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线法官的心理压力与应对

2013-09-30 03:28王华伟赵丽丽
关键词:心理压力法官法院

王华伟,赵丽丽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郑州 450002)

表面看来,一线法官①所谓一线法官,是指在基层或中级法院的业务部门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拥有生杀予夺、甄别是非的大权,光鲜无比,但事实并非如此,他们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作为争议的裁判者,法官被设定为公正、睿智、博学、心理健康之人,可是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长期处在各种超强度重压之下,他们的心理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只是因为职业的特殊性,这个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很少为社会甚至法官自身所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日益增长的心理压力正在吞噬着一线法官的健康,损害着司法体系的根基。如何有效应对一线法官的职业心理压力已成为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笔者拟就一线法官心理压力的现状、结构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探讨缓解压力之道。

一、一线法官心理压力的状况

法院系统每年都会组织法官进行身体健康体检,但几乎没有哪个法院将心理健康作为体检项目。笔者注意到本单位近年来的体检结果,一线法官中完全合格率不足10%,大多都是亚健康状态。实际上,心理压力是导致身体亚健康状态的重要原因。一项针对法官心理状况的调查数据显示,150名法官中有75%的法官认为案件压力很大,54.3%的法官不想办案,80%以上的法官遇到过当事人缠诉以及自杀、暴力等相威胁的事件,90%以上的法官被当事人谩骂过,95%以上的法官存在担忧和焦虑心理或具有恐慌心理。[1]有学者采用症状自评量表,[2]对某省中基层从事一线审判业务工作的154名法官进行测评,将法官样本 SCL—90各因子得分与SCL—90常模进行比较(详见表1)。

表1 SCL—90常模总体与法官样本总体各因子比较

结果表明,中基层法官的心理状况明显不如普通人群,存在相当程度的心理问题和症状,主要表现在躯体化、强迫症状、忧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性等方面。[3]整个一线法官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堪忧。众所周知,法官是最具理性的一个群体,相对于一般社会成员,具有更强的情绪控制力、心理稳定性及心理承受力。有学者将医生与法官同比,前者医人之疾,后者医社会关系之疾。[4]作为医社会之疾的法官心理健康出现问题,那将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不幸。因此,法官心理健康问题不仅是法院队伍建设问题,更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二、一线法官心理压力的来源

(一)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

1.来自工作量的压力

一线法官案件量大,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人均每年要办理案件300到400件,中级法院人均每年也要办理100多件。这些一线法官除了自己承办的案件外,还要参加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庭审,仅是庭审就占用了绝大部分工作时间。很多法院并未施行法官助理制度,一线承办法官自接到案件起,从排期送达、接待当事人、收取证据材料、证据交换、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研究合议案件、撰写判决书、送达判决书、整理卷宗材料、订卷直到归档,几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工作,承办法官都要自己完成,而且任何环节都不能有疏漏。判后要答疑,如果当事人仍不满意,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按照规定应由上级法院处理,但很多法院又增加了诉前化解程序,这个诉前化解的任务毫无悬念地又落在了承办法官的身上。总之,从接收案件那一刻起,与这个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务和衍生问题都要由承办法官来处理,加班加点、超负荷运转已成一线法官的常态。

2.来自绩效考核的压力

绩效考核名目繁多:有审限内结案率、调撤率、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一审服判息诉率、再审审查率,每一种指标达不到都要扣分;有定时与不定时的裁判文书评查、案件评查、案卷归档,不合标准就要扣分;还有考核审判效果的,大多包括裁判文书上网、巡回办案、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等,每一项完不成都要扣分,其中涉法涉诉上访更是扣分大项,有些法院甚至规定,只要来访,不管原因如何,一次扣两分,以至于闹出当事人专程来感谢法官却导致该法官被扣分的笑话。考核结果排名后通报,实行末位淘汰,法官个人的考核成绩可能影响自己所在的业务庭,甚至整个法院,影响庭长、院长的任职。这种机制导致一线法官承受着来自自身、同事、领导及外部的多重压力,长期精神紧张。

3.来自责任追究的压力

法院内部追究法官责任的情形五花八门。有的法院要对被上级法院改判发还的案件进行评查,认为有问题的,要对承办法官追究责任;有的法院要对有人举报的案件进行评查,认为有问题的,要对承办法官追究责任;有的法院要对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进行评查,认为有问题的,要对承办法官追究责任;有的法院要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有的法院还就不定时的案件评查追究承办法官责任。这些评查既有法院自己组织的,也有人大或政法委组织的。所有这些都给一线法官带来不小的心理压力。

4.来自职务、级别晋升的压力

一方面,法官纳入公务员管理,行政职务高低成为衡量事业成功与否的标志,成为进入不同社会社交圈子的入场符号;另一方面,在法院现行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之下,职务的升迁意味着少办案件甚至不办案件,摆脱具体办案的琐碎繁重工作。而同时,根据近年的趋势,行政权在不断扩张,相应的承办法官的审判权不断被蚕食,这就意味着行政职务提升的结果是不办案却能够决定或影响案件的结果,权力大了,责任却小了。

我国实行公务员阳光工资,大多法院少有补贴、福利,除工资之外无其他收入,而决定工资高低的就是行政级别,行政级别不仅是一个名分,更是切实的经济实惠。只要进入了公务员序列,就必须主动或被动地去为职务、级别考虑和争取。而现实情况是,法院人员多,职位少,与法院外部单位之间的人员交流数量很少。与此同时,随着进入法院门槛标准的统一和提高,法官之间的硬性指标的差异越来越小,结果就是竞争日趋激烈。

(二)来自社会外部的压力

1.来自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压力

进入到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积怨较深,用一般的手段很难化解,往往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法院,对案件期望值较高。但诉讼有风险,一旦诉讼结果于己不利,有些当事人可能就会将不满情绪对准法院,承办法官更是首当其冲。还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其诉讼目的,诉讼伊始就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要么言语威胁、电话恐吓直至侮辱、谩骂,要么以喝药、跳楼相要挟,要么向相关部门、人员递反映材料,更有恶劣者杜撰、编造一些莫须有的事实,向纪检、检察部门举报。所有这些对承办法官而言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一旦案件当事人有了堵门、上访或喝药、跳楼等事项,按照承办法官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无论承办法官正在开庭、外地出差、休假甚至生病,都被要求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于被投诉、举报的,承办法官要被调查、落实,写各种汇报材料,稍有闪失,轻则考核扣分,重则免职。

2.来自上级法院、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的压力

这些部门与一线法官心理压力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个案监督上。这些部门批示、督办的案件要求也各不相同,有的要求尽快结案,有的要求暂缓处理,有的要求考虑案外因素,有的可能没具体要求,但要求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结案。碰上这种案件的承办法官,除了多次撰写书面汇报材料、报告外,还要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日程安排来配合有关部门的时间,以便能服从当面汇报的要求。最终案件结果如果达不到满意,往往不能结案,对判决书承担责任的当然只有承办法官。既要考虑依法办案,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更要让“监督者”满意,诸方满意之外不能不考虑的更有决定个人职业命运的法官错案追究责任,法官承受的心理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3.来自网络、媒体的压力

相较于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而言,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受体参与成本低,易产生互动,而最重要的缺陷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审查。法官不是完人,不出错是反逻辑的,但基于司法的特殊性,社会公众对法官出错“零容忍”,加之法院系统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等公开制度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意识的增强,使得法官的错误呈现于公众视野的几率大大提高。有胜诉就有败诉,法官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网络是最为便捷的发泄渠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抛开案件整体事实,断章取义,片面进行网络炒作。与此相应的是,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社会阶层对立情绪加剧,民众对司法不尽满意,一些简单的错误或案件的片面情况被添油加醋地上网后,就会不断掺杂进对司法不满的受众的情绪,进而与对社会不满的情绪混合发酵,使某些瑕疵或片段被无限放大,最终事实真相被曲解直至被遗忘。一旦承办的案件被媒体、网络所“青睐”,当事法官要么被网络“民意”绑架,违心判案,要么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几乎没有辩解的机会,最终结果是,法官轻则受批评、作检讨,重则受到行政处分甚至丢掉饭碗。

(三)来自法官自身的压力

1.经济方面(物质方面)

法官工资收入不算微薄,但也不高,如果配偶没有正式工作或者是低收入的话,他们常会在繁重的工作之余为诸如孩子的教育费用及柴米油盐类的家庭开支苦恼。从事法官职业门槛高、工作量大、风险大,相对收入而言,投入产出比例严重失衡,这对以追求公平正义为职业的法官而言心中的郁闷可想而知。

2.缺乏成就感、认同感

大多数立志成为法官者,之前都有一个梦想,就是用所学的法学理论明辨是非、定纷止争、惩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法官每处理好一起案件,自豪感油然而生,真切地体验到人生的价值。但现实太复杂,有时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使承办法官不能、不敢甚至也不愿沿着心中那自由心证的理想之径到达公平正义。

综上,一线法官的心理状态可谓时时、事事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用“刀尖上的舞者”来形容他们一点也不为过。

三、一线法官心理压力的成因

(一)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

法官,尤其是一线办案法官是法院的主体,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应以一线办案法官为中心,法院管理的核心应该是服务审判工作,法院管理的定位应是以法官为本。而现实情况是,法院管理是一种准行政化模式,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运行方式大多以监督、规范、制约一线法官为目的。近年来,这种趋势有增无减,内设机构越来越多,综合部门与办案部门的人员比例严重失调,完全倒置。

(二)绩效考评标准不科学

绩效考评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办案效率及案件质量的效果。但最大的问题是,绩效考评仍是行政化管理模式思维主导下的产物,其具体标准处处透露出行政管理的印迹,例如,只要来访的一律扣分等规定。另外,内部网络化办案系统推行的初衷无疑也应当是服务审判,比如各种审批、各种报表都可由一线法官通过内部网络进行,减少工作量,但在实际工作中,传统的各项手续必须完备,网络上的各个步骤还要求再来一遍,徒增工作量,毫无便利可言。

(三)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缺陷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法官掌握审判权,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权力加以约束是应当且必须的。按照权力责任相当之原则,法官的责任同样重大,而没有责任追究机制,所谓责任就不能落在实处,但要如何追究值得研究。目前我国并无完整的法官责任追究体系,错案追究制作为责任体系的主要内容,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存在着错案标准不明确、追究主体模糊、追究程序缺失、责任承担主体泛化等问题。也正是因为现行的办案责任追究制没有可操作的规范可循,越来越主观化,所以使一线法官对自己的审判行为没有一个心理预期,长期处在一种潜意识的恐惧之中。

(四)涉诉、涉法上访制度存在漏洞

首先,上访及维稳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不是单靠法院、更不是法官所能解决的。其次,关于涉诉、涉法上访,法院本身缺乏一个上访终结机制,即根据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级别、上访的具体情况,规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按照不同的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再因同样事由上访,则不予登记、不予处理,使承办法官借此制度从无休止的缠诉中解脱。再次,法院对缠访、闹访、威胁、谩骂、攻击法官等行为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将本应由法院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嫁到作为承办人的一线法官个体身上。法官是代表一级法院行使审判权,按照当前规定,案件如何处理大多由集体决定,但裁判后果却使法官个人不堪其重。

(五)法院与网络、媒体关系失调

整个司法系统对网络舆论的关注与研究严重滞后,大多数法院对网络舆论可能涉及本院的案件缺乏基本的应对预案,一旦网络出现涉及具体案件的负面内容,往往反应迟缓,应当主动介入、澄清事实真相时不能当机立断,结果贻误时机,陷于被动。“一切不尊重司法的公共舆论都是理性匮乏、理智浅薄的廉价煽情,它只会导致充斥着傲慢与偏见的舆论审判。而一个盛行道德和舆论审判的民族亦不可能真正走向法治。”[6]而在国家层面,对于网络、媒体是否影响司法问题,尚未引起重视,因此,也未被提到议事日程。

(六)法官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存在沟通障碍

在涉及具体案件的信访、举报、投诉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沟通、交流不畅,当事人不理解或误解造成的。有些案件原本处理得很公正,但因为承办法官的某些言行或态度,会让当事人觉得偏袒了对方,于是对法官产生不满,而法官也会感到无辜、委屈,对当事人产生反感,这样的对立情绪进一步恶化后,就可能酿成信访事件。同样,对有些部门或个人过问或打招呼的案件,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可能很得当,但因沟通不够,没能取得有关部门或个人的理解或谅解,就可能招致更大、更多的干预,为日后留下隐患。

四、一线法官心理压力消解路径

一线法官心理压力多元,成因复杂,其消融与缓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法院、法官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构建抗压体系来应对一线法官的心理压力问题。具体而言:第一层面为从源头上减少产生压力的因素,而使其无压;第二层面为构筑抗压体系,对法官依法办案给予强力物质、精神支持;第三层面为提高法官自身的抗压能力。

(一)减少压力源

1.减少来自外部的压力

继续推进社会改革,探索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纠纷,减少诉讼;倡导司法权威,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取消法官行政级别,工资待遇与法官级别挂钩;减少社会团体、机关、部门等对法院、法官的干预,特别是个案的监督;规范网络、媒体等对法官的过度批评及干预,通过立法杜绝网络、媒体对在审案件的倾向性报道,适当限制网络、媒体对生效裁判文书的不当点评。比如欧洲人权法第10条就规定:“作为对司法体系批评的组成部分,对于法官工作进行一般和间接批评当然是允许的。然而,这种批评必须与对法官个人和其工作的批评区别开来。”[7]

2.减少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

内部管理应树立以一线法官为本的服务理念;优化机构设置,大幅度调整一线法官与其他各部门人员的比例,增加一线办案法官数量;科学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标准;探索科学、合理的法官责任追究办法;领导以身作则,减少对具体案件的干预。

3.减少一线法官自身因素形成的压力

就一线法官而言,秉公执法、提高办案质量是根本,学习掌握交流、沟通方法是关键。各法院应将如何与不同类型的当事人交流、沟通等作为新任法官及续职培训的必修内容。

(二)构筑抗压体系

1.国家、社会层面

首先,要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官保障体系。保障法官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即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调任、免职等;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命、健康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制度,维护法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其次,要加快心理压力干预立法的进程。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心理压力干预进行立法,应当尽快制定心理压力干预相关法律,将包括法官心理压力干预在内的各种心理干预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制度上规范心理压力干预活动的有效进行。再次,要加大基础投入,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防治和研究工作,培养心理咨询、疏导专业人员,保证对各行业人员的精神供给和支持。

2.法院层面

首先,建立法官心理健康管理体制。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法院队伍建设序列,成立法官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专职进行法官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对法官定期进行心理健康监测,建立一线法官心理健康档案,对一线法官心理状态进行跟踪评估,在此基础上探索心理压力预警机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健康咨询热线,定期进行心理健康培训,建立心理压力疏导中心,根据预警情况,定期聘请教育专家、心理医生对特定一线法官进行心理疏导、心理干预。其次,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创造积极正向的良好心理环境,提升法院文化建设的品位,丰富文化建设的种类,使法官产生归属感、安全感,使法院成为法官的精神家园。再次,将保障法官职业安全落到实处。制定针对一线法官缠诉、闹访的应急预案,制定处理谩骂、侮辱、威胁法官行为的程序规则和具体措施。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公平对待当事一线法官,不能简单地用处理当事法官的办法来平息事端,越是这样的时候越应当让一线法官感觉集体是值得依靠的。

(三)提高法官个体抗压力

在整个压力消融缓解体系中,国家社会的支持虽好,但远水解不了近渴;法院内部的支持很关键,但不确定因素很多;提高个体抗压力,能为自身所把握,是缓解压力之根本。

1.开拓胸怀,敬业爱业,寻求心理平衡

首先,认识压力的客观性和不可避免性,把个人际遇放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去定位思考,摆脱狭隘的小我意识。其次,摈弃对法官职业的偏见。不要一味地夸大法官职业不利的一面,而回避职业的优点,要客观认识自身职业的优势所在。再次,要深刻理解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对法官职业抱有尊荣感、认同感,坚守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激发职业敬仰。复次,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虽然目前法官保障水平偏低,但是我们要正确看待物质与收入,警惕社会上奢侈腐败的负面影响,保持两袖清风、节俭自爱的高贵品质。

2.学习心理压力自我调适方法

在现实中,大部分一线法官都缺乏与工作相关的心理学知识,对如何保持心理健康、自我调适心理压力所知甚少。一线法官如果能掌握一些心理学知识,学会自我调适,不仅能促进作为生物个体的法官本人的心理健康,更能有效促进法院的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心理压力自我调适方法有:主动学习心理学知识,将心理学知识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提高生活掌控能力,改善自我生活品质;进行自我心理压力管理,在工作和生活中选择减少遭遇压力源的机会,注意放松自我,适时重新调整期望值;进行各种心理减压活动,包括体育锻炼,通过对抗性运动消除负面情绪;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增加人际交往,扩展视野;通过压力日记宣泄、舒缓不良情绪等;遇到压力采取措施,包括自嘲、回避、宣泄、疏导、放松、转化、自我奖励等方法;必要时主动进行心理咨询,介入心理干预。

[1]高伟,李小鹏.关于法官心理状况的调研及思考[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12):34.

[2]张明圆.精神科评定量表手册[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23.

[3]龚小玲,张庆林.中基层法官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结果分析[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8(1):69.

[4]陈雅凌.法官与医生[N].人民法院报,2011-12-30.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92.

[6]刘连军.法官无权积德[J].凤凰周刊,2012(8):45.

[7]〔英〕奥维·怀特.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M].何志鹏,孙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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