):规制者接受寻租的概率为 p,不接受寻租的概率为(1-p);

假设(4):如果寻租行为暴露,则工业企业不仅仅无法收回已支付给规制者的“报酬”或佣金,还要接受相应的惩罚(本文假设惩罚的货币形式为aR(a>1),其中a为乘法系数)。

假设(5):寻租被政府查处的概率为ρ,未被政府查处的概率为(1-ρ)。

在以上5个假设的基础上,工业企业寻租的期望收益为:

2.2.2 规制者的合谋博弈分析

在接受工业企业寻租后,规制者将面临被监督查处或未被监督查处两种状态(如图3)。

图3 规制者的合谋博弈

为此,本文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1):规制者按照与政府的契约可得到合法收入为W;

假设(2):合谋被发现查处的概率远大于企业寻租被查处的概率(因为政府监督的是多家企业,只要存在一家寻租,合谋则被发现),假设为bρ(b>1,0<ρ<1);

假设(3):C为规制者接受的寻租收益,也就是企业的寻租成本支出;

假设(4):如果被查处,被查处的规制者将面临两项惩罚:被吊销规制资格并予以罚款dC(d>1),其中d为惩罚系数,原则上d≥1;

假设(5):如果被查处,规制者被吊销规制资格而从事其他商业行为的收益为W′(W′<W)。

在以上假设下,规制者得到的期望收益为:

则此时防止合谋的条件为:

(1)合法应得收入W固定,则

即在合法所得收入W固定时,应使监督查处的概率满足

即在被监督查处的概率ρ固定时,应使规制者的合法收益满足

2.2.3 政府最优查处力度分析

假设政府对工业企业生态工程决策的监督检查成为S(ρ),为监督查处概率ρ的函数,且满足 S′(ρ)>0 ,S′(0)=0 。

政府对企业生态工程决策的监督出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企业、规制者的额外收入都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在此视角下,政府的期望收益为:

显然,政府的决策需要确保其收益(也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作为企业、规制者和政府这一博弈链条的终端,政府最需要选择的其最优监督查处力度。一方面,在一定的监督力度下防止工业企业寻租和规制者合谋;另一方面,政府要控制其成本S(ρ)。同时,政府监督力度还应满足防止工业企业寻租的和防止规制者合谋的基于以上考虑,政府的最优监督力度为:

3 政策启示

如何促进工业企业实施生态工程,不是政府或企业一厢情愿的事情。因此,设计政府激励性规制政策对企业是否实施生态工程既有约束,又有激励。政府在制定激励性规制政策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政府应委托规制机构设计一种社会贡献和生态补偿机制,来调动企业实施生态工程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中,社会贡献和生态并非工业企业首要考虑的决策因素,且存在一定的成本,需要规制机构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一般情况下,规制机构要按工业企业实际成本和努力程度给予工业企业相应数量的货币补偿。另外,政府可以通过激励性政策,如对实施生态工程的企业根据其成效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现金补偿或无息贷款而实现对企业的激励。

(2)政府在政策设计上应避免企业的逆向选择。在现实中,规制机构对工业企业是否实施生态工程及其决策的成本存在信息不对称,对企业成本、技术和努力程度的了解远不如企业自身清楚。同时,由于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规制机构和被规制工业企业的目标不一致。因此,在规制政策制定中必须考虑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企业隐瞒信息,一经查实,要对企业进行惩罚,让其得不偿失。

(3)政府要改变收益预期。在政府对企业的管制中,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博弈要选择一个平衡点,双方都应适当让利。另外,奖惩力度要加大,规制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考核也要从单纯考核GDP转向经济、生态、社会综合考核上来,并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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