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志坤
负面新闻传播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负面新闻的人际传播和负面新闻的大众传播。而狭义的负面新闻传播则仅指负面新闻的大众传播。在这个意义上,负面新闻传播亦可视为负面新闻报道。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拟在这一层面上展开对相关问题的探讨。
长期以来,负面新闻报道承受着这样一种偏见——负面新闻报道就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国家发展的新闻报道。在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新闻传统下,负面新闻报道一直是媒体的禁区,从业者一度不敢跨越雷池半步。直到近些年来,随着舆论环境的逐渐宽松和媒体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从一些固有的新闻宣传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正确区分了负面报道和报道的负面影响,负面新闻报道才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成为媒体争相尝试的香饽饽。但是,随着负面新闻报道在媒介,特别是在新媒体上所占比重的逐步增加,出现的问题也与日俱增,愈益引起人们的关切。对于这一现象,有人进行指责、诟病,认为有矫枉过正之嫌;有人表示欢迎、支持,认为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趋向,有助于加强舆论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媒介生存环境下,对负面新闻的传播问题进行一番新的审视。
虽然“负面新闻报道”经常被人们挂在嘴边,但对于何为“负面新闻报道”,学术界和业界至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答案,学者们往往根据自身的需要和见解来进行概念诠释。对于“负面新闻报道”这一概念,学术界目前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观点以新闻报道题材的负面性质为认定标准,认为负面新闻报道就是对负面新闻信息的报道。有学者据此定义负面新闻报道为:“负面报道聚焦于那些与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相冲突的事件以及一切反常现象。一般说来,犯罪、性、丑闻、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类事件往往是它报道的重点。对于具有社会内容的负面报道来说,它的目的不在于歌颂光明,而在于反映和暴露社会敏感灰暗的一面,以使公众瞩目、警醒和震惊。在政治上,它往往站在当局相反的一面来挑剔和批评后者的政策;它强调变动、反常和冲突。”①第二种观点以新闻报道引起的社会效果为评定标准,认为报道中传播的新闻信息对受众产生了消极的、破坏性的影响的报道就是负面新闻报道。这些报道的素材未必都是负面事件,但即使报道的不是负面新闻信息,也在报道中传播了负面价值,制造了负面效果。②
这两种观点正好说明了“负面新闻报道”的概念具有双重涵义:一是负面事件的新闻;二是负面效果的新闻。也就是说,对负面新闻报道可以有两方面的理解:一种理解是,新闻报道的内容为负面的新闻信息,产生的影响也是消极的、负面的;另一种理解为,即便新闻报道的内容是非负面的事实,但由于表现不当,也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消极影响。③尽管对负面新闻报道这一概念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分歧,但对负面新闻报道的功能,学界和业界却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即认为负面新闻报道是一把双刃剑。④负面新闻报道具有积极和消极双重功能。消极影响主要指破坏功能、腐蚀功能、瓦解功能和煽情功能。而积极功能主要体现在能够引起人们对自然、社会、人生等方面的“反思”;能够通过对消极的、污浊的现象的揭露,给人以警醒告诫,抑制不良活动的扩张蔓延;还能够起到放松情绪、缓解矛盾、协调环境的作用。⑤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负面新闻报道”主要指以负面新闻信息为内容的报道。一般说来,犯罪、丑闻、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一类事件往往是它关注的焦点,而它所产生的影响有消极与积极之分。
负面新闻报道的形成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原因。客观因素主要是指负面新闻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能忽略甚至否认它们的存在。主观原因在于,媒体和受众对于负面新闻有着浓烈的兴趣和深究动机,媒体对负面新闻事件的报道率与媒体的信誉度已直接挂钩,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络时代,是否报道负面新闻以及如何报道负面新闻,不仅关乎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也关乎媒体的利益和生存境况。
值得指出的是,仅从传播效果角度考察的负面新闻报道的出现,还有其特殊原因。主要是媒体工作人员对负面新闻事实的报道有着错误的动机,采取了不得当的报道方法,媒体对负面新闻报道的失衡没有及时规制。⑦其中有些不良媒体动机不纯,为了争夺受众,往往借负面新闻事件进行发挥,鼓吹错误思想,刺激社会敏感神经,错误引导舆论。这样的媒体要么只关心负面新闻信息,而对正面新闻信息能不报就不报,从而造成报道量的不平衡。比如,有的媒体只讲看病难、看病贵,批评政府的不作为,而对政府制定的惠民就医政策却视而不见。要么对负面新闻采取不恰当的传播方法,在负面新闻报道中立场选择、情感表达、事实取舍和价值判断很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种报道方式的失当和价值取舍的走偏在一定程度上与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主观故意有关。近年来有的媒体从业人员动机不良,在灾难事件的报道中,往往歪曲事实,漠视生命,调侃悲剧偏离新闻报道的正确方向。
一般来说,大众传播具有环境认知、价值形成与维护、社会行为示范三个方面的功能。⑧媒体报道负面新闻信息,主要目的是向受众真实反映社会,向受众传播负面信息中所包含的正确经验,反思不良社会现象,以达到影响、改变受众行为的目的,这实际上有利于受众和社会。但是负面新闻信息本身具有问题性和负面性,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消极影响。媒体工作人员对负面新闻信息把握不当,还可能使新闻报道的负面影响扩大化,引发公众不安情绪,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在报道负面新闻信息时,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取谨慎态度,坚持适度原则。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实现关于负面新闻传播的初衷。
负面新闻报道的内容是有价值的负面新闻信息,具有负面的性质,引发负面的影响是正常的。但媒体却不能以之为借口,持自然主义的态度,听任负面影响的存在或扩散,更不能过度渲染,有意放大负面影响,误导受众,激化矛盾。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坚持适度原则,尽量控制负面新闻传播的负面影响。需要规避的负面新闻报道的消极影响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引发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媒体在报道负面新闻事件时,如果只是简单地暴露问题,而不是从分析事件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去报道负面新闻事件,刺激受众的情绪,很容易引起不满和冲突,激化社会矛盾。⑨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迎合受众的情绪,往往刻意营造冲突的氛围。如某些媒体对某一富家公子飙车撞死人的报道,往往会强调撞人的是豪车,肇事者没有个当官的爹也有个有钱的爸;而对受害者很自然地往凄苦里写。在这种强烈的贫富对比中,人们的怜贫仇富情绪很可能油然而生。
第二,误导受众判断,影响社会和谐。在媒介化生存的现代社会,人们依赖媒介了解外界信息。虽然大部分受众能够正确区分媒介中的拟态环境和现实社会的区别,但仍有部分受众缺乏辨别能力,相信甚至自我放大媒体报道的现状。受众通过负面新闻报道,看到社会的不安全因素,容易对周遭环境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当人们看到媒体报道交通事故、劫财劫色、恐怖袭击、拐卖人口等新闻时,就会认为自己处在一个非常危险的社会,进而不敢和陌生人说话,对他人心存戒心;不再愿意帮助他人,害怕自己会上当受骗,受到伤害。总的来说,负面新闻报道会降低负面新闻信息主体的公众支持率。
第三,腐蚀正确价值,扰乱社会秩序。负面新闻报道常关注那些与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相冲突的行为以及一切反常现象。一些媒体报道犯罪、事故等一类事件的目的不在于歌颂光明或倡导正义,而在于反映和暴露社会敏感灰暗的一面。在政治上,它往往站在当局相反的一面来挑剔和批评后者的政策;强调变动、反常和冲突。虽然那些鼓吹反政府、教唆犯罪的言论经不起深究,但对一些没有辨别能力的受众来说无异于迷魂剂,在不知不觉中腐蚀他们原有的正确的价值观。
第四,诱导教唆犯罪,渲染社会危机。有的媒体在报道负面新闻时,常会有意无意地过度渲染事件,比如刻意描写犯罪细节,盲目跟风炒作热点,通过所谓合理想象制造信息等。这些在负面新闻报道中的失当、失衡,很容易带来渲染社会危机、诱导教唆犯罪的危害。
过度渲染负面新闻细节的报道以19世纪产生的黄色新闻为代表。这类报道罔顾新闻真实和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建立在煽情主义之上,注重犯罪、丑闻、流言蜚语、离婚、性等问题,强调灾害和娱乐的一种消极性报道。⑩这类新闻以哗众取宠、耸人听闻的宣传,迎合受众口味,以实现获得利润的目的。但在追求利润、追求发行量、收视率或点击率的同时,这类媒体往往将媒介使命、社会公正置之度外,过度渲染丑恶现象和社会危机,加剧社会恐慌。对负面新闻细节的过度渲染,往往会强化公众的社会危机感,需要在负面新闻报道中通过坚持适度原则加以防范和克服。
第五,道德主义泛化,消解社会理性。所谓泛道德化,又称为“道德主义泛化”。它说的是道德意识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占据主要地位,道德评价被无限拔高,无限度地渗透到政治、法律、科技等其他评价话语体系中,使其他的评价体系都沦为道德的附庸。[11]
媒体负面新闻报道中的泛道德化,一方面表现为媒体对负面新闻事件,不是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去报道,指引受众全面、准确地把握新闻事件,而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集中对事件中的人、行为进行道德批判。媒体负面新闻报道中的泛道德化的另一表现是,媒体在负面新闻报道中,对报道对象或行为喜欢加上标签化的借代词,突出对象的错误行为,刻意描述迎合关于社会道德沦丧的认知形象,诱导受众。
显而易见,让社会变得更和谐靠的不是“愤青”,而是有思想有理性的人,媒体不应该只把自己视为简单判断对与错、只会批评的“愤青”。在负面新闻报道时,媒体有必要坚持适度原则,控制主观情绪在报道中过多的体现和表达。
总之,负面新闻报道中的这些问题不容忽视,但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在新闻报道中谈“负”色变。事实上,这类问题正是需要也可以通过适度传播来规避的。
媒体报道负面新闻信息是其多种职能的表现,也是社会对媒体的要求。媒体必须尊重受众的知情权,真实全面地反映社会,帮助受众更好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媒体报道的负面新闻信息一般都是具有典型性和重要性的新闻信息,往往具有一定的传播价值。而这些传播价值也正是负面新闻报道产生正向效果的价值基础。不过,要使负面新闻报道真正发挥其正向效果,就必须坚持适度原则。可以通过坚持适度原则保证的负面新闻报道的正向效果主要有:
第一,客观反映社情,促使敏感事件脱敏,促进社会稳定。当较大的负面新闻事件发生后,媒体如果不报道,受众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真实信息,就会根据捕捉到的一些小道消息进行想象和胡乱猜测。轻则议论纷纷,重则造谣生事,以讹传讹。如果媒体在适当的时机恰当报道新闻事实,解除公众心中的疑惑,就会产生脱敏效应,从而有利于及时遏制不实言论的散播,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触发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减少负面事件发生。媒体报道的负面新闻信息都是经过筛选和过滤的,是有一定新闻价值的。这一价值主要体现在信息的批评教育意义上。媒体通过报道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负面新闻事件,引起公众对该事件的关注,有助于引导受众对该类事件进行思考,总结经验和教训,避免类似消极事件再次发生。如对医疗卫生行业专业化程度不高的负面新闻报道,往往有助于督促行业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助推医疗卫生行业的改革。[12]
第三,揭露弊端,进行舆论监督,推动惩治不法行为。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13]如今的媒体已经构成了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一种社会力量,被称之为“第四权力”,对前三种权利起到制衡作用。负面新闻报道,是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重要体现。媒体通过对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中负面新闻信息的报道,揭露贪污腐败现象,揭露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遏制不法行为,惩治不法分子。这对端正党政风气、反腐倡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适度宣泄,扶助弱势群体,缓和社会矛盾。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民众生存和竞争压力较大。随着转型期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生活中不公平的现象和侵害基层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矛盾随时都可能被激化。为此,媒体应该适度发挥疏导功能,为弱势群体与社会、与党和政府沟通建立信息通道,帮助弱势群体表达正当诉求、化解积压在内心的怨恨,疏导不满情绪,以缓和社会矛盾,消解社会压力。
在负面新闻报道中坚持适度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度”的方法论在新闻领域的具体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事物才能保持它自身的本质,超过了度,就会向对立面转化。因此,在新闻实践中坚持适度原则,就是要使事物的变化保持在适当的量的范围内,既防止“过”,又以免“不及”。
然而,适度原则中的“度”是难以把握的,事物不同,要把握的“度”不同;同一事物面对的情景不同,要把握的“度”也是不一样的。认识事物的度才能准确认识事物的质,只有明确“度”的参考标准,对适度原则有一个清晰、完整、科学的认识,才能坚持适度原则。负面新闻报道坚持的适度原则的参考标准,从宏观上来讲就是要坚持报纸的党性和人民性,顾全大局,正确引导舆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适度原则具体可以从报道的量度、角度和尺度等几个方面来把握,并在这样的把握中,科学进行事实取舍、恰当持取情感立场、正确作出价值判断,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保持信息量与版面空间或栏目时间的平衡、不过度渲染血腥细节、始终坚持人文关怀。
列宁在《党的组织与党的出版物》中提出,报刊应坚持党性原则,报刊作为“社会民主主义机器的‘齿轮和螺丝钉’,应当成为社会民主党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统一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14]我国的新闻事业是党的“耳目喉舌”,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要求,也是负面新闻信息报道的基本指导原则。媒体在报道负面新闻时,坚持适度原则,首先就是要顾全大局,从党和国家、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尊严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负面新闻信息传播活动顺利进行,并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人民性”这一概念源自俄罗斯文学史和文艺理论。马克思早年也曾提出过“报刊的人民性”的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在新闻报道工作中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和要求是报刊人民性的体现。媒体在报道负面新闻时,要能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重视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社会弱势群体。在报道社会贫富冲突和矛盾时,应该对冲突双方持客观公正的评价。媒体既不能碍于权势而巴结、包庇权贵,也不能煽动和刺激民众的仇富情绪。
真实性是新闻存在的基本条件,是新闻的根本属性,是新闻的生命。一切新闻要想产生和存在,就必须确认构成这一新闻的内容是符合事实原貌的,是客观存在的。新闻如果失真、失实,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新闻媒体对负面事实只有如实传播,实事求是,为大众描绘真实、全面的社会图景,在宏观上反映社会生活的真实与完整,才能保障受众的知情权,才能取信于民,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5]媒体工作者应该自觉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不歪曲事实。只有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负面新闻报道才能立稳足,才能充满力量。[16]
特别重要的是,记者在报道杀人、抢劫等犯罪新闻时,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进行任意想象,乃至是任何所谓的“合理”想象,更不能捏造、夸大、渲染新闻事实。记者应做的是报道客观事实而不是写悬疑小说,因此务必谨慎描写犯罪和灾难现场细节,不得故意渲染细节的残暴与血腥。对此类事件的细节最好采取淡化处理,不给他人提供模仿犯罪行为的依据;即使为了增强报道的画面感,也不宜过度渲染血腥场面,更不能凭主观好恶添加记者个人的想象。
新闻报道同其他事物一样,同样存在质与量的范畴,当数量达到一定的限度,就会导致其性质发生变化。负面新闻报道的数量控制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媒体的负面新闻报道不能太少。负面新闻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以负面新闻信息的否定性、破坏性等消极影响为借口过度控制负面新闻报道的数量,企图粉饰太平。在信息逐渐公开的时代,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获得信息的数量也越来越大,人们不会简单到相信社会只有正面、没有负面的程度。相反,媒体遮掩负面新闻报道,只会让受众反感和失去信任。第二,负面新闻报道的内容是消极的、甚或是丑陋的,所以不仅不能大肆报道,还应控制它的报道数量,避免过多报道而引起不良后果。如果媒体的报道都是在暴露这个社会有多混乱,人心有多险恶,看不到一点美好、和谐和希望,受众面对这样的报道,也只会感到无力和窒息,觉得自己身处乱世,生不逢时。因此,媒体在报道负面新闻时,既不能吝啬,也不能泛滥。
这就要求对负面新闻报道进行平衡,这种平衡在宏观上体现为所有媒体都应受到一定报道量和报道规则的约束。在中观上则指某一具体媒体按实现正向效果的要求恰当进行版面空间或栏目时间的平衡。在微观上则要求具体报道应该尽量客观、全面。媒体工作者要从多方面来看问题,不能以个人意气、感情或是个人标准来随意剪裁报道内容,主宰报道方向。比如涉及冲突的报道,要对冲突各方都进行采访报道,不能厚此薄彼,只报道冲突中某一方的意见和看法,而对其他人的观点、意见和看法置之不理。当然,媒体在追求平衡报道的同时,不能将“平衡”简单理解为均衡、面面俱到,否则就失去了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媒体在负面新闻报道中,常出现人文关怀缺失的问题,比如对新闻对象隐私的过分暴露,侵犯他人隐私权;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漠视;对生命的冷漠。[17]许多媒体在面对灾难报道时,都会尽量往积极向上的方向写,淡化灾难,争取负面消息“正面化”。他们用灾难中出现的英雄事迹,掩盖受灾群众的生存现状和困难;用政府指导救灾和重建灾区的功绩,掩盖灾难产生的社会原因和不完善的救助机制等。也有媒体对政府和社会救灾行为和措施置若罔闻,浓墨重彩描写灾难的毁灭性,将负面新闻事件“扩大化”。这两种极端的灾难新闻报道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媒体在报道此类新闻时既要择中选取报道内容,更要注意传播积极价值。
负面新闻事件,尤其是灾难新闻事件的报道既不宜过分“正面化”,也不能过分“负面化”,这是负面新闻报道中坚持适度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做到两个“不过分”?核心的一条就是要坚持人文关怀。譬如,对灾难新闻事件的传播要想做到适度,除及时地报道灾难,理智、科学地分析灾难之外,新闻记者还应力求把受众的内心体验放在心上,让受众看到生命在灾难中的真实情状,充分彰显生命在灾难中的尊严与价值。[18]说到底,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指新闻报道要有人情味,要以人为本。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实施:第一,回归对灾难事件本体的报道,拥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尊重生命,哀悼遇难者、抚慰受灾群众和遇难者亲人。第二,关注灾难中生命个体尤其是困难群众的生存状态及所面临的困难。第三,弘扬人性向善的一面和灾难中“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人间真情。
负面新闻报道主要包含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指报道负面新闻事件或信息的新闻;第二种理解是引起负面效果的新闻。虽然目前学术界对负面新闻报道的概念是否准确还存有争议,但它的确又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必须在承认负面新闻报道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对负面新闻报道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事实上,对于负面新闻报道,只有充分认识,才能有效利用。
负面新闻报道是把双刃剑,它既有负面影响,又具有正向功能。负面新闻报道具有负面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它可能影响受众对客观世界的判断,教唆犯罪,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负面新闻报道也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实施舆论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正能量。探讨负面新闻的适度传播问题,重在探讨如何运用适度原则,规避负面新闻报道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地释放负面新闻报道的正能量,实现媒体报道负面新闻的良好初衷。
适度原则其实是一个很难准确把握的原则,“度”的把握没有明确量化标准,只能根据具体事物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探索和确定。“度”有上限和下限,因而我们不仅要注意控制报道的量不超过标准,而且要注意报道的一定的量的保持,不能“过”,也不能“不及”。负面新闻报道中的适度原则从质的角度来说,体现在宏观把握和具体措施两个方面。宏观把握管的是大的方向,是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不能有所违背。如坚持媒体的党性原则和人民性原则的要求就是宏观要求,如果一家媒体不以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就存在报道动机错误的问题。适度原则从具体要求上来讲,就是要从新闻采写编评摄录播的关键细节入手,恰当把握新闻事实和新闻价值,平衡报道。
总的来说,负面新闻报道是新闻事业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适度原则的负面新闻报道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为目的,有利于改变人们对负面新闻报道势必引起负面影响的刻板成见,有利于将负面事件的“危”转化为“机”,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注 释:
①张威:《比较新闻学:方法与考证》,广州:南方日报社出版,2002年,第346-347页。
②谢晖:《关于“负面新闻”的困惑》,《新闻记者》2009年第5期。
③邓利平:《负面新闻信息传播的多维视野》,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7页。
④马辉:《浅议负面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守的适度原则》,《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8期。
⑤巫莹:《负面新闻的正面引导与正向效果》,《中国记者》2008年第8期。
⑥燕道成:《论新闻欲》,《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1期。
⑦刘建明:《负面报道的概念释疑》,《新闻与写作》2008年第7期。
⑧田中阳:《传播学基础》,长沙:岳麓书社,2009年,第239页。
⑨傅明霞:《防范和降低负面新闻的负效应》,《新闻知识》2003年Z1。
⑩郑超然、程曼丽、王泰玄:《外国新闻传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37页。
[11]汤景泰、张曦:《论负面社会新闻报道中的泛道德化》,《争鸣》2012年第1期。
[12]吴帅:《媒体应该如何报道医疗纠纷》,《中国青年报》2010年7月30日第04版。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75页。
[14]《列宁选集》(第 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 662-667页。
[15]周瑞:《浅谈负面新闻及其正面操作》,《今传媒》2011年第9期。
[16]庞超、陈玉杰:《真实让负面报道充满力量——石家庄火车站前“打车难”系列调查浅析》,《采写编》2012年第4期。
[17]任惠湘:《“负面报道”中的人文关怀》,《声屏世界》2009年第5期。
[18]陈晨:《灾难报道中的人文主义关怀》,《青年记者》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