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子礼,李松龄
一个多世纪来关于价值转形问题的争论在学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这种跨世纪、跨国界和跨意识形态之争在经济学说史上实属罕见,不过诚如晏智杰教授所说,“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直接参与者几乎没有,这是耐人寻味的”①。早在1895年洛里亚在他发表的《马克思遗著》一文中就提出价值转形是“十足的谬论……重大的理论上的破产……科学上的自杀行为”②。萨缪尔森则说,转形问题实质上是“价值与价格两个互相排斥的替代物的比较和对照问题,……因为,如果你解开了代数的迷茫开始明白实情,你就会发现,转化算式恰恰是这样的算式:熟视两个互换而又不相协调的系统,写下其中的一个,用擦子将它抹去,以进行转化。然后,添入另一个,瞧!你已完成了你的转化算式”③。晏智杰断言:“迄今为止,中外学者尚未见有人提出一种解法,从理论上证明两个相等关系可以同时成立,除非再做出某些假定”④。王志国认为:“在转形中,由于社会总产品并没有因为价值体系从劳动价值转换到生产价格而减少或增加,因此,有理由认为,总有可能找到一种数理方法,建立两者在量上的对应关系”⑤。即便是萨缪尔森这样的“橡皮擦”论敌,也承认生产价格可以还原为价值:“从逻辑上说,是从交换价值转化到马克思的价值,而不是相反”⑥。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不妨叫做生产价值,以区别于本文所说的占有价值。价值转形本来有两种,一种是逻辑意义上的价值转形⑦,它是指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如何转化为生产价格,马克思分析研究的正是这种意义上的价值转形;另一种是历史意义上的价值转形,它是指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价值先转化为封建主义的占有价值再转化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的货币价格,这种转形或许是马克思没有研究过的。本文的研究便从这种历史意义上的价值转形开始。
我们所要研究的价值转形可以从简单商品生产转变为封建社会商品生产开始。
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可以归结为,第一,地主通常以实物地租形式无偿占有劳动者一部分劳动产品;第二,劳动者至少部分地占有其劳动产品,并作为劳动产品的所有者出现在商品市场;第三,劳动者拥有相当程度的劳动自由。第一个特征表明,剥削在先于资本主义的封建社会里已经存在,后两个特征则表明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制度明显地区别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
历史意义上的价值转形在封建社会里便开始了。这时候价值已经转化为占有价值,相应地价值法则转化为占有价值法则,即商品交换已经不再是等量价值相交换而是等量占有价值相交换。
什么是占有价值呢?商品的占有价值是劳动者占有一定量他自己生产的商品必须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可以用劳动时间计量。假定一个农民一年的社会必要劳动能生产3D粮食,其中的一半以地租的形式进贡给地主,那么,这3D粮食的生产价值是1年,但它的占有价值则是2年,劳动者要占有3D粮食的话必须付出2年的社会必要劳动。非农业产品的生产者则不同,因为这类商品的生产不需要以土地作为必要的生产资料,不需要缴纳地租,假定一个劳动者生产3J工艺品需要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一年,并全部占有它,那么,这3J工艺品的生产价值是1年,占有价值也是1年。社会总产品由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组成,总产品的占有价值显然大于生产价值。
假设社会年产品只由上述3D粮食和3J工艺品组成,社会成员只有三个:一个是粮食生产者,一个是工艺品生产者,第三个便是地主。劳动者的劳动质量相同,其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必要劳动。劳动者可以选择生产粮食或生产工艺品,他付出1年的社会必要劳动所得到的占有价值是一样的,如果生产粮食,得到的是1.5D粮食的占有价值1年,如果生产工艺品,得到的是3J工艺品的占有价值1年,两者一样多。商品的占有价值决定商品交换的比例。1.5D粮食和3J工艺品的占有价值相同,所以交换比例为1:2,即1D粮食交换2J工艺品。我们假定农民用0.5D粮食交换到了1J工艺品,地主也用1.5D地租中的0.5D交换到了1J工艺品,最后的情况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消费1D粮食和1J工艺品。
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价值法则便转变为封建社会的占有价值法则。新法则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但这种公平竞争又以地主阶级占有一部分年产品为前提。
剥削阶级凭借某种经济以外的力量,譬如暴力(其典型手段是战争),并将这种力量依附在土地上,使之长期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结果纯洁的价值法则被践踏了。表面上地主只剥削了粮食生产者,因为工艺品生产者并没有交纳地租,但实际上工艺品生产者也同样受到了剥削。如果没有地租,劳动者可用1.5D粮食交换1.5J工艺品,每个劳动者最终消费的粮食和工艺品的的数量就分别是1.5D和1.5J。现在有了地租,地主无偿得到了1.5D粮食之后,可以拿出其中的0.5D交换到1J工艺品。在等价交换条件下,地主不可能消费到总产品的1/3,其消费清单可能是1D粮食加0.5J工艺品,少于社会总产品的1/3。由此可见,通过按占有价值法则交换,地主进一步剥削了劳动者阶级。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是通过地租这一明显的剥削手段实现的,而对整个劳动者阶级的进一步剥削则是通过不等价交换实现的。他拿0.5D粮食交换1J工艺品,因为前者的生产价值只有1/6年劳动,后者的生产价值却有1/3年劳动,所以是不等价交换。通过不等价交换地主进一步剥削到了一定量的生产价值。在这里,不等价交换成了地主进一步剥削劳动者的手段。
不妨把地主与强盗做个比较。把地主换成强盗,既然地主作为一个阶级没有了,合法的剥削就没有了,同时劳动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应当是按生产价值进行,即1D粮食同1J工艺品交换。假设强盗偶然抢走了农民1.5D粮食,自己消费1D,剩下的0.5D在市场上就只能交换到0.5J工艺品,工艺品生产者不会因强盗抢走农民1.5D粮而受损失。强盗的行为不能影响到市场上商品交换比例,所以他抢到的1.5D粮食就只“剥削”了农民,而没有进一步“剥削”工艺品生产者。地主作为合法的强盗,在同样是无偿占有(或抢走)1.5D粮食的条件下,比强盗抢走的东西(产品价值)更多,地主比强盗更强盗。交换比例(或占有价值法则)充当了进一步剥削的工具,体现了价格的分配职能。
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商品交换实际上都是按照占有价值进行的。可见,价值法则在“转形”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价格法则之前,已经先转化为占有价值法则了,这才是历史进程的本来面目。虽然等量生产价值相交换的法则转化成了等量占有价值交换法则,但劳动力还没有成为商品,劳动者还不是靠工资生活,他们以商品所有者身份出现在市场,农民占有了1.5D粮食,工艺品生产者占有了3J工艺品,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劳动者的处境截然不同,雇佣劳动者是并不占有其劳动产品的。
虽然资本主义社会和封建社会同样是剥削性质的社会,但有着显著的不同。第一,封建社会的剥削特权依附在土地上,通过对土地的占有或垄断实现无偿占有一部分他人的劳动果实;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特权依附在资本上,通过对资本的占有或垄断达到剥削的目的。第二,封建社会里,劳动者在实物形态上部分地甚至全部占有其劳动产品,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已经沦为雇佣工人,他们不再在实物形态上直接占有其劳动产品,资本家则成了全部劳动产品的占有者,当然他们必须向工人支付货币工资。第三,商品交换从而各种经济关系全面货币化。封建社会里,虽然也有货币充当商品流通的手段,但商品交换并没有完全货币化,农民向地主缴纳的地租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向工人支付的工资必须是货币。
现在把前面的例子移植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一切假设同前,只是让地主换成资本家,粮食生产者沦为农业工人并受雇于农业资本家。工艺品生产者也沦为了雇佣工人,他受雇于一个虚拟资本家,该虚拟资本家投入的资本数目为零,所以是虚拟的,但他执行资本家的一切职能。社会总产品仍然是3D粮食和3J工艺品。某种贵金属充当货币,1元货币代表1年的社会必要劳动。
一个空降的资本家用50元货币(作为资本)买下了地主的土地,原来的地主悄然从地球上消失了。请注意,50元超过了单个劳动者一辈子的收入,除非劳动者一辈子不吃不喝,否则他就别想成为资本家,过上剥削者的生活。1.5D粮食地租不见了,农业资本家占有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全部粮食,其年收入是2元,扣除生产成本1元(假定只有工资成本一项),剩下的1元作为利润入账。虚拟资本家投入的资本数目为零,占有全部(3J)工艺品并向工人支付工资,其年收入是1元,扣除生产成本1元(同样假定只有工资成本),利润为0。粮食资本家得到的利润是1元,虚拟资本家得到的利润为0元,这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结果,与此同时劳动者之间的竞争表现为等量社会必要劳动获得等量工资收入,都是1元。
3D粮食和3J工艺品的占有价值的货币表现分别是2元和1元,这就是资本主义货币价格,它是由工资和利润组成的,这里我们假定没有地租,也假定没有马克思所说的转移价值c。粮食和工艺品的交换比例是1:2。商品交换的货币化并不改变商品交换的比例,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表面上没有受到社会制度变迁的任何影响,因为劳动者可以凭1元的工资收入买回1.5D粮食或3J工艺品,但是,他们已经买不回过去拥有的劳动自由和作为自己劳动产品所有者的地位和尊严。
在资本主义货币价格中,货币显然不是充当价值尺度而是占有价值尺度。3D粮食的货币价格是2元而3J工艺品的货币价格只有1元,表明前者的占有价值是后者的两倍。
资本主义的货币价格是从封建社会的占有价值中演化而来的,能不能说资本主义货币价格是资本主义占有价值的货币表现呢?勉强可以这么说,但什么是资本主义占有价值呢?原本意义上的占有价值是指劳动者占有一定量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需要付出的必要劳动,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根本不占有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了,占有价值概念也会自然消失,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过,资本主义占有价值作为占有价值演化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原本意义上的占有价值已经化茧为蝶,但决不是简单消失。事实上,劳动者是在实物形态上占有一部分劳动产品,还是在货币形态上“占有”一定量工资,他们最终消费到的社会劳动果实的价值份额是一样多的。因此,资本主义占有价值虽然不能按照原来的形式进行定义了,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要我们明白资本主义占有价值是怎样从原本意义上的占有价值演变过来的就可以了。
3D粮食的生产价值是1年,其占有价值是2年,其货币价格是2元,3J工艺品的生产价值是1年,占有价值是1年,其货币价格是1元。显然,每1元货币价格中的生产价值是2/3年。于是,3D粮食的货币价格2元中的生产价值是4/3年,约1.33年,3J工艺品的货币价格中的生产价值是0.67年。
从资本主义商品的货币价格中还原出来的生产价值通常不等于该商品本身的生产价值。粮食的货币价格中还原出来的生产价值是1.33年,它大于该商品本身的生产价值1年;工艺品的货币价格中还原出来的生产价值是0.67年,小于该商品本身的生产价值1年。但是,所有商品的资本主义货币价格中还原出来的生产价值是2年,它等于所有商品的生产价值2年。
现在我们来分析剩余价值。在我们的例子中,利润首先表现为1元的货币额,是全部剩余占有价值的货币表现,同时也是1.5吨粮食“地租”的占有价值的货币表现。既然每一元货币价格中含有0.67年的生产价值,那么,1元的货币利润也不例外,它的生产价值是0.67年。剩余价值的最初实物形态是1.5吨粮食,其货币价格是1元,其生产价值是0.67年,它并不等于剩余产品(1.5D粮食)本身的生产价值0.5年。
剩余产品(1.5D粮食)的货币价格中所包含的生产价值(0.67年)不等于剩余产品本身的生产价值(0.5年),可是,它们又都是剩余价值。为了方便起见,不妨把剩余产品的货币价格中还原出来的生产价值叫做还原性剩余价值,而把剩余产品本身的生产价值叫做原始剩余价值。
上述关系可以列表如下:
3D粮食/年 3J工艺品/年生产价值 1 1占有价值 2 1货币价格 2 1剩余占有价值 1 0货币利润/元 1 0货币价格中还原出的生产价值 1.33 0.67还原性剩余价值 0.33 0.33货币工资/元 1 1货币工资中还原出的生产价值 0.67 0.67
从上面的列表中可以看出,3D粮食的生产价值是1年,但其货币价格2元中还原出来的生产价值是1.33年,这个1.33年,在数值上正好等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但是,马克思的生产价格并不是像我们这样通过占有价值的货币表现(即货币价格)还原出来的,而是通过价值转换出来的。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是从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开始的。在前面的分析中,剩余价值有两个,一个是原始剩余价值0.5年;另一个是还原性剩余价值0.67年。两个剩余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应当用哪一个来完成价值转形呢?不妨拿它们都试一试。
先用还原性剩余价值0.67年来进行价值转形。
W=c+v+m,用下标1和2分别表示粮食和工艺品,同时假定两类商品价值构成中的c都等于0,因 V1=V2=0.67,m1=m2=0.33,故有
用R表示利润,剩余价值按资本比例瓜分后转化为利润,且考虑到100%的剩余价值归农业资本家占有,故:
用P表示生产价格,则:
粮食和工艺品的生产价格分别是1.33年和0.67年,显然,生产价格决定的交换比例和占有价值决定的交换比例是一致的。
这样的价值转形过程很简单,也最符合马克思的原意⑧。在这里,总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总价格等于总价值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对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持批评态度的人会坚持说,在价值转形开始之前,这个还原性剩余价值是无从知晓的。事实上,如果不是借助于占有价值概念,我们也无从知晓剩余价值是0.67年。尽管如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即在商品按资本主义货币价格交换的前提下,年产品中有多少剩余价值和工资(不考虑转移价值),是可以预设的,并且完全可以用这种预设作为价值转形的起点。如果在这一点上能达成共识,一切争论就可以立即终止。
如果一定要用原始剩余价值0.5年作为转形的起点,也是可以的,只是过程会变得复杂得多。总生产价值是2年,原始剩余价值是0.5年,它是1.5D粮食的生产价值,并由雇佣工人的活劳动创造,考虑到粮食工人和工艺品工人付出的劳动相同,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相同,结果都是0.25年。其他相关假设同前,则有:
考虑到工人的工资应该相等,故:
于是:
用R表示利润,剩余价值按资本比例瓜分后转化为利润,故:
用P表示生产价格,则:
解得粮食和工艺品的生产价格分别为1.25年和0.75年,粮食与工艺品的交换比例为0.75:1.25。
当粮食与工艺品按照上面计算出来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时,剩余价值就不再是0.5年了。假定粮食资本家自己消费1D粮食,拿余下的0.5D粮食交换工艺品,那么现在他能交换到的工艺品数量为:0.5×1.25/0.75=0.83J工艺品,其生产价值是0.83×1/3=0.28年,加上他消费的1D粮食的价值(1/3年),剩余价值总量就达到0.61年,比原始剩余价值0.5年多。价格执行分配职能使然!
剩余价值改变之后,货币工资中价值份额也相应地改变,由原来的1.5减至1.39,于是商品的价值构成变为:
我们维持粮食资本家自己只消费1D粮食的假定不变。接下来根据变化了的剩余价值0.61年(而不是原始剩余价值0.5)再计算一次生产价格。结果,粮食的生产价格是0.695+0.61=1.305年,工艺品的生产价格是0.695年。粮食与工艺品的交换比例为0.695比1.305。
第二次计算出来的生产价格显然不同于第一次的生产价格,这个新的生产价格又要求回过头来修正剩余价值量。那么,最终交换比例会是多少呢?
上述过程可以简化为下面的数学形式。起始点是1D粮食交换1J工艺品,意味着等价交换。以x表示交换比例。粮食资本家消费到的价值由1D粮食和0.5xJ工艺品的价值决定,它等于年。每个劳动者贡献的剩余价值为年。生产价格X'则由下面的计算式决定:
转换进程便可描述为:从初始交换比例x开始,下一个交换比例X'=(fx)define=,一步一步往下走,结果形成一个关于交换比例的数列{x0,x1,…},后一个交换比例xk+1由前一个交换比例xk决定,且有:
取极值:
上式有两个解,x=2或x=7。两个数中哪一个是正解取决于x0。在本文中因为x0=1,正解就必定是x=2。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即数列{xk}是收敛的。
这种一次又一次地计算并逐步逼近还原性剩余价值和最终生产价格的办法看上去有点笨,甚至很笨,但是通过这样的计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方面,为了计算生产价格,必须知道剩余价值,另一方面,为了计算剩余价值,又必须知道生产价格。斯拉法是第一个清醒认识到了这一点的经济学家,他指出:“这个难题,不能……通过在价格决定之前分配剩余的办法而得到解决。这是因为,剩余或利润必须按照……资本比例进行分配;……这一比例(利润率)在我们知道商品价格之前是不能决定的。另一方面,我们不能把剩余的分配推迟到价格决定之后,因为,我们就要说明,在求出利润率之前,价格是不能决定的。结果,剩余分配的决定,必须和商品价格的决定,通过相同的机构,同时进行。”⑨斯拉法的意思是说无法从原始剩余价值一次性地转化出生产价格。
究竟哪一种转形更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呢?可以肯定,从0.5年剩余价值开始逐步转形的做法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理由是这种做法使得剩余价值从0.5年最终增加到了0.67年,相应地工资总额则由1.5年减少到1.33年。在资本家按照资本数量瓜分剩余价值的转形过程中,工资总额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因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如果这一部分有变动,整个商品价值构成就必须随之改变,显然这不是马克思愿意看到的。
一旦明确马克思的价值转型是从还原性剩余价值(0.67年)开始,总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就完全成立,而“两个等式不能同时成立”的质疑之声将自然消失。
价值转形客观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历史意义上的价值转形,另一种是逻辑意义上的价值转形。历史意义上的价值转形是指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价值法则如何转形到资本主义货币价格法则,它至少涉及三种不同的社会: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封建商品生产社会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社会;逻辑意义上的价值转形是指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既定的条件下,还原性生产价值转形到生产价格,从而揭示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的生产价格同商品价值之间的数量关系。历史意义上的价值转形一经发生就翻过了这一页,逻辑意义上的价值转形则不同,这种转形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天天都在发生。本文提出的占有价值概念描述了历史意义上的价值转形过程,或许可以为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提供一种有益的补充,从而为理解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注 释:
①④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59页,第62页。
②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06-1009页。
③萨缪尔森:《理解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外国经济学论文集》(第3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07页。
⑤王志国:《马克思“价值转形”的对称不变性解法》,《经济评论》2003年第5期。
⑥Paul A Samuelson:“Wages and Dividends:A modern Dissection of Marxian Economic Model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Dec.1957.
⑦单许昌:《经济学价值论转向内在逻辑》,《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⑧刘长庚、韩雷:《市场经济的性质》,《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⑨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