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贵州分所 蔡之仙
我国当前的税制体系中,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收入占了很大比重,营业税在服务业中征收得比较多。以往服务业在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的比例很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兴起已经是事实。所以目前的这种税制结构急需改革。“营改增”作为一种重要的结构性税收调整政策应运而生。总体而言,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原因有一下几点。
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根据各个环节取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如果行业内部专业划分越细致,那么税负就会越重。这会阻碍新兴服务业尤其是现代物流业等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只对增值额进行课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具有“中性”的特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目前的税收体系导致部分服务性产业,由于行业性质的特殊,被排除在增值税的门槛之外,从而导致该部分服务性产业的税负水平与制造业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只有通过优化税收结构、进行税制改革,使税收效率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如果同一行业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这样可以确保同行业内的差距将不复存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企业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难度也越来越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这造成了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些困境。营改增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商品和服务,有效地解决了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难题。
从国际上看,增值税是一个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税种。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营改增”主要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业、交通运输业及现代服务业服务调整为征收增值税范围。
此次税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现代物流企业、大中型生产企业以及中小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税负,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加重了大中型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税负,这使得部分企业在税改之后税负“不降反增”,具体原因如下:
税率变动带来增税效应,即“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高于改革前的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与有形动产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3%和5%,比较“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变化,交通运输业上升为11%,租赁业更是上升到17%。由于“营改增”税率提高的幅度过大,对一般纳税人不能获取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就会导致税负增加;而这两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采用了简易计税办法,尽管不抵扣进项税,但由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等同或略低于改革前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基本上没有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企业成本可分为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及内部人力成本,能够作为进项抵扣的仅仅是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等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主要依靠劳动力数量和素质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较高,而该成本不能产生进项抵扣,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则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企业税负。如鉴证咨询业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人工成本较高的行业。
在“营改增”前,不少试点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更新不久,在短期内没有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的需求,因此也就没有大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从而使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这种情况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表现尤为突出。交通运输业企业所用的主要生产资料为汽车、飞机、轮船等,它们的使用寿命较长,如果在近期不需要更新,日常成本主要以燃料费、维修费和人力成本为主,企业自然缺少大额的进项抵扣,这也是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汽车租赁服务等有形动产租赁业企业也可能面临类似困境。
许多试点企业反映,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这种问题在交通运输业企业表现尤为突出。就修理费来说,如果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提供修理服务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无法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愿意到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限性使得税改的目的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营改增”试点行业只限于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导致部分行业仍存在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现象,比如建筑业,按照3%的比例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业所用的原材料已经按照17%的税率征收了增值税,但是营业税没有抵扣税款的制度,这样在建筑业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
在“营改增”之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在5%左右,即按营业收入额的5%计税,而税改之后的增值税税率根据销售额的不同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若销售额未达到500万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从而导致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且一般纳税人较税改前税负有所上升,与国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是相悖的。
针对上述部分企业税改后税负“不降反增”的原因及税改中尚存在的一些弊端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对主要依靠劳动力数量和素质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等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避免“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以及与国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保持一致。
扩大改革的行业范围,尽可能实现全行业覆盖,彻底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会断裂,在所有行业消除重复征税现象。
对部分税收政策实行过渡性的优惠考虑,如对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成本及人力成本的租赁业及交通运输业等企业,在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部分进项税的抵扣在时间上考虑新老政策的结合,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避免税改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
企业也要密切关注相关财税部门的最新政策动态,及时核对企业自身的具体信息,完成相关部门要求的相应的备案或者申请工作,使得企业自身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相关税改政策的优惠,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企业也应关注而且认真研究新政策特别是对于本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测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前后本企业税负变化,做好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的安排。
目前“营改增”试点阶段难免存在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等现象,但如何使企业税负实实在在的减少,需要深入研究评估税改对企业税负、财务指标、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计划,同时还需财政、税务、企业各方长期不断摸索,为今后扩大行业试点提供借鉴,切切实实给企业减负。
[1]蒋红华.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3
[2]李洪芳.浅析“营改增”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J].现代财富,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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