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龙,白靖华
(郑州市公安局,河南郑州450000)
犯罪行为人马某某,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1197904120534,身高160cm,体重60kg,留短须,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巩义市,系有犯罪前科人员(2009年3月份因为猥亵儿童被法院判刑),2012年9月8日至2013年1月11日先后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实施五起猥亵、强奸幼女案件。
犯罪行为人马某某实施的五起系列性侵案件,按发案时间顺序梳理如下:
案一:“2012·9·8”猥亵案
2012年9月8日16点左右,马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某旅社208房间住宿期间,以购买东西为由先后将店主孙某某夫妻俩支走,随后在208房间的床上对店主女儿谢某某实施猥亵,后被返回的店主发现,遂报警。
案二:“2012·9·8”强奸案
2012年9月8日19点钟左右,马某某窜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二砂村街上一个十字路口,以给被害人李某某买东西为名,将李某某诱骗至须水镇兰州路二砂村村委会南50米路东的沟里,采用掐脖子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掐晕,对李某某实施奸淫。
案三:“2012·11·15”强奸案
2012年11月15日21时左右,马某某窜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大街口,以让被害人贾某某帮助找丢失的钱包和给买彩泥为名,将贾某某诱骗至须水镇宋庄北街西流湖旁边的小树林里,采用掐脖子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贾某某掐晕,对贾某某实施奸淫。
案四:“2012·12·29”强奸案
2012年12月29日18时左右,犯罪行为人马某某窜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被害人许某某家楼下,以让被害人许某某帮助拿包为名,将许某某诱骗至须水镇郑上路大厨房(厨具批发市场)最后一排无门房间内,采用威逼恐吓的方式对被害人许某某实施奸淫。
案五:“2013·1·11”强奸案
2013年1月11日13时左右,犯罪行为人马某某窜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与郑上路交叉口向北的路上,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拉至西边的小树林中,采用掐脖子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掐晕实施强奸,未遂。
五起案件均是性侵犯案件,被害人均系未成年女性,年龄集中在6~8岁,多数发案时间集中在18:00~21:00之间,手段残忍,致使多数被害人身体损伤,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五起案件对比见表一)
就大多数犯罪人而言,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是一种必然,主要原因是案前犯罪心理已经形成,即犯罪行为产生的心理基础已经形成。犯罪心理可以归属于心理障碍、人格缺陷等病态心理的大范畴,然而它的评价标准不仅是以健康或病态衡量,更是用道德和法律的标准考量。犯罪心理之于心理犹如身体疾病之于生理,患上重大疾病非一朝一夕,同样,犯罪心理的形成也非一日一时,它的形成也是经历萌芽、发生、发展形成、稳固定型等过程,某人不会某一天突然犯罪,犯罪必有前因后果。
在整个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家庭成长背景往往是个体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源所在,后期的教育、社会生活经历是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过程,犯罪心理形成以后,表现于外即形成固化的心理行为模式。
表一 五起案件对比表
家庭是孩子来到这个世间的第一站,是个体社会化的开端,家庭给予孩子首先是必要的物质生活产品,再是必要的家庭温情。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前者满足给予孩子强健体魄,后者满足给予孩子健康心灵。
1.贫寒家境,过早经历负向体验,萌生自卑心理
犯罪行为人马某某,出生在巩义市新中镇桃花峪村,农民家庭,家中兄弟姊妹五个,排行老幺,上有两个哥哥(大哥与其相差10岁),两个姐姐(大姐与其相差7岁),爷爷早故,父母以务农为生,祖孙三代一起生活,家境贫寒,“我记事起,俺家穷,我小时候没穿过鞋”、“我记得小学时候家里特别穷,毕业照相的时候,衣服没扣子,拿着扇子挡住了照的毕业照,看别人穿哩、吃哩,我都可羡慕,我自己每年还得领救济”
(源自对犯罪行为人马某某的调研笔录,下同)。
出生序列是影响孩子性格,养成孩童基础心理十分重要的一个家庭环境因素,同样的出生序列在不同的家境成长背景下又形成不同的性情。马某某是家中老幺,出生序列排在最后的孩子成长在家境一般或富足的家庭里,往往会受到额外的关注和重视,甚至得到孩子中最多的宠溺和关爱,成长中需要的各种条件优先满足,然而,对于贫寒家境而言,则是偏向于另一个极端,他往往是家庭额外的负担,当年长兄姊,可以为贫寒家庭做出些许贡献的时候,他仍处于向家庭索取的阶段,此时他往往给整个家庭带来多余感,导致其生活上各方面要求得不到满足,过早体验到生存的困苦、艰难,此时,对不谙世事的孩子来说,同龄人衣食无忧的表现,往往使其自然产生对比心,形成强烈的自卑心理。本案马某某即是类似遭遇,家庭十分贫穷,在整个村里没有地位,“别人都看不起俺家”,自己在家中是最小的孩子,缺衣缺食更缺爱,过早承受着来自家庭、周围环境的压力。
贫寒家境并不意味着势必教养出自卑的末子,自卑是种心理表现,父母关爱的缺失,家庭亲情的缺乏,是导致自卑之心形成的主要原因。
2.缺乏家庭温情,缺失必要关爱,使其基本社会情感反应模式未形成
家庭情感泛指母子情感、父子情感、兄弟姊妹情感以及整个家族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爱,它是孩子社会情感发展的基础,其中尤以孩子对父母的依恋之情为核心。狭义讲,依恋之情是个体社会情感的雏形,依恋之情发展的好坏直接决定个体后期社会情感的发展水平,发展不好,容易导致内心冷漠无情,心理安全感严重缺失。
贫寒、多子女的家境,使得父母每日为生计忙碌,往往忽略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尤其是作为家庭负担的末子,对这个家庭来说,在父母潜意识中他是一个多余分子,于家庭没有贡献只是一味索取,因此,他在家中丧失地位,不被重视被忽略。下面是一段调研笔录:
问:你想过为啥家里对你哥好,对你不好呢?
答:我也不知道咋回事。从小父母对我大哥都比对我好。
问:为啥哩?
答:俺大哥挣钱早吧,很早都承担了家里的花销。
问:你大哥比你大多少?
答:十岁多点吧。
……
可以看出,作为年长的大哥,在马某某年幼时便可以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因此在家中有一定地位,得到父母的关心和重视。马某某的年幼无知,无经济能力,使得其在兄弟之间对父母之爱争夺上屡次失败,这种长期的不被关爱和挣爱失败,使其内心的不安全感严重缺失(这种缺失造成的影响一直伴随至成年,“只有在喝醉酒和梦到我妈的时候最安全”),同样也是促使其自卑心增强的又一因素。在这种情感抚养模式下成长起来的孩子,内心缺乏情感的滋养,心理要素发展有关键期,错过这种早期情感发育的关键期,后期个体情感成长便出现停滞、阻断,久而久之内心变冷漠无情,成年后基本的社会情感无法产生,对外界人、物甚至整个社会表现出冷漠无情甚至残忍决绝,发生冲突或是对抗时行为往往表现出暴力性、残忍性,本案马某某犯罪行为即是基于这种心理情感基础实施的恶行。
如果说家庭成长背景是个体心理的初步社会化,那么社会经历背景便是个体心理真正的社会化,是个体真正步入社会、接触社会后形成适于个体生存的心理特征的过程。
马某某简要经历:小学学历,初中上了三个月因成绩不好加之家中无钱支付学费,辍学回家务农;稍成长后跟着大哥在城市郊区做小生意,逐渐接触社会;成年后,无特殊技能无学历水平,仅靠身体做些体力劳动,打些短工,维持生计。期间,有在杭州、上海、南京、广西等地漂泊流浪的经历。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9月27日,因猥亵幼女罪被巩义市法院判刑一年半。案发前后在郑州郊区打工,居无定所。
社会经历是心理成长的历程,相对平静的社会经历,使个体心理在早期心理基础上沿着既定的趋势发展,而期间诸如父母离异、失恋、疾病、灾难等刺激性的外部事件,往往会加剧早期不良心理品质的发展、异化,甚至会产生新的心理障碍,扭转正常心理的发展态势。本案中,我们重点阐述犯罪行为人案发前社会经历中的几个典型的刺激性外部事件,以剖析其成年后心理发展的状态。
1.两次自杀——内心压抑、易激惹敏感点触动,“惩罚”心理使然
自杀是一种过激的行为,也是一种非正常心理主导的表现。犯罪行为人有过两次自杀经历。
第一次发生在1997年,事因是向父亲要300元钱还朋友账,父亲未满足要求,他一怒之下喝了农药,以下是一段调研笔录:
问:当时是因为什么?
答:当时人家向我要钱,我就向我爸要钱,我爸说没钱,其实他有个小箱子,里面有钱,我哥向他要,他就给,我向他要,他就不给。有一次俺爸不在家,我打开那个小箱子,里面有俺家的家谱,还有一千多块钱。我把箱子关上了。后来有一次我同学向我借钱,我向我爸要,我爸说没钱,不给我。我当时就是想不通,为啥家里有钱非说没钱,还不给我。
问:你继续说。
答:我爸不给我钱,还骗我说没钱。我不依他,他说出去借钱,当时我心里就难受,为啥家里有钱不给我,给我哥但不给我。有一次我跟我妈在山上背木头,我背了两百多斤,干活干得我累得不行,结果干到最后,俺妈给了我五块钱。俺妈给我说那几天背木头挣了几百块钱,最后给我五块钱,我挣钱吧还拿不到钱,这一次家里有还说没有。我说死了算了,家里有除草剂,我喝了一瓶盖。当时喝了腿软就躺地上了,浑身没劲,后来俺家人赶紧喊医生,去医院抢救了俩晚上,待了一个星期,没死了。
……
第二次自杀是因与父亲发生争吵,酒后,一怒之下拿刀抹了脖子,以下是一段调研笔录:
问:第二次自杀是怎么回事?
答:后来又有一次想自杀,那一次喝酒了,俺老头说我:“不成器的货,你去死吧!”我一气,就拿刀抹脖子,然后家人又把我送到医院了。现在我脖子上还有个疤。
……
自杀行为多是长期内心压抑后的非理性行为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行为人压抑后的“彻底发泄”,是现实解脱也是一种内心报复。本案马某某自小不被父亲关心,内心缺乏温情,稍懂世事以后,自我意识萌生,对父母的这种抚养方式有了知觉,并在兄弟姊妹中做出对比,发现爱的缺失和不公,体会到自身的多余,在历经家庭、生活琐事以后,多种需求得不到满足,甚至遭到奚落、吵骂,久而久之内心出现压抑。有要求得不到满足,相伴父母吵骂和训斥,慢慢形成了内心的易激惹敏感点。
因为父亲不给钱还账、因为指责,便决定自杀,并付诸行动,事实上此时是行为人的内心的压抑被唤醒,易激惹敏感点被触动,做出的非正常意识行为。我们可以分析,这一行为背后的潜在心理实质上是一种“惩罚”和“报复”,以自己的生命来“惩罚”父亲,以死亡来“报复”父亲,惩罚父亲对自己长久以来的不关心,报复父亲对自己自小以来的不关爱。行为背后的心理台词是:你们不是不关心我吗?!不是想让我死吗?!不相信你们真想让我死!那我便死给你们看!总会让你们后悔的!
这里剖析马某某两次自杀事件,是为说明在这种家庭抚养背景下成长起来的行为人,在历经事事后已经形成了一种顽固的“惩罚”心理,并在每次付出行动之后,在周围人的行为表现中(如自杀后父母的痛苦的抢救),病态的体验内心的愉悦感,久而久之这种心理外化成一种固化的行为模式,泛化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2.外地漂泊流浪——历尽社会疾苦,内心“无情”加“苦闷”,加剧了内心压抑。
在我们调研过的犯罪行为人中,常见有漂泊流浪的经历,居无定所、衣食不保,尝尽疾苦,这种生活给行为人带来最直接的体验便是“苦”,“苦”是一种内心体验,是一种心境,具有渲染力、泛化性和持久性,同时因这种体验持久得不到有效舒缓(无人倾诉、无处发泄),慢慢压抑在内心,使内心压抑加剧。
本案犯罪行为人马某某,有过几年的漂泊流浪经历,风餐露宿,尝尽世间疾苦。以下是一段调研笔录:
问:你都去过什么地方?
答:杭州、南京、柳州、广西、新乡、周口、上海。
问:你这一段时间都干点啥活?
答:干过搬运工,给人拉拉沙。
问:这一段时间作案期间你住哪儿?(作案期间处于失业流浪期)
答:在公园住过,在厕所住过,也在旅社住过。
问:漂泊的日子你是啥感受?
答:你要是过我这个日子,你肯定过不下去。
问:为啥不好过?
答:漂泊的日子缺亲情……没有亲情,你挣钱再多,有啥用?
漂泊的日子最缺亲情,犯罪行为人自己道出了内心的感受!一个人在外流浪,食不果腹,遇到困难,家里没人帮助,也得不到家庭以外的情感慰藉或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帮助和支持,无人问津,自己苦恼无处发泄,只有压抑到心里,有点钱便喝酒买醉,慢慢养成酗酒的习惯,用酒来麻醉自己,逃避现实,借酒发泄内心不满。
步出家庭后的社会经历给行为人最大的心理体验是“苦”,使其心理发展在原来负向体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苦”的心理负向体验,且形成了易激惹敏感点,内心压抑感增加。
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心理发展对行为的影响,表现出来形成特殊的心理行为模式。
多数犯罪行为人之所以犯罪不仅仅与其犯罪的心理(人格)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与行为本身固化的模式(行为惯性)也有莫大关系。
心理行为模式,是指个体面对外部情景刺激,激发心理变化过程,并作出模式化的行为反应。一般意义上而言,一种行为模式的形成分为四个阶段,依次为被动性行为阶段、自发性行为阶段、自觉性行为阶段和自动性行为阶段,这四个层次是依次递进的,最终形成个体独具风格的心理行为模式。一旦固化的行为模式形成,行为便具有了自然性和惯性,并且随着类似行为发生频率的增加,行为模式便愈加稳定、顽固。
1.内在心理行为模式:挫折→消极对抗模式
挫折→消极对抗模式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挫折性事件时采取消极、负面的行为以对抗对方,行为的结果体现出惩罚、报复的特性,往往是一种非理性、极端的行为方式。犯罪行为人马某某便是此种心理行为模式。
两次自杀行为,事实上是对父母管教的一种消极对抗,以此行为来报复和惩罚父母。
本文列举的第二起案件(“2012·9·8”强奸案)的实施,本质上也是在此种行为模式的主导下做出的,并伴有行为的升级。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在同一天发生,两起案件之间有较强的联系。在第一起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父母支开,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过程中被及时赶来的被害人母亲发现,并痛骂了一通,“正在我摸的时候,老板娘没有买到啤酒回来了,看见我这样干,就骂我不是人,我也不敢还嘴,接着老板娘把我给她的100元钱还给了我,并且把我撵走了”。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心理长期自卑、缺乏内心安全的人,且行为具有一贯的消极对抗性,实施此类行为时被当面痛骂、指责,当时内心的感受是怎样的,将以怎样的行为反抗。笔者认为,他的反抗即是实施了第二起犯罪,并将行为从猥亵升级为强奸,行为背后的心理台词是:你们不是说我不是人吗?!那我就做给你们看!当然,行为实施还有酒的因素在里面。
2.日常生活行为模式:打短工→挣钱→消费→打短工
据前期调查访问,犯罪行为人在成年后的生活行为模式是:打短工,靠体力挣几百块钱,喝酒、打牌消费完,再打工,再消费,如此循环。生活方式固定在这一模式上。当问及为什么不攒些钱结婚成家或补贴家用,他的回答是“家里穷,别人都看不起,发生了那次事后(巩义猥亵案)村里人更看不起我,后来经常喝酒闹事,又自杀,名声坏完了,老爹也没本事,结婚成家是不现实了”,“我爸对我不好,要钱也不给我,心里恨他。我妈去世后家里也没什么牵挂了,我自己挣钱自己花,不给家里”。这种不正常的生活模式,使其生活无聊空虚,没有生活目标,没有生活方向,极易出现事端。
3.作案行为模式:住小旅舍、看黄色影像、喝酒→寻找作案目标→作案
通过审讯和调查走访了解到,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五起案件时,有着一贯的行为模式:作案前在小旅馆引用大量的酒,同时看黄色影像寻求刺激,酒后,外出寻找作案目标,诱骗下手。五起案件中,这种行为模式均有出现,这说明与作案相适应的行为模式已经形成并固化,这一模式中有“酒精”和“黄色影像”两个因素。“酒精”在诸多刑事案件中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动机因素,它往往是推动犯罪行为人实施罪行的最后一把“推手”,“酒精”是一种“催化剂”、“兴奋剂”,它可以催生潜意识的意念,欲望蠢蠢欲动,做出清醒状态下不敢想也不会干的事情,使行为动机践越理性束缚。本案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每一起案件,都是在酒精作用的促动下做出的。“黄色影像”的刺激又激发了犯罪行为人蓬勃的性欲,勾起了犯罪行为人邪恶的性幻想,两个因素的叠加作用是促使实施犯罪的外在动因。
依据我国《刑法》,“奸幼”一类犯罪,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情结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条上对此类犯罪做了重刑处罚规定,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是因为此类恶行违逆了大众共遵的社会公德,从心理的角度而言,是因为犯罪心理挑战了人类的基本情感——怜悯心和自尊感,势必处以极刑。在此笔者不展开对此类犯罪量刑上的探究,只是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论述:法典早已对此类犯罪规以严刑,为何还有发生,深入剖析犯罪行为人作案动机。
以幼童为目标实施性侵犯是一种特殊心理的行为表现,系列案件更能反映出行为人此种心理的稳定性。通过调研,笔者认为本案犯罪行为人这种心理即是一种幼稚的性心理,换言之,犯罪行为人性心理发育迟滞,性愉悦、性快感停留在孩童期。可以说性心理发育迟滞,是本案奸幼行为的心理根源。
依据之一:犯罪行为人有过早的性体验和性经历。犯罪行为人在供述作案动机时,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会以幼童为对象,在讯问策略的作用下,犯罪行为人供述出了“我总感觉做这种事跟小时候肯定有关系”,在犯罪行为人早年时期(6~9岁),常和异性伙伴有不同程度的性接触和体验,以下是一段调研记录:
问:类似这种事你小时候有没有经历过?
答:我从小都有点受这种事的影响。小学三年级的时候,那时候小还不知道咋回事,有一次跟几个小女孩儿一起玩,也是出于好奇吧,不知道小孩儿是从哪儿出来哩,感觉有点奇怪。那时候小孩儿们穿的都是开裆裤,就是奇怪,当时有好几个小孩儿都在一起玩。一起过家家,那时候小孩儿也多,都没当回事,一直到五年级。
问:你说自己干这个事跟小时候有关系,是不是就这件事?
答:我觉得有吧。那时候初一上过生理课,当时也是模模糊糊的,就过去了。在美发店上班的时候,那个妓女勾引我了,我才知道这个事。当时就是一种好奇心理吧。
由于传统观念的约束,性话题及有关性的活动往往是回避、遮掩的,犯罪行为人的供述中提到了早期性的经历这一事实,再结合现在的案情,我们可以做专业的分析,犯罪行为人年幼时,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管顾,疏于教育,常有性经历和性体验,且程度过激,负面影响深远。成年后无能力成家,没有正常的性体验和性生活,对性的认识、幻想和愉悦体验一直停留在早期。久而久之,这种性心理便发生固着、停滞。
依据之二: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几起案件中,被害人几乎全是6~9岁,这吻合了他的性心理对象,此类性行为带给他心理上最大的愉悦感和满足感。犯罪行为人亦有嫖娼的行为,但最终选择了奸幼来发泄性欲,则也证明了对这种畸形性心理的渴望。
在前文中,我们论述了犯罪行为人是一个有强烈自卑心理且内心安全感极度缺失的人。强烈的自卑心理使其不敢奸淫成年女性,并且在与成年女性的性活动中也不可能体验到最大的心理满足。若是针对成年女性实施性侵,犯罪行为人会对行为本身不自信,对被害人控制力不自信,对周围环境的掌控能力不自信。内心的不安全感同样使其不敢去性侵成年女性。
犯罪现场非正常意识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潜意识中易激惹敏感点被触动,由此产生扭曲观念,在扭曲观念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酒后犯罪行为即是一种典型的非正常意识行为。
犯罪行为人是一个性欲十分强烈的人,因无正常的性生活,有着常年的手淫史,“我的手淫史是从19岁到现在没断过,有时候一天两次,基本上没停过”,前已论述犯罪行为人本是一个内心极度压抑且无正当发泄渠道的人,而压抑的心理中尤以性的压抑最为激烈,且性心理能量巨大,犯罪行为的实施正是这种内心压抑的不当释放。
犯罪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意识行为,是因为环境因素刺激触动了犯罪行为人内心易激惹敏感点,产生扭曲观念、邪恶欲念,进而做出侵犯他人的行为。
在第一起猥亵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作案被当场发现,被害人母亲怒斥,并严厉羞辱了犯罪人“不是人,怎么能干出这种事……”,这激起了犯罪行为人内心的易激惹敏感点,引起了犯罪行为人的消极对抗行为模式,此时遇到第二个被害人,遂将心中的怒气发泄到了第二个被害人身上(期间犯罪行为人引用了大量的酒),将被害人诱骗,实施奸淫。行为背后的心理语言是:你不是说我不是人吗,我就做给你看!实质这是犯罪行为人潜意识中对先前辱骂者的一种惩罚,通过伤害无辜、通过更恶劣的行为方式(强奸)惩罚对方。这是第二起案件的真实动机。另外,第二起案件中,行为本身有升级(猥亵→强奸),这种行为变化实质上是内在心理变化的外在体现,第一次实施强奸既是行为的转折点,也是犯罪心理发展的转折点。
心理学的行为主义学派研究认为,行为产生的频率或概率与强化物有关。强化物是形成条件反射的关键变量,能起到强化作用的刺激统称为强化物,强化可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前者对反应的出现频率有提高作用,后者对反应起惩罚作用。一人实施的系列案件到了最后几起,犯罪原因中往往多了一个行为的正强化作用这一因素,且这一因素的作用往往占主导。具体到本案,这种正强化作用是未及时受到打击处理,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完第一次强奸案件后,惊恐后怕之余,心理上得到极大的满足,内心压抑得到痛彻的释放,时日久,惩罚没有出现,内心的惊恐慢慢消失,留下的只有发泄后的愉悦体验和心理满足,在饥渴性欲和对愉悦体验的渴望下,加之每次酒精的作用,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第三、第四、第五起案件,并且发案的时间间隔越来越短:第二起与第三起间隔64天、第三起与第四起间隔44天、第四起与第五起间隔13天。这即是前次犯罪实施后未及时受到打击处理所带来的正强化效应。
当然,犯罪行为的实施,尤其是恶性案件,除了犯罪行为人自身的原因,还有外部环境的作用,诸如情景条件的满足、行为可行性的具备等等。本系列案件的发生亦是在以上诸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