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版权流通与保护

2013-09-26 01:39岳占峰
中国传媒科技 2013年2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权利

文|岳占峰

一、背景

1.1 政策背景

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党中央、国务院对文化产业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水平。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加强版权保护。这些政策的提出昭示着我国文化产业进入重大战略机遇期,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版权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极大提升了版权的地位和作用,为版权事业的长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为挖掘和发挥版权在推动文化发展繁荣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需要促进版权内容有序流转和使用。

1.2 市场背景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网络电视、IPTV、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移动社交网络等新媒体业态已成为信息传播与共享的最主要形态。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队伍不断壮大,新媒体的应用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创作并向社会公众传播,每一个新媒体使用者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在这样的社会化生产模式下,生产和传播的界线已经非常模糊,生产即传播,传播即生产。

新媒体环境下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作品呈现出生产海量化、传播碎片化和使用个性化的特点,进而版权作品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挑战。构造适应网络化、数字化环境的版权流通方式以及版权保护模式,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和手段,来维护和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保证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强力引擎和重要的基础支撑。

二、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版权产业发展迅速。中国版权制度在经历了法律建立、推行阶段后,进入了以促进经济、文化发展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版权产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逐步改善,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对外贸易发挥着日益明显的作用。以2010年为例,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26370.26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6.57%; 2010年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4141.04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3.52%。产业从业人数达到1500万人,产业内企业约320万家。

尽管我国的版权产业取得了很大成就,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同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版权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仍有待提高,中国版权产业与发达国家特别是与美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2010年,美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626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99807.06亿元,约为中国的4倍,其行业增加值占全美GDP的比重为11.10%(中国为6.57%)。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我国的版权产业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一是随着网络和数字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版权保护尤其是基于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二是由于我国建立现代版权制度的历史较短,版权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版权创造、版权交易、版权执法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还有待提高,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还未达到理想状态;三是我国版权产业整体结构不完整,缺乏自主创新机制,版权市场消费环境不成熟,消费观念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市场化程度较低,版权管理与服务体系也亟待加强。

同时,由于网络化环境和数字时代的特点,导致数字内容极易被复制和传播,对数字版权保护和纠纷调解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盗版发现取证难,而且相对于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进行维权所获取的收益远远小于诉讼成本,从而导致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维权手段对于数字版权很难奏效。

关于数字化环境下的版权流通与保护问题,在国际上已经有诸多尝试,向作品的权利人和使用人提供标准化的版权管理和授权交易服务,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侧重于为文字内容(书籍、论文)类版权提供服务的美国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主要提供音乐类资源版权管理和授权服务的日本E-License,以及为权利人和使用人提供自主版权管理和自主授权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SafeCreative。这些服务平台的版权授权和保护手段或者只专注于单一的版权资源类型(如CCC),不具有普适性;或者过于复杂(如E-license),专业化程度很高,非专业人员无法进行使用,不利于大规模跨行业推广;或者过于简单(如SafeCreative),只能依靠CC知识共享协议等几个简单的授权模型进行授权,限制了版权开发和使用的可能性,也降低了权利人的版权收益。

版权产业在我国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助推器,也是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能够解决好版权管理混乱、版权保护不力和版权流通不畅的问题,尤其是解决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的版权问题,将对我国的版权产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会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面对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结合探索出一条数字时代的版权流通和版权保护解决之道。

三、对策

数字时代的版权流通具有生产海量化、传播碎片化、使用个性化的特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授权链条也呈现海量、高频度、小标的的特点,这些都对传统的“一对一”的版权授权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海量作品的生产与传播,要实现每一部作品在网络上传播都事先获得授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可以将作品的权利信息和授权条件与作品内容同步进行传播,就可以实现对作品的即时授权和自动化交易,达到使用即授权、授权即交易的效果。实现上述自动化交易的基础是可以生成与内容绑定的、结构化的机器可识读权利信息。如果可以进一步使之成为跨企业、跨作品形态、跨行业的标准规范,就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海量版权的有序流通问题。

国内外版权行业来自媒体界、技术界和法律界的从业者已经进行了多种尝试,以嵌入信息的方式在作品内容中加入版权信息和授权使用规则,并形成了若干试行标准。这些尝试包括W3C的ODRL,国际出版电讯理事会(IPTC)的RightsML,以及知识共享领域通用的Creative Commons(CC)协议和图片领域的PLUS等。我国的全国中文新闻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出的CNML标准中也包含了版权描述的部分。上述这些尝试都为数字时代版权的自动识别和有序流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都因为没有涉及版权的自动交易而未能形成完整的商业模式。

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只有当作者花费巨大心血创作的作品得到有力保护,才可能催生更多作品,形成文化产业发展的根基。网络环境下的数字版权保护不但是中国,而且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难题。版权最终应该是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保障的。但由于立法程序的时间相对漫长,目前应该更多运用商业和技术手段进行版权保护。数字时代的版权流通和保护不能割裂开来,从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来看,版权保护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不保护会扼杀创新,而过度保护又会形成壁垒,因此版权保护的目的还是在保证作品流通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创作者热情和权利人权益。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版权纠纷的解决方法也应该是针对数字版权的特点,鼓励版权拥有方与版权使用方在利益共享的原则下,将侵权盗版的现象转化成可以为版权拥有方带来利益的纠纷解决机制,变“堵”为“疏”,抑制盗版,鼓励版权运用,提高版权流通效率。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所有的未授权或超范围使用中,并非全部是恶意的侵权盗版,很多情况下是由于在网络上看到的想合法使用的作品却无法获得其准确的权利信息,这种无意识侵权虽然主观上并非故意,但客观上仍然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而这种无意识侵权可以通过将权利信息和授权规则公开化的方法进行有效杜绝。

针对上述数字时代的版权流通和保护问题,我们提出了“版权印”机制,将作品信息、载体信息、版权信息、授权规则、价格等进行统一封装,并以图标、代码、URL链接、二维码、数字水印等数字化形式与作品紧密绑定,使版权信息在作品发布、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实时可见、可查与可用。其核心价值在于让作品和版权不再分离,使版权作品的原作者可以通过版权印宣示自己的权利、制定授权规则和授权价格;版权使用者可通过版权印及时了解这些信息,从而规范使用者对版权作品的使用行为,实现版权作品的有序流通。版权印机制将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转变为简单易用的业务语言,使得人人皆懂、人人会用;从而使印刷品、门户、社区等作品流通的媒介成为授权与交易平台,最大限度地促进版权流通,预防侵权盗版。

四、实践

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它从根本上说是个法律概念,不同的作品内容形态并不影响它们的版权具有法律上的共性特征,因此可以说版权是抽离于作品内容之外的;但同时作品的版权可以在使用中根据不同的内容形态、传播方式、适用范围等因素而千差万别,可以任意组合,也可以无限切分,因此版权又是依附于作品内容的。为有利于版权内容的有序传播和合理保护,规范并指导版权的描述、管理和运营,需要建立一套通用的方法和理论体系。我们在版权印机制中采用了一套分层的模型来对版权业务实践中涉及到的各项内容进行统一的定义和描述,我们称之为“版权置标语言”(CML),包括版权文件框架、版权内容框架、版权描述框架、版权规则框架和版权业务框架共五个层级,如下图所示。。

版权文件框架(CFF)

文件是版权作品的最终数字化载体,在版权交易和流通的过程中,最终的环节就体现为对内容载体的交付。与网络协议中的物理层类似,版权文件框架旨在为版权的互联互通提供最终的“物理”传输通道,制定版权“物流”环节中的规则和规范。因此版权文件层的目标就是为版权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与文件相关的所有操作提供规范,包括:文件描述规范、文件的存储和版本控制、格式管理和转换,以及文件传输规范等等。

版权内容框架(CCF)

内容,或称为作品,代表着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必须依附于某一特定作品,才成为一个可运营的对象,才真正具有价值。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只是一个抽象的权利概念,某某电视连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才是一个可交易、可运营的实体。版权内容框架主要解决如何对作品内容本身进行全面的描述,包括:作品分类、作品权属、作品编目以及作品间依赖关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分类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而如果考虑到著作权的归属,作品又可分为:一般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

一般作品的权属最为清晰,全部归作者所有。电影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法律明确规定版权归制片人所有,权属也是清晰的。演绎作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的版权虽然归演绎者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需要保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需要取得原作品的权利人授权。对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版权可能由多方共同享有,对外授权的方式需依照合同约定。

在考虑对外授权时,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多个主体共同拥有,单一权利人可能无法独立对外授权,版权收益也有可能由多方分享,具体实施方案依据事先的合同约定。而演绎作品虽然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是在授权时需要考虑原始作品的授权。

在版权运营的过程中,往往不是对单件作品进行运营,而是会将符合特定规则的一组作品打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我们称之为集合作品。集合作品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新作品,而是多个作品的逻辑组合。集合作品本身不存在著作权,它承载的是集合内所有作品的著作权总和。为了保证系统内作品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机制,我们也支持对集合作品设定权利,前提是保证集合内每个子作品都具有该权利,也就是说集合作品所能赋予的最大权利是所有子作品权利的交集。当以集合作品的方式对外授权时,需要对照每个子作品的权利状态。

此外,版权内容层还需要描述作品的编目信息。在作品编目方面,各行各业已经有了很多成文的标准,如全国中文新闻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出的新闻置标语言(NewsML),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音像资料编目规范等。CCF兼容现行的主流编目标准,并支持用户自行定义的扩展编目信息或者以社会化的方式由受众对作品进行编目。

版权描述框架(CDF)

实现规范化版权管理和精细化版权运营的必要前提是能够对版权做准确的描述,文化产业的覆盖面非常广,各行业间缺乏统一的版权描述标准,即便在同行业内部往往也没有规范可循,版权权利框架的设计目标就是提供一套统一的版权描述模型,既能规范地描述版权资产状态及授权信息,又不让它过于复杂进而失去了可用性,同时兼顾各行业的版权业务实践。

在著作权法中,版权被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共计17种权利。然而在实际授权中,往往不用这些权利直接作为标的物,而主要关注作品的使用方式,如约定在****时间段在****地域范围内以****方式使用该作品,并有****限制,对应到著作权法上通常是多项权利的组合。因此我们设计的全新授权模型也是从授权使用方式入手,采用多限制条件组合的方式对授权进行详细准确的描述,并将这套模型对应到现行著作权法中描述的权利,这样既提升了模型的可用性,又保证了其在法律上的严谨性。

版权规则框架(CRF)

在描述版权资产的基础上,一次授权交易还需要约定若干其他规则,如:费用的支付方式、作品的交付方式、合作运营的结算方式等等。

版权规则框架对上述规则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规则库,供用户参考。一项详细描述的授权产品,再辅以一套交付、支付、结算的规则,就构成了版权商品化的全部要素,从而使得快速交易,甚至自动交易成为可能。

版权业务框架(CBF)

版权业务框架是五层架构的最顶层,也是直接与用户业务对接的一层。在本层中,我们定义了版权生产、版权采购、版权托管、版权授权、版权使用等抽象业务形态,基于这些抽象业务用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进行组合,动态搭建起以自己为中心的版权供应链。

五、结论

本文针对数字时代版权流通与保护面临的矛盾与问题,提出了致力于使“作品与版权不再分离”的版权印机制,构建了一套结构化描述作品版权信息和授权规则的机器可识读的版权标识,并设计了版权置标语言,以分层模型对版权业务实践中涉及到的各项内容进行统一的定义和描述。我们希望通过对版权印机制的标准化建设和应用推广,规范使用者对版权作品的使用行为,实现版权作品的有效公示和有序流通,有力促进我过版权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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