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梅,沙双玉
(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6)
源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于2008年引爆由全球经济失衡导致的全球经济危机,继而引起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肆虐。200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就预测,当年全球经济可能出现战后首次平均1.1%的负增长,其中发达经济体平均为3.4%负增长率①数据来自IMF,World Economic Outlook,October,2009.。随着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救济措施抵制危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暗流涌动。虽然世界贸易已于2010年初开始复苏,但贸易保护主义未见缓和。根据全球贸易预警组织(Global Trade Alert,简称GTA)统计资料(见表1),自2008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首次危机峰会以来,世界各国共实施了297项以邻为壑政策措施(即红色措施②红色措施(red)指那些已实施并肯定会对他国商业利益造成威胁的措施;橙色措施(Amber)指已实施且有可能会对他国商业利益造成威胁的措施,或者已宣布或仍在策划中并且一旦实施就肯定会对他国商业利益造成威胁的措施;绿色措施(Green)指基于非歧视原则宣布的并为实现自由化,或者已实施并经查明无歧视性,或者已实施、无歧视性、能提高贸易相关政策法规透明度的措施。该界定参见GTA第一份报告内容。),加上可能会危害到国外商业利益的56项措施(即橙色措施),总数达到353项,占应对危机措施总数的87.2%;与2009年9月数据相比,之后的三个月内以邻为壑措施增加了105项,是正当贸易措施(即绿色措施)的八倍还多;在所实施并具危害性的297项措施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性措施(即不公平贸易和保障性调查)只占61项,其他形式的措施,如政府紧急救市、非关税壁垒等占绝大部分。2009年之后,每个季度都有100至120种新的歧视措施被一些贸易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力量已显现出来,并且会随着经济衰退而不断加强……政府用以应对危机的措施将以新的、更加模糊的保护形式大量涌现”[1]1。
表1 世界各国实施的应对危机措施统计
在新国际分工体系下,许多国家遭遇到此次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中国更是首当其冲。GTA数据库数据显示,在遭受歧视性措施影响最严重的前十个国家或地区中(见图1),中国已于2009年12月处于首位(150项),比9月增长了51项(增长幅度最大),2010年6月总数已达659项。可见,中国是此轮危机中遭遇保护主义最频繁的经济体,是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2]21。研究表明,在本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中,模糊保护主义(murky protectionism)特征已经彰显,其间,以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操作上的灵活性等特点,愈加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实现其政策目标惯用的手段之一,也将是我国今后遭遇国际贸易摩擦最主要、最棘手的形式之一[1]。
图1 遭遇歧视性措施影响的前十位经济体
因此,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不仅是理论发展的要求,也是后危机时代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不断加强的形势所逼,更是我国现阶段及今后经济发展应对贸易摩擦的诉求。尽管近年已有国内学者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进行过综述,包括实证研究方面,但是涉及研究背景分析,全面系统的涉猎国内外比较研究的尚不多见。本文以此轮金融危机催生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为背景,尝试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从概念、形成、影响及应对等方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进行述评,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本轮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的新特点,提出进一步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方向。
至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的概念界定,无论是国际多边协定,还是国内外学者,都尚未达成统一定论[3][221。国际层面上,倡导自由贸易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未对TBT做出明确界定,而只规定 “一国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和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正当理由而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原则性地要求这些措施“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TBT协定》第2.2条款)。正是这样的模糊性规定对成员国形成的软约束力,为成员国间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埋下了隐患。世界各经济体对TBT界定也不尽相同,但都以世贸组织的规定为基本原则。例如,我国商务部将其定义为: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将造成影响①参见中国商务部网站:http://sms.mofcom.gov.cn/aarticle/wangzhanjianjie/jingjidongtai/200406/20040600230625.html.。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先后尝试从政策属性、执行目的、表现内容等不同角度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了界定。
从政策属性角度的定义最早见诸于Baldwin于1970年发表的《国际贸易的非关税扭曲》,他指出:“技术与管理法规,……通常与健康、安全或其他一些重要的公共利益有关,经常成为不必要的贸易障碍”[4]143,得出技术性贸易壁垒属于一种非关税壁垒的结论,但并未做出详细明确的定义。后来很多学者也认同这一结论[5]。
国内外不少学者试图从政策执行目的角度来定义,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国为了健康、安全、质量和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所实施的进口标准和法规。但Roberts认为这只是“表面目的”[6],当政府有意识地运用貌似正当或合法手段旨在保护国内经济利益时,这些措施就成为了技术性贸易壁垒。
从表现内容方面看,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健康、卫生以及品质标准、安全与工业标准、有关包装和标签的规定以及广告与传媒推广规章等,以及“检验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产品质量及适用性能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7]。夏友富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归纳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要求,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五大内容[5]。这一分类后来被国内学者普遍沿用。
由于定义角度的差异,至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具有模糊性。技术性贸易措施(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本身并不一定就成为贸易壁垒,但当一国“以科学技术实力为基础,依据技术标准,通过技术门槛与准入条件,增加出口国的贸易成本,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8]时,技术性贸易措施就起到了壁垒作用。博鳌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因此认为,如果一种TBT具有合理性、国际性和非歧视性,那么将TBT译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不对的,应译为“贸易的技术性要求”[3]233。
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内容可看出,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及卫生检疫措施等技术性措施是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和“游戏规则”,是应国际贸易需要而产生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规性”。但技术性贸易措施与生俱来的特点又使其很容易转化成它的对立面——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保护主义的庇护所。那么,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如何形成的?至今国内外学者已从许多角度对TBT形成进行了剖析,具体表现为客观性和主观性两种不同性质。
就技术性贸易壁垒形成的客观性而言,主要有经济技术差距、公共利益保护、国际机制缺陷等三种解释。
1.经济技术差距说
早期学者认为TBT形成于各国标准制定范围、制定手段、对产品标准具体要求的不同以及各国合格评定程序与卫生检疫措施的差异而导致的“国家间不同的标准、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9],但并未对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作进一步说明。之后国内外学者进一步挖掘TBT形成的深层原因,普遍认为其根本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技术水平以及政治制度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导致了反映经济禀赋与需求偏好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必然存在着差异,从而形成事实上的贸易壁垒[7]。
2.公共利益保护说
一些学者则运用公共利益理论解释TBT形成,认为政府决策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适当的市场干预能纠正市场失灵,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Akerlof对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卖者和买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导致逆向选择和严重的市场失灵[10]。政府可以通过最低限度质量标准或实施强制性的标签制度向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有关产品质量信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这客观上形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11]。WTO正是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允许一国或地区在适度范围内采取技术性措施以弥补因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不足、负外部性等问题导致的市场机制不足(《TBT协定》第2.2条款)。
3.国际体制缺陷说
李向阳将产品标准、规章与认证制度划归为自愿约束型规则,指出WTO体系内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由于未确定有关标准的实质内容和具体衡量尺度,存在着很多灰色区域[12]。课题组在《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一文中也指出WTO《TBT协议》的软约束力,得出“世界贸易组织对各国具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最多只有软约束力”,是“各国纷纷采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歧视性保护和伤害对手的重要原因”[13]。
主观性而言,至今主要有政府干预、贸易保护主义两种主要解释学说。
1.政府干预说
Posner提出政府干预并不完全出于克服市场失灵的目的[14]。Thornsbury运用了一个政治经济模型说明政府干预水平的内生形成,研究得出政策选择是理性最大化的经济个体(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和决策者在经济系统中相互作用的均衡过程[15]。一方面政策干预容易受一国内部的利益集团通过游说或“院外活动”所施加的政治影响所俘获;另一方面,政府本身具有一定的偏好,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人要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当各种竞争性利益之间及其与政府自身偏好的相互作用达到均衡时,作为结果的干预水平内生地决定[11]。
2.贸易保护说
当不能解决诸如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时,绝大多数非关税壁垒本质上具有保护主义性质[16]。有学者从标准和专利高度集成角度说明TBT形成,指出一些企业或跨国公司利用专有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作用,滥用专利法在某些领域编织专利网络,将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结合起来,实现对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使得其他厂商要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就必须缴纳专利费,达到占领某一市场或领域的目的[8]。这些手段都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需要,是为保护国内商业利益而采取的歧视性措施。
综上,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技术的客观差距、公共利益维护的必然要求和国际制度的现实缺陷,导致TBT形成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政府干预、贸易保护主义需要又体现出TBT形成具有主观上的保护主义色彩。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性质必将导致其对进出口国经济效应的复杂性。迄今国内外学者对TBT经济效应研究以理论定性分析为主、实证定量研究为辅,近年已呈现出向实证定量研究快速发展的趋势,且国外研究比国内发展得要快,但定量研究仍明显不足,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综观相关文献,国内外学者主要研究了TBT对进出口国贸易量、贸易模式、成本增加、社会福利水平、技术创新等方面影响,研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局部均衡分析、可计算的一般均衡、博弈论、价格楔、基于库存、调研、引力模型等方法。
国外学者较早基于库存方法(Inventory-Based Approaches)定量研究标准对贸易量的影响,但结论并不统一。Swann等首次尝试对标准的贸易效应进行定量研究,采用英国与德国的标准数据和英国SIC三位数分类贸易数据,研究英国和德国相互承认的自愿性国家标准、两国间不同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影响。结论表明:一是英国的国家标准起到了向外国表明其产品质量高的信息,从而提高了对英国商品的需求;二是德国标准使英国的净出口减少,说明德国标准具有保护倾向;三是各国制订特有的国家标准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大于国际标准,说明国际标准使产品多样性减少引起的贸易下降抵消了基于较高规模经济效应下的贸易增长[17]。后来很多学者也基于库存数据资料,实证研究标准的贸易量影响,得出严格的标准既会对相关产业贸易产生负面影响[18],也可能使获得进口国产品的信息费用降低,促进贸易[19]。
国内学者主要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定性研究TBT对贸易量的影响[20],得出的主要结论是TBT对贸易具有抑制效应。但李春顶却认为这种贸易限制作用只是短期的,长期却是促进贸易和提高竞争力的[21]。国内还有一些学者选择某些受TBT影响较严重的行业(如农产品、食品等),利用实证方法建立模型,试图研究某一标准或法规对相关行业的贸易影响[22]。但在这方面的定量研究仍很匮乏。
Maggie Xiaoyang Chen等以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倾向(propensity to export)和市场多元化(market diversification)两个指标衡量企业的出口模式,结果发现受标准影响的企业出口到三个以上市场的可能性下降7%[23]。为进一步研究标准或技术法规对进出口国贸易模式的影响,Azim Essaji利用美国农业、矿业和制造业三个产业,从96个发展中国家按HS六位数分类涉及4019种商品的进口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回归得出技术法规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模式产生了显著影响的结论[24]。因技术知识稀缺、生产设备落后、熟练人力资源较少等因素,发展中国家在满足技术法规方面能力较低,因而会从较强的技术法规行业中分工出去,只能专门从事较低法规强度(lower regulatory intensities)的产品贸易。
Henson将TBT导致跨境供应成本的增加分为两方面内容:一次性初始成本(one-time costs)和持续成本(ongoing costs)[9]。一次性初始成本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具有数量抑制效应和价格控制效应[25],但持续成本意味着产品进入市场后企业仍需持续不断地付出更高的边际成本,对企业又产生新的数量抑制和价格控制作用,从而降低企业竞争。Maskus等选用16个发展中国家涉及12个行业的159个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建立生产成本函数增量的对数模型,定量研究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标准和技术法规导致的短期成本的影响。结果为符合进口国标准而增加1%的投入将提高可变生产成本0.06%-0.13%,同时固定成本平均增加4.7个百分点,即标准确实提高了短期生产成本[26]。
鲍晓华运用一个单一产品市场局部均衡的分析框架,对实施SPS措施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指出如果SPS措施是滥用的,则措施实施后的本国净福利下降;如果SPS措施是合理使用的,则给予外部性保护的SPS措施的福利结果是不确定的,为了克服外部性而使用的SPS措施有可能是福利增加的,但并不总是经济上是有效率的[11]。还有一些学者也认为进口国TBT导致了出口国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27]。
但有学者认为标准也会促进贸易,提高社会福利。Hagemeher和Michalek采用GTAP模型建立CGE模拟分析,并结合调研方法,研究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前后因协调标准的采纳而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发现标准化联盟创造效应使中东欧国家从加入欧盟并协调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上获利,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提高[28]。
动态的标准化能促进创新,表现在标准使创新者们意识到产品技术水平,为其开发新产品提供基础;加强消费者对新产品或服务安全和性能的信任,从而推进新产品的普及和使用;跟踪新市场,引进新系统性;传播知识,促进技术采用,进一步引发技术创新;笔者认为欧盟标准化长期可以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对外形成正外部性,欧盟标准可以作为我国企业实现产品技术创新的信息源[29];李春顶也认为长期内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积极突破TBT,实现产品的升级[21]。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出口国产生的经济影响具有复杂性,既有可能促进贸易,也会成为贸易限制的来源。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最难量化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之一,因此对这方面的定量研究发展比较慢,国内相关研究更是显明显不足。
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之一。尽管国际多边范围内很早就通过《标准守则》及之后对此修订的《WTO/TBT协议》,都旨在协调和约束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但至今效果并不明显。Sykes对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得出“遵守GATT的有关原则能够有效地克服国家间法规与标准差异所产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GATT管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效力还取决于执行的努力”[30]。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方面所作的努力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31]。
发达国家或地区已在其漫长的标准化历程中形成了各自相对完善、但又有差异的标准化体系,它们主要采取两种方法试图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理性化:协调与互认。协调又分为谈判协调和权威协调,谈判协调是指各国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共同准则进行协调,而权威协调是指各国采纳一个权威规范,可以是国际标准,或者是他国标准;互认则指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承认对方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论。
欧盟是运用协调与互认成功构建比较完善的技术标准化体系的典范。欧共体(欧盟前身)最早意识到TBT问题的严重性,并于1969年5月就颁布了《消除成员国间由于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差异而导致的贸易技术壁垒的总纲要》和两个重要理事会决议,其中之一《互认检验的理事会决议》,开始实行标准的协调和互认,为单一市场的建立消除了技术障碍[3]。但由于协调与互认在现实实践中有一定的要求,如互认双方要具有类似的公共利益目标,具有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双边或多边互认协议有着难以克服的现实困难。
由于发展中国家标准化进程缓慢,参与全球协调和互认还为时尚早。因此,至今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还是基于自身的标准化,以及相关的技术创新。Stephenson从政策与制度层面对发展中国家有关标准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得出“发展中国家的第一选择是采纳现有的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国际标准化指导原则”,如果尚无国家标准,那么发展中国家的最佳选择是“采纳它们主要贸易伙伴市场上使用的标准,而不是制定它们自己的本地标准”[32],这一结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Wilson认为需要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制度建设与技术上的援助[33]。
我国学者在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策略时,主要是结合本国特殊国情而提出的。结论主要有:(1)构建并完善我国标准化体系,实施标准化战略[7];(2)提高我国出口产品质量与技术含量,推进产品升级[8][29];(3)建立完善的预警预报 系统,跨越信息技术壁垒[34];(4)加大知识产权 保护力度,克服 专利壁 垒[35];(5)研究主要贸易国相关TBT体系,吸收成功经验[3];(6)强调非政府机构的桥梁与公关作用[36];(7)形成企业-中介组织-政府联合应对的“三位一体”合作协调机制等措施[13]。这些都是针对我国遭遇国外TBT的直接或根本原因而提出的有利战略措施,但对如何建立具体的实现过程或机制研究却很少,存在系统性不强、比较笼统的缺点。
综述现有研究成果,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概念模糊性、形成机理主客观性,以及经济影响的双面性与复杂性导致应对措施的艰巨性与长期性。始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无论是其研究范围,还是研究方法,都已获得了较全面的揭示,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1)实证定量研究匮乏。尽管目前正逐渐涌现出TBT定量研究,但由于TBT量化和测度上的困难及数据可得性问题使得这一研究进展不快。(2)研究深度不足。国内外学者大多将TBT研究视角局限于“贸易政策”方面,对其向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创新政策等拓展的重视程度不够。(3)研究行业单一。实证定量分析主要集中在农产品领域,对其他产业的研究不多。(4)对策分析针对性不强。我国学者虽多角度地提出了很多应对战略措施,但大都是短视行为,未进行较系统详细的设计和阐述,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进一步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是理论发展的需要,更是后危机时代全球保护主义背景下的现实诉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战以来明显涌现过几次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浪潮,其存在都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条件。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两次石油危机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并随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对关税的大幅削减,世界各国纷纷瞄准多边体制很少涉及的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成为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随着“乌拉圭回合”对传统非关税壁垒进行更全面规制及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加之高灵敏度检验检测技术的发展,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已不足以成为部分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隐蔽性强、形式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深受追捧;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进而引发全球经济危机,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抵制危机、复苏经济,利用其在先进技术水平上的绝对优势,以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公共利益为“正当”借口,玩弄各种模糊不清、争议性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实现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利益,从而引发新一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浪潮。可见,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今天,本轮技术性贸易壁垒浪潮已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
1.模糊性。全球模糊保护主义趋势下,贸易保护手段更加隐蔽灵活,除了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性措施)外,出现了更加模糊的贸易壁垒(如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移民措施、公共采购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更是花样百出、模糊难辨。如全球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愈演愈烈之日,能源、环保、贸易等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各国在权衡贸易与环境之间内在复杂关系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本国贸易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如边境调节税(border adjustment tax)、碳关税(carbon tariffs)等,达到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目的。这些措施被披上“绿色”外衣,具有极其伪装性质,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战略利益分配关系[37]。
2.社会性。新一轮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更多地与社会问题相结合,贸易保护也更多地由经济问题向社会问题逐渐转换。如绿色壁垒、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等是近年涌现出的技术壁垒新形式。绿色壁垒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采取的各种限制性措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关于人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及劳动权利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则是关于动物生存权利和福利的标准。这些措施在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同时,也使技术性贸易壁垒蒙上了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
3.针对性。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其本身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极易成为部分国家制定针对性强的歧视措施,从而随心所欲地抵制他国产品的进口。根据GTA相关资料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国,很多保护措施都是针对中国设计的,企图直接阻碍来自中国产品的进口。由于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贸易逆差的持续扩大及中国本身较大的出口规模,在一定时期内贸易保护主义矛头仍将指向中国,技术性贸易壁垒自然也会更多地针对中国。
综合以往的研究积累以及此轮已显现的新特点,我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进一步研究可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数量模型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更深度的定量研究。具体以某一行业或某些代表性商品为研究对象,基于库存数据资料构建反映和衡量TBT的指标,建立数量模型实证分析检验,从更加微观视角解释某一TBT措施对贸易量、贸易结构、出口成本产生的影响,并预测其可能导致的相关产业贸易量的变化程度。
2.运用跨学科方法进行多角度研究。当今各国规制已表现出从经济性规制向社会性规制逐渐转变的特征,技术性措施的实施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产业经济问题,更多是实现整个国家或全世界公共关注的社会问题。因而对其研究也不仅应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更需与其他学科相结合,采用不同学科方法,全方面、多角度地研究某项措施背后复杂的政治经济原因及对策研究等。
3.系统设计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可行性方案,包括总体应对思路和具体运行机制。总体应对思路应从国际、地区、国家层面出发,以各种经贸机制为平台,开展双边或多边协调与国际交流,寻求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可能性,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研究如何利用WTO允许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最大程度地减少发达国家对我国商品实施TBT的负面影响。同时,我国自身应根据本国国情吸收发达国家经验,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一整套应对TBT的运行机制:完善的经费投入体系、信息咨询体系、预报预警体系、快速反应体系;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行业协调的三方高度融合和权责分明的应对体制;上层法律法规体系、中层认证认可体系、底层监督监管体系的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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