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
摘要:房地产行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近年国家不断出台一系列调控措施保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关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土两税,现行政策还有待明确。文章总结分析了房土两税征管难点,着重明确了应对措施,对提高房地产行业的征管质效起到了推动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房产税;土地税;难点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逐年增长,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房地产企业缴纳的税款中,房产税和土地税只占很小的比例。尽管如此,由于征纳双方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有偏差。房土两税缴纳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正确的问题。
一、目前房土两税的常见疑难问题
(一)土地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日期
目前,有三种情况,1、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为截止日期:2、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截止日期:3、以房产证办理完毕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即房产原值的确定依据。目前房地产企业对房产原值的确定较为随意,往往以暂估价值入账,缺乏合理的证据。还有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使用的办公场所中,存在自用和出租的现象,这时房产税、土地税的纳税主体、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的合理划分等问题成为焦点。
(三)地下车库(停车场)的房土两税是否应缴纳?应如何缴纳?
二、关于房土两税的分析和建议
要解决和规范上述问题,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梳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一是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从什么时间确定终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争执的焦点。一是如果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以交房时间为截止日期:未能履约时,则以实际交付时判定终止缴纳:二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房时间,则按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终止纳税。具体判定,则应从开发商将住户钥匙交给购房人时作为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三是如果购房人迟迟不交接,也可以公告交房时间为准。在实际计算过程中,税务机关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实测建筑面积。
还有两个问题须注意,1、在开始确定应税土地面积时,应扣除企业自用的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2、如果物业用房有对外出租的房产,应合理划分并扣除实际占地面积。以上两条占地面积需另行计算缴纳土地税。
(二)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判定
税务机关应要求开发企业提供自用房产真实合理的建筑成本和建成时间,建筑成本应以建设方和施工方结算的工程金额做为参照,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定结论。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规定,自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房产原值不仅包括地价,还应包括开发成本及费用。文件最后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原则和新文件是一致的,应继续执行。换句话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原来地价如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本身就是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追征,要注意并不是财税[2010]121号文公布之后才执行。执行新准则企业,地价和房产原值分开核算,财税[2010]121号文件公布前地价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文件公布后才需按规定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也就是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适用税法得到了统一。这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中的第一项“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规定并不矛盾。
(三)地下停车场应区分不同情况判定是否缴纳房土两税
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界定问题,有三种情形: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或出租。
(2)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3)地下停车场是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开发商无权出售。
2.地下停车场的建造形态,有两种情形:
(1)单独建造的,独立于整体建筑之外的地下停车场。
(2)与整体建筑连为一体的地下停车场。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上述情况加以说明:
(1)房地产企业能办理地下车库产权证,拥有完全产权,应按开发产品处理,除非房企将地下车库转做自有资产对外出租,否则不征房产税。如果是独立的地下车库,不论是出售或出租,按照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2)地下停车场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产权归全体业主,如果小区业主需要使用该停车位,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此时,应比照商场出租柜台的处理方法按建造成本征收房产税。同样道理,如果是独立的地下车库,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企业利用人防设施建造地下停车场,这时虽然开发商投资建设,但只拥有使用权,可以对外转租,房土两税可比照第二种情况。
财产行为税涉及国计民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做好财产行为税工作,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筹集地方税收收入,保障和改善民生。房土两税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联系密切,税务机关应予以充分重视,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消除误解和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