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政策变化对货代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3-10-18 00:33任博华谢戈辉
对外经贸 2013年2期
关键词:货代入世进出口

任博华 谢戈辉 刘 芳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对外贸易总额呈现快速增长势头,这种增长引致对货运代理和物流服务需求的扩大,给我国货代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空间。其中,我国入世后政策变化和调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基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无歧视贸易,以及逐步削减的关税水平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进出口规模迅速扩大,对货代服务的需求日趋旺盛;另一方面,我国颁布实施的多部相关法律法规降低了我国货代市场的进入门槛,货代市场的竞争主体数量逐年攀升,货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一、概念的界定

(一)货代业

货运代理制度早在公元10世纪就已出现,并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运输的产生发展而发展,如今货代业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但国际上对货代业仍缺乏统一公认的定义。我国政府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对货代业给出如下定义: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又对国际货运代理人进行进一步解释,将其分为下列两种经济组织:作为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国际运输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企业。本文所指的货代业遵循我国政府对此的界定。

(二)货代业政策

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和条例等的总称。按照政策所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的不同,可以将公共政策分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本文分析的货代业政策是指由我国行政机构制定颁布的、直接指向货代业经营主体资格、业务范围和管理手段等项内容的行政法规。

二、我国加入WTO后货代业政策环境的变化

(一)逐步履行入世承诺,有步骤地开放货代市场

我国加入WTO时,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企业在中国设立合资货运代理企业,外资股占比不超过50%。加入WTO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美元,并在注册资本方面享受国民待遇。经营1年以后,如果合资双方注册资本均已到位,可设立分支机构;合资经营5年后,可设立第2家合资企业。入世两年后,此项要求被减至两年。

(二)多次调整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相关管理规定

1995—2005年,我国关于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管理规定经历了多次调整。从最初由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1995年2月22日)以及据此制定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规定》(1996年9月9日)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再到《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以及2005年由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多次修订直接体现了我国政府正逐渐加强对货代业的管理与规范。

1.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的方式。原外经贸部(1996)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能以合资、合作的方式,且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能低于50%,即中方须为第一大股东;原外经贸部(2001)首次将外商独资纳入外国公司参与我国国际货代企业的形式,同时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外合资、合作的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虽然规定中并未指出这三种新形式的具体受理时间,但与此前相比,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原外经贸部(2002)将中外合资、合作的国际货代企业中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由50%下调为25%,这就意味着我国允许外资公司在与我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货代企业中控股,但外商独资的国际货代企业的申请受理仍未解决。直到2005年我国商务部才明确提出“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的中外合营者的条件。原外经贸部(1996)对中方合营者的条件规定为:中方合营者中至少有一家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合营者在中方中为大股东;对外资合营者的规定仅限于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或者对外贸易的企业。原外经贸部(2001)将中方合营者的条件修改为: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以上的国际货代企业,或者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1年以上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运输或仓储业务1年以上的企业,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为中方第一大股东;对外国合营者的条件修改为: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三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应为外方第一大股东。原外经贸部(2002)仅修改了对中国合营者的限制条件,即中方合营者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应为中方第一大股东。商务部(2005)保留了上述修改。

纵观管理规定的变化,我国对中外合营者的限制条件是“严中放宽、步步规范”,将对企业资本的限制逐步转移到对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的能力上,客观上促进了有实力的外资企业走与中方合资、合作发展货代业务的道路。

3.外商投资货代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外经贸部(1995)规定:贸易与非贸易的海上、陆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包舱、租船、包机、国际多式联运、仓储、集装箱拼装拆箱、缮制单证、签发提单、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结算运杂费等业务。原外经贸部(2001)对业务范围进行了归类和细化,并增加了托运、包装、监装、监卸、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业务、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在国际多式联运的基础上增加了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另外,首次允许外商投资货代企业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原外经贸部(2002)及商务部(2005)除对欲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货代企业提出办理邮政委托证书的要求外,未对此经营范围做出大的调整。

4.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设立第二家货运代理企业的要求。原外经贸部(1996)第七条规定:同一个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满5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原外经贸部(2001)将此年限缩短至2年。

5.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设立分公司的要求。原外经贸部(2001)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1)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2)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增资的决议;(3)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4)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5)企业验资报告;(6)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原外经贸部(2002)保留上述规定,未做修订。商务部(2005)不仅将12万美元的注册资本缩减为50万元人民币,而且在所需上报的审批材料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删减。该规定颁布以后,欲设立分公司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需提供申请书、董事会决议、企业验资报告以及在需要增资条件下的董事会决议及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而对于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则仅需提交章程修改协议。

由此看出,我国对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设立分公司的要求逐渐放低,不仅在注册资本上做出大幅下调,而且审批条件及程序也大大简化,由此,为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国际货代企业创造了条件。

6.国际多式联运的限制条件。原外经贸部(1995)、(1996)仅将国际多式联运设置在允许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原外经贸部(2001)则在第九条中明确提出了限制条件,即申请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的外商投资货代企业,除须符合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代业务经验、具有相应的国内代理网络,并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原外经贸部(2002)则将上述规定取消,但商务部(2005)保留了上述修改。

(三)入世后关税壁垒降低

自我国入世以来,认真履行关税减让承诺,自2002年起逐年调低进口关税,截至2011年,关税总水平由15.3%调整至9.8%,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8.8%调整至15.2%,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4.7%调整至8.9%。

2002年,我国对53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了调整,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12%,是入世后我国降税涉及商品最多、降税幅度最大的一年;2005年,我国继续对900多种商品进行降税,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是我国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次大范围降税;2006年7月1日,我国降低了小轿车等42个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2010年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另外,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和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列目原则的前提下,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了调整,中国2010年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09年的7868个增至7923个。2011年增列了铬锆铜材、光栅测量装置、二氧化锡、铝塑复合板、谷物播种机等税目,进出口税目总数增至7977个。2012年增列了柔性印刷版、堆取料机械、血管支架、无线耳机等税目,进出口税目总数增至8194个。

入世以来,我国货物贸易进口总额由2001年的2436亿美元增加至2008年的11331亿美元,增长3.65倍,年均增长率为24.6%。我国进口总额占世界进口总额的比例由2001年的3.8%上升至2008年的6.9%,居世界第三位。

(四)审批方式由限制性审批经营资格变为注册登记,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正式发文,取消了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权,也即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政府对货代业的管理方式由限制性审批正式改为注册登记。这一历史性转变不仅意味着政府对货代企业审批门槛的取消,同时也意味着国际货代企业5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的取消。自然人在货代企业中所占股比限制的取消,也预示着自然人从此以后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登记的方式参与到货代市场的竞争中来。由此,为活跃在全国各地、未经商务部正式批准的、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国内外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共享市场的条件。中国国际货代协会资料显示,自2005年4月1日实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制以来,全国各地注册的国际货代企业较之以前审批制时期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仅以上海为例,审批方式改变之前,上海共有国际货代企业800余家,备案制实施仅两个月,就增加了400家。

三、政策环境的变化对我国货代业的影响

(一)关税下调,我国货物贸易总额逐年激增

图1 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额年度统计

由图1可知,随着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以及关税的逐步下调,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逐年增加,且在入世后的四五年内增长迅猛。2001年,我国进出口货物总额为42183.6亿元,2002年迅速攀升至51378.2亿元,同比增长21.80%,在此后的四年内,货物进出口总额更是逐年猛增,增幅依次达到37.19%、35.55%、22.38%和20.57%。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额不到三年的时间就增加了一倍(由2001年的42183.6亿元增长为2004年的95539.1亿元),不到五年的时间就增长了两倍(2006年达到140971.15亿元),截至2010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已经是2001年的近五倍。入世后,我国关税的逐步下调以及对入世承诺的履行极大地带动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这对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市场的扩大和需求的增多。

(二)限制条件逐步放宽,外资企业大量涌入我国货代相关行业

表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情况

由表1可知,1997—2007年,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代理及其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从数量还是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来看,均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由此说明,我国入世后对外商投资货代企业限制条件的逐步放宽,为外商投资创造了优越的客观环境,这大大鼓励了外资企业进入我国货代市场。

由表2可知,货代企业数量在这10年间波动递增。在2001年和2003年为3499户和3660户企业,分别实现了4.39%和3.39%的年增长率。到我国正式允许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前一年,即2004年,外资企业数量迅速增加至4062户,同比增长了10.98%。2005—2007年仍然实现了6.82%、9.31%和8.56%的增长,增幅显著。

表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增长情况

由图2可知,外商不仅大量涌入我国货代物流市场,而且其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供所占的比例也逐年增长,早在我国入世前后就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至2006年前后更是达到了58.6%。

图2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

占我国进出口总额比例综上所述,我国进出口市场的开放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这些外资企业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货代物流的营运能力迅速抢占我国货代物流市场,严重挤压了我国货代企业的生存空间。

(三)独资条件放宽,使我国货代市场竞争更趋激烈

独资条件的放宽使得我国货代市场的竞争格局由“国内独资+中外合营”变为“国内独资+中外合营+外国独资”的新格局,市场竞争更趋激烈。部分采取“先合资,机会成熟后独资”策略的中外合营货运代理企业迅速组建自己的独资货代企业。

独资条件的放宽也使得大批外资船公司开始组建自己的国际货代公司。这些货代公司可以与国内的船公司所设立的货代公司一样逐步获得货运代理的经营权,享有保管、揽货、使用货代专用发票的资格。一些国际大型船公司实行“一体化”战略,仅需依靠自己的货代机构就可以为客户提供承运、货运代理的一条龙服务,大大降低了对我国货代企业的依赖性。

(四)挤压了我国传统货代企业的利润空间

在多式联运市场上,船公司不断延伸内陆运输服务,并与铁路部门联合推出铁海集装箱一票到底的多式联运服务。同时,一些大的货主、港航企业也利用各自的货源和垄断优势,设立货代公司。这些都严重动摇了以赚取差价和订舱金为盈利目标的我国传统货代企业的生存基础,极大地挤压了我国传统货代企业的利润空间。

四、加快发展我国货代业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货代企业主要经营传统业务,例如揽货、订舱、托运、报关和报检等,并以赚取差价和订舱金为利润源泉,主要扮演货运代理人的角色。面对新的生存环境和挑战,再守旧坚持之前的经营业务显然已经难以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国货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扩展其他业务或者跳出原有模式向第三方物流提供商转型。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货代协会作为联系企业与政府的桥梁,肩负着维护行业秩序、监督并管理货代业等方面的职能。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国家、省、市等多级货代行业协会,但却并未在政府制定货代相关政策、有效沟通政企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连接企业与政府的纽带,货代协会应认真扮演“信息传递者”和“企业发言人”的双重角色。一方面,与其成员企业增强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成员企业在经营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将企业的实际情况整合为具体案例,征集专家、学者等多方意见及建议,然后将解决方案反馈给成员企业,如有需要也可参与到企业改建过程中,扩大服务范围。另一方面,货代协会应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声音,在国家制定货代业相关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为货代企业争取必要的政策和保护,创造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货代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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